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最佳化營商環境辦法

《楚雄州最佳化營商環境辦法》是2021年3月30日楚雄州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楚雄州最佳化營商環境辦法
  • 發布單位:楚雄州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2021年3月30日
  • 文  號:楚政規〔2021〕1號
辦法,解讀,

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最佳化營商環境,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最佳化營商環境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原則,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以審批少、流程優、體制順、機制活、效率高、服務好為目標,最佳化市場環境,提升政務服務,強化法治保障,為各類市場主體營造安全穩定、統一開放、公開透明、公平公正、便利快捷、可預期的營商環境。
第三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完善最佳化營商環境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統籌推進、督促落實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機制,及時協調、解決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州、縣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負領導責任。
州、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統籌推進、協調本級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州、縣市最佳化營商環境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組織實施本級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嚴格執行最佳化營商環境各項政策規定,加強協調配合,合力推進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
第四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以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滿意度為導向,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營商環境評價制度,發揮營商環境評價體系對最佳化營商環境的引領和督促作用。
開展營商環境評價,不得影響各地、各部門正常工作,不得影響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增加市場主體負擔。
第五條 市場主體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恪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維護市場秩序,積極履行法定義務,承擔社會責任。
第六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最佳化營商環境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宣傳,並建立健全營商環境投訴舉報回應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對損害營商環境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第二章 最佳化市場環境
第七條 市場主體依法開展的投資活動、生產經營活動和其他民商事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加以限制或者變相限制。
本地企業、外地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平等享受本州支持企業發展的各項優惠政策。
第八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平等保護市場主體和經營者的人身、財產權及其他合法權益,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干預市場主體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在市場準入、融資信貸、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等領域設定不合理的限制或者排斥條件。
第九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智慧財產權獎補政策,強化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加強跨部門跨區域協作配合,發揮行業協會、中介服務等社會組織的作用,推動建立智慧財產權快速協同保護和維權援助機制。
第十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向市場主體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涉企保證金,以及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有上下限設定的,應當在許可權範圍內,按照下限標準收取。
第十一條 州、縣市發展改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市場監管、行政審批、稅務、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推行市場主體便利、高效、有序退出制度,按照市場化法治化便利化的原則,規範退出的條件、標準和具體程式,引導市場主體依法有序退出市場,暢通退出渠道,降低退出成本。
對符合簡易程式辦理註銷的市場主體,其選擇簡易程式辦理的,應當及時為其辦理。
市場主體因違反市場監管法律、法規規定或者不符合國家強制性要求的,市場監管或者相關部門應當依法對其採取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註銷相關證照等措施退出市場。
加強與司法機關協作,建立企業破產工作協調機制,統籌推進破產程式中的業務協調、維護穩定等工作。
