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市最佳化營商環境若干規定

《三亞市最佳化營商環境若干規定》是2021年2月8日印發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三亞市最佳化營商環境若干規定
  • 頒布時間:2021年2月8日
  • 實施時間:2021年3月13日
規定全文
三亞市最佳化營商環境若干規定
(2021年2月8日三亞市人民政府令第7號公布 自2021年3月13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推進政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根據《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結合三亞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領導,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最佳化營商環境第一責任人。
市、區發展改革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組織、協調、指導最佳化營商環境日常工作,有關政府部門、公用企事業單位依照各自職責,做好最佳化營商環境的相關工作。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於每年二月前公布年度最佳化營商環境計畫、目標、任務和措施,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市、區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定期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
第四條 按照政策從優的原則,其他行政區域最佳化營商環境政策優於本市相關規定的,鼓勵在本行政區域適用。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主動對接更高標準,及時出台本行政區域具體實施辦法、措施。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除外。
第五條 本市發揮重點園區的示範引領作用,支持重點園區先行先試最佳化營商環境改革措施。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範疇,建立工作激勵機制。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功能定位、發展規劃以及生態環境等相關規定,制定產業引導政策,並向社會公開。
第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梳理本單位實施的各項優惠政策和產業促進政策,制定惠企政策彙編向社會主動公開,將政策兌現事項納入政務服務事項管理,在市、區政務服務大廳或者全市統一的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實施集成服務。
需要使用財政資金兌現獎勵、資助、補貼等政策的,由市、區人民政府按規定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探索可以免予申報直接享受相關惠企政策。
第九條 市投資促進部門應當建立招商促進網路,建立健全招商引資統籌協調、考核激勵、跟蹤服務機制。
第十條 本市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規章、規範性檔案,應當充分聽取相關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和企業家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 本市培育和發展各類行業協會、商會,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不得設定行業協會、商會限制登記條件。
第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財政扶持、金融支持、公共服務、費用減免等方面制定專項政策,並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專項資金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營造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環境,保障中小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支持中小企業創業創新。
本市支持商業銀行增加對民營企業、中小微企業的信貸投放,建立民營企業、中小微企業服務綠色通道,合理增加中長期貸款和信用貸款支持,縮短貸款審批時間,具體實施辦法由市金融發展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 本市建立健全融資擔保體系,加大對融資擔保行業的扶持力度。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要堅持保本微利原則,為小微企業融資增信,逐步減少反擔保等要求,降低小微企業綜合融資成本。
第十四條 本市推廣以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保函、金融機構保函、保證保險等替代現金繳納涉企保證金,支持企業按照規定自主選擇涉企保證金的繳納方式。
第十五條 本市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嚴厲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的行為。完善智慧財產權創新發展的激勵政策措施,加強智慧財產權研發、成果轉化的政策支持,探索推進智慧財產權證券化。
第十六條 本市創新和完善人才工作機制,打造規範高效的人才“一站式”服務平台,為人才引進、落戶、交流、評價、諮詢等提供便利化專業服務;構建更科學合理的職稱評價體系,激發人才活力;加大對人才住房、醫療、子女教育等資源的供給。
