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實施《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辦法

哈密市實施《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辦法,是哈密市人民政府2022年公布的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密市實施《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4月27日 
  • 實施時間:2022年6月1日 
  • 發布單位:哈密市人民政府
  • 文號:哈密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 
哈密市實施《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辦法
(2022年4月27日哈密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公布 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第一條為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根據國務院《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辦法》等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哈密市行政區域內最佳化營商環境相關工作。
第三條最佳化營商環境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以深刻轉變政府職能為核心,以平等保護、公開公正、誠實守信、廉潔高效為遵循,著力提升政務服務能力和水平,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市場資源的直接配置,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良好營商環境。
第四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協調解決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建立健全統籌推進、督促落實最佳化營商環境的體制機制。
市、區縣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市、區縣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開展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
第五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配合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自治區人民政府做好營商環境評價工作,不得干預市場主體參與評價調查、反映情況。市、區縣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門(單位)不得單獨組織開展營商環境評價。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考核機制,對營商環境考核結果不達標的區縣人民政府及市直部門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並責令限期整改。
市、區縣人民政府對開展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對最佳化營商環境專項整治工作中被通報或批評的單位和個人,要求限期整改並對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取消其當年評優選先資格。
第七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工商資本到鄉村投資農民參與度高、受益面廣的鄉村產業提供便利條件,落實優惠政策,引導工商資本發展適合規模化集約化經營的種養業。
第二章 市場環境
第八條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適用國家、自治區和哈密市相關支持發展政策和措施,依法享有平等使用公共服務資源的權利和對營商環境的監督權。在企業開辦、項目落地、資金扶持、土地供應、稅收優惠、費用減免、資質許可、標準制定、職稱評定、參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建設、投融資、政府採購和招標投標等活動中應享有公平待遇。
第九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的經營權、財產權和企業經營者的人身及財產安全。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禁止、限制外地市場主體依法到本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二)禁止、限制外地商品和服務依法進入本地市場;
(三)非法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四)非法實施侵犯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當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未予充分保障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市場主體提供高效、便捷的維權服務。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政府採取徵收徵用、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承諾等措施的,應當依法對市場主體予以補償。
第十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嚴禁以規範性檔案、會議紀要等形式設定附加條件和歧視性條款。
鼓勵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教育、醫療、體育、養老、公共運輸、基礎設施建設等領域。支持民間資本參與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
落實外資準入負面清單,加快教育、醫療、文化等領域開放進程。完善外商企業投訴處理工作機制,保障其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企業網上業務辦理服務模式,推行電子營業執照、電子發票和電子印章的套用,最佳化提升營業執照辦理、印章刻制、銀行開戶、職工參保登記、用工信息登記以及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賬戶代扣代繳等事項服務質效。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落實“證照分離”改革措施,採取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制、最佳化審批服務等方式深入推進“證照分離”改革,推進“一照多址”“一址多照”改革,降低經營成本。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企業跨區域變更住所提供便利,並依法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企業跨區域變更住所和遷移設定障礙。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市場主體遷移後,其持有的有效許可證件不再重複辦理。