第十二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反對壟斷和不正當競爭。對達成壟斷協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以及不正當競爭等行為依法開展調查或者處理。
第十三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加強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運用,強化信用信息徵集、披露、使用和管理,依法向市場主體提供免費的信用信息查詢服務,實行市場主體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
第十四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自身誠信建設,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持政策的連續和穩定,依法作出的規劃、行政決定等不得隨意改變;
(二)履行與市場主體簽訂的有效契約,不得以政府換屆、相關責任人變化或者當地政府政策調整等為由不履行、不兌現,或者遲延履行、遲延兌現;
(三)因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責任導致有效契約不能履行、承諾的合法優惠條件不能兌現,給市場主體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補償;
(四)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變規劃、行政決定以及契約約定、承諾的合法優惠條件的,應當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進行,並依法對市場主體因此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
(五)對承諾的招商條件,應當以書面的形式作出。因未按約定履行承諾條件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補償;
(六)對拖欠市場主體的工程款、政府採購款等款項,應當與市場主體簽訂書面還款協定,並依法納入預算。
第十五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係。建立政企溝通機制,採取以下方式幫助企業解決發展中的困難和問題:
(一)定期聽取和解決市場主體意見建議和訴求;
(二)在官方網站、官方微博和微信公眾號與企業交流;
(三)組織企業家座談,通報經濟運行等情況;
(四)邀請企業家開展調研,了解行業發展現狀;
(五)組織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參加旨在推廣企業產品或者服務的展銷會、推介會等經貿交流活動;
(六)組織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相關人員參加政策宣傳、產業提升、人才培養和推廣套用新技術、新模式等培訓活動;
(七)其他旨在幫助企業解決發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的活動。
第十六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創新人才工作機制,制定人才培養、引進和激勵保障措施,健全人才供求信息網路,並在醫療、社會保險、住房、子女入學等方面提供便利。對引進高層次人才的市場主體,給予獎勵和補助。
第十七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招商引資激勵機制,對自然人(國家公職人員除外)、中介組織、企業或者其他組織成功引進州外資金到州內投資的,由州、縣市人民政府予以獎勵。
外地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平等享受就業、就醫、就學等相關政策。招商引資優惠政策、招商引資成果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網站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公共資源交易制度,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公開交易目錄、程式、結果等信息,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 供電、供水、供氣、通信等公用企業應當簡化報裝程式、壓縮報裝時間、降低報裝成本,公開服務標準、資費標準,並按照規定向市場主體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穩定和價格合理的普遍服務,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強迫市場主體接受不合理的條件。
公用企業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建、消防、人防等主管部門不得違背市場競爭原則強迫市場主體接受指定設計單位、採購單位、施工安裝單位、監理單位等不合理條件。
第二十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激勵措施吸引銀行、證券、保險、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等機構到本地設立機構。支持企業通過發行債券、企業上市等方式進行融資。
州、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完善激勵措施和風險補償機制,引導金融機構強化民營企業、中小微企業金融服務。鼓勵金融機構和融資擔保機構對信用良好的市場主體提高抵押率,降低融資成本。
第二十一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政策性擔保與商業性擔保、互助性擔保協同發展,通過出資新設、增資擴股、兼併重組、引入社會資本等方式發展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
州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考核評價機制,支持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創新擔保產品,引導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本著保本微利經營原則,適當提高代償風險容忍度。
第二十二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通過直接補助、績效獎勵、以獎代補、代償補償等方式,引導各類融資擔保機構擴大擔保業務規模。建立擔保與保險等多種方式相融合的風險分散機制,增強融資擔保機構的擔保實力和抗風險能力。

解讀

