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最佳化營商環境辦法

《湖北省最佳化營商環境辦法》是湖北省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最佳化營商環境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總則,市場環境,政務環境,法治環境,附則,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推進政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營商環境,是指企業等市場主體在市場準入、生產經營、市場退出等市場經濟活動中所涉及的體制機制性因素和條件。
第三條 最佳化營商環境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以政府職能轉變為核心,持續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持續最佳化市場環境、政務環境、法治環境,踐行“有呼必應、無事不擾”的服務理念,對標國際國內先進水平,以打造貿易投資便利、行政效率高效、政務服務規範、法治體系完善的國內一流營商環境為目標,為市場主體投資興業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發展環境。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需求導向、結果導向,按照最佳化營商環境的原則和要求,建立健全最佳化營商環境統籌推進工作機制,完善服務市場主體聯席會議機制,及時協調、解決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是本省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組織、協調最佳化營商環境日常工作。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工作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協調最佳化營商環境的日常工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最佳化營商環境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內容,實現營商環境評價制度化、常態化。
負責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營商環境評價制度,按照國家統一的營商環境評價體系,通過委託第三方評估等方式,組織開展營商環境狀況測評,並將測評結果向社會公布。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營商環境評價結果,及時調整完善最佳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最佳化營商環境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政策檔案的宣傳,推廣典型經驗,支持新聞媒體、社會監督員客觀公正地監督營商環境,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最佳化營商環境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利和義務維護本地區的營商環境。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市場環境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構建覆蓋市場主體全生命周期的服務體系,在市場準入、融資信貸、公平競爭、市場退出、市場主體保護等方面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保護市場主體的經營自主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保護生產經營者人身和財產安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應當由市場主體依法自主決策的定價、內部治理、經營模式等事項,不得對市場主體實施任何形式的攤派,不得非法實施行政強制或者侵犯市場主體及其經營者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完善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機制,保障中小投資者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為中小投資者維護合法權益提供便利。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統一市場主體登記註冊業務規範、數據標準和服務平台建設,最佳化企業開辦流程,縮短企業開辦時間,實現企業開辦一表申請、一窗發放、一天辦結和零費用,提升企業開辦便利度。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深入推進“證照分離”改革,對所有涉及市場準入的行政審批事項全部納入“證照分離”改革範圍,實現“照後減證”或者“準入”“準營”同步辦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一照多址”“一址多照”改革,簡化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的登記手續,放寬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登記經營場所限制,規範經營範圍,降低經營成本。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持續放寬市場準入,執行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落實外商投資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全面清理違反市場準入管理規定的政策檔案。
省政務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行政許可事項清單,實行動態調整並定期向社會公布。在行政許可事項清單之外,不得違法設定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變相設定、實施行政許可。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巨觀調控、市場公平競爭、單位自主用人、個人自主擇業、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誠信服務的人力資源流動配置機制,促進人力資源自由有序流動。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體系,健全人力資源開發機制,激發人力資源創新創造創業活力,促進人力資源市場繁榮發展。
第十五條 公共資源交易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最佳化交易服務流程,依法公開公共資源交易規則、流程、結果、監管和信用等信息,推行線上招標、投標、開標和遠程異地評標,實現招投標全流程電子化。
