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東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

《海東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已經海東市政府同意,海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4月26日印發,請認真組織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東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
  • 頒布時間:2021年4月26日
  • 發布單位:海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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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青海省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青政辦〔2020〕97號)要求,為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最佳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和社會創造力,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問題導向、高效便民、協同推進、風險可控的基本原則,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針對直接面向企業和民眾辦理的行政事項,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減少證明事項,簡化行政審批,減輕企業民眾辦事創業負擔,努力建設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
二、工作目標
在全市各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辦理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等依申請的行政事項(以下簡稱行政事項),要求提供證明材料時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
2021年5月31日前,各縣區人民政府和市級各行政機關,統一在青海政務服務網和本級政府入口網站公布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目錄。除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業審慎監管、生態環境保護和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風險較大、糾錯成本較高、損害難以挽回的證明事項外,原則上都要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行垂直管理的部門在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中,上級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工作內容
(一)明確告知承諾制證明事項範圍。本實施方案所稱證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依法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行政事項時,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機關或者其他機構出具、用以描述客觀事實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條件的材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行政事項時,行政機關以書面形式(含電子文本,下同)將證明義務、證明內容以及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相關要求並願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行政機關不再索要有關證明並依據書面承諾辦理相關行政事項的工作機制。各級行政機關要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則,有針對性地選取與企業和民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使用頻次較高或者獲取難度較大的證明事項,抓緊推行告知承諾制,特別是在戶籍管理、市場主體準營、資格考試、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健康體檢、法律服務等方面,應當率先推行、儘快落實。
(二)梳理告知承諾制證明事項清單。各級行政機關要在本部門證明事項保留及取消目錄清單基礎上,對涉及證明材料的所有依申請類政務服務事項進行全面覆蓋式審查,梳理形成推行告知承諾制證明事項目錄。特別對辦理量較大、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符合民眾期待、社會風險總體可控的政務服務事項,凡涉及證明事項且能實現信息共享核驗的,應當全面實行告知承諾制。
(三)確定告知承諾制適用對象。對於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告知承諾替代證明。證明事項可以代為承諾的,委託代理人應當出具委託人 (即申請人)的特別授權書。特別授權書應載明委託人(即申請人)、委託代理人基本信息、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期間,並由委託人(即申請人)簽名或蓋章。申請人有較嚴重不良信用記錄或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四)規範告知承諾制工作流程。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在辦公場所和入口網站上公示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方便申請人索取或者下載。書面告知的內容應包括證明事項的名稱,需要申請人提交證明材料的名稱、方式和期限;設定證明所依據的主要法律法規規章的名稱和相關條款;申請人承諾的方式;申請人作出承諾的時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諾、作出不實承諾和違反承諾的法律後果等。申請人當面遞交申請的,行政機關應噹噹場發給告知承諾書;申請人通過信函、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後3個工作日內,將告知承諾書送達申請人。申請人收到告知承諾書,願意作出承諾的,應當將經簽章的告知承諾書在被告知的期限內,提交行政機關。
(五)加強事中事後核查。各級行政機關要針對證明事項的特點,分類確定核查辦法,明確核查時間、標準、方式以及是否免於核查等事項。可以採取自行或者依法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現場核查;依託線上平台、運用信息技術手段進行核查;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對反映的問題線索進行處理等方式進行核查。對免於核查的事項,行政機關要綜合運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網際網路十監管”等方式實施日常監管,不得對通過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的企業和民眾採取歧視性監管措施。對在核查或日常監管中發現承諾不實的,行政機關依法終止辦理、責令限期整改、撒銷行政決定或者予以行政處罰,並納入信用記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六)聯通共享數據資源。各縣區、各部門要打通信息壁壘,依託信息共享交換平台全力推進政務服務公共數據資源整合、歸集、共享、開放,努力實現數據資源跨部門、跨層級、跨地區、無障礙、全時空聯通共享,建立告知承諾制線上核查支撐體系。對確因條件限制無法實現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的,要制定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承諾信息核查辦法,建立辦理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部門間、地區間信息協助調查機制,利用現有途徑、條件,以政府部門內部核查和部門間行政協助等方式實現協助核查和人工核驗。各級行政機關要結合“放管服”改革、“一網通辦”工作要求,完善相關業務平台系統,統一添加告知承諾制模組,協同推進線上線下辦理。
(七)突出告知承諾信用監管。各級行政機關要依法依規科學合理界定告知承諾失信行為,建立健全告知承諾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告知承諾信用信息的記錄、歸集、共享工作機制,將申請人履行承諾情況全面納入信用記錄,依託省、市、縣三級信息共享平台和行業信用信息系統,加強信用信息互聯共享。按照信用狀況,實施分類精準監管。建立告知承諾書公示制度,通過新媒體曝光、信用等級評價、失信名單公示等多種手段探索失信懲戒有效方式,不斷完善“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聯合懲戒機制。同時,要依法依規做好有關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的保護,確保信息安全。
(八)強化風險防範措施。各級行政機關要梳理工作推進中的風險點,制定防控措施,切實提高風險防範能力。要加強行政指導,強化告知和指導義務。建立承諾退出機制,在行政事項辦結前,申請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諾申請,撤回後應當按原程式辦理。對核查難度較大以及社會廣泛關注的事項,探索建立告知承諾書公示制度,鼓勵申請人主動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具備條件的地區和部門可以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預警系統,對申請人進行信用評估,加強事前風險防控。對涉及經濟利益價值較高、事中事後核查難度較大的事項,可以探索引入責任保險制度,降低實行告知承諾制可能引發的行政賠償風險。
四、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保障。各縣區、各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本地區、本部門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工作的領導,制定工作方案細化工作任務,落實工作責任。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主要負責同志作為本地區、本部門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及時了解掌握有關工作情況,確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進度、推進有舉措。
(二)強化宣傳引領。要加大對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的宣傳力度,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渠道,全方位宣傳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的重要意義、主要做法、典型經驗和實施效果等,發揮示範帶動作用,合理引導社會預期,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為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三)強化督促檢查。各縣區人民政府要把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工作推進情況納入法治政府建設考評指標體系,列為年度法治政府建設督察內容進行督促檢查。進一步完善激勵機制,充分調動和激發廣大幹部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對工作中違紀違法的單位及人員要依紀依法問責。
各縣區、各部門要以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為重要抓手,加快推進“放管服”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減輕企業和民眾負擔。各縣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應於2021年5月10日前將推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目錄清單(附屬檔案2)和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證明事項統計表(附屬檔案3)報市司法局備案,對目錄清單的動態調整應及時向各級司法行政部門報備。各縣區、各部門在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報市司法局。市司法局要主動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確保有效推動工作落地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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