為便於各縣市人民政府,州直各有關部門,楚雄開發區管委會以及社會公眾更好地理解《楚雄州最佳化營商環境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內容,切實抓好有關工作落實,現就《辦法》出台背景、制定依據、起草過程和主要內容等解讀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一)必要性:為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不斷解放和發展社會生產力,加快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推動高質量發展,2019年10月國務院出台《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20年6月雲南省人民政府印發《雲南省最佳化營商環境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國家和省從制度層面為最佳化營商環境提供更為有力的保障和支撐,進一步增強各級政府以及社會各方面對最佳化營商環境的意識。《條例》和《辦法》作為最佳化營商環境基礎性行政法規,重在確立最佳化營商環境的基本制度規範,明確方向性要求,以概括性、統領性規定為主,不規定流程性內容,不創設具體行業、領域的管理制度,為各地區、各部門探索創新最佳化營商環境的具體措施留出了充分空間。州委、州人民政府高度重視營商環境工作,要求對標出台一部落實國家政策和補充細化上位法規定,與上位法有效銜接且具有地域性、針對性的地方性最佳化營商環境規範性法規,保障相關政策和措施的權威性、持續性、可行性,讓各類市場主體專注於生產經營,推動更多的創業者大膽創業、努力創新十分必要。
(二)可行性: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部署,持續推進“放管服”等改革,我國營商環境明顯改善。我州順應社會期盼,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和省關於最佳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通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進證照分離改革、壓縮企業開辦時間、持續放寬市場準入等措施,為市場主體進入市場和開展經營活動破除障礙。同時,我州大膽探索、積極創新、學習先進、結合實際,取得了“一顆印章管審批”“不動產登記”等改革成功經驗,營商環境持續向好。因此,制定一部與上位法一脈相承,並將我州深化“放管服”改革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取得行之有效的政策、經驗、做法通過行政規範性檔案固定下來,使其進一步系統化、規範化,增強權威性、時效性和法律約束力,在全社會營造最佳化營商環境的濃厚氛圍,營造各類市場主體到我州投資興業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良好環境切實可行。
二、制定依據
《辦法》以《民族區域自治法》《立法法》《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雲南省最佳化營商環境辦法》等法律法規為依據制定。
三、起草情況
為認真貫徹落實《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雲南省最佳化營商環境辦法》精神,以及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最佳化營商環境政策措施,按州人民政府領導批示要求,州營商辦、州政務服務局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統籌起草了《楚雄州最佳化營商環境辦法(初稿)》,2020年8月11日初稿形成後,及時向10縣市人民政府和州最佳化營商環境領導小組30家成員單位開展了第1次意見建議徵集,修改完善後,及時報州政府辦進行法律審查;2020年11月18日,州政府辦公室將文稿公開在州人民政府入口網站上面向社會各界及個人開展第2次意見建議徵集,並結合徵集到的意見建議,組織州級11家部門的14名專家及州人大法制委員會、州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2名同志開展了為期3天的論證修改工作,論證結束後,面向16名專家進行了第3次意見徵集並進行修改;2021年1月15日,州營商辦再次向州級有關部進行了第4次的意見徵集,並再次組織開展文稿合法性審查;2021年2月18日,州政府辦公室再次向州級有關部進行了第5次的意見徵集並修改完善,形成《楚雄州最佳化營商環境辦法(送審稿)》。
《楚雄州最佳化營商環境辦法(送審稿)》於2021年3月15日在十二屆州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務會議上討論通過。
四、主要內容
《楚雄州最佳化營商環境辦法(送審稿)》共有8章65條。
第一章總則。共6條,主要明確了《辦法(送審稿)》制定目的及依據、工作目標、組織領導、評價機制、市場主體義務、宣傳及社會參與等方面的內容。
第二章最佳化市場環境。共16條,主要圍繞各類市場主體平等進入、平等保護、智慧財產權保護、涉企收費、市場主體退出、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誠信體系建設、政府自身誠信建設、政企溝通、人才保障、招商引資、公共資源交易、公共服務、降低融資成本、破解融資難題、完善融資方式等方面制定。
第三章最佳化政務環境。共15條,主要圍繞深化“一顆印章管審批”改革、政務服務標準化改革、審批服務便利化、最佳化實體大廳服務、一網通辦、行政許可和備案、投資審批制度改革、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項目保障、規範中介服務、減少證明事項、最佳化企業納稅服務、不動產登記、抵押登記、建立好差評制度等方面制定。
第四章最佳化法治環境。共11條,主要圍繞政府政策廢改立、營商環境相關政策制定出台要求、政策實施、行政監管、信用監管、網際網路+監管、包容審慎監管、自由裁量權、行政強制、公安機關保護等方面制定。
第五章最佳化宜居宜業環境。共6條,主要圍繞生態環境建設、人居環境建設、提升城市品位、教育醫療養老環境建設、治安環境建設、重商親商環境建設等方面制定。
第六章營商環境工作監督。共7條,主要圍繞民主及社會監督、輿論監督、投訴舉報監督、監督方式、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問責制度、免責情形等方面制定。
第七章法律責任。共3條,主要圍繞政府部門及工作人員法律責任、市場主體法律責任、其他情況法律責任等方面制定。
第八章附則。共1條,主要規定了《楚雄州最佳化營商環境辦法》的施行日期。
五、檔案有效期
《楚雄州最佳化營商環境辦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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