公共資源交易不得在企業股權結構、經營年限、經營規模、註冊資金、財務指標、非強制資質認證、特定區域或者特定行業業績等方面違規增加企業負擔、限制市場競爭。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嚴格落實國家規定的各項減稅降費政策和本省涉企降費減負政策,及時修訂收費標準目錄清單,確保清單之外無政府定價收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金融業發展,強化政銀企信息互通,構建以市場主體信用為核心的信息服務體系,為金融機構服務市場主體提供良好環境。
鼓勵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完善金融服務,更好適應市場主體需求,促進中小微企業融資規模顯著增長,融資結構更加最佳化,融資成本持續降低。鼓勵商業銀行加強金融服務電子化,開通線上、線下多種融資渠道,最佳化信貸流程,提升市場主體獲得金融服務的便利度。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中小企業依法發行股票、債券以及其他融資工具,拓寬直接融資渠道,對符合條件的上市企業、發債企業給予獎勵。
省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支持各地區規範發展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增強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抗風險和可持續經營服務能力。各級地方金融監管、財政等有關部門應當推廣新型“政銀擔”合作模式,為小微企業和“三農”等實體經濟提供融資擔保增信服務。
第十九條 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排水與污水處理等公用企事業單位運營的監督管理,督促公用企事業按規定向社會公開服務標準、服務流程、辦理時限、資費標準等信息,為市場主體提供安全、便捷、穩定和價格合理的服務,不得實施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公用企事業單位可以依託省政務服務網、鄂匯辦APP等平台,開設專題服務,實施網上辦理業務。有關部門應當予以支持並提供便利。
第二十條 市場監督管理、稅務等有關部門應當最佳化企業註銷辦理流程,提高清稅、社保、商務等環節辦理速度,為企業退出市場提供便利。
適用簡易程式註銷的企業,簡易註銷公告期滿無異議的,即時註銷。對有債權債務的企業,在債權債務依法解決後及時辦理註銷。

政務環境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建設,統一政務服務場所名稱標識、功能區域、服務範圍、業務流程等事項;同一政務服務事項的編碼、名稱、類型和依據,實現全省無差別受理、同標準辦理。
政務服務大廳全面推行“一窗通辦”,推廣“一事聯辦”,對涉及多部門的審批事項應當做到“一號申請、提交一套材料、一個視窗取件”。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政務服務事項清單,細化量化政務服務標準,編制辦事指南,明確事項辦理條件、所需材料、辦理流程和時限、容缺受理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 省政務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建設要求,建設完善系統功能,推進政務服務事項在全省範圍“一網通辦”、跨市縣通辦;完善鄂匯辦APP功能,實現高頻便民服務事項“掌上辦”。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推動政務服務大廳和政務服務視窗全面接入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秘密等情形外,可網辦政務服務事項應當納入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辦理。
市場主體有權自主選擇政務服務辦理渠道,不得以已開通線上辦理渠道為由拒絕市場主體採用線下辦理方式。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已線上收取規範化電子材料的,不得要求申請人再提供紙質材料。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政務服務信息化基礎設施建設和數據資源共享利用,與政務服務平台對接,實現政務信息系統整合共享。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政務服務信息和數據的管理,確保信息數據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毀損、丟失。
第二十五條 符合法律規定的電子證照、電子證件、電子證明、電子印章、電子簽名、企業電子登記檔案與紙質版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跨部門、跨地區互認共享,可以作為市場主體申請辦理政務服務事項、取得相關資格的合法依據或者憑證。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簽發的電子證照應當向全省統一的電子證照庫實時歸集,確保數據完整、準確。申請人申辦有關事項時,審批工作人員可以通過全省統一的電子證照庫調用業務辦理所需要的電子證照。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涉企經營許可事項依法實行分類管理,直接取消審批的,市場主體辦理營業執照後即可開展相關經營活動;審批改為備案的,市場主體報送材料後即可開展相關經營活動,有關部門不再進行審批;實行告知承諾的,市場主體承諾符合審批條件並提交有關材料的,當場辦理審批。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審批條件難以事先核實、能夠通過事中事後監管糾正且風險可控的行政審批事項,可以採取告知承諾方式實施審批,但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環保和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審批事項除外。
申請人書面承諾符合審批條件的,審批部門應當直接作出審批決定。申請人未履行承諾的,審批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後仍未達到條件的應當撤銷辦理決定;申請人作出虛假承諾的,審批部門應當直接撤銷辦理決定。申請人未履行承諾或者作出虛假承諾的,按照有關規定納入省社會信用信息服務平台公示,並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最佳化工程建設項目(除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領域的重大工程外)審批、監管、驗收工作流程,實施工程建設項目“一網通辦”,聯合會審、聯合監督檢查和綜合竣工驗收“一站式”服務;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涉及的行政許可、備案、評估評審、中介服務、市政公用服務等納入線上平台,公開辦理標準和費用。
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能源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工程建設項目風險分級分類審批和監管,制定各類工程建設項目風險劃分標準和風險等級,並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實行差異化審批和監管。對社會投資的小型低風險新建、改擴建項目,企業取得用地、滿足開工條件後作出相關承諾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發放相關證書,項目即可開工。