本市建立健全不受地域、戶籍、身份、檔案、社保、人事等限制的柔性人才引進機制,完善人才創業激勵機制。
第十七條 本市建設和完善政務服務體系,提升政務服務大廳服務功能,實行一窗受理,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政務服務和公共服務事項全部納入一體化線上平台進行辦理,並完善監督考核機制。
第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按照有利於市場主體的原則依法辦理政務服務事項,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除法律、法規、規章有明確規定的情形外,視窗工作人員不得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事項不予收件,視窗工作人員不予收件的,各部門應當加強核實監督;
(二)按照辦事指南的規定辦理政務服務事項,不得對市場主體提出辦事指南規定以外的要求;辦事指南中的辦理條件、所需材料不得含有其他、有關等模糊性兜底要求;
(三)需要進行現場踏勘、現場核查、技術審查、聽證論證的,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完成,不得推諉、拖延;
(四)能夠通過政府部門之間信息共享獲取的材料,不得要求市場主體提供;
(五)線上辦理和線下辦理標準應當一致,已線上收取規範化電子材料的,不得要求申請人再提供紙質材料;
(六)同一政務服務事項在同等情況下,應當同標準受理、同標準辦理,不得差別對待。
第十九條 在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新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區域,由市、區人民政府按照管理許可權組織相關部門對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環境影響評價、節能評價、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震安全性評價、水資源論證等評估評價事項實行區域評估。
各市場主體在已經完成區域評估的開發區、工業園區、新區等實施項目的,不再單獨開展上述評估,可以無償使用評估結果。國家和本省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條 證明事項應當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依據,實行動態清單管理,向社會公開。設定證明事項依據調整的,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自相關規定公布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清單更新。
證明清單之外,任何政府部門、公用企事業單位和服務機構不得索要證明。
探索建設無證明城市。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清理市場主體和民眾在辦理行政審批、公共服務等事項所需的證明材料,通過直接取消或電子證照核驗、數據共享、部門間協查、書面告知承諾、部門自行調查核實以及其他材料替代等方式,逐步實現市場主體和民眾在辦理行政審批、公共服務等事項時無需提交證明材料的辦事方式。
第二十一條 本市建立政務服務差評和投訴問題調查核實、督促整改和反饋機制。對實名差評事項,業務辦理單位應當在一個工作日內聯繫核實;對於情況清楚、訴求合理的事項,業務辦理單位應當立即整改;對於情況複雜、一時難以解決的事項,業務辦理單位限期整改,整改後由12345政府服務熱線及時向市場主體和民眾反饋,確保“差評”件件有整改、有反饋。
市政務服務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對實名差評整改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二條 本市完善不動產登記服務平台建設,推行“網際網路+不動產”登記,實行交易、繳稅、登記“一窗受理,並聯審批”。推廣套用不動產電子證書、證明,推行在商業銀行申請不動產抵押權登記等便利化措施。
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登記服務參照前款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市通過國際貿易單一視窗,為申報人提供進出口貨物申報、運輸工具申報、稅費支付、貿易許可和原產地證書申領等申報事項的全流程電子化服務,並推廣信用保險、出口退稅等套用。
各收費主體應當在國際貿易單一視窗公開收費標準,實現口岸相關市場收費“一站式”查詢和辦理。口岸、發展改革、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加強口岸收費管理。
依託國際貿易單一視窗,推動與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其他國家、地區的申報接口的對接,促進信息互聯互通,便利企業開展跨境業務。
第二十四條 本市推動最佳化口岸監管,推行進出口貨物“提前申報”等便利化通關措施,鼓勵企業提前辦理申報手續。對於申報通關存在差錯的,按照容錯機制處理。對符合條件的企業,依照有關規定實行先驗放後檢測、先放行後繳稅、先放行後改單等管理。
運用各類口岸通關便利化措施,壓縮貨物口岸監管和港航物流作業時間,實現通關與物流各環節的貨物狀態和支付信息可查詢,便利企業開展各環節作業。
第二十五條 本市推行套用電子稅務局,推廣稅費業務容缺辦理,進一步精簡稅費辦理資料和流程,減少納稅次數和稅費辦理時間,加強稅收政策宣傳輔導,提高稅務服務質效。
第二十六條 供排水、電力、燃氣、通信等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確保接入標準、服務標準公開透明,並提供相關延伸服務和“一站式”服務,推行不動產登記與水、電、氣、通信並聯辦理,鼓勵為市場主體提供全程代辦服務。
公用企事業單位同步申請多種市政接入的,由住建部門牽頭,自然資源和規劃、交通、綜合行政執法、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政府部門通過網上申報、並聯審批等方式提供便利,壓減辦理時限,簡化申報材料。
