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

茂名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9月9日發布的茂名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茂名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
  • 頒布時間:2021年9月9日
  • 實施時間:2021年9月9日
  • 發布單位:茂名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印發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為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政府服務水平,最佳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和社會創造力,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東省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粵辦函〔2020〕334號)要求,現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對全市各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辦理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等依申請的行政事項(以下簡稱行政事項)要求提供證明材料,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以行政機關清楚告知、企業和民眾誠信守諾為重點,推動形成標準公開、規則公平、預期明確、各負其責、信用監管的治理模式,從制度層面進一步解決企業和民眾辦證多、辦事難等問題。
  二、適用範圍
  (一)概念定義。本實施方案所稱證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行政事項時依法需要提供的,由行政機關或者其他機構出具、用以描述客觀事實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條件的材料,包括身份證明、戶籍證明、親屬關係證明、營業執照、許可證書、批准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權利權屬證書、符合性證明或者需由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出具的證明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行出具,表明情況屬實的具有保證或說明性質的有關材料,不屬於證明事項。
  本實施方案所稱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行政事項時,行政機關以書面形式將證明義務、證明內容以及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相關要求並願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行政機關不再索要有關證明並依據書面承諾辦理相關行政事項的工作機制。
  (二)適用條件。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的證明事項,凡是與企業和民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使用頻次較高或者獲取難度較大的,原則上都要實行告知承諾制,特別是涉及戶籍管理、市場主體準營、資格考試、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健康體檢、法律服務等方面的證明事項,要儘快實行。其他證明事項,也要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則實行告知承諾制。不適用告知承諾制的事項按照國辦發〔2020〕42號文的要求確定。
  按照《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各單位可以根據行業管理職責和便民利民要求,對銀行、醫療機構、教育、水電氣等公共企事業單位辦理公共服務事項要求提交的證明材料,推行告知承諾制,進一步減輕企業和民眾辦事負擔。
  三、工作任務
  (一)全面落實、執行事項清單。我市地方性法規沒有設定證明事項,現只需落實並執行的為省直各有關單位確定並公布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清單。按照粵辦函〔2020〕334號文要求,省直各有關單位在2021年3月31日前公布上述證明事項清單,各區、縣級市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要主動對接上級和省相關單位,全面落實證明事項清單,執行省直有關部門對實行告知承諾制工作的具體部署,進一步推進“減證便民”。
  (二)明確適用情形。對於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申請人不願承諾或者無法承諾的,應當提交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要求的證明。申請人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三)規範辦事流程。對於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應按照省直各部門具體部署以及統一的指南和文本樣式等,在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前及時對線上、線下的辦事指南、格式文書等進行調整更新,確保內容完整、形式規範、通俗易懂,並在政務服務辦事大廳、部門網站、辦事視窗等公共服務平台或場所公開,方便申請人索取和使用。
  要加強對視窗一線人員、辦事大廳人員、諮詢熱線等工作人員的指導和培訓,確保工作人員對政策理解和執行到位,做好對辦理民眾的告知、引導和幫助工作。另外,要加強督促檢查,及時糾正不按新的辦事流程操作等問題,積極聽取民眾意見,不斷改進工作方式。要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渠道進行全方位宣傳,營造良好社會氛圍,確保該項工作有力、有序推進。
  (四)加強信息核查。對省直有關單位暫未在全省範圍內統一確定核查辦法並交由下一級行政機關自行確定證明事項核查辦法的,市有關單位應根據不同證明事項的特點分類確定。要將承諾人的信用狀況作為確定核查辦法的重要因素,並根據辦理該行政事項的年受理量、獲取相關信息的難易程度、日常監管手段以及因不實承諾引發的社會危害程度、風險防範措施等情況,明確核查時間、標準、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證明事項的核查方式應當作為書面告知的內容。依法需要徵得申請人同意的,待申請人確認同意後再核查。核查過程中,應當注意保護申請人的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對於免於核查的事項,行政機關要綜合運用多種方式加強日常監管,發現申請人承諾不實的,依法作出相應處理。
  要充分利用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粵政易、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或者區塊鏈技術等收集、比對證明事項相關數據,實施線上核查。各有關單位應當確保共享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要認真梳理關於證明事項的信息共享需求,明確需要建立數據互聯、連線埠對接的地區、部門和層級,需要滿足的相關技術條件以及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並及時將情況報送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
  證明事項信息尚未共享或因數據不完整,無法直接線上核查的,可通過部門間協查機制,進行線上部門間協查或發函協助核查。確需進行現場核查的,要最佳化工作程式,加強業務協同,提高核查效率。
  (五)注重風險防範。依託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預警系統,對申請人進行信用評估,加強事前風險防控。對涉及經濟利益價值較高、事中事後核查難度較大的事項,可探索引入責任保險制度,降低實行告知承諾制可能引發的行政賠償風險。對有關告知承諾制的投訴舉報要及時處理。
  四、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區、縣級市政府、市各有關單位要切實加強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的組織領導,按照本實施方案確定的目標要求,落實工作責任,確保工作有力有序推進。各區、縣級市政府及其部門,市政府各工作部門負責人為本地區、本部門全面推進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二)加強信息共享。各區、縣級市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要在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中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線上政務服務的若干規定》及省、市有關規定,積極配合解決本地區、本部門和層級之間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不暢問題。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要定期收集各各區、縣級市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關於證明事項的信息共享需求,並納入我市“數字政府”改革建設內容一體推動解決,為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線上核查提供支撐保障。
  (三)加強信用監管。積極建立完善告知承諾信用信息記錄、歸集、推送工作機制。各區、縣級市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應及時、準確、完整將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歸集到“信用茂名”平台。加強“信用+大數據”精準監管綜合結果運用,進一步完善信用修復、異議處理機制,實施信用修復“一口受理、一次辦成”,科學界定告知承諾失信行為,依法加大失信懲戒力度,根據虛假承諾造成的社會影響進行失信程度分級,區分不同失信情形實施相應懲戒措施。依法保護個人信息和商業秘密。
  (四)加強督促檢查。各區、縣級市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有關工作情況納入法治茂名考核、行政審批效能考核、年度法治政府建設督察內容,並將告知承諾制推行率、證明信息共享情況、部門協查配合情況等作為重要評價因素。對推行不力、推諉扯皮等問題予以通報,對違紀違法的單位及人員依紀依法問責。行政機關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後出具錯誤決定,系因申請人不實承諾、核查環節信息錯誤等情形導致的,按照“權責一致、盡職免責、失職追責”原則,對相關單位及人員依紀依法免除相關責任或者從輕處理。各區、縣級市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在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要及時反饋市司法局。市司法局要做好指導協調,並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監督檢查和跟蹤評估,重要情況及時報告市政府。

