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

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
  • 頒布時間:2020年12月28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2月28日
  • 發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創新政府服務和管理理念、方式,方便企業和民眾辦事創業,針對直接面向企業和民眾、依申請辦理的行政事項,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為建設亮麗內蒙古提供高效便捷的政務服務。
(二)基本原則。
——堅持問題導向。以方便企業和民眾辦事創業為導向,聚焦企業和民眾辦事創業的“堵點”“痛點”,切實解決企業和民眾辦證多、辦事難等問題。
——堅持高效便民。以社會普遍關注的領域和事項為重點,最佳化辦事流程,完善便民服務措施,進一步提高工作的針對性、實效性,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
——堅持協同推進。 加強與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信用體系建設、“網際網路+政務服務”等工作的銜接,充分發揮疊加效應,形成協同推進的體制機制。
——堅持風險可控。 結合各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和各部門行政管理工作實際,穩妥有序推進相關工作。堅持分級分類,精準確定實行告知承諾制的事項範圍,因地制宜、因類施策、分步推進、動態調整。落實放管結合、並重的要求,創新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有效監督承諾履行情況,實現過程可控、風險可控,維護企業和民眾合法權益。
(三)工作目標。在各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辦理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等依申請的行政事項(以下簡稱行政事項)要求提供證明材料時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以行政機關清楚告知、企業和民眾誠信守諾為重點,推動形成標準公開、規則公平、預期明確、各負其責、信用監管的治理模式,從制度層面進一步解決企業和民眾辦證多、辦事難等問題。
二、工作範圍和適用對象
(一)實施機關。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在全區範圍內分步驟全覆蓋開展。實施機關包括自治區、盟市、旗縣(市、區)、蘇木鄉鎮各級行政機關。
(二)定義和範圍。本方案所稱證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依法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行政事項時,提供的需由行政機關或者其他機構出具、用以描述客觀事實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條件的材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行政事項時,行政機關以書面形式(含電子文本,下同)將證明義務、證明內容以及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相關要求並願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行政機關不再索要有關證明並依據書面承諾辦理相關行政事項的工作機制。
適用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範圍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則,在與企業和民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使用頻次較高或者獲取難度較大的證明事項中確定,特別是在戶籍管理、市場主體準營、資格考試、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健康體檢、法律服務等方面,要抓緊推行、儘快落實。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業審慎監管、生態環境保護,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風險較大、糾錯成本較高、損害難以挽回的證明事項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三)適用對象。對於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申請人不願承諾或者無法承諾的,應當提交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要求的證明。申請人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三、主要任務
(一)告知承諾制證明事項的確定。自治區各有關部門要根據上述要求,依照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擬定本系統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目錄,經自治區司法廳審核同意形成自治區本級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目錄,並向社會公布。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縣(市、區)、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並公布本級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目錄。各地區、各部門要根據法律法規立改廢情況和國務院決定要求,結合本系統工作實際,及時對實行告知承諾制證明事項按原審核程式進行動態調整,並向社會公布。
(二)規範告知承諾制工作流程。各級行政機關要按照全面準確、權責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科學編制告知承諾制工作規程,修改完善辦事指南,製作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告知承諾制辦事指南、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要通過相關服務場所、網站和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請人查閱、索取或者下載。書面告知的內容應當包括事項名稱,設定依據,證明內容或者許可條件和材料要求,承諾方式,不實承諾可能承擔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行政機關核查權力,承諾書是否公開、公開範圍及時限等。堅持實事求是,相關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兜底條款。書面承諾的內容應當包括申請人已知曉告知事項、已符合相關條件、願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以及承諾的意思表示真實等。
申請人當面遞交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場發放告知承諾書;申請人通過信函、傳真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後3個工作日內,將告知承諾書送達申請人。申請人收到告知承諾書,願意作出承諾的,應當在被告知期限內,按要求填寫承諾書並簽章後,將承諾書遞交行政機關。有關行政機關要建立健全投訴舉報處理機制,對有關告知承諾制的投訴舉報要在接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調查處理,並將投訴舉報調查處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
