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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營商環境的改革最佳化和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公共服務單位、行業協會、商會及其工作人員提供涉及市場主體利益的服務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二條 區縣(市)人民政府和園區管委會應當加強對本轄區內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領導,區縣(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為本行政區域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第一責任人。區縣(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情況。
市發展改革委是本市行政區域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主管部門,牽頭推進全市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負責草擬最佳化營商環境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草案,協調解決最佳化營商環境方面的重大疑難和共性問題。
市直相關部門、區縣(市)人民政府和園區管委會及其部門應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共同做好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應當在政策宣傳解讀、基層政務服務、行業指導保障、配套設施建設等方面提供便利服務,將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與基層治理緊密結合,打通“最後一公里”。
各類市場主體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誠實守信,積極承擔社會責任,共同推進營商環境最佳化提升。
第三條 發揮營商環境評價對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以評促改,以評促優的督促作用。市發展改革委根據國家和省營商環境評價要求,牽頭組織市直相關部門、區縣(市)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接受評價,同時牽頭組織對區縣(市)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定期開展營商環境評價,將市場主體和社會
公眾滿意度作為評價的重要內容。市最佳化營商環境協調事務中心具體負責組織對區縣(市)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定期開展全市營商環境評價工作,建立健全營商環境評價機制及指標體系相關工作。開展營商環境評價,不得影響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增加市場主體負擔。
第四條 新聞媒體應當及時、準確宣傳最佳化營商環境的措施和成效,為最佳化營商環境創造良好輿論氛圍。市最佳化營商環境協調事務中心負責全市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宣傳推介,會同有關部門承擔最佳化營商環境政策宣傳等工作。市直相關部門、區縣(市)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應當加強政策宣傳、諮詢和解讀,提高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履職能力,引導市場主體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不斷增強全社會的法治意識,為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提供基礎性支撐。
第五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負責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相關部門應當對本規定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將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區縣(市)人民政府建立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激勵機制,對在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六條 市直相關部門、區縣(市)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應當加強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隊伍建設,加強相關人員培訓教育;對標國家營商環境評價指標先進地區,組織有針對性和實效性的學習和最佳化提升;提升各級各部門營商環境工作人員專業素質,定期組織學習最佳化營商環境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各地的先進經驗舉措。
第二章 市場環境
第七條 市直相關部門、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為市場主體登記註冊提供便利,大力推廣“領照即開業”,精簡企業開辦審批材料、環節,壓縮辦理時間,實現“零收費”。市場主體可以自主選擇全市統一的政務網路平台或者實體大廳視窗辦理登記註冊。
相關部門對轉移來長的市場主體,經原所在地省級、市級部門依法認定的相關許可、認證、評級資質,除許可機關已明確經營區域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直接予以認定。