第十二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行集中受理企業辦理營業執照、稅務、社會保險、海關等各類註銷申請業務,最佳化辦理流程,精簡申請材料,壓縮辦理時間,為企業依法註銷提供便利。註冊後未開業企業和無債權債務企業的註銷,可以按照簡易程式辦理。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與司法機關的協作,建立企業破產處置協調聯動機制,統籌推進破產程式中的業務協調、信息共享、民生保障、風險防範等工作,支持市場化債務重組,及時協調解決企業破產過程中的有關問題。
第十三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降低市場主體稅費負擔和用能、用工、物流、融資、用地、中介服務等成本,促進市場主體健康發展。
對依法設立的政府性基金、涉企保證金、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實行目錄清單管理,及時編制、修訂目錄清單,並向社會公布。目錄清單以外,任何單位實施行政管理或者提供公共服務不得向企業和其他市場主體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四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各類金融機構採取下列融資扶持政策,擴大對民營企業和中小微企業的融資規模,提高融資規模存量中的占比和中長期比重:
(一)不得設定對民營企業和中小微企業授信的不合理條件或者歧視性要求;
(二)最佳化貸款期限管理,積極落實無還本續貸政策;
(三)探索實施按份額比例抵押、智慧財產權質押、股權質押等擔保方式;
(四)發揮再貸款、再貼現等政策工具定向支持作用,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鼓勵使用信用貸款;
(五)建立小型微型企業貸款差別化監管機制,提高小型微型企業不良貸款容忍度;
(六)市場主體以應收賬款申請擔保融資,向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等應付款方提出確權請求的,付款方應當及時確認債權債務關係。
第十五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嚴格落實民營企業發展優惠政策,鼓勵支持改革創新、轉型升級、最佳化重組;完善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機制,提升中小投資者維護合法權益的便利度。
第十六條行業協會、商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加強行業指導和自律管理,發揮行業服務功能,及時反映行業訴求,規範會員行為,為會員提供信息諮詢、宣傳培訓、市場拓展、權益保護、糾紛處理等服務,加強對行業運行態勢的研究分析和預測預警,促進行業規範發展。
對於適宜由行業協會商會承接的行業管理與協調、技術性服務事項,除法定行政權力事項外,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的形式,交由具備條件的行業協會商會承擔。
行業協會商會不得強制市場主體入會和違法違規收費。
第十七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智慧財產權保護力度,平等保護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和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建設,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糾紛多元化解、維權援助和保護預警防範機制,完善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與司法保護銜接機制,實現信息共享。
加強跨區域智慧財產權執法協作,推進進出口環節智慧財產權保護的信息查詢、辦案諮詢、案件協查,有效執行智慧財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
第十八條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圍繞絲綢之路經濟帶核心區建設、西部大開發、三基地一通道建設、對口援疆等國家戰略,健全政府巨觀調控、市場公平競爭、單位自主用人、個人自主擇業、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誠信服務的人才流動配置機制。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建立健全人才激勵機制,為人才工作、學習、生活等方面提供服務保障。
第十九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創業創新政策集中發布平台,設立產業、創業創新和引導基金,重點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傳統產業高端化和高成長型生產性服務業等重點產業領域。鼓勵企業積極申報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對申報成功的企業依法給予獎勵。推進公共技術服務、創業孵化服務,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稅收優惠和財政支持,鼓勵創業創新、推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第二十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保持政策措施的連續性和穩定性,非因法定事由並經法定程式不得撤銷、撤回、變更依法作出的規劃、行政決定或行政命令。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事業單位應當履行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和訂立的各類契約,不得以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違約毀約。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或者契約約定的,應當及時與市場主體溝通協商,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進行,依法對市場主體予以補償。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事業單位應當積極推進政府採購、招標投標、招商引資、政府和民間資本合作等重點領域政務誠信體系建設。
第二十一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通過信用中國(新疆·哈密)入口網站、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哈密)等平台,實現部門間信息共享和業務聯合聯動機制,加強信用信息徵信披露使用和管理,建立健全市場主體信用檔案。
提供公共信用信息的單位應遵循合法、安全、及時、準確的原則,對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實施動態管理,加強對信用信息管理的宣傳、指導與提示,引導市場主體及時修復不良信息。
第二十二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項目投資、政府採購、招標投標、社會管理等重點領域,建立“政府承諾+社會監督+失信問責”機制,全面履行對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承諾。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作為民事主體參與民事活動的,應當尊重市場主體的民事主體地位,不得要求市場主體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和違約責任等交易條件,不得違約拖欠契約款項。
