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修縣最佳化政府採購營商環境攻堅行動方案

各鄉(鎮)人民政府、墾殖場,雲山、恆豐企業集團、縣政府各部門、縣直各單位、各採購代理機構:

根據《財政部關於促進政府採購公平競爭最佳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江西省最佳化營商環境攻堅行動方案》(贛營商〔2021〕2號)和《永修縣最佳化政府採購營商環境工作任務清單》(永財購字〔2021〕8號)等檔案精神,為進一步最佳化我縣政府採購營商環境,借鑑九江市創新做法,結合我縣工作實際,制定了《永修縣最佳化政府採購營商環境攻堅行動方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永修縣最佳化政府採購營商環境攻堅行動方案
  • 頒布時間:2021年10月22日
一、工作目標
全面持續清理政府採購領域妨礙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依法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參與政府採購活動的權利,進一步加強政府採購執行管理、加快推進電子化政府採購、提升政府採購透明度。2021年底,力爭實現我縣一流的政府採購營商環境。
二、主要措施
(一)加快推進“網際網路+政府採購”
1、推進採購項目電子化實施。按省財政廳統一布署加快建立電子化政府採購平台的網上交易功能,依法招標的政府採購項目實現線上發布採購意向、採購公告、提供採購檔案、澄清採購檔案、提交投標(回響)檔案,電子開標、電子評審、公示中標結果、公示採購契約等,逐步實現電子化政府採購平台與財政業務信息系統的對接。
2、加強政府採購透明度建設。完善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平台服務功能,向市場主體提供便捷化採購信息線上檢索服務,無償提供所有依法公開的政府採購信息。
3、規範網上商城建設和管理。按省財政廳統一布署建設政府採購網上商城,提高集中採購目錄內小額零星採購的交易效率。統一網上商城的商品分類標準、數據接口標準和交易規則。最佳化商品價格比對,開展商品價格常態化監測,及時下架價格異常商品。嚴格執行商城供應商管理辦法,統一管理尺度。合理設定網上商城準入條件,不得歧視民營企業、外資企業,不得設定規模、行業、地域門檻條件。
(二)強化政府採購流程管理
1、最佳化採購活動辦事程式。對於供應商法人代表已經出具委託書的,不得要求供應商法人代表親自領購採購檔案或者到場參加開標、談判等。除必要的原件核對外,對於供應商能夠線上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應商同時提供紙質材料。對於供應商依照規定提交中小企業等各類聲明函、承諾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財務狀況、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等推行資格要求證明材料承諾制,通過供應商書面承諾聲明進行證明的事項,可以不再要求供應商提供相關材料或證明。根據《關於促進政府採購公平競爭最佳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對於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可以通過網際網路或者相關信息系統查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應商提供”的規定,採購檔案不應再要求供應商提供“信用中國”、“中國政府採購網”查詢截圖等書面證明檔案,但須告知由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在規定的時間、渠道查詢結果並作為審查依據。採購檔案應明確供應商對聲明的真實性負責,提供內容不實的,屬於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依照《政府採購法》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1. 細化採購活動執行要求。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標書費、資料費、報名費等費用,任何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均不得要求供應商到現場交費獲取採購檔案,自2021年6月1日起應免費提供採購檔案網上下載和報名服務。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對投標(回響)檔案的格式、形式要求應當簡化明確不得因裝訂、紙張、檔案排序等非實質性的格式、形式問題限制和影響供應商投標(回響)。
3、保障供應商對採購結果的知情權。在政府採購活動中,供應商因不符合資格性審查或符合性審查而被作無效標處理時,採購代理機構應告知其原因,並在評標報告中以書面形式記錄其無效標的具體原因。
4、堅持質優價優的“雙優”採購規則。堅決杜絕供應商以犧牲質量為前提的低價競爭,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於其他通過符合性審查投標人報價,有可能影響項目質量或者不能誠信履約的,評標委員會或競談(磋商、詢價)小組應當要求其在評標現場合理的時間內提供書面說明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證明其報價合理性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將其作為無效投標處理。
5、規範保證金收取和退還。推廣以金融機構保函替代現金繳納涉企保證金,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允許供應商自主選擇以支票、匯票、本票、保函等非現金形式繳納或提交保證金。收取投標(回響)保證金的,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約定的到賬(保函提交)截止時間應當與投標(回響)截止時間一致。鼓勵採購人根據項目的特點、供應商誠信等情況免收保證金或降低繳納保證金比例,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項目應免收投標保證金,非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項目確因項目需要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收取比例降低為不超過政府採購項目預算的1%,並在採購檔案中明確。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未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自採購契約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或者轉為中標人的履約保證金。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逾期退還投標保證金的,除應當退還投標保證金本金外,還應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上浮20%後的利率支付超期資金占用費,但因投標人自身原因導致無法及時退還的除外。