最佳化辦理企業註銷程式。市場監管部門簡化企業註銷流程,編制、公布統一的企業註銷操作指南,推行企業註銷全程電子化,完善容錯機制,壓縮註銷登記和公告時間。稅務部門最佳化企業清稅註銷程式,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提供“承諾制”容缺辦理服務。
第八條 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與同級法院建立常態化府院協調機制,協同解決企業破產過程中涉及的有關重大問題。區縣(市)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與市中級人民法院建立常態化府院協調機制。
第九條 市直相關部門、區縣(市)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實行
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和公平競爭審查制度。除法律、法規明確禁止準入的行業和領域外,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民企、外資等社會資本設定附加條件;
(二)在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等活動中違規限制或者排斥各類所有制和不同地區市場主體參與;
(三)要求外地企業在本地開展經營活動時必須設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
(四)其他限制或者排斥公平競爭的行為。
第十條 市直相關部門、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要依職責加強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管,堅決打擊招標投標活動中的圍標串標、違法轉包分包等違法違規行為,營造公平、公正的招標投標市場環境。大力推進公共資源交易電子化進程和大數據套用,加快實現招投標全流程電子化,加速探索遠程異地評標。
第十一條 市直相關部門、區縣(市)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在法定許可權內制定招商引資優惠政策承諾,招商引資優惠政策和承諾的條件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不得以政府換屆、領導人員更替等理由違約。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原因需要改變承諾和約定的,應當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進行,並依法對投資人予以補償。
市直相關部門、區縣(市)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應當建立項目落地保障機制和承諾辦結制度,實行項目跟蹤服務責任制,及時協調解決項目許可、要素保障、建設和生產經營中的相關問題。持續開展“新官不理舊賬”整治,確保市場主體依法取得的建設用地權屬清晰、安置補償到位以及沒有其他法律、經濟糾紛。
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不得違約拖欠市場主體的貨物、工程、服務等賬款,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防範和治理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拖欠市場主體賬款的長效機制。
第十二條 市直相關部門、區縣(市)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應當編制並公布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實施標準化動態管理。
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許可時,採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託開展的評審、審查、核驗等技術性服務,應當依法依規選擇服務機構,禁止向行政許可申請人收取技術性服務費用。
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行政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主管的社會組織及其開辦的企業,不得開展與本部門行政許可相關的面向市場主體收費的中介服務。
政府部門對符合資質條件的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結果應當互通互認,不得要求重複評估。
第十三條 相關部門應當引導行業協會、商會制定自律機制並組織實施,規範會員行為,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行業協會、商會不得從事以下行為:
(一)通過制定行業規則或者其他方式壟斷市場、妨礙公平競爭;
(二)利用評比、達標、表彰等活動,向參加對象收取費用;
(三)發布行業內指導價、基準價、參考價、推薦價等具有引導性的價格;
(四)依託政府部門、利用壟斷優勢和行業影響力等強制或變相強制市場主體入會或阻礙其退會;
(五)未經規定程式變更或提高會費標準;
(六)以加強行業自律等名義強制或變相強制收取押金、保證金;
(七)其他損害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十四條 市直相關部門應當向“信用長沙”全量推送信用信息,完善信用信息歸集工作,建立完善市場主體信用檔案,推進個人信用積分管理,建立健全個人信用評價標準體系,為守信主體提供“容缺受理”等公共服務便利,依據已經出台的實施細則對失信主體實施聯合懲戒,完善市場主體信用修複製度和信用信息異議投訴制度,對完成信用修復的市場主體,信用懲戒部門應當及時公布修復結果。
第十五條 積極穩步推進“一圈兩場三道”(15分鐘生活圈,停車場、農貿市場,人行道、腳踏車道、歷史文化步道)建設;積極引導和支持企業加大研發投入,激發創新創業活力;最佳化外國人來華工作和居留審批服務、建立海外人才工作和創業綠色通道,提高人才流動便利度;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提高市場開放度;完善教育、醫療、養老體系建設,提高基本公共服務民眾滿意度;優環境,重生態,提高空氣、水體、土壤質量和森林覆蓋率;不斷推進
