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昌縣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

《都昌縣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經都昌縣政府同意,於2021年3月5日印發實施。

為在全縣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持續推進“減證便民”行動,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最佳化營商環境,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 號)《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西省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贛府廳字〔2020〕95號)和《九江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的通知》(九府辦字〔2021〕11號)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加快轉變政府職能,針對直接面向企業和民眾、依申請辦理的行政事項,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創新政府服務和管理的理念、方式,方便企業和民眾辦事創業,推進政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助力全方位推動我縣高質量發展。
二、工作目標
在全縣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辦理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等依申請的行政事項(以下簡稱“行政事項”)要求提供證明材料時,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2021年6月30日前,全縣範圍內除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不適用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或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業審慎監管、生態環境保護,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風險較大、糾錯成本較高、損害難以挽回的證明事項外,原則上都要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
三、具體任務
各鄉鎮、各部門要著眼關鍵環節,採取有力措施,抓好組織實施工作。
(一)明確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範圍。本方案所稱證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依法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行政事項時,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機關或者其他機構出具、用以描述客觀事實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條件的材料。本方案所稱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行政事項時,行政機關以書面形式(含電子文本,下同)將證明義務、證明內容以及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相關要求並願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行政機關不再索要有關證明並依據書面承諾辦理相關行政事項的工作機制。特別是在戶籍管理、資格考試、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健康體檢、法律服務等與企業和民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使用頻次較高或者獲取難度較大的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
(二)梳理編制目錄清單。各鄉鎮、各部門要梳理編制本地本部門所有證明事項目錄清單,根據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範圍要求,梳理編制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目錄清單。各鄉鎮、各部門要於2021年3月20日前將本鄉鎮、本部門蓋章的證明事項目錄清單(附屬檔案2)、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目錄清單(附屬檔案3)及聯絡員信息表(附屬檔案4)報送至縣司法局(蓋章紙質版一式兩份),由縣司法局匯總上報省司法廳審核。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目錄清單,由省司法廳報省政府同意後公布。2021年6月30日前,各鄉鎮、各部門要統一通過入口網站等渠道公布本地本部門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目錄清單。
(三)完善相關配套制度。各鄉鎮、各部門在公布本地本部門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目錄清單之前,要全面完善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申請受理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審查核驗制度、事中事後監管制度、申請人誠信檔案制度等,明確受理條件、承諾方式、承諾責任,明確承諾信息的核查渠道、審批部門與主管部門職責。
(四)規範工作流程。各鄉鎮、各部門要按照全面準確、權責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科學編制告知承諾制工作規程,修改完善辦事指南,製作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告知承諾制辦事指南、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要通過相關服務場所、網站和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請人查閱、索取或者下載。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可參考《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範本)》(附屬檔案1)進行編制。要完善相關業務平台系統,統一添加告知承諾制模組,協同推進線上線下辦理流程。
(五)加強事中事後核查。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 確需核查的,行政機關要針對證明事項的特點和承諾人的信用狀況等,分類確定核查辦法,明確核查時間、標準、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對在核查或者日常監管中發現承諾不實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終止辦理、責令限期整改、撤銷行政決定或者予以行政處罰,並納入信用記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六)強化風險防控。各鄉鎮、各部門要梳理工作環節風險點,制定防控措施,切實提高風險防控能力。行政機關要加強行政指導,強化告知和指導義務。建立承諾退出機制,在行政事項辦結前,申請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諾申請,撤回後應當按原程式辦理。對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難度較大的證明事項,行政機關要根據政府信息公開等規定,通過相關服務場所、網站和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等向社會公開告知承諾書,接受社會監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鄉鎮、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作為本地、本部門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及時了解掌握有關工作情況,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確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進度、推進有舉措、結果有考核。
(二)加強培訓宣傳。各鄉鎮、各部門要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網路新媒體等平台,多形式、多渠道宣傳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及時回應社會關切,提高公眾知曉度和社會影響力。要善於發現、總結和宣傳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經驗和先進典型,為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營造良好社會氛圍。要組織開展告知承諾制學習培訓和業務交流,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三)加強督促檢查。將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工作納入法治政府建設考評指標體系和年底績效目標考核體系,列為年度法治政府建設督察內容,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主動性。縣司法局要加強對全縣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協調,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監督檢查和跟蹤評估,及時研究工作中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定期交流、通報工作進展情況,重要情況及時報告縣政府,積極推動工作順利有效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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