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通知
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的通知
(蘇政辦發〔2020〕84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關於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實施方案》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12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方案全文
關於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實施方案
(蘇政辦發〔2020〕84號)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持續開展“減證便民”行動,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江蘇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堅持問題導向、高效便民、協同推進、風險可控、共治共享的原則,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創新政府服務和管理理念方式,方便企業和民眾辦事,最佳化營商環境,推進政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努力推動“強富美高”新江蘇建設和高質量發展走在前列。
(二)工作目標。
在全省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辦理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等依申請的行政事項(以下簡稱行政事項)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推動形成標準公開、規則公平、預期明確、各負其責、信用監管的新治理模式,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減輕企業和民眾負擔,解決企業和民眾辦證多、辦證難等問題,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和社會創造力。
二、主要任務
(三)確定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
本方案所稱證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依法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行政事項時,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機關或者其他機構出具、用以描述客觀事實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條件的材料。省級行政機關要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則,在國務院部門確定實行告知承諾制證明事項的基礎上,結合我省實際,研究提出本系統推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清單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設區的市、縣(市、區)在省級清單外增加實施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含設區的市地方性法規設定的證明事項),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建立清單動態調整機制,堅持成熟一批,實施一批,逐步擴大實行告知承諾制證明事項清單範圍。水、電、氣等公共服務行業辦理相關事項提交證明可參照本方案實行告知承諾制。
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由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設定;2﹒形式審查事項;3﹒是否符合或者達到承諾的條件、標準、要求,申請人可以自行作出判斷。重點關注與企業和民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或者社會反映強烈、使用頻次較高或者獲取難度較大的證明事項,在戶籍管理、市場主體準營、資格考試、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健康體檢、法律服務等方面的行政事項應當率先推行落實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責任單位:省司法廳、省各有關部門與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
(四)規範工作流程。
本方案所稱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行政事項時,行政機關以書面形式(含電子文本,下同)將證明義務、證明內容以及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相關要求並願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行政機關不再索要有關證明並依據書面承諾辦理相關行政事項的工作機制。要按照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有關要求,科學編制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規程,修改完善辦事指南,製作格式文本,並履行公示義務。告知承諾制辦事指南、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要通過相關服務場所、網站和政務服務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請人查閱或者下載。實行告知承諾制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同時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要一次性告知和承諾,按照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製程序辦理。〔責任單位:省司法廳、省各有關部門與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
(五)製作格式文本。
按照全面準確、權責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製作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書面告知的內容應當包括證明事項名稱,設定依據,證明內容,承諾方式,不實承諾可能承擔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行政機關核查權力,承諾書是否公開、公開範圍及時限等。要堅持實事求是,相關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兜底條款。書面承諾的內容應當包括申請人身份證號或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申請人已知曉和理解告知事項、已符合需要證明的相關條件、意思表示真實、願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和約束懲戒等。〔責任單位:省司法廳、省各有關部門與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
(六)完善承諾機制。
告知承諾制與現行管理制度並行實施,納入清單的證明事項,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鼓勵申請人選擇告知承諾制辦理方式。申請人選擇採用告知承諾代替提交證明材料的,作出書面承諾並簽字或者蓋章確認後,視為申請人已向行政機關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申請人不願承諾或者無法承諾的,應當提交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要求的證明。建立承諾退出機制,在行政事項辦結前,申請人可以撤回承諾申請,撤回後應當按照原程式辦理,重新計算辦理時限。〔責任單位:省各有關部門與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
(七)強化承諾核查。
建立事中事後核查制度,針對證明事項特點、風險等級和信息化建設狀況等因素分類確定核查辦法,將承諾人的信用狀況作為確定核查辦法的重要因素,明確核查時間、標準、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免予核查的事項,要綜合運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網際網路+監管”、智慧監管等方式實施日常監管,不得對通過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的企業和民眾採取歧視性監管措施。需要核查的事項,行政機關要按照確定的核查方式,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核查,排查不實承諾消除各種隱患。在核查或者日常監管中發現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承諾的,要依法終止辦理、責令限期整改、撤銷行政決定或者予以行政處罰,並納入信用記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承諾核查以線上核查為主,也可以通過檢查、勘驗等方式開展現場核查。各級行政機關要充分利用政務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政務服務移動客戶端、區塊鏈技術等收集、比對相關數據,實施線上核查。確需進行現場核查的,要最佳化工作程式、加強業務協同,避免煩企擾民。相關數據尚未實現網路共享、本機關難以通過上述方式核查的,可以請求其他行政機關協助核查,被請求協助的行政機關要及時履行協助義務,不得推諉或者拒絕;確有原因不能提供協助的,應當書面告知並說明理由。〔責任單位:省各有關部門與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