(三)加強事中事後核查。針對事項特點等分類確定核查辦法,將承諾人的信用狀況作為確定核查辦法的重要因素,明確核查時間、標準、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對免予核查的事項,行政機關要綜合運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網際網路+監管”、智慧監管等方式實施日常監管,不得對通過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的企業和民眾採取歧視性監管措施。對在核查或者日常監管中發現承諾不實的,行政機關要依法終止辦理、責令限期整改、撤銷行政決定或者予以行政處罰,並納入信用記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線上政務服務的若干規定》。自治區各部門要及時解決部門與盟市、旗縣(市、區)間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不暢問題,各地區要紮實推進本地區政務信息共享工作,依託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等實現跨地區、跨部門、跨層級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建立告知承諾制線上核查支撐體系。行政機關要利用政務信息共享平台、政務服務移動客戶端、區塊鏈技術等收集、比對相關數據,實施線上核查,也可以通過檢查、勘驗等方式開展現場核查。確需進行現場核查的,要依託“網際網路+監管”平台和應用程式等,將承諾情況及時準確推送給有關監管人員,為一線監管執法提供信息支撐,同時要最佳化工作程式、加強業務協同,避免煩企擾民。相關數據尚未實現網路共享、難以通過上述方式核查的,可以請求其他行政機關協助核查,被請求協助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履行協助義務,不得推諉或者拒絕;確有原因不能提供協助的,應當書面告知請求協助的行政機關並說明理由。
(四)加強信用監管。加強告知承諾信用管理制度建設,依法科學界定告知承諾失信行為。建立告知承諾信用信息記錄、歸集、推送工作機制,將承諾人履行承諾情況全面納入信用記錄,依託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業信用信息系統,加強信用信息互聯互通和共享。按照信用狀況,實施分類精準監管。探索建立信用修復、異議處理機制。依法加大失信懲戒力度,根據虛假承諾造成的社會影響進行失信程度分級,區分不同失信情形實施相應懲戒措施。要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做好有關個人信息和商業秘密保護。
(五)強化風險防範措施。梳理工作環節風險點,制定防控措施,切實提高風險防範能力。加強行政指導,強化告知和指導義務。建立承諾退出機制,在行政事項辦結前,申請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諾申請,撤回後應當按原程式辦理。對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難度較大的證明事項,行政機關要根據政府信息公開等規定,通過相關服務場所、網站和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等向社會公開告知承諾書,接受社會監督。具備條件的地區和部門可以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預警系統,對申請人進行信用評估,加強事前風險防控。對涉及經濟利益價值較高、事中事後核查難度較大的事項,可以探索引入責任保險制度,降低實行告知承諾制可能引發的行政賠償風險。
四、工作步驟
(一)安排部署(2020年12月-2021年1月)。各盟市、自治區各部門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結合實際制定實施方案(附實行告知承諾制證明事項目錄),於2021年1月底前報自治區司法廳備案。
(二)建章立制(2021年1月-2月)。各盟市、自治區各部門根據有關要求,建立相關制度規範及各類清單、服務指南和流程圖等。
(三)全面實施(2021年3月)。各盟市、自治區各部門依據本盟市、本部門實施方案全面開展工作。各旗縣(市、區)及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於2021年7月前開展工作,具體時間和工作安排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行確定。
各盟市、自治區各部門要對告知承諾制工作開展情況、主要做法和工作成效、建立的制度和規範、存在的問題和建議等及時進行總結,並於2021年10月31日前將書面材料報自治區司法廳。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區、各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本地區、本部門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工作的領導,抓好組織實施。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主要負責同志作為本地區、本部門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及時了解掌握有關工作情況,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確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進度、推進有舉措、結果有考核。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司法行政、政務服務、信息公開、電子政務、發展改革、公安、財政、稅務、市場監管等單位參加的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工作協調機制,明確牽頭單位,指導協調、督促檢查工作推進情況。各部門要切實做到率先推行、以上帶下,加強對本系統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工作的督促指導,及時研究解決本部門、本系統推行告知承諾制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在本系統內適時複製推廣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的典型經驗做法。同時,及時建章立制,加強制度建設。
(二)開展培訓宣傳。組織開展告知承諾制學習培訓,加強業務交流。加強對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的宣傳,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渠道,全方位宣傳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的重要意義、主要做法、典型經驗和實施效果等,發揮示範帶動作用,合理引導社會預期,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為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三)加強督促檢查。要把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推進情況納入依法治區(盟市、旗縣)考評指標體系,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主動性。對工作中表現突出、企業和民眾評價滿意度高的單位及人員,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建立督察情況通報制度,對工作中違法違紀的單位及人員要依法依紀問責。按照“權責一致、盡職免責、失職追責”原則,建立健全改革容錯機制,屬於合理容錯情形的,對相關單位及人員依法依紀免除相關責任或者減輕、從輕處理。
各地區、各部門要以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為重要抓手,加快推進“放管服”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減輕企業和民眾負擔,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推進改革時,方向要明確,步驟要紮實穩妥。各地區、各部門在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報自治區司法廳。自治區司法廳要加強對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協調,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監督檢查和跟蹤評估,重要情況及時報告自治區人民政府。

政策解讀

2020年12月,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內蒙古自治區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對全區開展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
一、《實施方案》出台的背景
開展“減證便民”行動,深化“證照分離”改革,是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是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的重點工作。2018年以來,我區持續開展證明事項清理工作,各級政府先後公布證明事項《取消清單》和《保留清單》,但是依然存在民眾和企業辦事難、辦事慢、辦事繁、多頭跑、來回跑等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服務型政府建設的進程,降低了民眾和企業的獲得感。
