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

廣東省政府印發《廣東省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提出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即行政機關以書面形式(含電子文本)將證明義務、證明內容以及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相關要求,並願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行政機關不再索要有關證明並依據書面承諾辦理相關行政事項的工作機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
  • 發文機關:廣東省人民政府
  一、工作目標
  對本省各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辦理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等依申請的行政事項(以下簡稱行政事項)要求提供的證明材料,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以行政機關清楚告知、企業和民眾誠信守諾為重點,推動形成標準公開、規則公平、預期明確、各負其責、信用監管的治理模式,從制度層面進一步解決企業和民眾辦證多、辦事難等問題。
  二、適用範圍
  (一)概念定義。本實施方案所稱證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行政事項時依法需要提供的,由行政機關或者其他機構出具、用以描述客觀事實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條件的材料,包括身份證明、戶籍證明、親屬關係證明、營業執照、許可證書、批准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權利權屬證書、符合性證明或者需由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出具的證明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行出具,表明情況屬實的具有保證或說明性質的有關材料,不屬於證明事項。
  本實施方案所稱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行政事項時,行政機關以書面形式(含電子文本,下同)將證明義務、證明內容以及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相關要求並願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行政機關不再索要有關證明並依據書面承諾辦理相關行政事項的工作機制。
  (二)適用條件。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的證明事項,凡是與企業和民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使用頻次較高或者獲取難度較大的,原則上都要實行告知承諾制,特別是涉及戶籍管理、市場主體準營、資格考試、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健康體檢、法律服務等方面的證明事項,要儘快實行。其他證明事項,也要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則實行告知承諾制。不適用告知承諾制的事項按照國辦發〔2020〕42號文的要求確定。
  三、工作任務
  (一)公布事項清單。省各有關單位應當根據本實施方案明確的適用條件,對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的或者我省公布保留的,在本系統內實施的證明事項進行全面梳理,對實行告知承諾制的必要性、可行性等情況進行認真評估,確定在全省範圍內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並在2021年3月31日前向社會公布。各地級以上市通過本市地方性法規或者經濟特區法規自行設定的、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由市有關部門在2021年3月31日前向社會公布。
  (二)明確適用情形。對於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申請人不願承諾或者無法承諾的,應當提交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要求的證明。申請人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三)規範辦事流程。對於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應當按照全面準確、權責清晰、形式統一的要求,編制告知承諾制工作規程,修改完善辦事指南,製作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參考樣式附後)。書面告知的內容應當包括證明事項名稱、用途、設定依據、證明內容,承諾的效力和不實承諾可能承擔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行政機關核查權力,承諾書是否公開、公開範圍及時限等。書面承諾的內容應當包括申請人已知曉告知事項、已符合相關條件、願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以及承諾的意思表示真實等。
  (四)加強信息核查。要根據不同證明事項的特點等,分類確定核查辦法。證明事項的核查辦法暫時不宜在全省範圍內統一確定的,可根據實際情況由下一級行政機關自行確定。應當將承諾人的信用狀況作為確定核查辦法的重要因素,並根據辦理該行政事項的年受理量、獲取相關信息的難易程度、日常監管手段以及因不實承諾引發的社會危害程度、風險防範措施等情況,明確核查時間、標準、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要充分利用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粵政易、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或者區塊鏈技術等收集、比對證明事項相關數據,實施線上核查。各級行政機關應當確保共享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對現階段相關數據不完整或者尚未實現網路共享的,可建立部門間協查機制,商請其他行政機關協助核查。確需進行現場核查的,要最佳化工作程式,加強業務協同,提高核查效率。
  (五)注重風險防範。依託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預警系統,對申請人進行信用評估,加強事前風險防控。對涉及經濟利益價值較高、事中事後核查難度較大的事項,可探索引入責任保險制度,降低實行告知承諾制可能引發的行政賠償風險。對有關告知承諾制的投訴舉報要及時處理。
  四、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部門要切實加強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的組織領導,按照本實施方案確定的目標要求,制定工作方案,細化工作任務,落實工作責任,確保工作有力有序推進。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為本地區、本部門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的第一負責人,要親自謀劃部署、研究推動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審改、司法行政、政務服務、信息公開、發展改革、市場監管、民政、公安、財政等部門參加的工作協調機制。省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本系統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推行工作的指導,組織開展學習培訓和業務交流。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渠道進行全方位宣傳,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二)加強信息共享。各地各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線上政務服務的若干規定》及我省有關規定,結合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積極解決本地區、部門和層級之間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不暢問題。省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要定期收集各地、各部門關於證明事項的信息共享需求,並納入我省“數字政府”改革建設內容一體推動解決,為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線上核查提供支撐保障。
  (三)加強信用監管。積極開展告知承諾信用管理立法等制度建設,建立完善告知承諾信用信息記錄、歸集、推送工作機制。開展“信用+大數據”精準監管綜合評價,進一步完善信用修復、異議處理機制,實施信用修復“一口受理、一次辦成”。科學界定告知承諾失信行為,依法加大失信懲戒力度,根據虛假承諾造成的社會影響進行失信程度分級,區分不同失信情形實施相應懲戒措施。依法保護個人信息和商業秘密。
  (四)加強督促檢查。將各地各部門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有關工作情況納入法治廣東考核、行政審批效能考核、年度法治政府建設督察內容,並將告知承諾制推行率、證明信息共享情況、部門協查配合情況等作為重要評價因素。對推行不力、推諉扯皮等問題予以通報,對違紀違法的單位及人員依紀依法問責。行政機關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後出具錯誤決定,系因申請人不實承諾、核查環節信息錯誤等情形導致的,按照“權責一致、盡職免責、失職追責”原則,對相關單位及人員依紀依法免除相關責任或者從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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