交通基礎設施的規劃與建設,構建立體互聯的綜合交通體系。
第三章 政務服務
第十六條 進一步最佳化服務流程,無法律、法規、規章依據規定的環節、材料不得增設,依法依規探索實施免費幫代辦等工作機制。相關部門應當運用大數據分析和評估辦理情況,及時改進政務服務事項辦理流程。
以“一件事一次辦”改革為主線,強化“三集中三到位”和“綜合窗”改革,推動按個人和法人事項“任意視窗無差別受理”,推廣企業開辦、不動產登記、水電氣報裝等綜合窗設定,實施“前台綜合受理、後台分類審批、綜合視窗出件”的管理模式。
相關部門在提供公共服務時,應當推行預約、輪休等方式,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錯時、延時服務和節假日受理、辦理服務。鼓勵有條件的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園區管委會結合各地實際,探索在政務服務大廳等實體場所增設24小時自助服務,實現政務服務7×24小時全天候“不打烊”。
積極推進跨區域、跨層級、跨部門的同城通辦、異地可辦模式,實現政務服務、民生服務觸角全面延伸至區縣(市)、鄉鎮(街道)、村(社區),努力推進“就近辦”。
第十七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生產、經營、生活密切相關的政務服務事項和公共服務事項全部納入市“網際網路+政務服務”一體化平台受(辦)理。推進跨部門、跨地區、跨層級政務信息數據聯通和資源共享,市直相關部門、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園區管委會自建業務系統實現與市“網際網路+政務服務”一體化平台無縫對接,並嚴格貫徹執行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相關檔案精神,不斷完善相關工作。
進一步通過科技賦能完善服務手段,全面推行“網際網路+政務服務”,推行網上辦、掌上辦,全市各級各部門移動端所有對外服務逐步關停,實現向“我的長沙”移動綜合服務平台整合,做到網際網路端、移動端、自助終端在政務服務中的全覆蓋。
行政機關自行建設或委託第三方建設的,要求服務對象使用的智慧型化、信息化平台或系統,需要服務對象配套終端設備並增加其負擔的,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行政機關應當提供終端設備的相關技術標準,服務對象可以自主採購終端設備。
第十八條 最佳化工程建設項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領域的重大工程)審批流程,推行並聯審批、多圖聯審、聯合竣工驗收等方式,簡化審批手續,提高審批效能。全面推行“多測合一”、“多驗合一”改革。
市人民政府統籌組織對一定區域內節能評估審查、壓覆礦產評估、質地災害評估、環境影響評價、通航影響評價、水資源論證、水保方案評價、洪水影響評價、
安全預評價、地震安全評價、氣候可行論證、地下文物評審等事項進行統一評估,符合區域評估成果條件的,對應的市級行政審批職能部門要依法簡化審批環節、申請材料或者不再進行單獨評估評審,對相應的行政審批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嚴格執行建設項目區域評估評審相關檔案精神,區域評估的費用不得由市場主體承擔。
第十九條 最佳化不動產登記綜合窗設定,推行不動產登記與水、電、氣用戶變更聯動辦理,供水、供電、供氣等相關部門應當配合辦理。市場主體在商業銀行辦理
不動產抵押貸款的,可以委託商業銀行直接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手續,不動產登記機關應當配合。創新登記模式,全面實施“
網際網路+不動產登記”。
第二十條 建立和實施涉企
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制度,實行動態管理,收費目錄清單向社會公開。禁止擅自收費、越權收費、超標準收費和重複收費,按照國家和省的統一部署,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出台的相關政策。
市、區縣(市)稅務部門應當簡化稅收征管程式,推行網上辦稅,保證市場主體及時享受相關減稅、免稅、出口退稅等政策。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開徵、多征、少征、停徵、提前徵收、延緩徵收稅款。嚴格規範市場主體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程式,禁止違法壓低或者抬高納稅信用等級。
第二十一條 市直相關部門、區縣(市)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應當完善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建立“政銀擔”合作與風險共擔機制。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擔保費率應不高於國家規定的標準,並逐步降低。
市直相關部門、區縣(市)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應當制定激勵措施,引導金融機構強化小微市場主體融資服務;應當積極拓寬融資渠道,為企業債券融資、票據融資和資本市場融資創造便利條件。
長沙銀行、長沙農村商業銀行應當積極發揮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作用,創新產品最佳化服務,普惠金融服務小微企業,緩解民營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
第二十二條 市直相關部門和相關園區管委會應當按照國家促進跨境貿易便利化的有關要求,最佳化簡化通關流程,提升口岸管理信息化、智慧型化水平,提高通關效率,清理規範口岸收費,降低通關成本,推動口岸和國際貿易領域相關業務統一通過國際貿易“單一視窗”辦理。
第四章 監管執法
