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

《湖南省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已經湖南省人民政府同意,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21年1月25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
  • 頒布時間:2021年1月25日
  • 發布單位: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湘政辦發〔2021〕3號
全文,解讀,

全文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精神,現就我省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考察湖南重要講話指示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創新政府管理方式,減少證明事項,簡化行政審批,減輕企業民眾辦事創業負擔,為實施“三高四新”戰略提供有力保障,努力建設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
  二、任務目標
  在全省各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辦理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等依申請的行政事項(以下簡稱行政事項)要求提供證明材料時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
  2021年3月31日前,省直各部門統一在各自入口網站公布本級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目錄;2021年4月30日前,各市州,縣市區政府在各自入口網站公布本級政府確定的實施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目錄;2021年6月30日前,全省範圍內除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業審慎監管、生態環境保護、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風險較大、糾錯成本較高、損害難以挽回的證明事項外,原則上都要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
  三、工作內容
  (一)明確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範圍。各級行政機關在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基礎上,經對接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明確辦理要求,公開告知承諾事項目錄清單。對國家部委明確適用告知承諾制的事項,應嚴格遵照執行。適用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須具有法律、法規或國務院決定的依據。不得將應取消的證明事項以施行告知承諾制的方式進行處理。要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則,採取循序漸進的方式,優先選取與企業和民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使用頻次較高或者獲取難度較大的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特別是在戶籍管理、市場主體準營、資格考試、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健康體檢、法律服務等方面,逐步推廣至所有能通過信息共享核驗、事中事後核查等方式控制風險的證明事項。(省司法廳、省直各有關行政部門)
  (二)確定告知承諾制的適用對象。對於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申請人不願承諾或無法承諾的,應當提交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要求的證明。申請人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行政機關不得以提供信用記錄證明材料為由增加申請人的證明負擔。(省直各有關行政部門)
  (三)統一規範工作流程。各級行政機關應依據法律、法規或國務院決定的有關要求,結合工作實際,修改完善辦事指南,製作告知承諾格式文書,並通過服務場所、網站和網上政務服務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請人查閱、索取或下載。告知承諾格式文書應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申請人和行政機關基本信息、行政機關告知內容、當事人承諾等。行政機關告知內容應當包括事項名稱,設定依據,證明內容或者許可條件和材料要求,承諾方式,不實承諾可能承擔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行政機關核查權力,承諾書是否公開、公開範圍及時限等。行政機關告知的內容應堅持實事求是,相關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兜底條款。申請人承諾的內容應當包括申請人已知曉告知事項、已符合相關條件、願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以及承諾的意思表示真實等。
  告知承諾需採用書面形式,並由申請人簽字或蓋章。對申請人因特殊原因無法或不便進行書面承諾的,行政機關可依據手段合法、技術可靠、風險可控的原則,探索採用錄音、錄像等電子方式取得申請人承諾。
  告知承諾書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送達行政機關,行政機關認為申請人的告知承諾書要素不齊全的,應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進行補正。行政機關要結合“放管服”改革“一網通辦”系統的要求,完善相關業務平台系統,統一添加告知承諾制模組,建立網上提交告知承諾書的相關制度,協同推進線上線下辦理流程。(省政務局、省直各有關行政部門)
  (四)加強事中事後核查。要針對事項特點等分類確定核查辦法,將承諾人的信用狀況作為確定核查辦法的重要因素,明確核查時間、標準、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可以採取自行或者依法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現場核查;依託線上平台、運用信息技術手段進行核查;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對反映的問題線索進行處理等方式進行核查。對免予核查的事項,行政機關要綜合運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網際網路+監管”、智慧監管等方式實施日常監管,不得對通過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的企業和民眾採取歧視性監管措施。對在核查或者日常監管中發現承諾不實的,行政機關要依法終止辦理、責令限期整改、撤銷行政決定或者依法予以行政處罰,並納入信用記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依託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等實現跨地區、跨部門、跨層級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建立告知承諾制線上核查支撐體系。行政機關要利用政務信息共享平台、政務服務移動客戶端、區塊鏈技術等收集、比對相關數據,實施線上核查,也可以通過檢查、勘驗等方式開展現場核查。確需進行現場核查的,要依託“網際網路+監管”平台和應用程式等,將承諾情況及時準確推送給有關監管人員,為一線監管執法提供信息支撐,同時要最佳化工作程式、加強業務協同,避免煩企擾民。相關數據尚未實現網路共享、難以通過上述方式核查的,可以請求其他行政機關協助核查,被請求協助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履行協助義務,不得推諉或者拒絕;確有原因不能提供協助的,應當書面告知請求協助的行政機關並說明理由。(省政務局、省司法廳、省直各有關部門)
  (五)加強信用監管。要加強告知承諾信用管理制度建設,依法科學界定告知承諾失信行為。建立告知承諾信用信息記錄、歸集、推送工作機制,將承諾人履行承諾情況全面納入信用記錄,依託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業信用信息系統,加強信用信息互聯互通和共享。按照信用狀況,實施分類精準監管。探索建立信用修復、異議處理機制。依法加大失信懲戒力度,根據虛假承諾造成的社會影響進行失信程度分級,區分不同失信情形實施相應懲戒措施。要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做好有關個人信息和商業秘密保護。(省發展改革委、省市場監管局、省直各有關行政部門)
  (六)強化風險防範措施。要梳理工作環節風險點,制定防控措施,切實提高風險防範能力。要加強行政指導,強化告知和指導義務。建立承諾退出機制,在行政事項辦結前,申請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諾申請,撤回後應當按原程式辦理。除涉及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以外,行政機關要根據政府信息公開等規定,通過相關服務場所、網站和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等向社會公開告知承諾書,接受社會監督。具備條件的地區和部門可以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預警系統,對申請人進行信用評估,加強事前風險防控。對涉及經濟利益價值較高、事中事後核查難度較大的事項,可以探索引入責任保險制度,降低實行告知承諾制可能引發的行政賠償風險。(省直各有關行政部門)
  四、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區、各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本地區、本部門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工作的領導,抓好組織實施。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主要負責同志作為本地區、本部門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及時了解掌握有關工作情況,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確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進度、推進有舉措、結果有考核。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建立審改、司法行政、政務服務、信息公開、電子政務、發展改革、公安、財政、稅務、市場監管等單位參加的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工作協調機制,由司法行政部門牽頭,指導協調、督促檢查工作推進情況。省直各部門要加強對本系統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工作的督促指導,及時研究解決本部門、本系統推行告知承諾制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在本系統內適時複製推廣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的典型經驗做法。同時,及時建章立制,加強制度建設。
  (二)開展培訓宣傳。要組織開展告知承諾制學習培訓,加強業務交流。要加強對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的宣傳,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渠道,全方位宣傳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的重要意義、主要做法、典型經驗和實施效果等,發揮示範帶動作用,合理引導社會預期,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為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三)加強督促檢查。要把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工作推進情況納入法治政府建設考評指標體系和年底績效考評體系,列為年度法治政府建設督察內容,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主動性。對工作中表現突出、企業和民眾評價滿意度高的單位及人員,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建立督察情況通報制度,對工作中違紀違法的單位及人員要依紀依法問責。按照“權責一致、盡職免責、失職追責”原則,建立健全改革容錯機制,屬於合理容錯情形的,對相關單位及人員依紀依法免除相關責任或者減輕、從輕處理。
  各地區、各部門要以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為重要抓手,加快推進“放管服”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減輕企業和民眾負擔,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推進改革時,方向要明確,步驟要紮實穩妥。省直各部門應於2021年3月31日前將推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目錄清單報省司法廳備案,各市州應於2021年4月30日前將本地區推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目錄清單報省司法廳備案,縣市區應及時將本地區告知承諾制清單報市州司法局備案。對目錄清單的動態調整應及時向各級司法行政部門報備。各地區、各部門在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報省司法廳。省司法廳要加強對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協調,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監督檢查和跟蹤評估,重要情況及時上報。

