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

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

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是指行政機關在辦理有關許可登記等事項時,以書面形式將法律法規規定證明的義務或者證明條件一次性告知當事人,由申請人書面進行承諾,已經符合這些條件、標準和要求,同時也願意承擔承諾不實的法律責任,行政機關就不再索要證明,直接予以辦理。

2021年1月,山西省發布《山西省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
  • 提出者國務院常務會議
  • 提出時間:2019年5月5日
  • 辦理機構:行政機關
制度歷程,貫徹落實,雲南省,寧夏回族自治區,山西省,

制度歷程

2019年5月5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提出,重點推進建立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
2019年5月7日,法務部印發了《開展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試點工作方案》,在13個省(市)和5個國務院部門開展試點。

貫徹落實

雲南省

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雲南省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下稱《方案》),從制度層面解決了企業和民眾辦證多、辦事難、多頭跑等問題,全力推進“減證便民”行動。
此次,首批104項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集中在戶籍管理、市場主體準營、資格考試、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健康體檢、法律服務等與企業和民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使用頻次較高或者獲取難度較大的領域,包括居住證、營業執照、許可證書、資格資質證書、養老保險服務、企業退休人員撫恤金申領、護士執業註冊、律師執業許可等諸多方面。如,公民申請法律援助的經濟困難證明、司法鑑定人執業登記的無犯罪記錄證明、註冊建築師等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報名的學歷證明等,只需行政機關清楚告知,企業和民眾誠信守諾,確保申請事項真實有據,就可免去提供相關證明的麻煩。
對於發現承諾不實情況,《方案》提出,要加強信用監管,依法依規實施懲處。各地各部門要根據虛假承諾造成的社會影響,依法依規實施終止辦理、責令限期整改、撤銷行政決定或者予以行政處罰等相應懲戒措施,並納入信用記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省直有關部門要牽頭建立本行業(系統)告知承諾信用信息記錄、歸集、推送工作機制,各地各部門要將承諾人履行承諾情況全面納入信用記錄,推送至信用中國(雲南)網站和行業信用信息系統,並與全省網上政務服務平台實現信用信息數據互聯共享。各地各部門要探索建立申請人誠信檔案和虛假承諾“黑名單”制度,完善“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聯合懲戒機制和信用修復、異議處理機制,鼓勵和引導失信主體主動糾正違法失信行為。
《方案》要求,各地各部門要依託全省網上政務服務平台,按照此次制定公布的第一批104項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清單,細化任務分工,全面落實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聚焦戶籍管理、市場主體準營、資格考試、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健康體檢、法律服務等方面,圍繞企業和民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使用頻次較高或者獲取難度較大的證明事項,進一步拓展可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

寧夏回族自治區

寧夏印發的《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明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行政事項時,行政機關應以書面形式(含電子文本)將證明義務、證明內容以及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書面承諾符合告知的相關要求並願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行政機關不再索要有關證明並依據書面承諾辦理相關行政事項。
方案明確,全區各級行政機關和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辦理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等申請行政事項時,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對於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申請人不願承諾或者無法承諾的,應當提交法律法規要求的證明。申請人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方案要求,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則,有針對性地選取與企業和民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使用頻次較高或者獲取難度較大的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特別是在戶籍管理、市場主體準營、資格考試、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健康體檢、法律服務等方面,應儘快推行落實。對在核查或者日常監管中發現承諾不實的,行政機關要依法終止辦理、責令限期整改、撤銷行政決定或者予以行政處罰,並納入信用記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山西省

2021年1月,山西省發布《山西省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方案》。將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申請人當面遞交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場發給告知承諾書,以進一步解決企業和民眾辦證多、辦事難、多頭跑、來回跑等問題,提升全省人民民眾的獲得感和滿意度。
山西省明確,除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業審慎監管、生態環境保護,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風險較大、糾錯成本較高、損害難以挽回的證明事項不適用告知承諾制外,辦理行政事項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機關包括省、市、縣、鄉(鎮)各級行政機關,適用於申請辦理行政事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申請人)。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告知承諾制,不願承諾或者無法承諾的,按照一般程式辦理。申請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在辦結前撤回承諾申請,按原程式辦理。
申請人當面遞交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場發給告知承諾書;申請人通過信函、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後3個工作日內,將告知承諾書送達申請人。申請人收到告知承諾書,願意作出承諾的,應當在被告知的期限內,按要求填寫承諾書並簽章,將承諾書遞交行政機關。對免予核查的事項,行政機關要綜合運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網際網路+監管”等方式實施日常監管。不得對通過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的企業和民眾採取歧視性監管措施。對在核查或者日常監管中發現承諾不實的,行政機關要依法終止辦理、責令限期整改、撤銷行政決定或者予以行政處罰,並納入信用記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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