6、最佳化履約保證金。收取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在採購契約中約定履約保證金退還的方式、時間、條件和不予退還的情形,明確逾期退還履約保證金的違約責任。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不得收取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保證金。鼓勵採購人根據項目特點、供應商誠信等情況免收履約保證金或降低繳納比例,確因項目需要收取履約保證金的,鼓勵通過保函方式收取,對中小企業的收取比例降低為不超過政府採購契約金額的2%,並在採購檔案中明確。採購人不得以供應商提交履約保證金作為簽訂契約的條件;不得拒收供應商以銀行、保險公司出具保函形式提交履約保證金;對於後付費項目,原則上不再收取履約保證金。政府採購契約履約結束經驗收合格後,採購人應在14天內及時退還履約保證金。逾期退還履約保證金的,除應當退還履約保證金本金外,還應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上浮20%後的利率支付超期資金占用費,但因中標人自身原因導致無法及時退還的除外。
7、加強已收取保證金的管理。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按照保證金收取標準和退還程式建立保證金收退流程,並按採購項目逐一建立保證金台賬。各有關單位應嚴格按照規定做好已收保證金的自查清退工作。對歷年來留存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處,因供應商違反政府採購法律法規等規定和採購檔案契約約定不予退還的保證金,或者供應商註銷等原因確實無法退還的保證金及其在銀行產生的利息,應分別登記造冊,並於2021年10月底前按項目採購人預算級次上繳國庫,並將情況上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8、完善政府採購質疑機制。提高政府採購質疑處理時效,供應商對採購檔案、評審過程、中標成交結果提出的質疑,採購人及代理機構應在5個工作日內儘快答覆和處理,從各環節提高質量,精簡辦案時限。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認為供應商質疑成立且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按照《政府採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六條進行處理,結果應當在江西省政府採購網、江西省公共資源交易網進行公告並將有關情況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其中:如被質疑的有關供應商確實存有實質性違反採購檔案規定或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提請政府採購監管部門對被質疑相關供應商依法進行處理;如項目評審專家確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應及時報告政府採購監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理;採購代理機構操作程式違法的,採購人應向採購監管部門反映。質疑期間發現了質疑事項之外、可能導致中標(成交)結果無效的情形,應及時報政府採購監管部門依法進行監督。
9、及時辦理政府採購投訴。落實政府採購投訴處理高效原則,供應商對採購檔案提起的投訴,原則上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供應商對採購過程或採購結果提起的投訴,案情簡單且不涉及調查取證、無需組織專家評審的,原則上應在20個工作日內辦結。
10、依法依規實施行政處罰。財政部門實施政府採購行政處罰,應當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告知權、陳述權、申辯權、聽證權等,保證程式合法。堅持處罰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正確適用和區分從輕處罰、減輕處罰和不予處罰情形,作出的行政處罰應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三)規範政府採購結果確定
1、加強政府採購結果管理。採購人收到評審報告後,應儘快確定中標結果,最遲在5個工作日內確定,切實縮短採購周期,提高採購效率。中標結果確定後,必須自確認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江西省政府採購網上公告中標結果,招標採購檔案、評審專家名單隨中標結果同時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2、及時簽約縮短交易時間。各採購人原則上應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20日內和中標(成交)供應商依據招標檔案、中標(成交)供應商投標檔案等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採購契約,並保證契約標的名稱、規格型號、單價、金額以及簽訂時間等契約內容的完整。政府採購契約不得對政府採購檔案作出實質性修改。採購人不得向中標、成交供應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為簽訂政府採購契約的條件,不得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背離契約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定。政府釆購契約應當約定資金支付的方式、時間和條件,明確逾期支付資金的違約責任。政府採購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後,因不可抗力造成採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未能在法定期限內簽訂政府採購契約的,經雙方當事人協商可以在不可抗力影響消除之後的合理時間簽訂政府採購契約,但延期不能實現採購目的的除外。
3、及時公告採購契約。採購人或者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政府採購契約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政府採購契約在江西省政府採購網、江西省公共資源交易網上進行公告,但政府採購契約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內容除外。
