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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最佳化我市營商環境,規範營商環境投訴舉報處理工作,根據《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陝西省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投訴舉報,是指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門和有關單位,未依法依規履行最佳化營商環境職責、侵犯其合法權益而提請依法行政協調解決的行為。對於有明確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定行業的投訴舉報,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履行營商環境投訴舉報事項處理的主體責任,應當明確專人主管,依法依規做好營商環境投訴舉報的處理工作,投訴舉報處理工作納入營商環境專項考核。
第二章 職責範圍
第四條 全市範圍營商環境投訴舉報事項實行統籌管理,凡符合本辦法所稱的投訴舉報事項及營商環境建設相關建議,各相關單位根據職責劃分,按照以下方式整合信息,實現統籌管理:
(一)全市營商環境投訴舉報處理工作統一納入榆林市營商環境評價與監測平台(以下簡稱營商環境平台)管理。
(二)熱線、百姓問政等熱線或網路平台受理的營商環境投訴舉報事項,以及通過信訪、輿情蒐集等渠道收集的營商環境投訴舉報事項,按照既有模式或相關規定辦理,相關辦理信息須即時推送至營商環境平台。需要移交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主管部門跟蹤辦理的,應在徵得投訴舉報人同意後,移交本級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主管部門辦理。
(三)各級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主管部門應在政務大廳等企業、民眾辦事視窗廣泛投放營商環境投訴舉報二維碼,拓寬營商環境投訴舉報渠道;通過二維碼受理的營商環境投訴舉報事項,直接轉至營商環境平台辦理;線下受理的營商環境投訴舉報事項,須在1個工作日內錄入營商環境平台管理。
(四)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有關最佳化營商環境的提案、建議,由市發改委統一匯總整理,並納入年度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
第五條 市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全市營商環境投訴舉報事項處理的統籌管理、協調指導、監督考核工作。
(二)負責營商環境平台的運維管理。
(三)承接市委、市政府和上級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主管部門轉辦、交辦的營商環境投訴舉報事項。
(四)監督考核承辦單位落實營商環境投訴舉報事項處理建議和要求情況。
(五)統籌協調全市跨部門、跨區域營商環境投訴舉報事項處理,推動解決疑難、重大投訴舉報事項。
(六)負責對重大營商環境投訴舉報事項進行專項督查督辦,並提出處理建議和要求。
(七)負責對全市營商環境投訴舉報事項處理情況進行調度稽查、統計分析、滿意度調查和評價,並建立定期通報制度。
(八)負責對縣市區營商環境投訴舉報辦理工作的業務指導。
(九)組織開展投訴舉報辦理人員業務培訓。
(十)其它應當辦理的事項。
第六條 縣市區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級營商環境投訴舉報督查督辦制度,指定專人負責本級許可權內營商環境平台的運行管理。
(二)承接本級政府和上級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主管部門轉辦、交辦的營商環境投訴舉報事項,受理本級營商環境投訴舉報事項。
(三)負責本級營商環境投訴舉報事項辦理的統籌管理、協調指導和監督考核工作,並對辦理情況進行評價。
(四)負責本級營商環境投訴舉報辦理的滿意度調查。
(五)其它應當辦理的事項。
第七條 各級營商環境投訴舉報承辦單位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定專人負責營商環境投訴舉報事項的承接工作,建立分管領導督辦制度,健全辦理流程。
(二)具體負責營商環境投訴舉報事項的辦理工作,原則上不得再行轉辦、交辦。
第三章 投訴舉報受理
第八條 為提高辦理效率,相關投訴舉報事項轉辦後,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主管部門應通過營商環境平台及時提醒具體承辦單位。
第九條 下列投訴舉報事項不予受理:
(一)屬於市場主體之間民事糾紛的。
(二)已由紀檢監察機關等受理的。
(三)已經進入司法程式、行政複議程式或仲裁程式的。
(四)已被其他單位受理,且在規定時限內或者已出具處理決定書的。
(五)沒有新的證據重複投訴的。
(六)投訴舉報事項涉及軍隊、武警管轄的。
(七)不屬於本辦法定義的其它情形。
第十條 投訴舉報人原則上應當提供以下投訴舉報材料:
(一)明確的投訴舉報對象。
(二)具體的問題、訴求和理由。
(三)必要的證據材料。
(四)投訴舉報人真實姓名、詳細地址、聯繫方式等基本信息。
(五)以單位名義投訴舉報的,需加蓋單位公章。
通過電話、走訪方式投訴舉報的,本級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主管部門應予以登記,並由投訴舉報人提供必要的證據材料。
第十一條 投訴舉報人可以委託他人代為投訴舉報,但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除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投訴舉報材料外,還應當提供投訴舉報人的授權委託書(原件),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許可權和期限、簽名蓋章等基本內容。
(二)受託人身份證明等相關基本信息。
第四章 投訴舉報處理
第十二條 各級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主管部門要對投訴舉報人的姓名、聯繫方式等信息嚴格保密。承辦單位確有必要與投訴舉報人取得聯繫的,應由本級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主管部門商投訴舉報人同意後方可進行。
第十三條 投訴舉報承辦單位應指定專人通過營商環境平台及時查閱受理投訴舉報事項。
第十四條 辦理時限要求:
(一)各級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主管部門受理投訴舉報事項後,應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事項的轉辦、交辦。
(二)投訴舉報事項確認接收後,承辦單位應明確具體辦理部門和辦理人員,並於7個工作日內辦結。
(三)未通過審核的處理意見,承辦單位應重新組織完善後反饋,且時限不得超過3個工作日。
(四)投訴舉報人如對營商環境投訴舉報事項處理結果不滿意,並提供新的證據和理由的,可發回原承辦單位重新辦理,重新辦理時限不得超過7個工作日。
