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石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北省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鄂政辦發〔2021〕8號)要求,現就在全市範圍內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制定本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黃石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
  • 發布單位:黃石市人民政府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問題導向、高效便民、協同推進和風險可控的基本原則,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創新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最大限度減輕企業和民眾辦事創業負擔。
二、工作目標
在2021年6月1日前,在全市各級行政機關〔市、縣、鄉鎮(街道)〕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辦理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等依申請的行政事項(以下簡稱行政事項)要求提供證明材料時,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
三、主要任務
(一)編制目錄清單
對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北省省市縣鄉村五級依申請及公共服務事項清單(目錄)的通知》(鄂政辦發〔2020〕63號)中確定的行政事項,全市各級行政機關梳理公開本部門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目錄清單。
市級行政機關填報《黃石市實行告知承諾制證明事項填報表(樣本)》(見附屬檔案1),並於2021年3月15日前報市政府並抄送市司法局備案,各縣(市、區)政府於2021年3月20日前將本地區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目錄清單報市司法局備案。
(二)明確適用對象
1.自主選擇。對於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申請人不願承諾或無法承諾的,應當提交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要求的證明。
2.不適用情形。申請人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行政機關不得以提供信用記錄證明材料為由增加申請人的證明負擔。
3.代為承諾。證明事項可以通過委託代理人代為承諾辦理。但是,依法應當由申請人到行政機關辦公場所辦理的事項除外。確需代為承諾的,被委託人應當出具委託人(即申請人,下同)的特別授權書,特別授權書應載明委託人、被委託人的基本信息、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期間,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
(三)規範文書流程
1.公開格式文書。行政機關應依據法律、法規或國務院決定的有關要求,結合工作實際,修改完善辦事指南,製作告知承諾格式文書(參考樣本見附屬檔案2),並通過服務場所、網站和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請人查閱、索取或下載。
2.告知承諾要求。告知承諾需採用書面形式,並由申請人簽字或蓋章。對申請人因特殊原因無法或不便進行書面承諾的,行政機關可依據手段合法、技術可靠、風險可控的原則,探索採用錄音、錄像等電子方式取得申請人承諾。
3.文書送達要求。告知承諾書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送達行政機關,行政機關認為申請人的告知承諾書要素不齊全的,應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進行補正。行政機關要結合“放管服”改革一網通辦系統的要求,完善相關業務平台系統,統一添加告知承諾制模組,建立網上提交告知承諾書的相關制度,協同推進線上線下辦理流程。
(四)加強監管核查
1.明確核查辦法。要針對事項特點等分類確定核查辦法,將承諾人的信用狀況作為確定核查辦法的重要因素,明確核查時間、標準、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可以採取自行或者依法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現場核查;依託線上平台、運用信用技術手段進行核查;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對反映的問題線索進行處理等方式進行核查。對免予核查的事項,行政機關要綜合運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網際網路+監管”、智慧監管等方式實施日常監管,不得對通過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的企業和民眾採取歧視性監管措施。
2.強化責任追究。對在核查或者日常監管中發現承諾不實的,行政機關要依法終止辦理、責令限期整改、撤銷行政決定或者予以行政處罰,並納入信用記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五)加強共享協作
1.加強數據共享。依託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等實現跨地區、跨部門、跨層級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建立告知承諾制線上核查支撐體系。行政機關要利用政務信息共享平台、政務服務移動客戶端、區塊鏈技術等收集、比對相關數據,實施線上核查,也可以通過檢查、勘驗等方式開展現場核查。確需進行現場核查的,要依託“網際網路+監管”平台和應用程式等,將承諾情況及時準確推送給有關監管人員,為一線監管執法提供信息支撐,同時要最佳化工作程式、加強業務協同,避免煩企擾民。
2.開展協作核查。相關數據尚未實現網路共享、難以通過上述方式核查的,按照《黃石市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部門間承諾信息核查辦法(試行)》(見附屬檔案3)的規定,可以請求其他行政機關協助核查。
(六)加強信用監管
1.加強信用制度建設。依法科學界定告知承諾失信行為,建立告知承諾信用信息記錄、歸集、推送、反饋核實工作機制,將承諾人履行承諾情況全面納入信用記錄,依託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業信用信息系統,加強信用信息互聯互通和共享。
2.加強聯合懲戒和信息保護。依法加大失信懲戒力度,根據虛假承諾造成的社會影響進行失信程式分級,區分不同失信情形實施相應懲戒措施。要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做好有關個人信息和商業秘密保護。
(七)強化風險防範
1.強化風險意識。要梳理工作環節風險點,制定防控措施,切實提高風險防範能力。要加強行政指導,強化告知和指導義務。具備條件的地區和部門可以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預警系統,對申請人進行信用評估,加強事前風險防控。
2.建立退出機制。在行政事項辦結前,申請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諾申請,撤回後應當按原程式辦理。
3.引入責任保險。對涉及經濟利益價值較高、事中事後核查難度較大的事項,可以探索引入責任保險制度,降低實行告知承諾可能引發的行政賠償風險。
四、工作安排
(一)動員部署(2021年2月28日前)。各縣(市、區)政府和市級行政機關認真組織傳達學習《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北省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鄂政辦發〔2021〕8號)精神,成立本地區本部門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專班,研究制定本地區本部門的實施方案和工作計畫。
(二)實施準備(2021年3月31日前)。各縣(市、區)政府和市級行政機關要科學編制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目錄清單,修改完善辦事指南,製作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2021年3月15日前,市級行政機關統一在各自入口網站(或主流網路媒體)公布本級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目錄,2021年3月20日前,各縣(市、區)政府在各自入口網站公布本級政府確定的實施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目錄。
(三)全面推行(2021年6月1日前)。全市範圍內除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或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業審慎監管、生態環境保護,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風險較大、糾錯成本較高、損害難以挽回的證明事項不適用告知承諾制外,原則上都要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
(四)自查評估(2021年9月1日前)。各縣(市、區)政府和市級各部門完成本級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自查評估工作,並將評估結果報市政府備案並抄送市司法局。(五)檢查驗收(2021年12月31日前)。2021年9月開始,市政府將組織對全市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級各部門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進度、質量、效果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和通報,檢查情況直接納入各地、各部門法治政府考核成績。
五、工作要求
(一)強化組織領導。市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放管服”改革協調小組負責統籌領導全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市司法局、市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市發改委牽頭負責具體協調推進。
(二)強化任務落實。各縣(市、區)政府和市級行政機關要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本部門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和工作計畫,嚴格落實工作要求,壓實事中事後監管責任,確保推行工作高質量完成。
(三)強化宣傳培訓。做好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的宣傳、解讀、培訓等工作,讓企業和民眾知曉政策、用足政策,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營造良好氛圍,不斷提升企業和民眾的獲得感和滿意度。適時組織檢查評估,及時發現解決問題,確保該項工作順利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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