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政府採購領域最佳化營商環境提升措施

海南省政府採購領域最佳化營商環境提升措施

《海南省政府採購領域最佳化營商環境提升措施》是海南省財政廳於2023年10月10日印發的措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政府採購領域最佳化營商環境提升措施
  • 頒布時間:2023年10月10日
  • 發布單位:海南省財政廳
印發通知,措施全文,

印發通知

海南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海南省政府採購領域最佳化營商環境提升措施》的通知
瓊財采〔2023〕981號
各省直預算單位、市縣財政局、代理機構、評審專家:
為進一步深化政府採購制度改革,全面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最佳化營商環境決策部署,著力推進政府採購領域最佳化營商環境提升工作,現將《海南省政府採購領域最佳化營商環境提升措施》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海南省財政廳
2023年10月10日

措施全文

海南省政府採購領域最佳化營商環境提升措施
為進一步深化政府採購制度改革,全面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最佳化營商環境決策部署,著力推進我省政府採購領域最佳化營商環境提升工作,提出如下提升措施:
一、工作目標
通過深化“放管服”改革、推進全流程電子化、發揮政
府採購政策功能、破除隱形壁壘、加強綜合管理等方面持續發力,著力構建更加公平、透明、高效、便利的政府採購營商環境,促進政府採購營商環境評價指標最佳化提升,為我省加快建設一流營商環境提供有力支撐。
二、提升措施
(一)持續“放管服”,最佳化政府採購營商環境“深度”
1.全面推行“信用+承諾”準入管理。除有特殊規定和要求外,採購檔案和採購公告中不再要求供應商提供相關財務狀況、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繳納情況資格證明材料,改為提供相關承諾函。供應商承諾函不實的,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責任單位:採購人、代理機構。自2023年12月1日起推行。)
2.取消投標(回響)保證金。400萬元以下的政府採購項目,一律不收取投標(回響)保證金;400萬元(含)以上的政府採購項目,鼓勵不收取投標(回響)保證金,確需收取的,收取的投標(回響)保證金不得超過採購項目預算金額的0.5%。(責任單位:採購人、代理機構。自2023年12月1日起推行。)
3.最大限度簡化投標(回響)要求。採購檔案載明的投標(回響)要求應當清楚明了、含義準確,對於不允許偏離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應當在採購檔案中以醒目的方式標明。不得因裝訂、紙張、檔案排序、文字表述等非實質性的形式問題限制和影響供應商投標(回響)。不得將形式上的輕微瑕疵列為投標無效條款。(責任單位:採購人、代理機構。持續推進。)
4.推進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信息公開。政府採購契約的雙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契約,依法確需變更政府採購契約內容的,應當在契約變更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海南省政府採購網發布政府採購契約變更公告,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信息和其他依法不得公開的信息除外。政府採購契約變更公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原契約編號和名稱、變更後的補充契約文本、契約變更時間、變更公告日期等。(責任單位:採購人、代理機構。自2023年12月1日起推行。)
5.完善中標、成交結果信息公開。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法、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以及《政府採購信息發布管理辦法》等法律制度規定,進一步做好信息公開工作。除單一來源採購項目外,項目採購在公告中標、成交結果時,應當同時公告中標、成交供應商的評審報價或者總得分,並公告供應商未通過資格審查、符合性審查的理由。(責任單位:採購人、代理機構。自2023年12月1日起推行。)
(二)全面“電子化”,最佳化政府採購營商環境的“廣度”
6.實行招投標檔案全面電子化。採購人、代理機構應當提供免費電子採購檔案,不得強制要求供應商購買紙質採購檔案和提交紙質投標(回響)檔案。(責任單位:採購人、代理機構。持續推進。)
7.推進政府採購全流程電子化。政府採購電子化交易平台應當具備“發布電子採購檔案、線上提交投標(回響)檔案、電子開標、電子評審”等功能,免費提供電子保函接入服務,明確接入條件和數據標準,推動電子保函套用。擴大不見面開標和遠程異地評標範圍。(責任單位:各級財政部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持續推進。)