第二十七條 本市加快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建立自貿港法律服務平台,健全多元化解矛盾糾紛解決機制,依法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各部門負責根據國家、省相關規定編制本部門監管事項目錄清單,明確監管主體、監管對象、監管措施、處理方式等,將監管事項目錄清單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備案,並向社會公開。監管事項目錄清單實行動態調整。
基於監管對象信用狀況及風險程度等,對市場主體實施差異化分類監管。對一般領域實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模式,“雙隨機、一公開”隨機抽查的比例頻次、被抽查機率應當與抽查對象的信用等級、風險程度掛鈎,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抽查情況以及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對重要領域依法依規實行全覆蓋的重點監管。
第二十九條 市、區各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制定年度行政執法檢查計畫,並於每年一月底前向社會公布。年度行政執法檢查計畫應當包括檢查主體類別、檢查對象範圍、檢查方式、檢查項目和檢查比例等內容。
第三十條 除下列情形外,同一行政執法部門對同一市場主體的行政執法檢查間隔時間一般不少於60日:
(一)辦案類的執法檢查;
(二)對農貿市場、街邊、機場、車站、碼頭等區域不特定對象的一般性巡查;
(三)被列入信用黑名單的;
(四)國家和本省安排的行政執法檢查;
(五)出現危害社會公共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者其他緊急情況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執法檢查時限要求另有規定的。
第三十一條 本市在行政執法檢查中推行檢查單制度。市、區各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法制定或者執行本行業、本領域行政執法檢查單,明確檢查內容、檢查方式和檢查標準等,相關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中不得擅自改變檢查事項。
第三十二條 推進行政機關之間監管標準互通、執法信息互聯、處理結果互認,嚴禁多頭執法、越權執法、過度執法。同一部門的日常監督檢查原則上應當合併進行;不同部門的日常監督檢查能夠合併進行的,可以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與行業主管部門會同實施聯合檢查。
第三十三條 行政機關採用非強制手段和措施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開展清理整頓、專項整治等活動,應當嚴格依法進行,除涉及人民民眾生命安全、發生重特大事故或者舉辦國家重大活動,並報經有權機關批准外,不得在相關區域採取要求相關行業、領域的市場主體普遍停產、停業的措施。採取普遍停產、停業等措施的,應當提前書面通知市場主體或者向社會公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本市建立健全市場主體輕微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包容審慎監管制度,明確輕微違法違規經營行為的具體情形,並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具體辦法由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會同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制定與外商投資相關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及時公布相應的英文譯本或者摘要。
第三十六條 本市推進完善市場化、法治化的破產制度。支持人民法院探索建立重整識別、預重整等破產拯救機制,探索破產案件繁簡分流、簡易破產案件快速審理等機制,簡化破產流程。
依法支持市場化債務重組,及時溝通解決企業破產過程中的問題。
建立完善不良資產處置平台,為有市場價值的市場主體擴大投融資渠道,加速不良資產處置,實現破產財產價值最大化,降低債務重組成本。
第三十七條 本市對人民法院設立破產案件援助資金給予支持,保障破產管理人依法履行職責,確保困境企業通過破產程式實現有效救治及有序退出。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12345”政府服務熱線和市、區發展改革部門等渠道反映營商環境問題。
市、區發展改革部門完善企業服務體系和服務平台建設,建立營商環境訴求受理和分級辦理“一張網”。
第三十九條 本市建立營商環境觀察員制度,營商環境觀察員應當充分發揮作用,可以通過提出意見建議、評議報告、參與政策制定等方式參加最佳化營商環境相關工作。
鼓勵單位和個人提供損害營商環境問題線索,對調查屬實的,按規定給予獎勵,具體辦法由市發展改革部門制定。
第四十條 市、區發展改革部門建立營商環境專員制度,採取下列方式開展最佳化營商環境監督工作:
(一)組織實施重點檢查、專項檢查、個別抽查;
(二)受理投訴舉報,開展個案調查,對損害營商環境的行為,提出整改意見並督促整改落實,對損害營商環境的典型案例定期進行通報;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監督方式。
第四十一條 對不履行最佳化營商環境職責或者損害營商環境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追究責任。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自2021年3月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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