第二十三條 市直相關部門、區縣(市)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應當全面落實行政執法“三項制度”(行政執法公示、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加強信息互通共享,規範執法自由裁量權,禁止違法對市場主體採取停產、停業、停水、停電等措施,進一步提高公正文明執法水平。
市直相關部門、區縣(市)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應當制定涉及市場主體的檢查事項清單並對社會公開。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不得對市場主體實施行政檢查。執法機關實施執法檢查應當編制年度常規性的檢查和專項檢查,明確檢查任務、依據、時間和方式等。同一系統的上級執法機關已對同一市場主體實施檢查的,非因特殊緊急情況,下級機關不得就同類事項重複檢查。
第二十四條 除特殊重點領域外,日常監管領域原則上應當嚴格執行監管過程中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抽查檢查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的“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模式。
同一部門對市場主體實施的多項監督檢查應當合併進行,不同部門對市場主體實施的多項監督檢查可以由本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聯合進行。禁止選擇性檢查、重複檢查、頻繁檢查等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市直相關部門、區縣(市)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應當對新產業、新業態、新產品採取包容審慎的監管措施,同時大力推進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綜合研判信用狀況的基礎上,以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行業信用評價結果等為依據,對監管對象進行分級分類,根據信用等級高低採取差異化的監管措施。確需依法採取監管措施的,應當遵循相關法定程式,監管方式應當與監管事項特點相適應,監管強度應當與存在風險相匹配。
第二十六條 對於民眾反映意見大、舉報屬實的,有損害、侵害、危害人民民眾生產、生活安全的企業、行為或產品,應當嚴格依法依規進行執法處罰。
第五章 法治保障
第二十七條 市直相關部門、區縣(市)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應當建立健全民營企業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和協會商會訴前調解機制,嚴格貫徹執行依法保障和服務民營企業健康發展、
非公有制經濟領域維權相關檔案精神,促進和引導民營企業依法經營、依法治企、依法維權,促進產權平等保護,激發和弘揚企業家精神 ,切實保護民營企業產權和企業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
檢察機關應當加強與園區管委會的溝通和協調,充分發揮檢察聯絡室職能,推動檢察聯絡室建設逐步走向制度化、規範化和科學化。
嚴禁違反法定許可權、條件、程式對市場主體的財產和企業經營者個人財產實施查封、凍結和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依法確需實施前述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限定在所必需的範圍內。監察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應當依法保障企業合法經營,嚴禁利用職權非法干擾企業生產經營。需要企業經營者協助調查的,應當依法保障其合法的人身、財產權益。
禁止在法律、法規規定之外要求市場主體提供財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攤派行為。市場主體有權拒絕任何形式的攤派。
市直相關部門、區縣(市)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應當保障市場主體正常的建設施工和生產經營活動,公安機關等部門對哄搶財物、強攬工程、阻工、強買強賣、欺行霸市等違法行為依法及時處置。
第二十八條 市直相關部門、區縣(市)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應嚴格貫徹執行新形勢下進一步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
智慧財產權糾紛多元調解相關檔案精神,依法保護市場主體的投資、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法查處侵犯企業商標、專利、著作權、商業秘密等智慧財產權以及損害企業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違法行為。鼓勵在園區設立智慧財產權工作站,就近解決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和保護需求。
第二十九條 市直相關部門、區縣(市)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應當按照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係的要求,充分尊重市場主體意願,增強針對性和有效性,充分發揮營商環境特約監督員和監測點監督職能作用,採取定期召開座談會等方式及時聽取市場主體的反映和訴求,了解市場主體生產經營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並依法幫助其解決。建立健全政企溝通機制,嚴格執行涉企政策聽取企業家意見相關檔案精神,確保涉企政策的科學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條 依託由中共
長沙市委黨校、市社會主義學院設立的長沙市經理進修學院,根據自願原則,定期組織企業中高層管理人員開展針對政府各項政策、模擬事項辦理程式等方面的相關培訓,及時宣傳涉企政策和最佳化營商環境有關改革成效。