今年10月27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決定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國務院各部門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為進一步從制度層面解決民眾反映強烈的問題,使辦證辦事更加方便,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營造更加公開透明、規範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化營商環境,自治區政府辦公廳根據《指導意見》制定了《實施方案》,對我區各級政府和部門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製做出安排部署。
二、什麼是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
《實施方案》所稱證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依法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行政事項時,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機關或者其他機構出具、用以描述客觀事實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條件的材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行政事項時,行政機關以書面形式(含電子文本,下同)將證明義務、證明內容以及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相關要求並願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行政機關不再索要有關證明並依據書面承諾辦理相關行政事項的工作機制。
三、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範圍,這一範圍是如何確定的
適用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範圍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則,在企業和民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使用頻次較高或者獲取難度較大的證明事項中確定,特別是在戶籍管理、市場主體準營、資格考試、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健康體檢、法律服務等方面,要抓緊推行、儘快落實。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業審慎監管、生態環境保護,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風險較大、糾錯成本較高、損害難以挽回的證明事項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自治區各委、辦、廳、局根據上述要求,依照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擬定本系統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目錄,經自治區司法廳審核同意形成自治區本級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目錄,並向社會公布。各盟市、旗縣(市、區)、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並公布本級政府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目錄。各地各部門根據法律法規立改廢情況和國務院決定要求,結合本系統工作實際,及時對實行告知承諾制證明事項按原審核程式進行動態調整,並向社會公布。
四、《實施方案》確定的工作推進步驟是 
2020年12月-2021年1月,各盟市、自治區各委、辦、廳、局按照《實施方案》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本盟市、本部門實施方案(附實行告知承諾制證明事項目錄)。
2021年1-2月,各盟市、自治區各委、辦、廳、局根據有關要求,建立相關制度規範及各類清單、服務指南和流程圖等。
2021年3月,各盟市、自治區各委、辦、廳、局按照《實施方案》全面實施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各旗縣(市、區)及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於2021年7月前全面實施,具體時間和有關工作安排由所屬盟市確定。
、在開展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過程中如何加強誠信管理
《實施方案》要求,加強告知承諾信用管理制度建設,依法科學界定告知承諾失信行為。建立告知承諾信用信息記錄、歸集、推送工作機制,將承諾人履行承諾情況全面納入信用記錄,依託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業信用信息系統,加強信用信息互聯互通和共享。按照信用狀況,實施分類精準監管。探索建立信用修復、異議處理機制。依法加大失信懲戒力度,根據虛假承諾造成的社會影響進行失信程度分級,區分不同失信情形實施相應懲戒措施。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做好有關個人信息和商業秘密保護。
告知承諾制實施過程中,將針對事項特點等分類確定核查辦法,將承諾人的信用狀況作為確定核查辦法的重要因素,明確核查時間、標準、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對免予核查的事項,行政機關要綜合運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網際網路+監管”、智慧監管等方式實施日常監管,不得對通過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的企業和民眾採取歧視性監管措施。對在核查或者日常監管中發現承諾不實的,行政機關將依法終止辦理、責令限期整改、撤銷行政決定或者予以行政處罰,並納入信用記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六、如何防範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帶來的風險
《實施方案》要求,行政機關要梳理工作環節風險點,制定防控措施,切實提高風險防範能力。加強行政指導,強化告知和指導義務。建立承諾退出機制,在行政事項辦結前,申請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諾申請,撤回後應當按原程式辦理。對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難度較大的證明事項,行政機關要根據政府信息公開等規定,通過相關服務場所、網站和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等向社會公開告知承諾書,接受社會監督。具備條件的地區和部門可以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預警系統,對申請人進行信用評估,加強事前風險防控。對涉及經濟利益價值較高、事中事後核查難度較大的事項,可以探索引入責任保險制度,降低實行告知承諾制可能引發的行政賠償風險。  
七、對於實施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所有政務服務事項的申請人都能適用嗎
對於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申請人不願承諾或者無法承諾的,應當提交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要求的證明。絕大多數政務服務事項申請人都能使用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若申請人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八、對遇到的奇葩證明,是否有相關投訴渠道
在中國法律服務網首頁,法務部開通了“民眾批評——證明事項清理投訴監督平台”,民眾可通過網站和手機客戶端對地方和部門存在的各類證明問題進行投訴。自治區司法廳在收到民眾提出的有關意見建議和問題後,及時線上轉送相關地方和單位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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