4、嚴格分包採購。採購人不得同意中標、成交供應商將政府採購契約轉包其他供應商履行。經採購人同意,中標、成交供應商可以依法採取分包方式履行契約,但項目的主體、關鍵性工作不得分包。接受分包的供應商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並不得再次分包。政府採購契約分包履行的,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就採購項目和分包項目向採購人負責,分包供應商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中小企業依據價格扣除相關政策獲取政府採購契約後,小型、微型企業不得分包或轉包給大型、中型企業,中型企業不得分包或轉包給大型企業。
5、加強契約的履行。政府採購契約的雙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終止契約。如繼續履行政府採購契約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變更、中止或終止契約。採購人和供應商應當在政府採購契約中明確約定雙方的違約責任。對於確因採購人原因導致變更、中止或終止政府採購契約的,採購人應當依照契約約定對供應商受到的損失予以賠償或者補償。
6、採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契約的情形:①發生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繼續按照原契約履行不能實現採購目的,又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採購;②因採購人的過錯導致不能實現採購目的,重新採購費用和違約金、違約損失賠償金額占契約金額比例過大,但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③屬於契約主要條款確定的事項,但變更不改變契約實質性內容;④契約主要條款以外的內容;⑤法律、法規規定允許變更契約的其他情形。
7、及時組織履約驗收。採購人或者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應當組織對供應商履約的驗收。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採購人或者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應當邀請服務對象參與驗收並出具意見,驗收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告。大型或者複雜的政府採購項目,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工作。驗收方成員應當在驗收書上籤字,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採購人或者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收到供應商項目驗收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按照政府採購契約規定的技術、服務、安全標準組織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並出具驗收書。驗收書應當包括每一項技術、服務、安全標準的執行情況。
8、規範驗收程式。(1)制定驗收方案:採購人或者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制定驗收方案。驗收方案應當包括採購人名稱以及項目聯繫人、聯繫方式,採購代理機構名稱以及項目聯繫人、聯繫方式,項目基本情況、驗收組織主體、驗收小組組建方式、驗收方法、驗收流程、驗收指標和標準等要素。驗收組織主體應當按照採購檔案確定的技術指標或者服務要求確定驗收指標和標準。(2)成立驗收小組:驗收小組負責實施具體的驗收活動。驗收小組應當由五人以上單數組成,相關專業人員人數不得少於驗收小組人員總數的三分之二。採購人可以邀請其他單位的相關專業人員參加驗收小組。受採購人委託組織採購活動的採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不得參加所代理項目的驗收小組。評審專家不得參加所評審採購項目的驗收小組。驗收小組可以推選一名組長,主持驗收小組的工作。(3)項目驗收:驗收小組應當按照驗收方案獨立開展驗收。在驗收過程中,驗收小組成員不得擅自公開驗收信息。驗收小組可以對驗收方案進行必要的修改。驗收小組對驗收方案作出實質性修改的,應當報經原驗收方案批准主體同意。(4)出具驗收報告:驗收結束後,驗收小組應當出具驗收報告。驗收報告應當根據驗收方案製作,並經驗收小組全體成員簽字。驗收小組成員對驗收報告載明的結論有異議的,應當在驗收報告上籤署不同意見並說明理由,否則視為同意驗收結論。(5)簡易驗收要求:標準定製的貨物和通用的服務採購項目可以適用簡易程式進行驗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採購項目,採購人可以適用簡易程式進行驗收:①採購金額小、功能簡單且屬於標準定製的貨物採購項目;②採購金額小、需求單一且屬於通用的服務採購項目;③採購金額小且適合採用簡易程式的其他採購項目。採購人按照簡易程式組織驗收的,可以指定2至3名相關專業人員,按照事先制定的簡易程式驗收報告標準格式,在中標、成交供應商交付貨物、工程或者提供服務時進行驗收。
9、加快採購資金的支付。採購人應當按照政府採購契約約定,及時向中標、成交供應商支付採購資金,對於滿足契約約定支付條件的,釆購人原則上應當在收到發票後14日內將資金支付到契約約定的供應商賬戶,不得以機構變動、人員更替、政策調整等為由延遲付款,不得將釆購檔案和契約中未規定的義務作為向供應商付款的條件。
10、延期支付補償。採購人延期支付的應當支付利息,政府採購契約對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約定的,約定利率不得低於契約訂立時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未作約定的,按照每日利率萬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採購人採購中小企業的貨物、工程或服務的,應當嚴格遵守《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28號)規定,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
(四)加強政府採購制度支撐
1、清理妨礙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堅決制止以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股權結構,對供應商實施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對民營企不平等條款業設定,對內資外資企業區別對待。除小額零星採購,不允許通過入圍方式設定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作為參與政府採購活動的資格條件。不允許要求供應商在政府採購活動前進行不必要的登記、註冊,或者要求設立分支機構。不允許設定或者變相設定供應商規模、成立年限等門檻。不得強制要求採購人採用抓閹、搖號等隨機方式或者比選方式選擇採購代理機構。