區縣(市)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應當建立企業幫扶機制或企業服務日、區縣(市)長和管委會主任接待日等制度,面對面聽取企業訴求,解決企業疑難問題。區縣(市)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應當設立最佳化營商環境相關機構,開通企業服務熱線,為企業解決實際困難。
市直相關部門、區縣(市)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應當在居留、落戶、住房、社保、醫療、子女教育、家屬就業等方面為引進人才提供政策支持和服務保障,大力解決企業“用工難”問題,完善
人力資源市場監管與服務制度。加強失業人員的失業保障,完善裁員規定。
第三十一條 嚴格貫徹執行營商環境
投訴舉報處理相關檔案精神,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規定以及其他損害營商環境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最佳化營商環境投訴受理部門應當受理並積極組織協調相關部門查處損害營商環境的案件,並將結果反饋投訴舉報人。
12345市民熱線開通營商環境投訴受理通道,保障市場主體合理、合法訴求得到及時回響和處置。
建立營商環境網路輿情的監測、交辦、處置、反饋機制。網信部門應及時監測交辦涉及營商環境的網民投訴、意見、建議和網路輿情,相關部門應及時核實處置並反饋情況。
第三十二條 建立最佳化營商環境與黨風政風執紀問責、幹部監督選人用人激勵獎懲聯動工作機制,將破壞營商環境的案件線索與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等信息共享,加大有關案件的監督、查辦和通報力度,及時調整不勝任最佳化營商環境要求的重點崗位人員,特別是具體執行層面直接與市場主體接觸的“最後一米”人員,為企業和企業家守法經營擔當負責、壯膽撐腰。
第三十三條 鼓勵市直相關部門、區縣(市)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結合實際依法探索創新最佳化營商環境的改革舉措。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推進最佳化營商環境改革過程中探索試驗、敢於擔當,工作出現偏差失誤、未實現預期目標,但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符合國家確定的改革方向、決策和實施程式,符合規定,且勤勉盡責、未謀取私利、未損害公共利益的,依法減輕或免予追究責任。
第三十四條 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單位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一)在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中慢作為、不作為、亂作為的;
(二)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代替履行內部審核程式的;
(三)對民營企業、外地企業、外資企業設定行業準入歧視條件的;
(四)違法制定招商引資優惠政策的;
(五)非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原因,不履行或者兌現招商引資承諾或者約定的;
(六)實施行政許可時,指定服務機構開展技術性服務,或者向行政許可申請人收取技術性服務費用的;
(七)“索、拿、卡、要”的;
(八)其他損害營商環境的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相關工作。
文字解讀
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近日印發《長沙市最佳化營商環境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發展改革委就《規定》進行了解讀。
一、《規定》出台的背景和意義
營商環境是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所涉及的體制機制性因素和條件,其優劣直接影響市場主體的興衰、生產要素的聚散、發展動力的強弱。
2019年是長沙營商環境最佳化年,全市上下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開展“效能提速、實體經濟降成本、企業家權益保護、政策落地”四大專項行動,努力營造尊重企業家、優待投資者、服務納稅人的濃厚氛圍。長沙首次接受了國家營商環境評價並出席全國最佳化營商環境經驗交流現場會,獲評全國包容普惠創新標桿城市並作先進典型發言;在湖南省對市州營商環境試評價中名列第一。營商環境優無止境。對標先進城市,長沙營商環境還存在不少問題和短板,離企業和民眾的期待仍存在很多不足。
2020年是國家《
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令第722號)實施第一年。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李克強總理要求,要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深化“放管服”改革、最佳化營商環境。省委常委、市委書記胡衡華1月20日在市委常委會專題研究營商環境最佳化工作時要求,要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推動中部地區崛起工作座談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大力推動製造業高質量發展,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鞏固營商環境最佳化年成果,繼續保持機制不變、節奏不變、力度不減、尺度不松。
