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州市深化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

《荊州市深化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已經荊州市政府同意,荊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3月8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荊州市深化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
  • 頒布時間:2021年3月8日
  • 發布單位:荊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文字號:荊政辦發〔2021〕3號
全文,檔案解讀,

全文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最佳化營商環境電視電話會議重點任務分工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39號)精神,為全面深化我市“放管服”改革,最佳化營商環境,我市開展了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試行工作,目前已有345項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現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北省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鄂政辦發〔2021〕8號)精神,持續開展減證便民行動,制定我市深化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堅持問題導向、高效便民、協同推進、風險可控的原則,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創新政府服務和管理理念方式,方便企業和民眾辦事,最佳化營商環境,推進政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助推荊州高質量發展。
(二)目標任務。2021年6月1日前,在全市各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辦理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等依申請的行政事項(以下簡稱行政事項)要求提供證明材料時,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證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依法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行政事項時,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機關或者其他機構出具、用以描述客觀事實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條件的材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行政事項時,行政機關以書面形式(含電子文本,下同)將證明義務、證明內容以及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相關要求並願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行政機關不再索要有關證明並依據書面承諾辦理相關行政事項的工作機制。
二、工作內容
(一)擴大承諾範圍。2020年已經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市直部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繼續深化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未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市直部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要迅速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
此次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範圍是指除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或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業審慎監管、生態環境保護,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風險較大、糾錯成本較高、損害難以挽回的證明事項不適用告知承諾制外,原則上都要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尤其是與企業和民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使用頻次較高或者獲取難度較大的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特別是在戶籍管理、市場主體準營、資格考試、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健康體檢、法律服務等方面,要抓緊推行,並逐步推廣至所有能通過信息共享核驗、事中事後核查等方式控制風險的證明事項。
(二)完善承諾機制。對於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申請人不願承諾或無法承諾的,應當提交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要求的證明。申請人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行政機關不得以提供信用記錄證明材料為由增加申請人的證明負擔。除依法應當由申請人到行政機關辦公場所辦理的事項外,證明事項可以通過委託代理人代為承諾辦理。建立承諾退出機制,在行政事項辦結前,申請人可以撤回承諾申請,撤回後應當按照原程式辦理。
(三)規範承諾文書。各地各部門在開展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中要科學編制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工作規程,修改完善辦事指南,製作告知承諾格式文書,並通過服務場所、入口網站和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請人查閱、索取或下載。告知承諾需採用書面形式,並由申請人簽字或蓋章。對申請人因特殊原因無法或不便進行書面承諾的,行政機關可依據手段合法、技術可靠、風險可控的原則,探索採用錄音、錄像等電子方式取得申請人承諾。
告知承諾格式文書應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1.申請人和行政機關基本信息;2.行政機關告知內容,應當包括事項名稱,設定依據,證明內容或者許可條件和材料要求,承諾方式,不實承諾可能承擔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行政機關核查權力,承諾書是否公開、公開範圍及時限等;3.當事人承諾,應當包括申請人已知曉告知事項、已符合相關條件、願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以及承諾的意思表示真實等。
告知承諾書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送達行政機關,行政機關認為申請人的告知承諾書要素不齊全的,應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進行補正。行政機關要結合“放管服”改革一網通辦系統的要求,完善相關業務平台系統,統一添加告知承諾制模組,建立網上提交告知承諾書的相關制度,協同推進線上線下辦理流程。
(四)強化承諾核查。建立事中事後核查制度,針對事項特點、風險等級和信息化建設狀況等因素分類確定核查辦法,將承諾人的信用狀況作為確定核查辦法的重要因素,明確核查時間、標準、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各地各部門要建立證明事項承諾信息核查辦法,可以採取自行或者依法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現場核查;依託線上平台、運用信息技術手段進行核查;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對反映的問題線索進行處理等方式進行核查。對免予核查的事項,行政機關要綜合運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網際網路+監管”、智慧監管等方式實施日常監管,不得對通過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的企業和民眾採取歧視性監管措施。對在核查或者日常監管中發現承諾不實的,行政機關要依法終止辦理、責令限期整改、撤銷行政決定或者予以行政處罰,並納入信用記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五)打通信息壁壘。各地各部門要打通信息壁壘,依託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努力實現數據資源跨地區、跨部門、跨層級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為告知承諾制線上核查提供支撐。建立辦理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部門間、地區間信息協助調查機制,對確因條件限制無法實現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的,可以通過政府部門內部核查和部門間行政協助等方式實現協助核查和人工核驗。請求其他行政機關協助核查,被請求協助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履行協助義務,不得推諉或者拒絕;確有原因不能提供協助的,應當書面告知請求協助的行政機關並說明理由。
(六)加強信用監管。要加強告知承諾信用管理制度建設,依法科學界定告知承諾失信行為。各地各部門要依法建立告知承諾信用信息記錄、歸集、推送、反饋核實工作機制,將承諾人履行承諾情況全面納入信用記錄,依託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業信用信息系統,加強信用信息互聯互通和共享。依法加大失信懲戒力度,建立告知承諾書公示制度,除涉及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以外,根據政府信息公開等規定,在入口網站和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各地辦事大廳等服務場所向社會公示告知承諾書,接受社會監督;探索通過“信用荊州”等新媒體曝光、輿論施壓懲戒、信用等級評價、失信名單公示等多種手段進行失信懲戒的有效方式,不斷完善“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聯合懲戒機制。
(七)強化風險防範。各地各部門要梳理工作環節風險點,制定防控措施,建立風險防控機制,切實提高風險防範能力。要加強行政指導,強化告知和指導義務。具備條件的地區和部門可以探索引入事前信用預警系統,對申請人進行信用評估,加強事前風險防控。對涉及經濟利益價值較高、事中事後核查難度較大的事項,可以探索引入責任保險制度,降低實行告知承諾制可能引發的行政賠償風險。
三、工作要求
(一)提升政治站位。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是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是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的重點工作。各地各部門要以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為重要抓手,加快推進“放管服”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減輕企業和民眾負擔,最佳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便利人民民眾生活。
(二)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本地區、本部門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工作的領導,主要負責同志是本地區、本部門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市政府建立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協調機制,由市司法局、市政務數據局、市發改委、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市場監管局、市稅務局等相關單位參加,研究解決工作中的數據核查、信用監管、風險防範等重大問題。
(三)加快工作進程。各地各部門要加快職能轉變,以改革的思維和舉措最佳化政務服務事項辦理流程,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加快推進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進程。市直各部門要在推進本系統本部門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的同時,加強對各地工作的指導。市直各部門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迅速清理本單位的證明事項,對接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明確辦理要求,對國家部委、省級主管部門明確適用告知承諾制的事項,應嚴格遵照執行,同時按照要求制定出我市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目錄清單。於2021年3月11日前將經集體討論確定的目錄清單在入口網站上進行公示,報市政府並抄送市司法局備案。6月1日前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8月15日前完成本級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自查評估工作,將評估結果報市政府,同時抄送市司法局。
(四)強化督促檢查。開展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將納入法治建設考核內容、改善營商環境評估體系、政務督查範圍,通過隨機抽查、定期檢查等方式進行指導督促。市營商辦、市政府督查室、市司法局及相關部門組成聯合督導小組,負責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的綜合協調、檢查督辦等工作。各地各部門要按照本方案確定的目標要求,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明確時間表、路線圖,合理安排進度,精心組織實施,大膽探索創新,推動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落地見效。

