丹東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

經丹東市政府同意,丹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21年1月21日印發《丹東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請認真貫徹落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
  • 頒布時間:2021年1月21日
  • 發布單位:丹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遼寧省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遼政辦發〔2020〕28號)要求,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全力推進“減證便民”行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加快轉變政府職能,針對直接面向企業民眾、依申請辦理的行政事項,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創新政府管理理念和服務方式,實現政務服務“一次可辦、一次辦好”,全力打造辦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競爭力強、生態宜居的一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
  (二)工作目標。在全省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試點工作基礎上,各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辦理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等依申請的行政事項(以下簡稱行政事項)要求提供證明材料時,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以行政機關清楚告知、企業民眾誠信守諾為重點,推動形成標準公開、規則公平、預期明確、各負其責、信用監管的治理模式,從制度層面解決企業民眾辦證多、辦事難等問題。
  2021年12月底前,圍繞與企業民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使用頻次較高的證明事項,重點在戶籍管理、市場主體準營、資格考試、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健康體檢、法律服務、項目審批等領域實行告知承諾制;2022年12月底前,除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業審慎監管、生態環境保護,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風險較大、糾錯成本較高、損害難以挽回的證明事項外,原則上全部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同時,進一步加強告知承諾制的常態化和制度化管理,不斷總結經驗、探索創新,為企業民眾辦事創業提供最大便利。
  二、重點任務
  (一)明確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各地區、各部門要全面梳理本地區、本部門實施的證明事項,結合實際制定證明事項清單以及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目錄,在各級各類政務服務中心、入口網站和政務服務網對外公布,並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立改廢釋動態調整。暫時無法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要書面說明理由,與已公布的清單和目錄一併報市司法局備案。〔牽頭單位:市司法局;配合單位:市營商局;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經濟區管委會,各有關部門〕
  (二)確定告知承諾制的適用對象。各地區、各部門要堅持以利企便民為導向,切實增強制度執行的針對性和有效性。要明確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告知承諾替代證明,申請人不願承諾、無法承諾或不願承擔不實承諾法律責任的,應依法提交相關證明。對證明事項可以代為承諾的,應提交申請人的授權。申請人有較嚴重不良信用記錄、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牽頭單位:市司法局;配合單位:市營商局;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經濟區管委會,各有關部門〕
  (三)規範告知承諾制工作流程。各地區、各部門要依據公布的告知承諾制證明事項目錄,規範編制工作流程,修改完善辦事指南,製作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並通過各級各類政務服務中心、入口網站和政務服務網對外公布,方便申請人查閱、索取或者下載。告知承諾書的內容應當包括行政機關告知內容和申請人承諾內容。行政機關告知內容應包括:證明事項名稱,涉及的行政事項名稱及編碼,設定依據,材料要求,承諾方式,不實承諾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行政機關核查權力,承諾書是否公開、公開範圍及時限等;申請人承諾內容應包括:申請人已知曉告知事項、已符合相關條件、願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以及承諾的意思表示真實等。行政機關對申請人在網上申請的告知承諾事項,應依託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線上辦理。因涉密等原因無法實現網上申請或者網上流轉的,按規定流程開展線下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工作。同時,行政機關要加強行政指導,強化“一次性告知”義務。〔牽頭單位:市司法局;配合單位:市營商局;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經濟區管委會,各有關部門〕
  (四)強化信息數據共享。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線上政務服務的若干規定》(國務院令第716號)、《遼寧省政務數據資源共享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30號)、《遼寧省政務服務“一網通辦”平台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加快打通數據壁壘,全力推進政務數據資源歸集、整合、共享,實現跨部門、跨層級、跨區域共享互認和業務協同。要依託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平台、“信用中國(遼寧)、信用中國(遼寧丹東)”平台、“網際網路+監管”平台等收集、比對相關數據,實現部門間告知承諾制事項信息線上核查。對確因條件限制無法通過技術手段實現信息共享的,要建立部門間、地區間信息協助調查機制,被請求部門應及時履行協助義務,不得無故推諉或拒絕。〔牽頭單位:市營商局;配合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市場監管局、市信息中心;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經濟區管委會,各有關部門〕
  (五)加強核查和事中事後監管。要針對證明事項特點分類確定核查辦法,將申請人的信用狀況作為確定核查辦法的重要因素,明確核查時間、標準、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對免予核查的事項,行政機關要綜合運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網際網路+監管”、智慧監管等方式實施日常監管,不得對通過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的企業民眾採取歧視性監管措施。確需進行現場核查的,要依託“網際網路+監管”等平台,及時準確推送承諾情況信息,為一線監管執法人員提供信息支撐。同時,要最佳化工作程式,加強業務協同,避免煩企擾民。對在核查或者日常監管中發現承諾不實的,行政機關要依法終止辦理、責令限期整改、撤銷行政決定或者予以行政處罰,並納入信用記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牽頭單位:市市場監管局;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經濟區管委會,各有關部門〕
  (六)健全信用分級分類監管。依託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業信用信息系統,加強告知承諾等信用信息互聯互通和共享。行政機關應當將申請人履行承諾情況納入本監管行業的信用管理,實施分級分類監管。探索建立信用修復、異議處理機制。通過“網際網路+監管”平台、“信用中國(遼寧)、信用中國(遼寧丹東)”平台公告,信用等級評價,失信名單歸集等多種手段探索失信懲戒的有效方式,依法加大失信聯合懲戒力度。要依法依規保護個人隱私、商業秘密和信息安全。〔牽頭單位:市發展改革委;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經濟區管委會,各有關部門〕
  (七)強化風險防範措施。行政機關要梳理工作環節風險點,制定防控措施,切實提高風險防範能力。建立承諾退出機制,在行政事項辦結前,申請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諾申請,撤回後應當按法定程式辦理。對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難度較大的證明事項,行政機關要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入口網站和政務服務網等向社會公開告知承諾書,接受社會監督。依託“信用中國(遼寧)、信用中國(遼寧丹東)”平台,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預警機制,對申請人進行信用評估,加強事前風險防控。對涉及經濟利益價值較高、事中事後核查難度較大的事項,可以探索引入責任保險制度,降低實行告知承諾制可能引發的行政賠償風險。〔牽頭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信息中心;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經濟區管委會,各有關部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本實施方案確定的目標要求,細化工作任務,落實工作責任,合理安排進度,精心組織實施。要建立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協調機制,指導協調、督促檢查工作推進情況。各部門要加強對本系統相關工作的督促指導,及時研究解決推行告知承諾制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在本系統內適時複製推廣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典型經驗做法。
  (二)營造濃厚氛圍。各地區、各部門要組織開展告知承諾制學習培訓,加強業務交流。要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網路新媒體等平台,多形式、多渠道加大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宣傳解讀,及時回應社會關切,提高公眾知曉度和社會影響力。要善於發現、總結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經驗,培樹典型,宣傳推介,積極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參與的良好局面。
  (三)強化督促檢查。將開展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列入法治政府建設績效考核、營商環境評價體系,通過隨機抽查、定期檢查等方式進行督促指導。建立督查情況通報制度,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主動性,推動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落地見效。
  各責任部門要分別在2021年度、2022年度的6月底、12月底前將此項工作推動及完成情況上報至牽頭部門,同時,各牽頭部門匯總工作情況報送至市司法局、市營商局。
  市司法局、市營商局要加強對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協調,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研究工作中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推動工作順利有效開展。

