鹹寧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北省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鄂政辦發〔2021〕8號)精神,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制定本實施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鹹寧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
  • 發布單位:鹹寧市人民政府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問題導向、高效便民、協同推進、風險可控的原則,圍繞直接面向企業和民眾、依申請辦理的行政事項,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更好地服務企業和民眾辦事創業,推進政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努力建設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
二、工作目標
2021年6月1日前,在全市各級行政機關〔市、縣、鄉鎮(街道)〕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辦理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等依申請的行政事項(以下簡稱行政事項)要求提供證明材料時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以行政機關清楚告知、企業和民眾誠信守諾為重點,推動形成標準公開、規則公平、預期明確、各負其責、信用監管的治理模式,從制度層面進一步解決企業和民眾辦證多、辦事難等問題。
本實施方案所稱證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依法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行政事項時,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機關或者其他機構出具、用以描述客觀事實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條件的材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行政事項時,行政機關以書面形式(含電子文本,下同)將證明義務、證明內容以及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相關要求並願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行政機關不再索要有關證明並依據書面承諾辦理相關行政事項的工作機制。
三、工作任務
(一)明確事項範圍。全市各級行政機關要在前期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基礎上,對接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明確辦理要求,確定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範圍,並編制告知承諾事項目錄清單。要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則,有針對性地選取與企業和民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使用頻次較高或者獲取難度較大的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特別是在戶籍管理、市場主體準營、資格考試、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健康體檢、法律服務等方面。除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或者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業審慎監管、生態環境保護,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風險較大、糾錯成本較高、損害難以挽回的證明事項不適用告知承諾制外,原則上都要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
(二)確定適用對象。對於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申請人不願承諾或者無法承諾的,應當提交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要求的證明。申請人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行政機關不得以提供信用記錄證明材料為由增加申請人的證明負擔。證明事項可以通過委託代理人代為承諾辦理。但是,依法應當由申請人到行政機關辦公場所辦理的事項除外。確需代為承諾的,被委託人應當出具委託人(即申請人,下同)的特別授權書,特別授權書應載明委託人、被委託人的基本信息、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期間,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
(三)規範工作流程。行政機關應依據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有關要求,結合工作實際,修改完善辦事指南,製作告知承諾格式文書,並通過服務場所、網站和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請人查閱、索取或者下載。告知承諾格式文書應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申請人和行政機關基本信息、行政機關告知內容、當事人承諾等。行政機關告知內容應當包括事項名稱,設定依據,證明內容或者許可條件和材料要求,承諾方式,不實承諾可能承擔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行政機關核查權力、承諾書是否公開、公開範圍及時限等。行政機關告知的內容應堅持實事求是,相關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者兜底條款。申請人承諾的內容應當包括申請人已知曉告知事項、已符合相關條件、願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以及承諾的意思表示真實等。
告知承諾需採用書面形式,並由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對申請人因特殊原因無法或者不便進行書面承諾的,行政機關可依據手段合法、技術可靠、風險可控的原則,探索採用錄音、錄像等電子方式取得申請人承諾。
告知承諾書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送達行政機關,行政機關認為申請人的告知承諾書要素不齊全的,應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進行補正。行政機關要結合“放管服”改革一網通辦系統的要求,完善相關業務平台系統,統一添加告知承諾制模組,建立網上提交告知承諾書的相關制度,協同推進線上線下辦理流程。