解讀

一、出台背景
  為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持續開展“減證便民”行動,2020年10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對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的原則、任務、要求進行了明確。目前,在我省辦理行政許可等事項的過程中,企業民眾辦事難、辦事慢、多頭跑、來回跑等問題仍比較明顯。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檔案精神,改善營商環境,進一步減輕企業民眾辦事創業負擔,湖南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湖南省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湘政辦發〔2021〕3號,以下簡稱《實施方案》)。
  二、主要內容
  (一)關於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任務目標。《實施方案》明確了告知承諾制的適用事項為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等依申請的行政事項。要求省直各部門及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分別於2021年3月31日前、2021年4月30日前在各自入口網站公布實施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目錄;2021年6月30日前,全省範圍內除特殊事項外,原則上都要實行告知承諾制。
  (二)關於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範圍。《實施方案》要求行政機關制定並公開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目錄清單。堅持減證便民與控制風險相結合,要求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則,採取循序漸進的方式,優先選取與企業和民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使用頻次較高或者獲取難度較大的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特別是在戶籍管理、市場主體準營、資格考試、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健康體檢、法律服務等方面,逐步推廣至所有能通過信息共享核驗、事中事後核查等方式控制風險的證明事項。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業審慎監管、生態環境保護、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風險較大、糾錯成本較高、損害難以挽回的證明事項原則上不適用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同時要求,對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目錄清單實行動態調整機制。
  (三)關於告知承諾制的適用。《實施方案》要求,對於實施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申請人不願承諾或無法承諾的,應當提交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要求的證明。《實施方案》還明確了申請人不適用告知承諾制的情形。《實施方案》要求,各行政機關應制定並公布實施告知承諾制辦事指南及告知承諾格式文書。告知承諾需採用書面形式,並由申請人簽字或蓋章。行政機關認為申請人的告知承諾書要素不齊全的,應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進行補正。
  (四)關於事中事後核查。事中事後核查是告知承諾制能否順利推行的關鍵。《實施方案》提出,各行政機關要針對事項特點等分類確定核查辦法,將承諾人的信用狀況作為確定核查辦法的重要因素,明確核查時間、標準、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各行政機關要綜合運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網際網路+監管”、智慧監管等方式實施日常監管。積極構建線上核查和現場核查的支撐體系。《實施方案》同時明確,不得對通過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的企業和民眾採取歧視性監管措施。
  (五)關於加強信用監管和風險防範。《實施方案》對行政機關加強信用管理制度建設提出了明確要求,提出要將承諾人履行承諾情況全面納入信用記錄。《實施方案》要求各行政機關要制定風險防控措施,建立承諾退出機制,在行政事項辦結前,申請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諾申請,撤回後應當按原程式辦理。建立承諾書公開制度,除涉及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以外,行政機關要根據政府信息公開等規定,通過相關服務場所、網站和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等向社會公開告知承諾書,接受社會監督。
  此外,《實施方案》還對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組織領導、部門分工、培訓宣傳、督促檢查等內容進行了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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