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政府採購電子履約保函管理辦法

2023年6月30日,黑龍江省財政廳發布《黑龍江省政府採購電子履約保函管理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政府採購電子履約保函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黑龍江省財政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各市(地)、縣(市)財政局,省直各預算單位,各政府採購中心(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各政府採購社會代理機構,各政府採購供應商,銀行、保險公司、擔保公司:
現將《黑龍江省政府採購電子履約保函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如遇到問題,請及時反饋省財政廳。
黑龍江省財政廳
2023年6月30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落實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最佳化政府採購營商環境,降低供應商參與政府採購活動成本,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最佳化營商環境更好服務市場主體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20〕24號)、《財政部關於促進政府採購公平競爭最佳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20〕46號)、《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黑龍江省“十四五”最佳化營商環境規劃的通知》(黑政規〔2021〕20號)和《黑龍江省財政廳關於進一步加大政府採購支持中小企業力度的通知》(黑財采〔2023〕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政府採購電子履約保函,是指以使用CA證書進行電子簽名的數據電文為介質,投保人發起投保申請,經採購人確認,由擔保方為投保人提供政府採購契約履約保證,向受益人開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擔保憑證。
前款所稱投保人是指中標(成交)供應商。擔保方是指銀行、保險公司、擔保公司。受益人是指與投保人簽署政府採購契約的採購人。
第三條電子履約保函服務應遵循“網上辦理、交易自願、風險自擔”的原則。政府採購電子履約保函的申請、受理、開具、索賠、賠償等業務均通過黑龍江省政府採購網(以下簡稱省政府採購網)辦理;供應商自主決定是否採用電子履約保函方式進行政府採購契約履約保證,自主選擇擔保方;擔保方自主決定是否為供應商提供電子履約保函服務;供應商和擔保方通過雙向選擇自願形成民事法律關係,雙方自行承擔民事責任及電子履約保函的風險。鼓勵擔保方為政府採購供應商提供成本較低、高效便捷的擔保產品。
第四條財政部門委託省政府採購網運維機構為推行電子履約保函提供技術支撐,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
第二章擔保方、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及供應商管理
第五條在黑龍江省政府採購領域開展電子履約保函業務的擔保方由黑龍江省財政廳(以下簡稱省財政廳)面向全國(不含港澳台)公開徵集。擔保方需提交以下申請材料報省財政廳審核:
(一)擔保方資質;
(二)具體方案及產品管理辦法;
(三)業務流程及聯繫方式;
(四)風險控制的主要措施;
(五)服務收費標準;
(六)與省政府採購網技術對接方式與方案;
(七)《黑龍江省政府採購電子履約保函業務擔保方承諾函》(見附屬檔案)。
省財政廳審核合格並進行公示後,可開展電子履約保函業務。
第六條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積極推動電子履約保函的套用,允許供應商使用電子履約保函替代政府採購履約保證金。不得對辦理電子履約保函業務的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
第七條採購人如需提出索賠申請的,應在電子履約保函有效期內提出。
第八條供應商採用電子履約保函作為保證方式的,需了解擔保方開函服務的工作周期,並在採購檔案規定的履約保證金繳納截止時間前,通過省政府採購網按照“一項目一保函”的原則申請開具電子履約保函,並對申請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九條供應商原則上不得對已開具的電子履約保函單方面提出退保、註銷等要求。如供應商因保函/保單文本有誤需重開保函/保單,或供應商履約完成需在保函/保單到期日前註銷保函,需由供應商提出申請,並與擔保方、採購人三方達成一致意見,方可重開保函或解除擔保關係。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條全省各級財政部門為政府採購電子履約保函的監管部門,對本級政府採購電子保函擔保業務各方當事人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全省各級財政部門應將供應商、金融機構、採購人等電子履約保函各方當事人納入政府採購信用評價考核範圍。涉及擔保方的違法違規問題,供應商、採購人應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財政部門移交給擔保方所在地的金融監管部門處理。
第十一條省財政廳委託省政府採購網運維機構整理並發布擔保方反饋的電子履約保函式據,包括通過率、費率、受理時效等,為參與政府採購活動的供應商選擇擔保方及各級財政部門監督管理提供參考和依據。
第十二條擔保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財政廳將其從合格擔保方名單中清除,三年內不予受理其在黑龍江省政府採購領域開展電子履約保函業務的申請:
(一)為供應商提供虛假電子保函的;
(二)發布不實的通過率、費率、受理時效等信息的;
(三)未公開費率或未執行公開的費率標準的;
(四)未按承諾履行相應的責任和義務的;
(五)被供應商投訴成立3次以上的;
(六)出現重大違法違規情況或財務狀況惡化等較大運營風險的;
(七)泄露政府採購項目及相關當事人信息的;
(八)其他違法違規情形。
擔保方的上述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照有關民事法律規定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存在下列行為:
(一)對採用電子保函作為保證方式的供應商,設定其他資信證明條件;
(二)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干預供應商自主選擇開具電子保函擔保方;
(三)對辦理電子保函業務的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
(四)對核驗發現的虛假電子保函情況未及時上報財政監管部門;
(五)其他違法違規情形。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上述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照有關民事法律規定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承擔刑事責任;屬於公職人員的,依規依紀依法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十四條因嚴重自然災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實施的緊急採購、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採購,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一年。如遇國家有關規定調整,本辦法規定與國家有關規定不一致的,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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