檔案解讀

一、為什麼要深化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
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是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是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的重點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北省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鄂政辦發〔2021〕8號),荊州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圍繞直接面向企業和民眾、依申請辦理的政務服務事項,切實減少“奇葩”證明、循環證明、重複證明,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減輕企業和民眾負擔,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便利人民民眾生活,加快建設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特制定《荊州市深化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
二、進一步深化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是如何部署的?
我市於2020年5月在全省率先試行了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試行期間全市13家市直部門和6個縣(市、區)有345項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通過此次深化,於2021年4月2日公布了市直部門第一批、第二批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目錄清單134項(荊政辦發〔2021〕8號)。2021年6月1日前全市各級行政機關在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基礎上,對接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明確辦理要求,全面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
三、什麼是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
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行政事項時,行政機關以書面形式(含電子文本,下同)將證明義務、證明內容以及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相關要求並願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行政機關不再索要有關證明並依據書面承諾辦理相關行政事項的工作機制。
四、深化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工作內容有哪些?
《實施方案》的工作內容共七條。一是擴大承諾範圍,將與企業和民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使用頻次較高或者獲取難度較大的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特別是在戶籍管理、市場主體準營、資格考試、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健康體檢、法律服務等方面,要抓緊推行,並逐步推廣至所有能通過信息共享核驗、事中事後核查等方式控制風險的證明事項。二是完善承諾機制,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可以通過委託代理人代為承諾辦理,建立承諾退出機制等。三是規範承諾文書,科學編制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工作規程,修改完善辦事指南,製作告知承諾格式文書,並通過服務場所、入口網站和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等渠道公布。四是強化承諾核查,建立事中事後核查制度,針對事項特點、風險等級和信息化建設狀況等因素分類確定核查辦法,將承諾人的信用狀況作為確定核查辦法的重要因素,明確核查時間、標準、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五是打通信息壁壘,依託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努力實現數據資源跨地區、跨部門、跨層級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為告知承諾制線上核查提供支撐。六是加強信用監管,依法建立告知承諾信用信息記錄、歸集、推送、反饋核實工作機制,將承諾人履行承諾情況全面納入信用記錄,依託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業信用信息系統,加強信用信息互聯互通和共享。七是強化風險范防,建立風險防控機制,切實提高風險防範能力。
五、適用告知承諾制的方式有哪些?
告知承諾需採用書面形式,並由申請人簽字或蓋章。對申請人因特殊原因無法或不便進行書面承諾的,行政機關可依據手段合法、技術可靠、風險可控的原則,探索採用錄音、錄像等電子方式取得申請人承諾。
告知承諾書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送達行政機關,經確認後認為申請人的告知承諾書要素不齊全的,應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進行補正。
六、虛假承諾怎么辦?
通過事中事後核查制度和告知承諾信用管理制度建設,建立證明事項承諾信息核查辦法,建立辦理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部門間、地區間信息協助調查機制,建立告知承諾書公示制度,探索引入事前信用預警系統、責任保險制度,探索通過“信用荊州”等新媒體曝光、輿論施壓懲戒、信用等級評價、失信名單公示等多種手段進行失信懲戒的有效方式,不斷完善“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聯合懲戒機制。
對在核查或者日常監管中發現承諾不實的,行政機關要依法終止辦理、責令限期整改、撤銷行政決定或者予以行政處罰,並納入信用記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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