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市場主體平等參與
全面清理妨礙公平競爭規定做法
各縣(市、區、功能區)、各單位應當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嚴肅清理妨礙公平競爭規定和做法,依法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參與政府採購活動的權利。不得以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股權結構,對供應商實施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不得對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在中國境內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區別對待;不得設定或者變相設定供應商規模、成立年限等門檻或對民營企業設定不平等條款,限制供應商參加政府採購活動。
嚴格執行公平競爭審查制度
各縣(市、區、功能區)、各單位制定涉及市場主體的政府採購制度辦法,應充分聽取市場主體和相關行業協會商會意見,防止出現排除、限制市場競爭問題,未經公平競爭審查或經審查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不得出台。
堅決反對地方保護和行業壟斷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不得要求供應商在政府採購活動前進行不必要的登記、註冊,或者要求設立分支機構,設定或者變相設定進入政府採購市場的障礙;不得在採購活動中設定本國產品準入壁壘,阻礙本國產品平等參與競爭,本國產品能夠滿足需求的,原則上不得採購進口產品;不得以支持本國產品、創新產品名義實施行業封鎖、地方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供應商自由進入本地區和本行業的政府採購市場。
切實降低交易成本
規範保證金的收取和退還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不得收取政府採購項目投標(回響)保證金,也不得收取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其他保證金。採購人應當在採購契約中約定履約保證金收取和退付的方式、時間、條件、不予退還的情形,明確逾期退還履約保證金的違約責任,不得將收取履約保證金作為簽訂政府採購契約的前置條件;收取履約保證金最高不得超過契約金額的5%,可以根據項目特點、供應商誠信等情況進一步降低履約保證金比例;不得拒收供應商通過支票、匯票、本票、保函等非現金形式提交的履約保證。採購人應及時辦理退付手續,原則上在達到退付條件後5個工作日內退還履約保證金,不得以人員變動等理由拒絕或拖延辦理保證金清退。
明確採購代理費用支付方式
各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採購檔案中明示代理費用收取方式、標準、金額及退還的條件、流程,由中標、成交供應商支付的,供應商報價應當包含代理費用,各採購代理機構不得收取採購檔案未列明的費用,項目具體收費標準和收費金額應隨中標、成交結果一併公開。
落實採購資金預付制度
採購人應當在採購檔案中明確預付款比例、支付條件、擔保措施等事項,切實增強供應商履約能力。採購人可根據項目特點、供應商信用等情況,決定是否要求供應商提交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出具的預付款保函或其他擔保措施。預付款比例原則上不低於契約金額的30%;項目分年安排預算的,每年預付款比例不低於項目年度計畫支付資金額的30%;採購項目實施以人工投入為主的,可適當降低預付款比例,但不得低於10%。在簽訂契約時,供應商明確表示無需預付款或者主動要求降低預付款比例的,採購單位可不適用前述規定。
規範採購檔案編制
科學合理確定採購需求
採購人應當對採購標的的市場技術或者服務水平、供應、價格等情況進行市場調查,根據採購項目績效目標、調查情況、資產配置標準等科學、合理地確定採購需求,進行價格測算。採購需求應當符合法律法規、政府採購政策和國家有關規定,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遵循預算、資產、財務、績效管理等相關管理制度規定,符合採購項目特點和實際需要,技術、服務等要求不得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產品。不得通過“化整為零”等違規拆分方式,規避政府採購或公開招標。
嚴格規範項目分包行為
採購人要按照有利於採購項目實施的原則,明確採購包或者契約分包要求。允許分包的項目應當在採購檔案中明確可以分包履行的具體內容、金額或比例等要素。投標(回響)供應商可以按採購檔案的規定和採購項目的實際情況,將中標、成交項目中的非主體或非關鍵部分進行分包的,接受分包的供應商應具有相應資質條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合理設定資格條件和評審因素
採購人根據採購需求特點提出的供應商資格條件,需與採購標的的功能、質量和供應商履約能力直接相關,且屬於履行契約必需的條件。不得將供應商的註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以及除進口貨物以外的生產廠家授權、承諾、證明、背書等作為資格要求或者評審因素。採用綜合性評審方法的,評審因素應當按照採購需求和與實現項目目標相關的其他因素確定。
提高採購活動辦理便捷度
簡化供應商信息登記