(四)加強核查監管。要針對事項特點等分類確定核查辦法,將承諾人的信用狀況作為確定核查辦法的重要因素,明確核查時間、標準、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可以採取自行或者依法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現場核查;依託線上平台、運用信息技術手段進行核查;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對反映的問題線索進行處理等方式進行核查。對免予核查的事項,行政機關要綜合運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網際網路+監管”、智慧監管等方式實施日常監管,不得對通過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的企業和民眾採取歧視性監管措施。對在核查或者日常監管中發現承諾不實的,行政機關要依法終止辦理、責令限期整改、撤銷行政決定或者予以行政處罰,並納入信用記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五)推進信息共享。要依託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等實現跨地區、跨部門、跨層級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建立告知承諾制線上核查支撐體系。行政機關要利用政務信息共享平台、政務服務移動客戶端、區塊鏈技術等收集、比對相關數據,實施線上核查,也可以通過檢查、勘驗等方式開展現場核查。確需進行現場核查的,要依託“網際網路+監管”平台和應用程式等,將承諾情況及時準確推送給有關監管人員,為一線監管執法提供信息支撐,同時要最佳化工作程式、加強業務協同,避免煩企擾民。相關數據尚未實現網路共享、難以通過上述方式核查的,可以請求其他行政機關協助核查,被請求協助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履行協助義務,不得推諉或者拒絕;確有原因不能提供協助的,應當書面告知請求協助的行政機關並說明理由。
(六)抓實信用監管。要加強告知承諾信用管理制度建設,依法科學界定告知承諾失信行為。建立告知承諾信用信息記錄、歸集、推送、反饋核實工作機制,將承諾人履行承諾情況全面納入信用記錄,依託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業信用信息系統,加強信用信息互聯互通和共享。探索建立信用修復、異議處理機制。依法加大失信懲戒力度,根據虛假承諾造成的社會影響進行失信程度分級,區分不同失信情形實施相應懲戒措施。要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做好有關個人信息和商業秘密保護。
(七)強化風險防範。全市各級行政機關要梳理工作環節風險點,制定防控措施,切實提高風險防範能力。要加強行政指導,強化告知和指導義務。建立承諾退出機制,在行政事項辦結前,申請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諾申請,撤回後應當按原程式辦理。除涉及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外,行政機關要根據政府信息公開等規定,通過相關服務場所、網站和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等向社會公開告知承諾書,接受社會監督。具備條件的地區和部門可以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預警系統,對申請人進行信用評估,加強事前風險防控。對涉及經濟利益價值較高、事中事後核查難度較大的事項,可以探索引入責任保險制度,降低實行告知承諾制可能引發的行政賠償風險。
四、工作安排
(一)制定方案階段。各地各有關部門要迅速成立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專班,結合實際抓緊制定工作方案,細化任務措施,壓實工作責任,明確時間節點。2021年3月10日前,向本級司法行政部門報送工作聯絡表(見附屬檔案2)。
(二)組織實施階段。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科學編制告知承諾制工作規程,修改完善辦事指南,制定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見附屬檔案3),梳理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目錄清單。
2021年3月15日前,各地各有關部門將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目錄清單報市司法局備案;將《湖北省實行告知承諾制證明事項填報表》(見附屬檔案4)報送至本級司法行政部門(電子版同時報送)。
2021年3月20日前,各地各有關部門統一在各自入口網站(或者主流網路媒體)公布實行告知承諾制證明事項目錄。
證明事項目錄公布後,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本實施方案積極有序全面開展工作,逐步完善工作制度和措施,確保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落實到位、取得實效。2021年6月1日前,全市範圍內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
(三)總結驗收階段。2021年8月1日前,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完成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自查評估工作,並將自查評估報告報市人民政府,同時將自查評估結果抄送市司法局。各地各有關部門要認真總結經驗做法,持續提升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各項措施的科學性、針對性、有效性,全力做好迎接省人民政府檢查驗收的準備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 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本地區本部門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工作的領導,主要負責同志為本地本部門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建立審改、司法行政、政務服務、信息公開、電子政務、發展改革、公安、財政、稅務、市場監管等單位參加的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工作協調機制,及時了解掌握有關工作情況,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確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進度、推進有舉措、結果有考核。
(二)加強協調聯動。各地要打通信息壁壘,全力推進政務服務公共數據資源整合、歸集、共享、開放,努力實現數據資源跨部門、跨層級、跨地區、無障礙、全時空聯通共享。各有關部門要主動與政務服務、大數據管理、信用管理等部門溝通,加強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與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信用體系建設、政務服務“一網通辦”和“證照分離”等改革措施的有機銜接,共同最佳化政務服務流程。
(三)加強宣傳培訓。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組織開展告知承諾制學習培訓,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網路新媒體等平台,多形式、多渠道加強對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宣傳、解讀,提高公眾知曉度和社會影響力,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合理引導社會預期。要善於發現、總結、宣傳推介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經驗,大力培樹典型,努力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參與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的良好氛圍。
(四)加強檢查指導。各級政府要把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工作推進情況納入法治政府建設考評指標體系。各行政機關要明確目標任務、責任分工和時間節點,細化各項工作流程,逐項抓好推進工作落實。各級司法行政部門要加強對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協調,會同有關部門不定期進行監督檢查和跟蹤評估,發現問題,及時解決,確保此項工作順利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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