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全面推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細化方案

2021年12月1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江西省全面推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細化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全面推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細化方案》
  • 頒布時間:2021年12月11日
  • 發布單位: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全文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和《國務院關於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等檔案精神,進一步明確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規程,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目標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證照分離”改革,在各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辦理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時實行告知承諾制,以行政機關清楚告知、企業民眾誠信守諾為重點,推動形成標準公開、規則公平、預期明確、各負其責、信用監管的現代治理模式,進一步提高行政審批效率和服務水平,降低市場準入門檻,破解“準入不準營”難題,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打造“江西辦事不用求人、江西辦事依法依規、江西辦事便捷高效、江西辦事暖心爽心”的營商環境品牌。
二、主要任務
(一)明確實施範圍和對象。本方案所稱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是指與企業營業執照中的經營範圍密切相關,企業不取得許可不能進入特定行業或領域開展經營的行政許可事項。對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申請人就其符合許可條件作出承諾,通過事中事後監管能夠糾正不符合許可條件行為、有效防範風險的,實行告知承諾制。對於實行告知承諾制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行政機關不得限定其辦理方式。申請人不願承諾或者無法承諾的,應當按照一般程式辦理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申請人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二)建立清單管理機制。省政務服務辦會同省直有關部門編制了《江西省實行告知承諾制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清單》(附屬檔案1),共31項。對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設定,省、市、縣三級實行告知承諾制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全部納入清單管理;我省地方層面設定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具備條件實行告知承諾制的,由省直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建議,報省政府批准後納入清單管理。同時,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立改廢釋及工作實際,對清單實行動態調整。
(三)制定具體工作規程。省直有關部門要會同市縣相關部門按照全面準確、權責清晰的要求,對本系統內實行告知承諾制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逐項編制告知承諾具體工作規程,明確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許可條件、許可材料、證明事項,製作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附屬檔案2),科學制定核查機制和監管措施。行政機關應當按照精簡、明確、便利的要求,修訂完善辦事指南,在辦事指南中依法準確列出辦理實行告知承諾制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的許可條件、需要提交的材料、可以減省的材料等,不得含有如“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政府部門認為必要的其他條件”之類的兜底性條款。告知承諾制辦事指南、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要通過辦事大廳、入口網站和江西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請人查閱、索取及下載。對因企業承諾可以減省的審批材料,不再要求企業當場提供;對可在企業領證之後補交的審批材料,實行容缺受理、限期補交。能夠提供電子證照的,原則上免於提交實體證照。
國家部委對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作出具體規定的,結合其規定執行。
三、工作流程
(一)告知與申請。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書面告知實行告知承諾制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的許可條件和材料要求,屬於證明事項的,要一次性告知和承諾,按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製程序辦理。申請人選擇採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的,應對照行政機關告知內容,提交告知承諾書及相關材料。告知承諾書約定申請人在提交告知承諾書時提交部分材料的,申請人應當在提交告知承諾書時一併提交;約定在涉企經營許可決定作出後一定期限內提交相關材料的,申請人應當按照約定期限提交;約定在行政機關進行現場核查時提交的,申請人應當按要求提交。
(二)審查與決定。行政機關負責對申請人提交的告知承諾書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人自願簽署告知承諾書並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行政機關應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並製作相應的行政許可證件,依法送達申請人。
(三)開展經營。申請人承諾已具備經營許可條件的,領證後即可開展經營;對申請人尚不具備經營許可條件但承諾領證後一定期限內具備的,達到經營許可條件並按要求提交材料後,方可開展經營。
(四)核查與監管。行政機關在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後,應針對許可事項特點和企業信用狀況等,確定是否對申請人的承諾內容進行核查。針對風險相對較高事項,行政機關應通過綜合運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現場檢查或部門協查等方式,及時對申請人的承諾內容組織核查。對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第三方利益或者核查難度較大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行政機關要按照有關規定,通過辦事大廳、入口網站和江西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等向社會公開告知承諾書,接受社會監督。對於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試點的地區,行政審批部門應將告知承諾相關信息推送至行業監管部門,行業監管部門應將現場核查掌握的信息及時反饋至行政審批部門,並加強審管聯動和銜接配合,明確審批及監管職責,確保告知承諾與核查監管順利實施。
作出準予許可決定後,被許可人在告知承諾書約定的期限內未提交材料或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以及行政機關在核查時被許可人未提交材料或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撤銷許可決定。發現被許可人不符合承諾條件開展經營的,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被許可人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撤銷許可決定。被撤銷許可決定的,行政許可範圍內的經營活動應當立即停止,被許可人有以欺詐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情形的,其基於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並不再適用告知承諾審批方式。
(五)信用管理與失信懲戒。行政機關應當建立申請人誠信檔案。對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提交材料、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或在事中事後監管、核查中發現申請人承諾不實或者違反承諾的,應當記入申請人的誠信檔案,依法將有關信用信息納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省“網際網路+監管”平台、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江西)。依法加大失信懲戒力度,根據虛假承諾造成的社會影響進行失信程度分級,區分不同失信情形實施相應懲戒措施。要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做好有關個人信息和商業秘密保護。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本地本單位全面推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的組織領導。各市、縣(區)政府和省直各有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作為本地區、本部門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及時了解掌握有關工作情況,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要充分發揮審改、司法行政、市場監管、政務服務、信息公開、電子政務、發展改革、公安、財政、稅務等單位參與的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工作協調機製作用,通過指導協調、督促檢查等方式,促進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健康有序推進。
(二)開展宣傳培訓。各地、各部門要強化培訓,切實提升工作人員業務素質和服務意識。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渠道,運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廣泛開展宣傳解讀工作,擴大政策措施的知曉度,讓企業充分了解、感受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帶來的便利,營造有利於推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良好氛圍。
(三)強化督促檢查。要把全面推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落實情況納入政務服務年度考核,列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設考評內容,通過隨機抽查、定期檢查等方式進行督促指導,及時發現工作推進中存在的問題並認真整改。要進一步暢通諮詢投訴舉報渠道,通過江西“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等方式及時受理相關諮詢投訴舉報,方便社會公眾廣泛參與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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