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

為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最佳化營商環境,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北省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鄂政辦發〔2021〕8號,以下簡稱《省實施方案》)精神,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恩施州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
  • 發布單位:恩施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一、工作目標
2021年6月1日前,除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或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業審慎監管、生態環境保護,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風險較大、糾錯成本較高、損害難以挽回的證明事項不適用告知承諾制外,在全州各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辦理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等依申請的行政事項(以下簡稱行政事項)要求提供證明材料時,全面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進一步解決企業和民眾辦證多、辦事難等問題。
二、主要措施
(一)制定實施方案。在學習借鑑宣恩縣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經驗的基礎上,按照《省實施方案》及本實施方案的要求,制定符合本地、本部門實際的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方案,明確時間表、路線圖,細化工作任務,合理安排進度,精心組織實施。工作方案報州人民政府並抄送州司法局備案。(責任單位:各縣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門,恩施高新區;完成時限:2021年3月5日前)
(二)明確目錄清單。根據《省實施方案》的要求,在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基礎上,結合州人民政府公布的證明事項取消及保留清單,對接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明確辦理要求,梳理編制告知承諾制事項目錄清單,報州人民政府並抄送州司法局備案。告知承諾制事項目錄清單要向社會公布。(責任單位:各縣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門,恩施高新區;完成時限:2021年3月12日前)
(三)規範工作流程。對於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應當按照全面準確、權責清晰、形式統一的要求,編制告知承諾制工作規程,修改完善辦事指南,製作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參考樣本附後),並通過相關服務場所、網站和政務服務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請人查閱、索取或者下載。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內容要按照《省實施方案》的要求制定。州政府各部門工作規程、辦事指南、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報送州司法局備案。(責任單位:各縣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門,恩施高新區;完成時限:2021年3月31前完成)
(四)加強核查監管。根據不同證明事項的特點,分類確定核查辦法。將承諾人的信用狀況作為確定核查辦法的重要因素,並根據辦理該行政事項的年受理量、獲取相關信息的難易程度、日常監管手段以及因不實承諾引發的社會危害程度、風險防範措施等情況,明確核查時間、標準、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要充分利用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或者區塊鏈技術等收集、比對證明事項相關數據,實施線上核查。各級行政機關應當確保共享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對現階段相關數據不完整或者尚未實現網路共享的,可建立部門間協查機制,商請其他行政機關協助核查。確需進行現場核查的,要最佳化工作程式,加強業務協同,提高核查效率。(責任單位:各縣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門,恩施高新區;完成時限:長久實行)
(五)強化風險防範。依託各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行業信息系統,加強信用信息互聯互通和共享,對申請人進行信用評估,加強事前風險防控。對涉及經濟利益價值較高、事中事後核查難度較大的事項,可探索引入責任保險制度,降低實行告知承諾制可能引發的行政賠償風險。對有關告知承諾制的投訴舉報要及時處理。(責任單位:各縣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門,恩施高新區;完成時限:長久實行)
(六)開展自查評估。針對《省實施方案》及本實施方案的工作任務落實情況,開展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自查評估工作,評估結果報州人民政府備案,並抄送州司法局。(責任單位:各縣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門,恩施高新區;完成時限:2021年8月20日前)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為本地區、本部門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的第一負責人,要親自謀劃部署、研究推動工作;各縣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審改、司法行政、政務服務、信息公開、電子政務、發展改革、公安、財政、稅務、市場監管等單位參加的工作協調機制,及時研究解決推行告知承諾制過程中遇到的問題,確保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儘快落地見效。
(二)加強培訓宣傳。要組織學習《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和《省實施方案》,開展告知承諾制學習培訓,加強業務交流。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網路新媒體等平台,多形式、多渠道加強對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宣傳、解讀,提高公眾知曉度和社會影響力,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善於發現、總結、宣傳推介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經驗,大力培樹典型,努力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參與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的良好局面。
(三)加強監督檢查。要建立督察情況通報制度,將各級各部門按照《省實施方案》及本實施方案要求開展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工作情況,納入法治政府建設考評指標體系,列為年度法治政府建設督察重點內容。各縣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強對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協調,要通過瀏覽各級政府政務服務網、各有關部門網站,實地查看政務服務大廳,調閱行政許可案卷和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有關資料、接受企業和民眾投訴舉報等多種方式,全面了解掌握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的開展情況,對工作不力的要及時督促整改,對工作中出現問題造成不良後果的單位及人員要通報批評,依紀依法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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