第二十三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持續最佳化投資環境,推進通關便利化,清理和規範口岸收費,發揮區位優勢,提升對外開放層次,推進絲綢之路經濟帶核心區建設。
第二十四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支持國家、自治區及市級園區、開發區深化改革,落實相關扶持政策,在法治框架內支持園區、開發區先行先試創新措施,加快推動高質量發展。
對各類工業園區規劃環評、能評、壓覆礦、地質災害、水土保持、防洪評估、水資源論證、雷電災害、地震、文物保護評估等事項,按照規定實施區域評估,評估成果無償提供給區域內的市場主體使用,對符合區域評估成果適用條件的,不再單獨組織評估評價。列入區域評估事項審批負面清單的,依法實行單獨項目評估。
第三章 政務環境
第二十五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為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改進最佳化政務服務,加強服務型政府建設,轉變政府職能,提高行政效能,實現政務服務標準化、智慧型化、便利化,為市場主體提供高效、規範、便捷的政務服務,營造高效透明的政務環境。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務服務評價反饋制度,由市場主體對政務服務事項辦理情況進行評價。政務服務機構應當建立核實、反饋、監督、整改和覆核、追評全流程閉環的工作機制。
第二十六條市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管理部門負責,依託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建立哈密市“12345”平台,統一對外提供服務,實現全媒體受理、業務管理、預警督辦、績效考核、統計分析及語音簡訊等功能,全面推行“接訴即辦”工作模式。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營商環境投訴維權機制,運用“12345”服務熱線等平台,暢通市場主體訴求反映渠道。各有關部門對於職責許可權內的投訴維權,應當按照規定時限辦理並答覆,無權處理的,應當向投訴人說明情況,可以代為轉交其他有關部門辦理,並為舉報、投訴人保密。
第二十七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常態化政企溝通機制,通過座談、問卷調查、主動上門、網際網路徵求意見、大數據分析等方式,聽取市場主體的意見訴求,採取分層分類化解、實名承辦、銷號管理等方式,依法幫助其解決生產經營中的困難和問題。
落實政企溝通機制,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不得泄露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公共安全和個人隱私的信息;
(二)不得干擾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三)不得增加市場主體負擔;
(四)不得接受禮品、禮金、宴請;
(五)不得實施其他違規違紀行為。
第二十八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標準和職責許可權,按照減環節、減材料、減時限的要求,制定政務服務事項標準化工作流程和辦事指南,明確政務服務事項辦理條件、所需材料、辦理流程和時限、容缺受理等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實現自治區、市、區縣三級政府同一政務服務事項的編碼、名稱、依據程式、類型等要素信息統一。
各級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應當依法科學編制政務服務事項清單,並對清單內容實行動態調整。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在清單之外行使行政權力。
第二十九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政務服務場所建設,實行政務服務事項集中辦理。各級行政機關應當按照應進必進原則,將各類政務服務事項進駐政務服務大廳,按照前台綜合受理、後台分類審批、綜合視窗出件的模式統一辦理。因涉密、場地限制等特殊情況不進入政務服務大廳辦理的政務服務事項,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加強鄉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村(社區)服務站點建設,推動政務服務向基層延伸。
第三十條城市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排水與污水處理、通信、郵政等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進駐政務服務大廳實行“一站式”服務,並公開服務範圍、服務標準、服務流程、辦理時限、資費標準等信息。積極推進網上業務辦理和延伸基層站所辦理,簡化報裝手續、最佳化辦理流程、降低成本,為市場主體提供安全、便捷、穩定和價格合理的服務。
第三十一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承接自治區確定的政務服務“疆內通辦”和“跨省通辦”事項,提升“網上辦、馬上辦、一次辦”事項比例。積極推進“一網通辦”線上線下辦理一套業務標準、一個辦理平台,數據同源、服務同源、功能互補、無縫銜接。落實崗位責任、限時辦結、首問負責、一次性告知、AB崗零缺位等工作制度。鼓勵和支持行政機關、公用企事業單位等,向社會公開承諾縮短辦事期限,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務。
第三十二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配合自治區人民政府加快完善全區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功能。各職能部門應當將本部門政務服務業務系統與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對接,將形成的政務數據及時上傳至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推進互聯共享,實現“一網通辦”。各職能部門應當健全網路、數據安全防範措施,確保共享數據安全。
第三十三條市本級應當統籌各區縣建設全市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和移動終端,實現國家、自治區、市三級政務服務數據對接共享交換。
整合各類線上政務服務平台,推進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向線下政務服務機構開放連線埠、許可權和數據,實行“一網通辦”。
推行信用監管和“網際網路+監管”改革,積極培育線上平台經濟、分享經濟等新業態、新模式。
第三十四條政務數據管理機構應當編制並及時更新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按照責任清單和資源目錄做好數據收集共享和安全保護工作。同級和上下級行政機關之間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共享政務數據,不得要求市場主體提供通過政務數據共享能夠獲取的信息或材料。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已通過大數據平台歸集共享,或者由本單位產生、保管,或者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證照證明,無需提供紙質材料。