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政務管理、城管執法等有關部門應當推行供水、供電、燃氣、熱力、排水、通信、廣電網路等接入外線工程並聯審批,整合最佳化報裝外線施工辦理程式,形成接入外線工程規劃許可、城市綠化用地許可、古樹古木遷移許可、城市道路路政許可和占掘路許可等環節一表申請、並聯審批、同步辦理。
第二十九條 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統籌各類空間性規劃,推進相關規劃數據銜接和整合,統一測繪技術標準和規則,在用地、規劃、施工、驗收、不動產登記等各階段,實現測繪成果共享互認,避免重複測繪。
第三十條 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編制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並向社會公布。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將清單以外的中介服務事項作為辦理行政審批的條件。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完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規範和標準,指導監督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機構建立服務承諾、限時辦結、執業公示、一次性告知、執業記錄等制度。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明確並公布辦理時限、工作流程、申報條件、收費標準等信息。
第三十一條 商務、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依託湖北國際貿易“單一視窗”平台,最佳化通關業務流程,清理規範口岸收費,降低企業通關成本,提高整體通關效率。
第三十二條 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應當精簡稅費辦理資料和流程,公開涉稅事項辦理時限,推廣使用電子發票,推進全程網上辦稅,持續提升納稅便利度。
第三十三條 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政務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推進不動產登記信息平台建設,加強不動產登記信息共享。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與住房城鄉建設、稅務等有關主管部門加強協作,實現一窗受理、集中服務。手續齊全的小微企業登記即來即辦,對抵押註銷、查封、更正、異議、換證等登記即時辦結,實現不動產登記全城通辦、水電氣過戶一體化。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辦理的政務服務事項,應當通過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好差評”系統進行評價,全面匯集市場主體和社會組織評價信息,並建立差評辦件反饋、整改、監督和覆核、追評全流程閉環工作機制。

法治環境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編制監管事項目錄清單,明確監管主體、監管對象、監管措施、處理方式等內容,實行動態管理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監管規則和標準,嚴格按照管理標準、技術標準、安全標準、質量標準依法對市場主體進行監管。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協同機制,完善激勵和懲戒措施清單、信用紅黑名單等制度,依託省社會信用信息服務平台和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聯合獎懲系統,推行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將紅黑名單和獎懲規則融入各政府部門的審批、監管、服務等業務流程。
發展改革、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規範市場主體信用公示,強化跨行業、跨領域、跨部門失信聯合懲戒,對失信主體在行業準入、項目審批、獲得信貸、發票領用、出口退稅、出入境、高消費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
第三十七條 承擔市場監管職能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民眾生命健康安全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外,市場監管領域的行政檢查通過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和抽查事項及查處結果及時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平台向社會公開的方式進行。針對同一檢查對象的多個檢查事項,應當儘可能合併或者納入跨部門聯合抽查範圍。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涉企檢查事項實行清單管理,並歸口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對食品藥品安全、公共安全、安全生產、生態環保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民眾生命健康安全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依規實行重點監管,並嚴格規範監管程式。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網際網路+監管”執法工作機制,以省“網際網路+監管”系統為樞紐,實現監管事項全統一、監管數據全共享、監管系統全聯通、監管業務全覆蓋,提升監管規範化、精準化、智慧型化水平。
承擔市場監管職能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推行遠程監管、移動監管、聯合監管、預警防控等非現場監管,減少重複檢查、多頭執法和涉企現場檢查,實現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監管網上流轉、全程留痕、閉環管理。
第三十九條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全面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為市場主體營造更加公開透明、規範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環境。
