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田縣營商環境問題投訴聯動處理工作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湖北省營商環境問題投訴聯動處理辦法》,進一步暢通市場主體反映問題渠道,建立營商環境投訴、處置、回應機制,切實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制訂如下實施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羅田縣營商環境問題投訴聯動處理工作實施方案
  • 發布單位: 羅田縣人民政府
一、工作目標
積極建立規範高效的投訴處理聯動機制,切實抓好營商環境問題投訴的受理、處理工作,確保形成“受理—交辦—承辦—核實—銷號”工作閉環。通過有訴必查、查必有果,著力解決一批社會反應強烈的損害營商環境突出問題,進一步規範部門行政行為、改進工作作風,推動我縣營商環境持續最佳化。
二、主要投訴受理渠道
投訴主要依託以下渠道進行受理,分別是:
(一)網上投訴渠道
1.通過羅田縣政府門戶網縣長信箱;
2.湖北省陽光信訪大廳;
3.湖北省非公有制企業投訴服務平台。
(二)電話投訴渠道
“12345”公共服務熱線。
(三)現場投訴渠道
1.縣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視窗管理股;
2.縣信訪局信訪接待大廳(縣民眾來訪接待中心)。
(四)郵寄投訴地址
1.縣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地址:羅田縣鳳城大道73號);
2.縣信訪局(地址:鳳山鎮文廟街21號);
3.縣工商聯(地址:鳳山鎮文廟街21號)。
縣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須在縣政府入口網站開闢營商環境投訴渠道,將湖北省陽光信訪大廳、湖北省非公有制企業投訴服務平台的連結及其他投訴受理渠道進行持續掛網公布。
三、受理範圍和不受理範圍
(一)受理範圍
本實施方案受理的營商環境問題,指市場主體提出投訴的發生在我縣範圍內的損害營商環境行為,主要針對各級機關或者具有公共服務職能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導致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給營商環境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
(二)不受理範圍
1.市場主體之間的民事糾紛;
2.投訴事項、投訴對象不屬於受理範圍內的;
3.投訴人就投訴事項已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已提起行政訴訟,或者已向紀檢監察機關舉報並被受理的;
4.投訴人已就投訴事項申請仲裁或者仲裁機構已依法對投訴事項作出仲裁決定的;
5.依法終結的行政複議、訴訟案件;
6.治安和刑事案件;
7.因不可抗力造成的;
8.對已辦理終結的同一事項、以同一理由重複投訴的;
9.法律法規已規定應當由其他機構受理的。
四、主要工作機構及責任分工
(一)縣最佳化營商環境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縣營商辦):負責全縣營商環境問題投訴處理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監督檢查。對相關受理機構提交的問題線索進行跟蹤督辦,及時將重點問題報請領導小組組長簽批督辦意見。定期組織相關部門召開聯動處理協調會。每月對縣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縣信訪局、縣工商聯及兩辦督查室等提交的涉營商環境問題台賬進行匯總、分析,以專報的形式報縣最佳化營商環境領導小組領導審閱。對涉及不擔當、不作為、慢作為、假作為、亂作為和其他違規違紀違法問題線索一律移交縣紀委監委護航辦。
(二)縣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縣信訪局、縣工商聯(以下簡稱受理機構):依託各自行業內受理平台、熱線和現場受理點等,對各自渠道內受理的涉營商環境投訴事項,負責分辦、轉辦並對辦理結果進行核查,將結果反饋投訴人,聽取投訴人意見。在處理投訴過程中,建立工作檯賬,投訴事項辦結後及時整理歸檔。
(三)縣紀委監委護航辦:對各有關單位移交的問題線索和縣營商辦移交的重點問題及時分析研判、調查核實,依規依紀處理,對損害營商環境的典型案件按程式報批後作為反面典型進行通報曝光。建立移交問題線索和重點問題工作檯賬,定期對各責任單位移交的問題線索和重點問題情況進行通報。
五、投訴受理流程
(一)材料審核。各受理機構接到投訴事項後,要詳細查閱投訴材料,在3個工作日內對投訴材料進行審查,根據《湖北省營商環境問題投訴聯動處理辦法》判斷是否符合受理條件,決定是否受理,對不予受理的,應告知投訴人不予受理的原因,或通知投訴人補正相關材料。補正相關材料或委託律師出具審查意見不計入審查時間。
(二)轉交辦理。對已受理的投訴事項,受理機構按照投訴內容、職責分工,轉交有關單位辦理(下稱辦理單位)。對投訴事項涉及多個單位無法明確主體責任的,由受理機構指定一個牽頭單位負責辦理。辦理單位自收到轉辦通知之日起,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將辦理結果回復受理機構,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回復的,需書面報告受理機構,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對上級交辦、轉辦、督辦的涉營商環境投訴問題,由相關部門將問題報縣領導簽批後轉至責任部門辦理,並加強跟蹤督辦,相關問題線索及辦理情況及時通報縣營商辦。
(三)核查反饋。受理機構應當對辦理結果進行核查,在收到辦理結果5個工作日內,將結果反饋投訴人,並聽取投訴人意見。投訴人對辦理結果不滿意,且能夠提供新的證據和理由的,可發回辦理單位重新辦理,重新辦理時限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四)督查督辦。涉營商環境問題按責轉辦相關單位後,相關辦理單位對轉辦問題不接受、不調查、不研究、不回復的,受理機構可將問題線索提交縣營商辦跟蹤督辦。經督辦後,仍未及時辦理或敷衍應付、久拖不結的,縣營商辦將有關問題線索移交縣紀委監委護航辦。
(五)匯總分析。各受理機構每月5日前對上月受理的投訴事項進行匯總,形成問題辦理清單和問題分析報告(格式詳見附屬檔案)報縣營商辦。營商辦要及時匯總各個渠道的投訴事項,認真分析投訴問題,對重點問題跟蹤督辦,並及時向領導小組匯報有關情況。對經多次督辦無果的重點問題,提請縣最佳化營商環境領導小組討論研究、分類處置。
六、工作要求
(一)迅速回響。在投訴正式受理後,受理機構要及時進行交辦,辦理單位要快速啟動調查程式、限時辦結。較複雜或涉及多個部門的投訴事項,牽頭部門要加強協調、儘快落實,若確需延期辦理,要及時告知投訴人理由並取得理解。
(二)定期回訪。根據投訴處理台賬,縣營商辦定期對辦結事項進行電話回訪,徵求投訴人意見,力求投訴問題“事事有交待、件件有結果”,真正做到讓企業、投資者放心滿意。
(三)嚴肅問責。對嚴重損害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性質惡劣以及推進最佳化營商環境行動不力、貽誤工作,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典型案例,作為反面典型進行通報和公開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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