第三十五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相關部門最佳化和再造政務流程,加快改造自建和自有的跨層級垂直業務信息系統,並與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對接,推動實現政務數據實時共享,有效提升網辦成熟度和網上辦理率。
第三十六條市場主體辦理政務服務事項,使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規定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電子印章與實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電子證照與紙質證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證明事項應當有法律、法規依據,應當依法清理涉及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的證明事項,公開發布證明事項清單並動態管理,不得要求市場主體提供未納入清單的證明事項。
第三十八條能夠通過事中事後監管糾正且風險可控的證明事項,推行告知承諾制。市場主體申請辦理行政事項時,有關部門應當通過書面形式(含電子文本)將證明義務、證明內容以及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相關要求並願意承擔不實承諾法律責任的,有關部門不再要求市場主體提供相關證明。
第三十九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取消下列證明事項:
(一)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或未納入證明事項清單的;
(二)能夠通過書面承諾、簽字聲明或者提交相關協定等方式辦理的;
(三)開具證明的部門無權查證、無法開具的;
(四)能夠通過公序良俗進行規範或者通過常識推斷的;
(五)其他不符合最佳化營商環境要求的。
第四十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深化投資審批制度改革,規範投資審批程式,精簡審批要件,簡化技術審查事項,實行與相關審批線上並聯辦理。
非涉密企業投資項目,項目核准、備案通過全國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實行網上受理、辦理、監管和服務,實現核准、備案過程和結果可查詢、可監督。企業線下申報投資項目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受理,並協助企業錄入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等平台。
第四十一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最佳化工程建設項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領域的重大工程)審批流程,推行並聯審批、多規合一、多圖聯審、多測合一、區域評估、聯合驗收,精簡審批環節和事項,提高審批效能。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從減時間、減材料、減環節、減跑動“四減”入手,壓縮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技術審查、中介服務、市政公用服務報裝、竣工驗收備案等時限。實行“清單制+告知承諾制”審批,在確保全全前提下,對社會投資的小型、低風險、新建、改擴建項目,發布統一的企業開工條件,企業取得用地、滿足開工條件後作出相關承諾,政府部門可以直接發放相關證書,項目即可開工。
第四十二條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推進不動產登記信息平台建設,提供不動產登記信息網上查詢和現場自助查詢服務,壓縮不動產登記辦理時限、最佳化流程,加強與稅務、公安、民政、住房和城鄉建設、社保、金融機構等部門(單位)的協作,實現信息共享,一窗受理,集中服務。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加強與公用企事業單位的協作,逐步實現電力、供排水、燃氣、網路用戶與不動產登記同步辦理。允許項目產權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約定,按層或者按幢作為最小單元分割辦理不動產產權登記。
第四十三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持續完善招商服務、領導聯繫重點項目、領導幫扶企業等服務機制和民營經濟重大問題會商解決工作機制,發揮“項目管家”橋樑紐帶作用,健全涵蓋項目招商、落地、審批、建設及投產運營全生命周期的服務機制。
第四十四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合法、必要、精簡的原則,規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編制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目錄,並向社會公布。沒有法定依據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不得作為辦理行政審批的條件。
市場主體有權自主選擇中介服務機構,行政機關不得為市場主體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中介服務機構。行政機關在行政審批過程中需要委託中介服務機構開展技術服務時,應當通過競爭方式選擇中介服務機構,並自行承擔服務費用,不得轉嫁給市場主體承擔。
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明確辦理法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條件、流程、時限、收費標準,並向社會公開,不得違法違規收費。
第四章 監管環境
第四十五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推行市場監管、生態環境保護、交通運輸、農業、文化市場等領域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整合執法隊伍和執法主體,精簡執法層級,保障基層執法力量、經費和裝備投入,提高基層行政執法能力。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壓減重複或不必要的行政檢查事項,依法編制監管事項目錄清單,明確監管部門或機構、事項、對象、措施、設定依據、流程、結果、層級等內容。應當建立健全跨部門、跨區域行政執法聯動回響和協作機制,實現違法線索互聯、監管標準互通、處理結果互認,禁止對市場主體進行重複檢查,隨意檢查。
第四十六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結合實際建立統一的信用管理制度,根據職責分工將市場主體、公用企事業、中介機構、行業協會商會等違法情況納入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誠信檔案,並依法採取失信曝光、聯合懲戒(信用預警)等懲戒措施。
積極推行信用分級分類監管,開展風險監測預警,針對不同風險程度的檢查對象採取差異化監管措施,確定不同的抽查比例、檢查頻次和執法方式。
第四十七條除國家規定的特殊行業、重點領域外,在市場監管領域全面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統一領導、市場監管部門牽頭、相關部門配合的“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機制,健全跨部門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根據抽查對象信用等級、風險程度合理確定隨機抽查頻次,並公示抽查結果。
