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縣營商環境問題投訴聯動處理辦法

《竹山縣營商環境問題投訴聯動處理辦法》是竹山縣為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推動營商環境持續最佳化,進一步暢通市場主體反映問題渠道,規範投訴處理程式,依據《湖北省營商環境問題投訴聯動處理辦法》(鄂政辦發〔2020〕66號)和《十堰市營商環境問題投訴聯動處理辦法》(十政辦發〔2021〕18號)等規定,制定的辦法。

具體內容,

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推動我縣營商環境持續最佳化,進一步暢通市場主體反映問題渠道,規範投訴處理程式,依據《湖北省營商環境問題投訴聯動處理辦法》(鄂政辦發〔2020〕66號)和《十堰市營商環境問題投訴聯動處理辦法》(十政辦發〔2021〕18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場主體認為各級機關或具有公共服務職能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損害其合法權益的,通過相關渠道進行投訴,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營商環境問題投訴應遵循依法依規、規範高效、分級負責、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縣最佳化營商環境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全縣營商環境問題投訴處理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監督檢查。縣科技和經信局、縣信訪局、縣工商聯(以下簡稱“受理機構”)負責受理各自領域營商環境問題投訴工作。縣長公開電話服務中心負責受理轉辦“12345”市長熱線交辦的營商環境問題投訴事項,並做好接到的營商環境問題投訴事項的交辦工作。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建立投訴處理機制,做好營商環境問題投訴處理工作。
第二章  投訴受理
第四條  投訴人可以通過今日竹山網竹山縣最佳化營商環境投訴舉報平台、投訴電話、電子信箱或者郵寄信件等方式投訴。郵寄地址:竹山縣城關鎮人民路30號竹山縣最佳化營商環境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五條 投訴人應當通過指定的投訴渠道,客觀、真實地反映問題,提供必要的紙質或者電子版投訴材料,材料內容如下。
(一)明確的投訴對象;
(二)具體的問題、訴求和理由;
(三)必要的證據材料;
(四)投訴人姓名、詳細地址、聯繫方式等基本信息;
(五)以單位名義投訴的,需加蓋單位公章。
第六條 不予受理的範圍:
(一)屬於市場主體之間的民事糾紛;
(二)投訴人就投訴事項已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已提起行政訴訟,或者已向紀檢監察機關舉報並被受理的;
(三)投訴人已就投訴事項申請仲裁或者仲裁機構已依法對投訴事項作出仲裁決定的;
(四)依法終結的行政複議、訴訟案件;
(五)治安和刑事案件;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的;
(七)對已辦理終結的同一事項,以同一理由重複投訴的;
(八)法律法規已規定應當由其他機構受理的。
第七條  受理機構在收到投訴事項後,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對投訴材料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對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投訴人不予受理的原因,或者通知投訴人補正相關材料。
第三章 投訴的辦理
第八條  對已受理投訴事項,受理機構按照投訴內容、職責分工,轉交有關單位辦理(以下簡稱“辦理單位”)。對投訴事項涉及多個單位無法明確主體責任的,由縣營商辦組織召開聯席會共同協商指定牽頭單位負責辦理。
第九條 辦理單位在對投訴事項調查核實的基礎上,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提出處理意見,在法定工作日內予以回復辦理結果,處理意見並報縣營商辦備案。
第十條 辦理單位自收到轉辦通知之日起,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將辦理結果回復受理機構,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回復的,需書面報告受理機構,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辦理過程中需啟動行政程式或者法律程式的,辦理時限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一條 投訴受理機構應當對辦理結果進行核查,在收到辦理結果5個工作日內,將結果反饋投訴人,並聽取投訴人意見。投訴人對辦理結果不滿意,且能夠提供新的證據和理由的,可發回辦理單位重新辦理,重新辦理時限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事項終止辦理。
(一)投訴人和被投訴對象達成和解,撤回投訴的;
(二)投訴人就投訴事項申請仲裁、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訴訟的;
(三)投訴人無正當理由不予配合調查的;
(四)投訴人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經調查核實,投訴事項與事實不符的。
投訴終止辦理後,辦理單位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反饋受理機構。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投訴事項辦結。
(一)投訴人收到反饋結果並認可結果的;
(二)投訴人不認可辦理結果,但無法提供新的證據、理由或者提供的證據、理由不充分的;
(三)重新辦理後,辦理程式和結果依法合理,但投訴人仍不滿意的。
第四章 追責問責
第十四條 投訴受理機構、辦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據本辦法規定認真處理投訴事項。對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相關職責的,由縣最佳化營商環境領導小組辦公室或者相關督辦機關督促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由有權機構依規作出問責決定;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的,由紀檢監察機關依職權處理。
第十五條 被投訴對象應當積極配合調查核實工作,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對不配合調查核實工作,或者威脅、刁難、打擊報復投訴人的,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紀檢監察機關予以查處,對相關責任人按其情節輕重依規給予黨紀政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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