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持續“減證便民”、深化“放管服”改革、最佳化營商環境的部署,持續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營商環境,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結合上海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
  • 發布日期:2021-03-01
全文
  一、主要目標
  在本市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辦理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等依申請行政事項(以下簡稱“行政事項”)時,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以行政機關清楚告知、企業和民眾誠信守諾為重點,推動形成標準公開、規則公平、預期明確、各負其責、信用監管的治理模式,從制度層面進一步解決企業和民眾辦證多、辦事難等問題。
  二、主要任務
  (一)明確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
  1.實行範圍
  本實施方案所稱“證明”,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行政事項時,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機關或者其他機構出具、用以描述客觀事實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條件的材料。
  本市全面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但下列證明事項除外:一是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業審慎監管、生態環境保護,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風險較大、糾錯成本較高、損害難以挽回的證明事項;二是外省市行政機關或者其他機構出具的無法實現事中事後線上核查的證明事項。
  本市能夠通過數據共享實現當場核查的證明事項和已納入本市統一電子證照庫的證明事項,無需實施告知承諾制。
  本市實行告知承諾制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行政審批事項,其辦理材料同時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要一次性告知和承諾,並按照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行政審批告知承諾制的程式辦理。
  2.形成總目錄
  各市級主管部門要全面梳理本系統(含市、區、街鎮三級,下同)行政事項中現行的證明事項目錄,並研究提出本系統擬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目錄,報市司法局備案。市司法局會同市審改辦、市發展改革委、市大數據中心等相關部門、單位,對各系統擬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目錄進行審核,形成本市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總目錄(以下簡稱“總目錄”)並報市政府審定後,由市司法局發布。同時,建立總目錄動態調整機制,按照有關要求和規定流程,結合實際動態調整實施。
  3.穩妥有序分批推進
  本市分批推進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首批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應當側重於戶籍管理、市場主體準營、資格考試、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健康體檢、法律服務等方面,在2021年6月底前落地實施。所有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在2022年6月底前全部落地實施。
  (二)確定適用對象並規範工作流程
  對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申請人可以自主選擇是否採用承諾替代證明。申請人不願承諾或者無法承諾的,應當提交證明。申請人被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或者在本市證明事項、涉企經營許可事項、行政審批事項告知承諾中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
  對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行政事項,各市級主管部門要按照“全面準確、權責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修改完善辦事指南、工作規程等,製作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並調整、完善行政事項辦理系統。各市級主管部門應當通過“一網通辦”平台、移動終端、實體大廳、第三方網際網路入口等服務渠道,公布本系統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公布辦事指南,並製作相關手冊,方便申請人查閱、索取或者下載。
  (三)加強事中事後核查並完善核查支撐體系
  各市級主管部門要根據本系統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行政事項特點及申請人信用狀況等,做好綜合風險評估。對風險較低的,行政機關可不予專門核查,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網際網路+監管”等方式加強監管。除風險較低的以外,行政機關要進行專門核查。能夠實現核查的,要全部核查;不能線上核查的,要採用現場核查、請其他行政機關協助核查等方式予以核查。採用現場核查的,要將承諾情況及時準確推送給相關監管人員,為一線監管執法提供信息支撐;採用協助核查的,被請求協助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協助請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履行協助義務,不得推諉或者拒絕。確有原因不能提供協助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各市級主管部門要針對本系統證明事項特點,分類確定核查辦法,明確核查人員、核查時間、方式、標準等。核查情況應當做好記錄,形成核查台賬。
  各市級主管部門可以依託國家數據共享交換平台、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本市“一網通辦”平台等,實現跨地區、跨部門、跨層級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完善線上核查支撐體系。市大數據中心和本市證明開具部門、證明索要部門要密切配合,實現證明信息應歸盡歸、應共享盡共享。需要共享全國人口、企業、社保繳納等數據進行核查的,由市級主管部門統一向市大數據中心申請調用。
  對作出虛假承諾的申請人,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終止辦理、責令限期整改、撤銷行政決定或者予以行政處罰,並納入信用記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四)強化信用監管並加強風險防範
  各市級主管部門要加強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相關信用管理制度建設,依法科學界定失信行為,建立健全信用修復、異議處理機制。要將告知承諾信用信息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目錄,實現申請人信用記錄查詢功能、承諾書及核查結果上傳功能嵌入行政事項辦理系統,並在前述承諾書及核查結果產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歸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要依法加大失信懲戒力度,根據虛假承諾造成的社會影響,進行失信程度分級,並實施相應懲戒措施。要依法做好有關個人信息和商業秘密保護。
  各市級主管部門要組織本系統強化風險防範措施。要加強行政指導,強化對當事人的告知和指導義務。建立承諾退出機制,在行政事項辦結前,申請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諾申請,撤回後按照原程式辦理。對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難度較大的證明事項,要根據政府信息公開等規定,向社會公開告知承諾書,接受社會監督。對涉及經濟利益價值較高、事中事後核查難度較大的事項,可以探索引入責任保險制度,降低可能引發的行政賠償等風險。
  三、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指導和分工協作
  本市建立由市司法局、市審改辦、市發展改革委、市大數據中心組成的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協調機制,指導協調、督促檢查工作推進情況。
  市司法局負責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組織指導工作,對證明事項目錄予以備案。市審改辦負責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相關辦事指南、工作規程修改及公示等管理工作。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協調推進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相關信用信息的歸集和管理工作。市大數據中心負責相關證明信息數據共享的管理工作。
  各市級主管部門要組織做好本系統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工作。市級主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作為本系統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第一責任人,要及時掌握工作情況,研究解決遇到的問題,確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進度、推進有舉措、結果有考核。
  (二)強化工作保障和考核監督
  各市級主管部門要強化本系統人員、技術等相關支持保障,並加強業務培訓和宣傳。各部門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本市將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推進情況納入法治上海建設考評指標體系和年度法治政府建設督察內容,並建立督察情況通報制度。鼓勵市級主管部門在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中積極探索改革創新。對改革創新未能實現預期目標,但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按照工作規程辦理並按照核查辦法進行核查且未牟取私利的,依法予以免除相關責任。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紀違法行為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本實施方案自2021年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2月19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