2、嚴格執行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強化涉及市場主體的政府採購制度辦法公平競爭審查,重點審查是否設定不合理和歧視性的準入條件,是否設定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行政審批或者具有審批性質的備案,是否違規給予特定供應商優惠待遇等。未經公平競爭審查的,不得出台。
3、嚴格落實採購項目的意向公開。選擇永修縣教體局一家本級預算單位於2021年開展試點實施政府採購項目公開採購意向,2022年起實現全縣預算單位採購意向全公開。除協定供貨、定點採購等小額零星採購項目外,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詢價、單一來源採購方式實施採購的政府採購項目均應當在江西省政府採購網、江西省公共資源交易網公開採購意向。
4、採購執行過程中應切實惠及中小企業。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應在項目資格條件設定或評審環節體現對小微企業的優惠措施。對於經主管預算單位統籌後未預留份額專門面向中小企業採購的採購項目,以及預留份額項目中的非預留部分採購包,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對符合規定的小微企業報價給予6%-10%(工程項目為3%-5%)的扣除,用扣除後的價格參加評審。適用招標投標法的政府採購工程建設項目,採用綜合評估法但未採用低價優先法計算價格分的,評標時應當在採用原報價進行評分的基礎上增加其價格得分的3%-5%作為其價格分。內容龐雜的項目應合理劃分標段,有利於中小企業參與,不得故意排斥阻擾;不適宜中小企業單獨參與的複雜項目,要允許和鼓勵中小企業組成聯合體或以其他合作方式參與。接受大中型企業與小微企業組成聯合體或者允許大中型企業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業分包的採購項目,對於聯合協定或者分包意向協定約定小微企業的契約份額占到契約總金額30%以上的,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對聯合體或者大中型企業的報價給予2%-3%(工程項目為1%-2%)的扣除,用扣除後的價格參加評審。適用招標投標法的政府採購工程建設項目,採用綜合評估法但未採用低價優先法計算價格分的,評標時應當在採用原報價進行評分的基礎上增加其價格得分的1%-2%作為其價格分。組成聯合體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業與聯合體內其他企業、分包企業之間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係的,不享受價格扣除優惠政策。價格扣除比例或者價格分加分比例對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同等對待,不作區分。具體採購項目的價格扣除比例或者價格分加分比例,由採購人根據採購標的相關行業平均利潤率、市場競爭狀況等,在規定的幅度內確定。
5、為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提供更優質服務。政府採購政策法規日趨完善細緻、電子化採購深度推行,對參與採購活動的供應商要求更高,政府採購監管部門應探索與中小企業主管單位合作,向有意參與政府採購活動的中小企業提供專業培訓講解,必要時可請專業機構協助。各採購人在實行政府採購時,在符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對小微企業儘量給予幫助扶持。
6、強化採購人內控制度。各採購人應以強化主體責任為核心,全面落實“誰採購、誰負責”的原則,依法履行主體責任,按《財政部關於加強政府採購活動內部控制管理的指導意見》(財庫〔2016〕99號)及《永修縣最佳化政府採購營商環境工作任務清單》永財購字〔2021〕8號等規定,建立健全本單位政府採購內控制度,以編制政府採購預算和實施計畫、確定採購需求、組織採購活動、履約驗收、答覆詢問回復、配合投訴處理及監督檢查等環節加強內部控制管理。縣財政業務口應督促各採購人在2021年6月30日前建立健全政府採購內控制度。
7、預留一定比例優先採購貧困地區農副產品。各鄉鎮、縣直部門積極落實政府採購支持脫貧攻堅政策,深入持續推進消費扶貧工作,各採購人採購農副產品的,優先通過貧困地區農副產品網路銷售平台(即“國家832扶貧平台”)購買貧困地區農副產品。各級財政部門要切實負起責任,督促各級預算單位在編制每年部門預算時填報預留採購份額,並確定不少於30%的比例專門採購貧困地區農副產品。確因無食堂等原因沒有採購需求的預算單位要註明具體原因情況。
8、推廣“政采貸”信用融資服務。採購人和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應在採購檔案中告知供應商“政采貸”信用融資相關政策,助力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
9、建立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評價體系。根據《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8〕2號)建立我縣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評價體系並負責組織開展代理機構綜合信用評價工作。當建立健全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結合的隨機抽查機制。對存在違法違規線索的政府採購項目開展定向檢查;對日常監管事項,通過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等方式開展不定向檢查並根據綜合信用評價結果合理最佳化對代理機構的監督檢查頻次,以此推動代理機構從程式代理服務為主向專業化服務轉型。
10、強化政府採購信用記錄及運用。各採購人應積極履行採購人主體責任,加強對供應商、採購代理機構和評審專家的信用評價,開展供應商履約評價記錄,強化履約評價結果運用。各採購人發現供應商、代理機構及評審專家有不良行為者應及時報送同級財政監管部門。
11、強化宣傳督導和監督檢查。充分認識和維護政府採購公平競爭市場秩序、最佳化政府採購營商環境的重要意義,加強促進政府採購公平競爭、最佳化營商環境相關規定的政策宣傳和落實督導,把最佳化政府採購營商環境工作作為以後監督檢查的重點內容,開展定期抽查和專項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項目評審專家不按照規定執行,將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罰款,並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並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及時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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