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行政協助核查辦法(試行)

2021年8月,河北省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了《河北省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行政協助核查辦法(試行)》(以下簡稱《核查辦法》),並要求各市各部門按照《核查辦法》開展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行政協助核查工作,加快推進減證便民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行政協助核查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1年8月
  • 發布單位:河北省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內容
行政協助核查是指各級行政機關在實施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過程中,無法通過線上核查、現場核查等方式完成事中事後核查時,可以通過請求掌握或者知悉辦理行政事項依法依規需要的證明信息的行政機關或者相關單位(協助核查單位)予以協助的方式進行核查,是開展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事中事後核查的重要手段。《核查辦法》的出台,旨在解決開展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進行行政協助核查時無制度依據的問題,填補了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配套制度的空白。
根據《核查辦法》規定,行政機關需要協助核查單位協助核查的,應當向協助核查單位提交《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行政協助核查函》。協助核查單位收到行政機關協助核查請求後,應當即時予以受理,並在《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行政協助核查函》回執上籤字或者蓋章,將回執交給請求協助核查的行政機關。協助核查單位可以即時完成核查的,應當立即完成核查並出具《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行政協助核查復函》;對不能即時完成核查或者確需實地核查後方可出具核查結果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行政協助核查復函》。請求協助核查的行政機關應當填寫回執並交給協助核查單位。對本單位不掌握相關信息無法核查的,要及時回復請求協助核查的行政機關並書面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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