政策解讀

一、出台背景
  為持續開展“減證便民”行動,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從制度層面解決企業民眾辦證多、辦事難等問題,2020年10月27日,國務院辦公廳與遼寧省辦公廳印發了《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遼寧省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遼政辦發〔2020〕28號) ,要求各地區、各部門在辦理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時,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為貫徹落實檔案精神,丹東市政府辦結合我市實際印發了《丹東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丹東市全面推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以下簡稱“2個方案”)。
  2個方案既各有側重,又有內在聯繫,即分別圍繞“減證便民”和“證照分離”兩項改革任務,針對證明事項和涉及經營許可事項兩個不同領域,實行“告知承諾+信用監管”,以行政機關清楚告知、企業民眾誠信守諾為重點,推動形成標準公開、規則公平、預期明確、各負其責、信用監管的治理模式,從制度層面解決企業民眾辦證多、辦事難等問題,切實為企業民眾生產生活提供最大便利。
  二、主要內容
  (一)《丹東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
  1.工作目標
  2021年底前,重點圍繞與企業民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使用頻次較高的證明事項推行告知承諾制;2022年底前,除直接涉及國家安全等風險較大、糾錯成本較高、損害難以挽回的證明事項外,原則上全部實行告知承諾制。
  2.重點內容
  各地區、各部門要制定和公布證明事項清單,並實行動態管理。確定適用對象,對於有嚴重不良信用記錄的申請人,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規範編制工作流程,完善辦事指南,既可以依託一體化平台線上辦理,又可以線下辦理。強化數據共享,時限部門間告知承諾信息線上核查。加強核查和事中事後監管,分類確定核查辦法,對於免於核查的,要綜合運用“雙隨機、一公開”等方式實施日常監管。健全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將申請人履行承諾情況納入行業信用管理。制定風險防控措施,建立承諾退出機制和信用預警機制,強化社會監督,切實提高風險防範能力。
  方案還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積極營造支持和參與告知承諾工作的濃厚社會氛圍,還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各項任務落地見效。
  (二)《遼寧省全面推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
  1、工作目標
  行政機關在辦理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時實行告知承諾制,以行政機關清楚告知、企業民眾誠信守諾為重點,推動形成標準公開、規則公平、預期合理、各司其職、信用監管的現代化治理模式,進一步破解“準入不準營”難題,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和社會創造力,全力打造“辦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競爭力強、生態宜居”的一流市場化、法制化、國際化營商環境。
  2.重點任務
  各地區、各部門要明確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實施範圍,制定和公布事項清單並實行動態管理。規範適用對象,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明確行政機關告知義務,細化操作規程。明確申請人承諾內容,確保意思表示真實,承諾內容清晰準確。方案還規定了受理申請、審查決定、開展經營、監督管理、信用監管、失信懲戒6個標準流程,明確要求要根據風險狀況加強事中事後核查,強化社會監督。要切實加強信用監管,將申請人失信行為記入誠信檔案,並區分不同情形依法依規實施懲戒措施。
  方案還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緊盯目標任務,狠抓工作落實,進一步強化宣傳和培訓,努力營造良好氛圍,切實加強督促檢查,暢通諮詢投訴舉報渠道,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確保各項措施落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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