凡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規定條件的供應商,均可在浙江政務服務網完成身份認證、獲取登錄名及密碼,並按要求完善登記相關信息後,獲得線上政府採購活動操作許可權。供應商登記和維護信息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承諾相關信息合法、真實、完整,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推進採購數位化建設
除特殊情況外,項目採購應採用電子交易,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向供應商免費提供電子採購檔案,不得以事先報名、資格審查等理由限制潛在供應商獲取採購檔案;不得要求供應商購買指定軟體作為參與電子化政府採購活動的條件;不得要求供應商提供可以通過網際網路或者相關信息系統查詢的信息。
加強採購透明度建設
採購人應當及時開展採購意向公開工作,按法定採購方式實施的採購項目和通過政采雲平台電子賣場實施且預算金額達到分散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採購項目應當公開採購意向,公開內容應當包括採購項目名稱、採購內容及需求概況、預算金額、預計採購時間等要素。政府採購意向公開應儘量提前,原則上不得晚於採購公告發布前30日。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嚴格按照財政部《政府採購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1號)規定和格式,真實、完整、及時編制和發布政府採購信息(涉密政府採購項目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中標(成交)結果公告應當包括採購標的的名稱、型號規格、數量、單價和服務要求;對通過資格審查的投標(回響)人,應當告知其未通過的原因,採用綜合評分法評審的,應當按照規定公布評審專家的評分內容。
完善詢問質疑回復機制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暢通詢問、質疑提交渠道,不得拒收質疑供應商在法定質疑期內發出的質疑函,對供應商提出的詢問和質疑,應當依法履行答疑責任,及時答覆和處理。
最佳化採購活動執行
最佳化投標回響流程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明確投標(回響)檔案的格式、形式要求,不得因裝訂、紙張、檔案排序等非實質性的格式、形式問題限制和影響供應商投標(回響)。能夠通過書面方式進行主觀判斷的,一般不得要求供應商提供樣品。對於供應商能夠線上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應商同時提供紙質材料。對於供應商法人代表已經出具委託書的,不得要求供應商法人代表親自領購採購檔案或者到場參加開標、談判等,對未通過資格審查的供應商應當告知其未通過的原因。
完善契約履約保障
採購人儘量縮短採購周期,儘快和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政府採購契約,最長不得超過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採購人應當依法依規進行履約驗收,並及時將履約驗收結果公布在浙江政府採購網。完善對供應商的利益損害賠償和補償機制,採購人和供應商應當在政府採購契約中明確約定雙方違約責任,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終止政府採購契約。對於因採購人原因導致變更、中止或者終止政府採購契約的,採購人應當依照契約約定對供應商損失予以賠償或者補償。
保障資金及時支付
政府採購契約應當約定資金支付的方式、時間和條件,明確逾期支付資金的違約責任及補償措施,對於滿足政府採購契約約定支付條件的,採購人應當自收到發票後30日內將資金支付到契約約定的供應商賬戶,不得以機構變動、人員更替、政策調整等為由延遲付款,不得將採購檔案和契約中未規定的義務作為向供應商付款的條件。採購人延遲支付供應商款項的,應當支付逾期利息。
保障供應商合法權益
最佳化投訴辦事流程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拓展和運用 “政采雲”平台、浙江政務網、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等線上投訴接口,為供應商提供標準統一、高效便捷的線上維權服務。積極探索非強制性糾紛化解,通過約談、質證、調解等方式化解政府採購活動糾紛,對於需履行政府採購投訴處理程式的,在法定時限內做出處理決定並告知相關供應商。
依法依規實施行政處罰
各級財政部門加大對政府採購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對違法者依法嚴懲,實施政府採購行政處罰,應當依法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聽證權等,保證程式合法。堅持處罰和教育相結合原則,正確適用和區分從輕處罰、減輕處罰和不予處罰情形,做出的行政處罰應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形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及時將政府採購違法信息進行公告,督促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在政府採購活動中按照相關規定查詢、使用信用信息,維護守法供應商的合法權益,促進供應商守法誠信經營。
完善政府採購信用評價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積極深化完善採購人、代理機構、評審專家、供應商等政府採購各方主體信用評價,加強信用評價信息公開工作,可以根據信用評價結果合理最佳化對代理機構的監督檢查頻次。
本通知自2021年8月23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