對食品藥品安全、公共安全、安全生產、生態環保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民眾生命健康安全的特殊行業、重點領域,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依規實行重點監管。建立重點監管清單制度,嚴格控制重點監管事項數量,規範監管程式,篩選確定監管的市場主體,實行跟蹤監管、直接指導。
第四十八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按照教育和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對市場主體推行下列執法方式:
(一)採用告知、建議和勸導的方式,預防違法違規行為;
(二)採用約談或者告誡的方式,糾正輕微違法違規行為;
(三)通過行政調解化解矛盾糾紛;
(四)採用行政協定的方式規範政府、行政機關和市場主體的權利和義務:
(五)其他非強制性執法方式。
實行涉企輕微違法行為依法免罰制度,定期梳理公布涉企依法不予行政處罰事項目錄。
第四十九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鼓勵創新的原則,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實行包容審慎監管,分類定製個性化監管規則和標準,留足發展空間,確保質量和安全,推進線上線下一體化監管,統一執法標準和尺度。
第五十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受理損害營商環境行為的舉報、投訴機制,公布舉報投訴方式,確定相關部門或機構統一受理舉報、投訴事項,按照規定時限協調解決並答覆;無法解決的,應當及時告知舉報、投訴人並說明情況。
任何單位和個人依法享有監督營商環境建設的權利,可向相關部門提出意見建議。
第五十一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納入監督檢查範圍,可以通過下列方式開展監督檢查:
(一)組織重點督查、專項督查、日常督查、問卷調查、個別抽查、明察暗訪、個案調查;
(二)會同相關部門或機構共同開展督查、調查、抽查;
(三)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收集、調取證據;
(四)根據營商環境評價或考核結果,約談有關單位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
(五)開展網上最佳化營商環境監督或測評;
(六)開展營商環境專項整治,配合有關機關對損害營商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和追責,向有關機關提出處理建議;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監督檢查方式。
在營商環境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責令相關部門或機構及時整改,並對整改結果進行核查。
第五十二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營商環境監督員制度,可以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成員、工商聯代表、無黨派人士、社會組織負責人、律師、專家學者以及市場主體代表、城鄉居民代表等擔任營商環境監督員,協助開展最佳化營商環境監督工作。
第五十三條營商環境監督員負責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本地行政審批、政務服務、特定行業服務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等情況進行監督,收集反饋企業、民眾辦事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二)參加本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的調查研究,對制定最佳化營商環境政策檔案提供諮詢意見;
(三)參與本地營商環境第三方評估工作,對政務服務大廳、視窗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定期或不定期進行評議;
(四)宣傳本地最佳化營商環境的相關制度、規定、措施及工作成效、典型經驗;
(五)辦理本地人民政府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四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鼓勵新聞媒體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可以定期在新聞媒體上發布最佳化營商環境典型案例和事例,對損害營商環境的行為和典型案件予以曝光。
第五十五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調整職責範圍內的監管事項,將監管主體、監管對象、監管措施、設定依據、處理方式等內容,納入國家“網際網路+監管”系統統一管理並動態更新。
第五章 法治環境
第五十六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需要,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制定涉及市場主體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政府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未按規定徵求市場主體和行業協會商會意見、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合法性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體審議。
行政機關應當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及時評估、清理涉及市場主體的政府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清理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七條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大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力度,公布舉報方式,鼓勵市場主體積極提供涉嫌壟斷及不正當競爭違法線索。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職責許可權,依法對涉嫌達成壟斷協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及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等違法行為開展調查和處理。
第五十八條各級公安機關等監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許可權依法及時查處侵犯市場主體人身安全、財產安全等違法犯罪行為,並將處理結果通知相關單位和個人。
第五十九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全面落實行政執法公示、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以下簡稱“三項制度”)。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加強對行政執法工作的領導,市、區縣人民政府、各級行政執法機關主要負責人是本區域本部門全面推行“三項制度”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應當及時研究解決實施中的突出問題,對本機關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負責。
