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全面推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精神,全面推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結合重慶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全面推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
  • 發布單位: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時間:2021年2月26日  
一、工作目標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堅持問題導向、高效便民、協同推進、風險可控的原則,在行政機關辦理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時實行告知承諾制,以行政機關清楚告知、企業和民眾誠信守諾為重點,最佳化告知承諾流程,在涉企經營許可事項領域逐步實現告知承諾辦理電子化、告知承諾效率可量化、信用監管自動化,推動形成標準公開、規則公平、預期明確、各負其責、信用監管的治理模式,進一步便利企業和民眾辦事創業。爭取到2021年底,全市建成全過程電子化、全流程閉環化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辦理機制。
二、主要任務
(一)建立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目錄管理機制。
建立全市統一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目錄(以下簡稱目錄),所有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均應納入目錄管理。目錄動態調整,並依法依規向社會公布。(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級有關行政機關)
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設定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的,各級行政機關按照工作職責抓好落實,由市級有關行政機關納入目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設定且通過事中事後監管能夠糾正不符合經營許可條件行為、有效防範風險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的,由市審改辦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建議,報市政府批准後納入目錄管理。涉及法律法規規章調整的,要依法獲得授權,推動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立改廢釋。(責任單位:市審改辦,市級有關行政機關)
涉企經營許可事項以外的行政許可事項,可參照本方案實行告知承諾制,並納入目錄管理。
(二)建立健全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配套制度。
各級行政機關要梳理工作環節風險點,制定防控措施,切實提高風險防範能力。市級有關行政機關要按照全面準確、權責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形成全市統一的配套制度,統籌指導本系統各單位科學編制告知承諾制工作規程,修改完善辦事指南,細化操作流程,製作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並抄送市發展改革委。(責任單位:市級有關行政機關)
告知承諾制辦事指南、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要通過辦事大廳等相關服務場所、入口網站、“渝快辦”政務服務平台等渠道依法依規公布,方便申請人查閱、索取或者下載。(責任單位:全市各級行政機關)
(三)統籌運行全市告知承諾系統。
依託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承諾系統,完善告知承諾相關功能,融入“渝快辦”政務服務平台及相關部門業務系統辦理流程,同時支撐證明事項及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現自動觸發承諾辦理流程、自動生成告知承諾書、自動納入主體信用檔案、自動推送事中事後核查、自動統計辦件時效等功能。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預警系統,對申請人進行信用評估,加強事前風險防控。(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政府電子政務中心,全市各級行政機關)
三、工作流程
(一)確定告知承諾制的適用對象。
對於目錄內的告知承諾事項,行政機關應告知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申請人不願承諾或者無法承諾的,按照一般程式辦理涉企經營許可事項。(責任單位:全市各級行政機關)
對於選擇承諾制辦理的申請人,行政機關通過告知承諾系統查詢核實,申請人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責任單位:全市各級行政機關)
(二)規範告知承諾制工作流程。
在辦理告知承諾事項時,行政機關應向申請人一次性告知:事項名稱,設定依據,許可條件和材料要求,承諾方式,不實承諾可能承擔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行政機關核查權力,承諾書是否公開、公開範圍及時限等。申請人自願簽署告知承諾書並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機關應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承諾的內容應當包括申請人已知曉告知事項、已符合相關條件、願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以及承諾的意思表示真實等內容。電子簽名的承諾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實行告知承諾制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其許可材料同時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要一次性告知和承諾,按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製程序辦理。在涉企經營許可事項辦結前,申請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諾申請,撤回後應當按原程式辦理。(責任單位:全市各級行政機關)
(三)加強事中事後核查。
行政機關應針對目錄內事項分別確定核查辦法,明確核查時間、標準、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責任單位:市級有關行政機關)
對免予核查的事項,要綜合運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網際網路+監管”等方式實施日常監管,並將結果反饋至告知承諾系統。市級有關行政機關應統籌制定本系統告知承諾事項“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比例和檢查頻次,根據實際需要確定檢查覆蓋面。(責任單位:全市各級行政機關)
對可以線上核查的事項,要依託“渝快辦”政務服務平台、重慶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平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重慶),形成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線上核查體系。各行政機關利用政務信息共享平台、政務服務移動客戶端、區塊鏈技術等收集、比對相關數據,實施線上核查。對確因條件限制無法實現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的,各級行政機關要建立跨部門、跨地區的互助調查機制,及時履行協查義務,實現及時核查和有效核驗。(責任單位:市大數據發展局、市政府電子政務中心,全市各級行政機關)
對進行現場核查的,依託“網際網路+監管”平台和應用程式等,將承諾情況及時準確推送給有關監管人員,為一線監管執法提供信息支撐,同時要最佳化工作程式、加強業務協同,避免煩企擾民。相關核查結果應同步共享至告知承諾系統。(責任單位:全市各級行政機關)
