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政府採購投標(回響)電子保函管理辦法(試行)》是為進一步落實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最佳化政府採購營商環境,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最佳化營商環境更好服務市場主體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20〕24號)、《財政部關於促進政府採購公平競爭最佳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20〕46號)、《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黑龍江省“十四五”最佳化營商環境規劃的通知》(黑政規〔2021〕2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2022年10月29日,黑龍江省財政廳發布《黑龍江省政府採購投標(回響)電子保函管理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政府採購投標(回響)電子保函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黑龍江省財政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各市(地)、縣(市)財政局,省直各預算單位,各政府採購供應商,各政府採購中心(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各政府採購社會代理機構、銀行、保險公司、擔保公司:
現將《黑龍江省政府採購投標(回響)電子保函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如遇到問題,請及時反饋省財政廳。
黑龍江省財政廳
2022年10月29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最佳化政府採購營商環境,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最佳化營商環境更好服務市場主體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20〕24號)、《財政部關於促進政府採購公平競爭最佳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20〕46號)、《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黑龍江省“十四五”最佳化營商環境規劃的通知》(黑政規〔2021〕2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政府採購投標(回響)電子保函(以下簡稱“電子保函”)是指以使用CA證書進行電子簽名的數據電文為介質,為政府採購投標(回響)供應商提供投標保證,通過黑龍江省政府採購網(以下簡稱“省政府採購網”)向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開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擔保憑證,包括銀行保函、保險保單、擔保保函等。
第三條 供應商是指向採購人提供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供應商通過省政府採購網申請開具電子保函。
第四條 黑龍江省財政廳公開徵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域內(不含港澳台)註冊的可開展非融資擔保類業務的銀行、保險公司、擔保公司等(以下簡稱“擔保方”),經審核合格後,擔保方通過省政府採購網為供應商線上開具電子保函。
第五條 按照“交易自願、風險自擔”的原則,供應商自主決定是否採取電子保函方式參與投標(回響),並自由選擇擔保方;擔保方自主決定是否為供應商提供電子保函服務;供應商和擔保方通過雙向選擇自願形成民事法律關係,雙方自行承擔民事責任及電子保函的風險。
第六條 財政部門為推行電子保函提供技術支撐,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
第二章 擔保方管理
第七條 擔保方應承諾履行電子保函明確的擔保責任。
第八條 在黑龍江省政府採購領域開展電子保函業務的擔保方由黑龍江省財政廳面向全國(不含港澳台)公開徵集。黑龍江省財政廳對擔保方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擔保方名單和有關信息在省政府採購網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擔保方簽署《黑龍江省政府採購投標(回響)電子保函業務擔保方承諾函》,有效期一年。擔保方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擔保方資質;
(二)具體方案及產品管理辦法;
(三)業務流程及聯繫方式;
(四)風險控制的主要措施;
(五)服務收費標準;
(六)與省政府採購網技術對接方式與方案;
(七)申請資料真實性承諾書。
第九條 擔保方應通過省政府採購網向參與政府採購活動的供應商公示或告知電子保函業務相關信息,包括授信額度、審核出具保函情況、收費標準、服務承諾等。
第十條 擔保方在受理開函申請時,應確保政府採購項目及相關當事人信息安全和保密。
第十一條 擔保方應具備線上受理開函申請、簽發電子保函的能力和資質,提供線上理賠申請渠道並及時線上反饋理賠處理結果。
第十二條 擔保方開具的電子保函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擔保方應在供應商提出開具電子保函申請後的2個工作日內(不包括申請當日)為供應商開具電子保函;
(二)在保函有效期內,經財政監管部門認定供應商在投標過程中存在違反採購檔案或政府採購相關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情形,採購人有權提出索賠申請,擔保方應在接到索賠申請後的3個工作日內(不包括申請當日)辦結;
(三)擔保方應定期向財政部門反饋電子保函業務的開展情況,包括存在問題和改進方案等。
第十三條 擔保方應確保在項目開標前,允許並接受供應商查詢、下載、列印電子保函;開標後,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可查詢、解密供應商的電子保函,對電子保函進行核驗。
第十四條 黑龍江省財政廳整理並發布擔保方反饋的電子保函式據,包括通過率、費率、受理時效等,為參與政府採購活動的供應商選擇擔保方提供參考。
第十五條 擔保方不得對已開具的電子保函單方面提出退保、註銷等要求。確需退保、註銷的,應向採購人、供應商提出申請,經採購人、供應商同意後解除擔保關係。
第三章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及供應商管理
第十六條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積極推動電子保函的套用,鼓勵供應商使用電子保函替代政府採購投標保證金。不得對辦理電子保函業務的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
第十七條 採購人未在電子保函有效期滿前提出索賠申請的,由擔保方註銷電子保函,採購人不得對註銷的電子保函提出索賠申請。
第十八條 供應商應通過省政府採購網開具電子保函,以保證開具電子保函的及時性和真實性。
第十九條 供應商採用電子保函作為保證方式的,須了解擔保方開函服務的工作周期,並在採購檔案規定的投標保證金繳納截止時間前,通過省政府採購網按照“一項目一保函”的原則申請開具電子保函,並對申請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條 供應商不得對已開具的電子保函單方面提出退保、註銷等要求。確需退保、註銷的,應向採購人、擔保方提出申請,經採購人、擔保方同意後解除擔保關係。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擔保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三年內在黑龍江省政府採購領域開展電子保函業務的資格。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照有關民事法律規定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為供應商提供虛假電子保函的;
(二)發布不實的通過率、費率、受理時效等信息的;
(三)未按承諾履行相應的責任和義務的;
(四)被供應商投訴成立3次以上的;
(五)出現重大違法違規情況或財務狀況惡化等較大運營風險的;
(六)泄露政府採購項目及相關當事人信息的;
(七)其他違法違規情形。
第二十二條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照有關民事法律規定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採用電子保函作為保證方式的供應商,設定其他資信證明條件的;
(二)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干預供應商自主選擇開具電子保函擔保方的;
(三)對辦理電子保函業務的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的;
(四)對核驗發現的虛假電子保函情況未及時上報財政監管部門的。
第二十三條 供應商提供虛假電子保函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等相關規定處理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因嚴重自然災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實施的緊急採購、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採購,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一年。如遇國家有關規定調整,本辦法規定與國家有關規定不一致的,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黑龍江省財政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