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行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

《全面推行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是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持續開展“減證便民”行動重大決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最佳化稅收營商環境,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結合前期試點情況和稅務工作實際而制定的實施方案。

2020年12月31日,《全面推行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由國家稅務總局印發,自2021年7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面推行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
  • 頒布時間:2020年12月31日
  • 實施時間:2021年7月1日
  • 發布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印發通知,方案全文,內容解讀,

印發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全面推行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的通知
稅總發〔2020〕74號
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局內各單位:
現將《全面推行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實施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請及時報告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
國家稅務總局
2020年12月31日。

方案全文

全面推行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持續開展“減證便民”行動重大決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最佳化稅收營商環境,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結合前期試點情況和稅務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全面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持以納稅人為中心,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加快轉變政府職能,針對直接面向納稅人的依申請稅務事項,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切實減少證明材料報送,加強事中事後公正監管,創新服務管理理念和方式,推進稅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努力建設人民滿意的服務型稅務機關。
(二)基本原則。
堅持問題導向。以方便納稅人辦事為導向,有針對性地解決辦理部分稅務事項仍需提交繁瑣證明等問題,切實提升辦稅特別是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便利度。
堅持高效便民。聚焦納稅人重點關注的領域和事項,最佳化辦事流程,完善服務措施,確保推行工作落地見效。國家稅務總局統一明確告知承諾制制度規範,修改信息系統,減輕基層負擔。
堅持統籌推進。強化系統觀念,注重工作集成,做到制度化、規範化、信息化一體建設,風險防控、分類監管、信息共享協同推進,切實形成工作合力。
堅持風險可控。從稅務工作實際出發,對保留的稅務證明事項風險程度、核查難度以及糾錯成本等進行綜合研判,穩妥確定推行告知承諾制的稅務證明事項範圍,成熟一批、推行一批,確保過程可控、風險可控、監管有效。
(三)工作目標。在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行政確認、稅收減免等依申請的稅務事項要求提供證明材料時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以稅務機關清楚告知、納稅人誠信守諾為重點,推動形成標準公開、規則公平、預期明確、各負其責、信用監管的稅收治理模式,從制度層面進一步解決納稅人辦事繁、辦稅難等問題,持續最佳化稅收營商環境。
二、主要任務及實施步驟
(一)梳理確認保留的稅務證明事項(2021年1月15日前)
在前期開展的稅務證明事項清理工作基礎上,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稅務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對照《稅收征管操作規範》《全國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範(3.0版)》,梳理確認保留的稅務證明事項,摸清底數,為全面推行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打好基礎。(政策法規司牽頭,相關業務司局配合)
(二)研究明確實行告知承諾制的稅務證明事項(2021年1月底前)
本實施方案所稱稅務證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依法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事項時,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機關或者其他機構出具、用以描述客觀事實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條件的材料。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事項時,稅務機關以書面形式(含電子文本,下同)將證明義務、證明內容以及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相關要求並願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稅務機關不再索要有關證明並依據書面承諾辦理相關稅務事項的工作機制。
按照最大限度便民利企原則,在保留的稅務證明事項中研究明確實行告知承諾制的稅務證明事項。要有針對性地選取與納稅人生產經營或生活密切相關的、使用頻次較高或者獲取難度較大的稅務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對可以通過信息共享、部門協查取得,通過事後核查可以有效防範風險,或者稅務機關開具的證明,要積極實行告知承諾制。有關證明事項直接涉及重大國家稅收安全、國家秘密或屬於重要涉外事項,風險較大、糾錯成本較高、損害難以挽回的,不適用告知承諾制。(政策法規司牽頭,相關業務司局配合)
(三)確定告知承諾制的適用對象(2021年2月10日前)
對於實行告知承諾制的稅務證明事項,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申請人不願承諾或者無法承諾的,應當提交稅務部門依據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要求提供的證明。
申請人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不適用告知承諾制的具體情形由國家稅務總局明確。(政策法規司牽頭,相關業務司局配合)
(四)規範告知承諾制工作程式(2021年3月底前)
按照全面準確、權責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逐項科學編制告知承諾制工作規程、製作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書面告知的內容應當包括事項名稱,設定依據,證明內容,承諾方式,不實承諾可能承擔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稅務機關核查權力,承諾書是否公開、公開範圍及時限等;要堅持實事求是,相關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兜底條款。書面承諾的內容應當包括申請人已知曉告知事項、已符合相關條件、願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以及承諾的意思表示真實等。(相關業務司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五)修改信息系統、辦稅指南(2021年6月底前)
配套修改信息系統中辦事流程和表證單書,將告知承諾程式環節、告知承諾書文本和虛假承諾的認定處理文書嵌入信息系統,同時在信息系統中實現相關信息記錄、歸集和推送。修改相關辦稅指南。(政策法規司、納稅服務司、征管和科技發展司牽頭,相關業務司局配合)
(六)發布目錄、文本和指南(2021年6月底前)
以公告形式發布實行告知承諾制的稅務證明事項目錄,通過稅務機關網站、辦稅服務場所等向社會公開,同步發布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和辦稅指南,方便申請人查閱、索取或者下載。(政策法規司、納稅服務司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七)正式實行及持續改進(2021年7月1日開始)
按照公布的推行告知承諾制的稅務證明事項範圍、辦稅指南等正式實行告知承諾制,並加強跟蹤分析和評估。國家稅務總局根據部門信息共享和行政協助機制完善程度以及事中事後監管能力水平,適時擴大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適用範圍,並進一步推動徹底取消有關稅務證明事項。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稅務局(以下簡稱“各省稅務局”)對已經通過信息共享取得並可即時查驗的稅務證明,可自主公告決定不再索要有關證明材料和承諾書,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以查驗結果替代證明材料。(政策法規部門牽頭,相關業務部門配合)
三、監管要求
(一)加強事中事後核查。針對稅務證明事項特點等分類確定事中事後核查辦法,將承諾人的信用和風險狀況作為確定核查辦法的重要因素,明確核查時間、標準、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對免予核查的事項,要綜合運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網際網路+監管”、智慧監管等方式實施日常監管,不得對通過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的申請人採取歧視性監管措施。對在核查或者日常監管中發現承諾不實的,依法終止辦理、責令限期整改、撤銷行政決定或者予以行政處罰,並根據虛假承諾的認定處理文書確定為失信信息。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線上政務服務的若干規定》,著力解決稅務部門與地方政府間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不暢問題。要利用政務信息共享平台、政務服務移動客戶端、區塊鏈技術等收集、比對相關數據,實施線上核查,也可以通過檢查等方式開展現場核查。確需進行現場核查的,要依託“網際網路+監管”平台和應用程式等,將承諾情況及時準確推送給有關稅務人員,為一線監管執法提供信息支撐,同時要最佳化工作程式、加強業務協同,避免煩企擾民。相關數據尚未實現網路共享、難以通過上述方式核查的,要積極通過協稅護稅機制,請求其他行政機關協助核查。(相關業務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二)加強信用監管。認定告知承諾失信行為必須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為依據,通過核查或者日常監管等方式發現虛假承諾的,根據虛假承諾認定處理文書確定為失信信息。相關信息將在稅務管理系統中進行記錄、歸集,並納入納稅信用評價。對虛假承諾失信扣分情況有異議的,可向稅務機關申請納稅信用複評或覆核。依託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稅務信用信息系統,加強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的互聯互通和共享。運用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實施差異化服務和管理措施。依法依規做好納稅人有關信息和商業秘密保護。(納稅服務部門、征管科技部門、相關業務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三)強化稅收風險防控。梳理工作環節風險點,採取措施切實提高風險防範能力。加強行政指導,強化告知和指導義務。建立承諾退出機制,在稅務事項辦結前,申請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諾申請,撤回後應當按原程式辦理稅務事項。對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第三方利益或者核查難度較大的稅務證明事項,向社會公開告知承諾書,接受社會監督。當事人拒絕公開的,應當提交辦理稅務事項所需證明。(相關業務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稅務機關要切實加強對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工作的領導,抓好組織實施。總局政策法規司要牽頭做好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推行工作,統籌確定推行事項、報送信息系統修改業務需求。各主管業務司局要對實行告知承諾制的稅務證明事項逐項研究制定工作規程,明確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風險控制措施、核查辦法和不實承諾認定文書。納稅服務司要更新辦稅指南、落實虛假承諾納入納稅信用評價的規定。征管和科技發展司、電子稅務管理中心要做好信息系統修改調整工作。各省稅務局要認真部署、抓好落實、壓緊責任,積極參加地方政府建立的工作協調機制,加強部門間信息共享和行政協助,及時上報告知承諾制推行成效、數據和典型經驗做法。
(二)開展培訓宣傳。要組織開展學習培訓,加強業務交流,提升一線人員執行落實能力。要強化宣傳引導,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渠道,深入宣傳全面推行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重要意義、主要做法、典型經驗和實施效果等,發揮示範帶動作用,合理引導社會預期,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營造良好輿論氛圍。(政策法規部門、稅收宣傳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三)加強督促檢查。各級稅務機關加強推行、落實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督促檢查,對納稅人反映的制度執行不到位等突出問題,開展重點檢查,對落實不力、問題突出的嚴格依法依規追究責任。(政策法規部門、督察內審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各級稅務機關要以全面推行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為重要抓手,加快推進“放管服”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減輕納稅人負擔,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各省稅務局在全面推行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和有關意見建議,要及時報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