對線上核查或者日常監管中發現承諾不實的,行政機關要依法終止辦理、責令限期整改、撤銷行政決定或者予以行政處罰,並納入信用記錄,依法依規開展失信懲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責任單位:全市各級行政機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市、區縣(自治縣,以下簡稱區縣)兩級政府及其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本部門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市級建立由市發展改革委、市審改辦牽頭,市政府電子政務中心、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住房城鄉建委、市市場監管局、重慶市稅務局等部門參與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工作協調機制,加強對全面推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的統籌協調。各區縣政府參照設立相應的協調機制。市級行政機關要切實做到率先推行、以上帶下,加強對本系統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工作的督促指導,及時研究解決本部門、本系統推行告知承諾制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在本系統內複製推廣告知承諾制的典型經驗做法。
(二)開展宣傳培訓。
市級行政機關、各區縣政府要充分利用行政審批大廳視窗、“渝快辦”等入口網站和報刊、廣播、電視等渠道,全方位宣傳告知承諾制便民舉措,適時總結具體經驗和實施效果等,合理引導社會預期,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為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營造良好社會氛圍。要切實加強培訓,提升行政機關相關工作人員業務水平,切實做好便民服務事項。
(三)加強督促檢查。
將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工作推進情況納入法治政府建設考評指標體系和年底效能目標考核體系,列為年度法治政府建設督察內容。建立督察情況通報制度,對工作中違紀違法的單位及人員要依紀依法問責。對工作中表現突出、企業和民眾評價滿意度高的單位及人員,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建立健全改革容錯機制,屬於合理容錯情形的,對相關單位及人員依紀依法免除相關責任或者減輕、從輕處理。
附屬檔案:重慶市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目錄(第一批)
附屬檔案
重慶市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目錄(第一批)
序號
審批層級和部門
涉企經營
許可事項
許可證件名稱
設定依據
對應我市權力清單
事項名稱
備  注
(一)全市推行
1
市新聞出版部門
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不含商標、票據、保密印刷)印刷經營活動企業(不含外資企業)的設立、變更審批
印刷經營許可證
《印刷業管理條例》
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企業的設立、變更審批
-
2
市新聞出版部門
音像製作單位設立、變更審批
音像製品製作許可證
《音像製品管理條例》
音像製作單位的設立和變更
-
3
市新聞出版部門
電子出版物製作單位設立、變更審批
電子出版物製作許可證
《音像製品管理條例》
電子出版物製作單位設立、變更審批
-
4
區縣新聞出版部門
出版物零售個體工商戶設立、變更審批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出版管理條例》
出版物零售單位和個體工商戶設立、變更審批
-
5
區縣電影主管部門
電影放映單位設立審批
電影放映經營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影產業促進法》《電影管理條例》
設立電影放映單位
-
6
市電影主管部門
外商投資電影院設立許可
電影放映經營許可證
《電影管理條例》
外商投資電影院設立、變更審批
-
7
區縣經濟信息部門
建築業企業資質認定(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
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審批
-
8
市公安機關
保全培訓許可
保全培訓許可證
《保全服務管理條例》
設立保全培訓單位審批
-
9
區縣公安機關
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
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
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
-
10
區縣公安機關
公章刻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
公章刻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印鑄刻字業暫行管理規則》
公章刻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
-
11
區縣財政部門
中介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審批
代理記賬許可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中介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審批
-
12
市、區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建築業企業資質認定(施工總承包部分三級、專業承包部分三級、預拌混凝土、模板腳手架專業承包)
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建築業企業資質核准(總承包特級、一級、部分二級及部分專業承包一級、二級除外)
-
13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建築業企業資質認定(施工總承包部分二級、部分三級,專業承包部分一級、部分二級、部分三級,特種工程專業承包)
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建築業企業資質核准(總承包特級、一級、部分二級及部分專業承包一級、二級除外)
-
14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建設工程勘察企業資質認定(乙級及以下、勞務)
工程勘察資質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勘察企業資質核准(乙級)
-
15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認定(部分乙級及以下)
工程設計資質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設計企業資質核准(甲級及部分乙級除外)
-
16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認定(專業乙級、丙級)
工程監理資質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核准(綜合、專業甲級除外)
-
17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核發
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核發
-
18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人民防空工程設計乙級資質審批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設計資質證書(乙級資質)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設計企業資質核准(甲級及部分乙級除外)
-
19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人民防空工程監理乙級資質審批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證書(乙級資質)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核准(綜合、專業甲級除外)
-
20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人民防空工程監理丙級資質審批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證書(丙級資質)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核准(綜合、專業甲級除外)
-
21
市城市管理部門
從事生活垃圾(含糞便)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審批
從事生活垃圾(含糞便)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許可證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審批
-
22
市交通運輸部門
水運工程監理企業乙級資質認定
交通建設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等級證書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認定
-
23
市交通運輸部門