行政執法部門實施行政強制,應當遵循合法、適當、教育與強制相結合的原則,對採用非強制性手段能夠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實施行政強制;對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或者社會危害較小的,可以不實施行政強制;確需實施行政強制的,應當限定在所必需的範圍內,儘可能減少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行政執法部門開展清理整頓、專項整治等活動,應當嚴格依法進行,除涉及人民民眾生命安全、發生重特大事故或者舉辦國家重大活動,並報經有權機關批准外,不得在相關區域採取要求相關行業、領域的市場主體普遍停產、停業的措施。經批准採取普遍停產、停業等措施的,應當提前書面通知市場主體或者向社會公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範適用行政執法裁量基準,細化量化裁量標準,合理確定裁量範圍、種類和幅度,規範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行政執法裁量基準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制定、修訂、廢止情況及行政執法實踐,實行動態調整並予以公示。
第四十一條 起草或者制定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合法性審核和公平競爭審查,經審核或者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體審議。
起草或者制定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充分聽取市場主體和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除依法需要保密外,應當通過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於30日。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責任制,組織開展適合市場主體的法治宣傳教育,引導市場主體合法經營、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增強全社會的法治意識,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
第四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建立健全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複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支持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和商事仲裁機構、商事調解機構建設發展,為市場主體提供高效、便捷的糾紛解決途徑。
公安、市場監督管理、城管執法、不動產登記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與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配合與協作,完善涉及市場主體案件執法聯動機制,協助打擊破產逃債、拖欠民營企業和中小企業賬款、惡意討薪等行為,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政府部門、工會、企業、勞動者四方參與的勞動關係協商機制,完善勞動監察執法手段,預防和依法處理勞動爭議,維護勞資雙方合法權益。
第四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在項目投資、政府採購、招標投標、社會管理等重點領域,建立“政府承諾+社會監督+失信問責”機制,全面履行對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行政行為。不得以政府換屆、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理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延遲履行約定。
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徵收徵用、變更或者撤銷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契約或者承諾的,應當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進行,並依法補償市場主體損失。
第四十五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推進智慧財產權保護中心建設,實施高價值智慧財產權培育、智慧財產權運用示範等工程,培育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和核心競爭力的創新型企業。
智慧財產權、金融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質押風險管控,提高智慧財產權質押、商標權質押等無形資產貸款比重,為商業銀行和市場主體借貸提供支持。
智慧財產權部門應當簡化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質押、評估、登記流程,完善智慧財產權流轉機制,為市場主體適用智慧財產權融資提供支持。
第四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政企溝通機制和營商環境投訴維權機制,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和電子信箱,充分運用“12345”服務熱線、“好差評”系統、非公有制企業投訴服務平台,暢通市場主體訴求和權益保護的反映渠道。
市場主體可以通過“12345”服務熱線、鄂匯辦APP、非公有制企業投訴服務平台、部門電話、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等渠道,投訴、舉報涉嫌違反上位法規定的政策措施或者有損市場公平和營商環境的行為。
接到舉報、投訴的有關部門應當按規定時限辦理和答覆;無法解決的,應當及時告知並說明情況,並為舉報人、投訴人保密。對非公有制企業投訴服務機構轉辦的企業訴求事項,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辦理和答覆。
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應當加強行業指導和自律管理,反映市場主體訴求,為維護市場主體權益提供服務和幫助。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最佳化營商環境檢查通報、問題整改工作機制,對本行政區域內最佳化營商環境、辦理企業訴求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通過月調度、季督辦、年評價等方式落實責任,形成發現問題、整改落實、成效檢驗的工作閉環。
第四十八條 本省建立最佳化營商環境容錯糾錯機制,鼓勵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情況,在法治框架內積極探索原創性、差異化的最佳化營商環境具體措施,對探索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予以免責或者減輕責任。
第四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本辦法規定依法履行職責或者侵犯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附則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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