印發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廣東茂名濱海新區、茂名高新區、水東灣新城管委會,市政府各工作部門:
  《茂名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抓好貫徹執行。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司法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9月9日

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和依據
  2018年6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47號),廣東省依部署累計清理取消了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證明事項1220項。2020年10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辦發﹝2020﹞42號文。2021年1月,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粵辦函﹝2021﹞334號文,在全省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為進一步做好我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持續推進“減證便民”行動,制定了我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
  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概念定義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行政事項時,行政機關以書面形式將證明義務、證明內容以及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相關要求並願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行政機關不再索要有關證明並依據書面承諾辦理相關行政事項的工作機制。
  三、適用範圍
  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的證明事項,凡是與企業和民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使用頻次較高或者獲取難度較大的,原則上都要實行告知承諾制,特別是涉及戶籍管理、市場主體準營、資格考試、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健康體檢、法律服務等方面的證明事項,要儘快實行。其他證明事項,也要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則實行告知承諾制。
  四、如何全面推行
  (一)全面落實、執行廣東省各省直單位公布的實行告知承諾制證明事項清單。
  (二)明確了適用情形。對於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企業民眾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
  但是,若不願承諾、無法承諾或者不願配合行政機關事中事後核查的,則需提交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要求的證明。
  另外,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也不能適用告知承諾制。
  (三)規範了辦事流程。《實施方案》要求相關行政部門調整更新辦事指南、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並通過政務服務辦事大廳、部門網站、辦事視窗等公共服務平台或場所公開,方便企業民眾查閱、索取和使用。
  (四) 加強信息核查和風險防範。實行告知承諾制,重點是行政機關在提供便利服務的同時,更要抓好信息核查監管,做好風險防範,對承諾不實的作出相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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