水運工程監理企業丙級資質認定
交通建設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等級證書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認定
-
24
市交通運輸部門
水運工程監理企業機電專項資質認定
交通建設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等級證書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認定
-
25
市交通運輸部門
公路工程專業丙級監理資質認定
交通建設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等級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公路工程監理丙級企業資質評定
-
26
區縣交通運輸部門
道路貨運經營許可
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道路貨運經營許可
-
27
區縣交通運輸部門
道路旅客運輸站經營許可
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許可
-
28
市、區縣交通運輸部門
港口(涉及客運和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的經營項目除外)經營許可
港口經營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港口經營許可
-
29
市水利部門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資質認定(乙級)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資質等級證書(乙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乙級資質認定
-
30
區縣農業農村部門
生鮮乳準運證明核發
生鮮乳準運證明
《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生鮮乳準運證明核發
-
31
區縣農業農村部門
獸藥經營許可證核發(非生物製品類)
獸藥經營許可證
《獸藥管理條例》
獸藥經營許可證核發
-
32
區縣農業農村部門
動物診療許可證核發
動物診療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動物診療許可證核發
-
33
市、區縣商務部門
從事拍賣業務許可
拍賣經營批准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拍賣企業及分支機構設立、變更、註銷審批
-
34
市、區縣市場監管部門
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證核發
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
重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核發
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證核發是重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核發辦理項之一,已委託區縣市場監管部門行使
35
區縣市場監管部門
只經營乙類非處方藥的零售企業經營許可
藥品經營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藥品零售企業許可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最佳化營商環境電視電話會議重點任務分工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20〕43號),在國家藥監局的統一安排下推進告知承諾制的實施
36
市林業部門
許可權內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許可證核發(已制定人工繁育技術標準的物種和列入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目錄的物種)
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許可權內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許可證核發
-
37
市藥監部門
藥品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審批
網際網路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
《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藥品、醫療器械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審批
-
38
市藥監部門
醫療器械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審批
網際網路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
《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藥品、醫療器械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審批
-
39
市藥監部門
醫療機構使用放射性藥品(一、二類)許可
放射性藥品使用許可證
《放射性藥品管理辦法》
醫療單位使用放射性藥品許可
-
40
區縣文化旅遊部門
旅行社設立許可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旅行社條例》
旅行社設立許可
-
41
區縣衛生健康部門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
衛生許可證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除飯館、咖啡館、酒吧、茶座等)
-
(二)自貿試驗區試點推行
42
市財政部門
會計師事務所分支機構設立審批
會計師事務所分所執業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
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審批
自貿試驗區試點
43
市、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人力資源服務許可
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
人力資源服務許可
自貿試驗區試點
44
市、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設立、分立、合併、變更及終止審批
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設立、分立、合併、變更及終止審批
自貿試驗區試點
45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經營性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設立、分立、合併、變更、終止審批
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內地與港澳台地區合作辦學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
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設立、分立、合併、變更及終止審批
自貿試驗區試點
46
市規劃自然資源部門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認定(乙級及以下)
城鄉規劃編制資質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乙級、丙級資質認定
自貿試驗區試點
47
市、區縣林業部門
林草種子(普通)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
林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核發
自貿試驗區試點
48
市場監管總局、市市場監管部門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
自貿試驗區試點
49
市通信管理部門
電信業務(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
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
電信業務經營許可
自貿試驗區試點
50
區縣消防救援機構
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
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
自貿試驗區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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