內容解讀

國家稅務總局印發《全面推行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對直接面向納稅人的依申請稅務事項,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切實減少納稅人證明材料報送,加強事中事後公正監管,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
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是指納稅人在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事項時,稅務機關以書面形式(含電子文本)將證明義務、證明內容以及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相關要求並願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稅務機關不再索要有關證明並依據書面承諾辦理相關稅務事項的工作機制。
《方案》明確了推行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主要任務及實施步驟。在2021年1月15日前,梳理確認保留的稅務證明事項。在2021年1月底前,研究明確實行告知承諾制的稅務證明事項。在保留的稅務證明事項中研究明確實行告知承諾制的稅務證明事項,有針對性地選取與納稅人生產經營或生活密切相關的、使用頻次較高或者獲取難度較大的稅務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在2021年2月10日前,確定告知承諾制的適用對象。申請人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在2021年3月底前,規範告知承諾制工作程式。在2021年6月底前,以公告形式發布實行告知承諾制的稅務證明事項目錄、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和辦稅指南。2021年7月1日開始正式實行告知承諾制,並加強跟蹤分析和評估。
《方案》要求,加強事中事後核查,將承諾人的信用和風險狀況作為重要考慮因素,明確核查時間、標準、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對免予核查的事項,要綜合運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網際網路+監管”、智慧監管等方式實施日常監管。同時,利用多種渠道實施線上或現場核查。加強信用監管,對於通過核查或日常監管等方式發現虛假承諾的,根據虛假承諾認定處理文書確定為失信信息,將相關信息在稅務管理系統中進行記錄、歸集,並納入納稅信用評價。強化稅收風險防控,強化告知和指導義務,建立承諾退出機制,對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第三方利益或者核查難度較大的稅務證明事項,向社會公開告知承諾書,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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