第六十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複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支持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和商事仲裁機構建設發展,為市場主體提供高效、便捷的糾紛解決途徑。
充分發揮民間調解人士、律師調解機制、商會行業協會調解模式和專業調解組織的作用,根據市場主體申請,及時化解矛盾糾紛。
第六十一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落實國家機關普法責任制,加強涉及營商環境的法治宣傳教育,提高公職人員法治素養和履職能力,增強市場主體守法經營意識,及時回應輿論監督反映的問題,營造良好的法治氛圍。
第六十二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整合律師、公證、司法鑑定、調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務資源,加快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務能力和水平。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履行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關主管部門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干預應當由市場主體自主決策事項的;
(二)不落實最佳化營商環境政策或者不按規定提供行政審批服務、兌現辦理承諾、落實優惠政策的;
(三)不履行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或者依法訂立的各類契約,或者違約拖欠市場主體的貨物、工程、服務等賬款的;
(四)違法變相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許可,繼續實施或者變相實施已取消的行政許可或者將已取消的行政許可轉由行業協會商會、其他組織實施的;
(五)將行政管理職能轉化為有償服務或者違法設定證明事項;
(六)未落實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制定、實施政策措施不依法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對市場主體參與經營活動不公平對待,或者違反規定拒絕市場主體合理訴求的;
(七)為市場主體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中介服務機構、產品、服務,違法強制市場主體接受中介服務,違反規定向市場主體借貸放貸、攬儲攬保、承攬工程,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加入行業協會、商會的;
(八)違法設立或者在目錄清單之外執行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涉企保證金,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提供金融借款擔保,或者以市場主體名義借款給其他單位、個人使用的;
(九)違法向市場主體開徵、停徵、多征、少征、提前徵收、延緩徵收或者攤派稅款的;
(十)無法律、法規、規章依據要求市場主體提供財力、物力或者人力,借用市場主體資金,占用依法應當劃撥給市場主體的財政性撥款以及依法應當退還市場主體的稅金、收費、政府性基金和補助資金;
(十一)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接受市場主體宴請、旅遊、娛樂等活動安排或財物,違規長期借用、占用市場主體車輛,或者違反規定在市場主體中入股經商的;
(十二)不當履行或者違法履行監管職責,對舉報人、投訴人、證人、履行監管職責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陷害,隱瞞事實真相,干擾、阻撓、拒不配合監管調查的;
(十三)對市場主體隨意執法、選擇執法,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或者不按照法定職責許可權和程式實施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行為,妨礙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的;
(十四)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參加評比、達標、表彰、培訓、考核、考試以及類似活動,或者借上述活動向市場主體收費或者變相收費的;
(十五)其他不履行最佳化營商環境職責或者損害營商環境、侵害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情形。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公職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受到責任追究的,取消其當年評先評優資格。
第六十四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拖欠市場主體賬款的責任人依法問責,因拖欠賬款給市場主體造成損失的,追究相應責任。
第六十五條市、區縣人民政府開展營商環境監督檢查的部門及督查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或者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依規依紀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市紀委監委、市委組織部等部門應當健全完善最佳化營商環境容錯機制。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公職人員在法治框架內積極探索原創性、差異化最佳化營商環境具體措施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但符合國家、自治區改革政策,且有關單位和個人廉潔勤勉、盡職盡責積極採取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響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責任。
第六十七條市場主體、公用企事業單位、中介機構、行業協會商會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損害營商環境的,由有關部門按照職責許可權依法予以查處,並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市場主體、公用企事業單位、中介機構、行業協會商會等違法情況納入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誠信檔案,依法採取失信曝光、重點監管、聯合懲戒(信用預警)等措施。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則
第七十條本辦法所稱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包括各市、區縣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構和中央國家機關駐哈機構、單位等。
本辦法所稱公職人員包括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活動的人員。
第七十一條本辦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