(八)健全信用管理。
加強告知承諾信用管理制度建設,依法科學界定告知承諾失信行為。建立誠信檔案和虛假承諾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形成告知承諾信用信息記錄、歸集、推送工作機制,將承諾人履行承諾情況全面納入信用記錄,並通過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省市場監管信息平台、省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台、省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等線上平台以及信用江蘇網站向社會公開。實現部門間信用信息互聯共享,推動政府、市場、行業、社會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根據申請人的信用狀況,實施分類精準監管。依法加大失信懲戒力度,根據虛假承諾造成的社會影響進行失信程度分級,區分不同失信情形實施相應懲戒措施。建立健全信用修復、異議處理機制,鼓勵申請人糾錯守信,創造約束有度寬鬆有序的市場環境。〔責任單位: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省各有關部門與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
(九)強化風險防範。
各級行政機關要梳理工作環節風險點,建立風險防控機制,制定防控措施,防範行政機關依據申請人虛假承諾辦理的事項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要加強行政指導,強化告知和指導義務。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業審慎監管、生態環境保護,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風險較大、糾錯成本較高、損害難以挽回的證明事項,不適用告知承諾制。申請人有較嚴重不良信用記錄或者曾作出不實承諾等情形的,在失信信息有效期屆滿前或者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由代理人代為承諾的,需經申請人特別授權,但依法應當由申請人本人到行政機關辦公場所申請的除外。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難度較大的證明事項,行政機關要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等規定,在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部門網站或者地方政務服務中心、部門辦事大廳、鄉鎮(街道)公示欄等服務場所向社會公開告知承諾書,接受社會監督。具備條件的地區和部門可以探索引入事前信用預警系統,對申請人進行信用評估,加強事前風險防控。對涉及經濟利益價值較高、事中事後核查難度較大的事項,可以探索引入責任保險制度,當行政機關因實行告知承諾致使第三人遭受經濟損失時,由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降低行政賠償風險。切實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做好告知、承諾、審批和監管的有效銜接,杜絕監管真空。督促申請人落實主體責任,鼓勵社會監督,強化行業自律,暢通投訴舉報渠道,營造多元共治格局。〔責任單位:省各有關部門與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
(十)推動數據共享。
各地各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6﹞51號)、《國務院關於線上政務服務的若干規定》(國務院令第716號)和《省政府關於加快推進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建設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9﹞20號),及時解決各級行政機關之間、各級行政機關與功能區管委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之間政務、信用等信息資源共享不暢的問題,紮實推進省內跨地區、跨部門、跨層級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建立告知承諾制線上核查支撐體系。行政機關履行職責共同需要的信息資源,應當依據整合共建原則,接入省大數據中心實現基礎數據統籌管理、及時更新,在行政機關間實現無條件共享。各級行政機關負責編制和維護本機關提供的信息資源,並對數據真實性負責。〔責任單位:省大數據管理中心、省各有關部門與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十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對本地區本部門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工作的組織領導。各地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作為本地區本部門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及時了解掌握有關工作情況,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確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進度、推進有舉措、結果有考核。省政府建立司法行政、政務服務、信息公開、電子政務、發展改革、公安、財政、稅務、市場監管等單位參加的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工作協調機制,指導協調、督促檢查工作推進情況。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建立相應協調機制。省有關部門要切實發揮承上啟下的作用,及時掌握國務院各部委的工作要求,做到率先推行、以上帶下、統籌推進,充分發揮帶動引領作用,及時研究解決本部門、本系統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加強對下級部門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的指導督促。〔責任單位:省各有關部門與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
(十二)開展培訓宣傳。
要組織開展告知承諾制學習培訓,積極推廣連雲港市、常熟市、江蘇常州經濟開發區和省公安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司法廳等地區和單位的試點經驗,加強業務交流。充分運用辦事大廳、報刊、廣播、電視、網路新媒體等平台,全方位、多角度、多形式地加大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政策宣傳,準確解讀政策內涵,積極推廣典型經驗和實施效果,提高社會影響力和公眾知曉度。對於社會公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要及時研究解決,回應社會關切,引導全社會廣泛參與和監督。(責任單位:各級行政機關)
(十三)鼓勵改革創新。
各地各部門要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工作實際,創新工作機制和方式方法,研究探索行政協助、事中事後核查和風險防範的新措施,全面推進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健全激勵約束機制和容錯糾錯機制,鼓勵創新、寬容失誤,屬於合理容錯情形的,對相關單位及人員依紀依法免除相關責任或者減輕、從輕處理。〔責任單位:省各有關部門與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
(十四)強化督促檢查。
各地各部門要把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工作推進情況納入法治政府建設考評指標體系,列為年度法治政府建設督察內容,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主動性。對工作中表現突出、企業和民眾評價滿意度高的單位及人員,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建立督察情況通報制度,對工作中違紀違法的單位及人員要依紀依法問責。各地要將本地區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情況納入最佳化營商環境等相關考核指標體系,加強督查考核,最佳化改革成果,讓企業和民眾不斷增強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責任單位:省委依法治省辦、省司法廳與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
附屬檔案: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清單(第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