長沙市發展改革委作為全市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主管部門和牽頭單位,制定了《長沙市營商環境最佳化工程2020年行動方案》,明確了以一條主線(服務製造業高質量發展)、兩項重點任務(政務服務便利化改革和營商環境法治化建設)、三個工作導向(問題導向、目標導向、結果導向)、四大專項行動(效能提速、實體經濟降成本、企業家權益保護、政策落地),深入推進營商環境最佳化工程。為認真貫徹落實《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推進營商環境法治化建設,由市發展改革委(市最佳化辦)起草,經按程式報市委、市政府,制定出台了《規定》。
二、《規定》制定的總體思路
《規定》的制定在總體思路上主要堅持做到“四化”:一是細化要求,全面落實國家《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和《湖南省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規定》,吸收並深化落實相關規定。二是固化做法,總結近年來長沙市最佳化營商環境好的經驗和特色做法。三是強化短板,堅持問題導向,推動解決“痛點”“難點”“堵點”問題。四是最佳化舉措,比如規定區縣(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同級人大報告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情況、市民熱線開通營商環境投訴受理通道、建立最佳化營商環境執紀問責聯動機制等。
三、企業迎來多重利好
(一)註冊、註銷更加便利。《規定》圍繞企業全生命周期,全過程最佳化,全方位覆蓋,延伸至鄉鎮(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全面規範相關行為。要求為市場主體登記註冊提供便利,大力推廣“領照即開業”,精簡企業開辦審批材料、環節,壓縮辦理時間,實現“零收費”;最佳化辦理企業註銷程式,提供“承諾制”容缺辦理服務,壓縮註銷登記和公告時間、最佳化企業清稅註銷程式,推動解決市場主體“退出難”。
(二)經營成本更加降低。《規定》要求嚴格落實國家各項減稅降費政策,保障減稅降費政策全面、及時惠及市場主體,對規範中介服務作出明確規定,切實降低經營成本。強化長沙銀行、長沙農村商業銀行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作用,明確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加大對民營企業和小微企業的獲得信貸力度,緩解民營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
(三)政務服務更加便捷。《規定》指出要以“一件事一次辦”改革為主線,強化“綜合窗”改革,實施“前台綜合受理、後台分類審批、綜合視窗出件”的管理模式,探索在政務服務大廳等實體場所增設24小時自助服務,建設“不打烊”政府,實現政務服務、民生服務觸角全面延伸至區縣(市)、鄉鎮(街道)、村(社區),努力推進“就近辦”。全面推行“網際網路+政務服務”,推行網上辦、掌上辦,讓信息多跑路、民眾少跑腿。全市各級各部門移動端所有對外服務逐步關停,實現向“我的長沙”移動綜合服務平台遷移整合。
(四)市場競爭更加公平。《規定》要求通過全面實施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推動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等措施,為市場主體進入市場和開展經營活動破除障礙。《規定》指出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民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外,都要實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利用“信用長沙”平台信息,依據相關實施細則對失信主體實施聯合懲戒,完善市場主體信用修複製度和信用信息異議投訴制度,公平對待各類市場主體。《規定》保障民營企業和中小微企業在政府採購、政府招投標活動中享受公平待遇,嚴禁出現行業協會、商會通過制定行業規則或者其他方式壟斷市場、妨礙公平競爭的行為。
(五)政企關係更加貼近。《規定》要求應當按照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係的原則,充分尊重市場主體意願,充分發揮營商環境特約監督員和監測點監督職能作用,全面了解掌握市場主體生產經營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並依法幫助其解決。通過持續開展“政策落地”工作和“新官不理舊賬”整治,在法定許可權內制定並以書面形式作出招商引資優惠政策承諾,不得以政府換屆、領導人員更替等理由違約。
四、《規定》重在貫徹實施
制度的生命力在於執行。《規定》的適用範圍不僅限於行政機關,還拓寬至公共服務單位、行業協會和商會組織。4月22日,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並通過《規定》,市委副書記、代市長、湖南湘江新區黨工委書記鄭建新要求:
(一)要樹立更高標準。以《規定》的實施為契機,鞏固現有成果,進一步深化改革,推動營商環境法治化,努力打造中部標桿,力爭全國領先、國際一流。
(二)要層層壓實責任。《規定》涉及六個方面35項內容以及多個職能部門,相關部門要對照《規定》要求,進一步壓實責任,注重協同聯動,全力抓好落實。
(三)要實施重點突破。在市場環境上,要加強行業管理,積極營造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為
市場主體準入、開辦、退出的全生命周期提供便捷的通道;在政務服務上,要最佳化服務流程,健全服務機制,不斷提升政務服務效率;在監管執法上,要堅持包容審慎,科學管理,全面提高依法執政水平;在法治保障上,要健全制度,嚴格問責,為最佳化營商環境提供強有力的法制保障。
(四)要嚴格績效考核。要繼續把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納入對區縣(市)、園區、部門的績效考核範圍,加強對《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建立健全相關激勵、獎懲機制,嚴格執紀問責,確保《規定》執行到位、營商環境持續改善。
長沙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0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