8.最佳化款項支付時效。支持供應商線上提交發票和查詢付款信息。對於滿足契約約定支付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發票後5個工作日內將資金支付到契約約定的供應商賬戶。採購人不得以機構變動、人員更替、政策調整等理由延遲付款,不得將採購檔案和契約中未規定的義務作為向供應商付款的條件。(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海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採購人。持續推進。)
(三)發揮政策功能,最佳化政府採購營商環境“溫度”
9.強化工程項目政府採購政策功能落實。超過400萬元的政府採購工程項目中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預留份額由30%以上階段性提高至40%以上的政策延續至2025年底。(責任單位:採購人、代理機構。持續推進。)
10.強化貨物服務項目政府採購政策功能落實。在繼續執行財庫〔2020〕46號文基礎上,貨物服務採購項目未預留份額專門面向中小企業採購的,採購人、代理機構應當給予小微企業的價格扣除優惠提高至10%-20%,採購人結合採購標的相關行業平均利潤率、市場競爭狀況等從高選擇價格扣除比例。對於不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預留採購份額的項目,採購檔案應當說明具體原因和情形。(責任單位:採購人、代理機構。持續推進。)
(四)破除隱形壁壘,最佳化政府採購營商環境“跨度”
11.清理各類隱形門檻壁壘和不合理限制。具體包括:是否存在以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股權結構,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是否對內外資企業在中國境內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區別對待;是否存在要求供應商必須在項目所在地或採購人所在地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等排斥外地企業的行為;是否存在違規設定供應商備選庫、資格庫、名錄庫等情形;是否存在設定或者變相設定供應商規模、成立年限等門檻;是否存在面向小微企業預留政府採購份額等政府採購政策落實不到位等問題。(責任單位:各級財政部門、採購人、代理機構。持續推進。)
12.規範保證金收退行為。具體包括:是否存在收取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保證金;是否存在限制供應商繳納提交保證金形式;是否存在指定出具保函的金融機構或擔保機構;是否存在超比例收取保證金;是否存在未在法定時限內退還保證金等。(責任單位:各級財政部門、採購人、代理機構。持續推進。)
13.核查資金支付時效。具體包括:是否在規定時間內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是否在規定時間內發布中標(成交)結果;是否在規定時間內簽訂採購契約;是否在規定時間內支付採購資金;是否按照規定支付預付款等。(責任單位:各級財政部門、採購人、代理機構。持續推進。)
(五)加強綜合管理,最佳化政府採購營商環境“力度”
14.強化採購人主體責任。採購人要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建立健全本單位內控管理制度和採購需求管理機制,確保採購行為的規範性和有效性。在政府採購活動相關環節中,採購人應充分說明採購需求的合規性、合理性,明確確認投標參數對招標參數的回響情況。(責任單位:採購人。持續推進。)
15.晾曬代理機構執業情況。加強數據運用,分類公布監督檢查情況、專職從業人員考試情況等代理機構執業情況信息,為採購人選擇代理機構提供依據,促進代理機構進一步提升執業水平。(責任單位:省財政廳。持續推進。)
16.加強投標評審管理。供應商應在投標(回響)檔案中如實描述技術商務情況,真實填寫回響(偏離)情況。除採購檔案有特殊規定外,對主要技術商務或回響(偏離)情況不如實描述的,可按無效投標(回響)處理,涉及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按相關法律規定處理。資格性審查、符合性審查不通過或投標無效的,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或評審專家應在評審報告中註明不通過或投標無效的具體原因。除價格評審外,其他評審扣分的,評審專家應在評審報告中註明扣分分值、扣分理由和依據。除客觀評審項外,針對同一供應商的同一評審項,評審專家的評分分值偏離幅度不得超過該評審項平均分值的30%,否則,該項評審意見無效。(責任單位:採購人、代理機構、評審專家。自2023年12月1日起推行。)
17.開展履職互評。依託政府採購電子化平台,開展代理機構、評審專家線上履職互評,研究建立其他採購當事人之間的履職評價機制。(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海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持續推進。)
18.加強培訓宣傳。通過線上線下授課、座談等多種形式,開展對採購人、代理機構、評審專家的培訓指導。鼓勵各級財政部門以漫畫、視頻、宣傳冊、宣講等多種形式宣傳政府採購政策,營造政府採購營商環境的良好氛圍。(責任單位:各級財政部門。持續推進。)
各市縣財政部門、採購人、代理機構、評審專家要高度重視營商環境工作,細化工作要求,壓緊壓實責任,確保各項要求落實到位,對政策落實不力、被投訴舉報查證屬實,影響營商環境的反面典型案例將進行約談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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