(五)屬不予受理情形的,應在1個工作日內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並說明不予受理的依據。
(六)承辦單位認為營商環境投訴舉報事項不屬於其職責範圍的,應在1個工作日內退回,並說明理由或依據。
(七)確因營商環境投訴舉報事項複雜難以按時限辦結的,應在規定辦結時限的前1個工作日提出延期申請,說明具體原因、延期時限,經本級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延期,原則上最長延期7個工作日。
(八)確實無法處理的營商環境投訴舉報事項,承辦單位應進行詳細調查,並於3個工作日內向本級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主管部門說明情況。
第十五條 相關營商環境投訴舉報事項處理意見需經本級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第十六條 下列事項所需時間,不計入營商環境投訴舉報事項辦理期限,由承辦單位通過營商環境平台申請暫停計時:
(一)檢驗、檢測、鑑定、評估、勘驗。
(二)需要以其他未辦結事項處理結果為辦理依據的。
(三)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確認的。
(四)處理過程中需啟動法律程式的。
(五)調解。
(六)因不可抗力等影響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營商環境投訴舉報事項終止辦理:
(一)經協調,投訴舉報人與被投訴舉報人就營商環境投訴舉報事項達成和解協定的(被投訴舉報人未執行和解協定的除外)。
(二)投訴舉報人自行提出終止辦理或自願撤回投訴舉報的。
(三)投訴舉報人或者被投訴舉報人就投訴舉報事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或者申請行政複議的。
(四)在營商環境投訴舉報事項處理期間,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或紀檢監察機關依法依規介入投訴舉報事項調查的。
(五)在營商環境投訴舉報事項處理期間,需要投訴舉報人補充相關證據材料,投訴舉報人超出約定期限無正當理由不予補充或不予提供的。
(六)投訴舉報人不予配合調查的。
(七)營商環境投訴舉報事項與事實不符或者無法核實的。
(八)營商環境投訴舉報事項違背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投訴舉報事項終止辦理後,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反饋投訴舉報人。
第十八條 營商環境投訴舉報事項辦理結案存檔:
(一)投訴舉報事項處理過程中形成紙質資料的,應按照事項的性質分類歸檔建立卷宗。
(二)投訴舉報事項處理過程中,應留存必要的影像資料,並形成附屬檔案上傳至營商環境平台。
第五章 督查督辦
第十九條 各級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營商環境投訴舉報事項辦理的督查督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開專題協調會的方式調查事實、聽取意見、協調推進:
(一)投訴舉報事項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
(二)投訴舉報事項涉及部門較多的。
(三)投訴舉報事項涉及不同行政區域的。
(四)投訴舉報事項處理進展緩慢或未按時限要求完成的。
(五)投訴舉報承辦單位提出請求的,或縣級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主管部門向市級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主管部門提出請求的。
第二十條 對營商環境投訴舉報事項辦理實行紅黃牌警示管理:
(一)接到轉辦、交辦營商環境投訴舉報事項後,認為不屬於其職責範圍,並未在1個工作日內退回並說明緣由的,給予黃牌警示一次。
(二)避重就輕、不正面回應投訴舉報問題的,給予黃牌警示一次。
(三)未在規定時限內辦結營商環境投訴舉報事項的,給予黃牌警示一次。
(四)違反相關法律法規,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紅牌警告一次。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辦理職責範圍內營商環境投訴舉報事項的,給予紅牌警告一次。
(六)故意泄露投訴舉報人個人信息,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紅牌警告一次。
第二十一條 投訴舉報承辦單位處理營商環境投訴舉報事項不及時、效果不明顯的,同級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掛牌督辦;情節嚴重的,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主管部門應匯報同級政府,對承辦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警示約談,並進行通報批評。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二條 投訴舉報人應當遵循誠實、守信、自願、合法的原則,不得弄虛作假、歪曲虛構事實、蓄意誣陷被投訴舉報人,如有上述情形的,經有關部門認定,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並納入榆林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三條 各級各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配合投訴舉報事項的核實調查工作,按要求提供相關資料,並遵照投訴舉報事項處理意見,在規定時限內執行。對拒不執行營商環境投訴舉報處理意見和有《陝西省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規定損害營商環境行為情形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二十四條 各級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陝西省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級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主管部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紀檢監察機關按相關規定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一)無正當理由對營商環境投訴舉報申請拒不受理,或者推諉、拖延受理的。
(二)無正當理由對已確定受理的營商環境投訴舉報事項拒不履行職責,或者推諉、拖延的。
(三)故意偏袒、有失公允的。
(四)弄虛作假,故意虛報、瞞報辦結營商環境投訴舉報事項數量的。
(五)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以權謀私或者依法應當作為而不作為的。
(六)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外,故意泄露當事人隱私或商業秘密的。
第二十五條 拒不履行營商環境投訴舉報事項辦理主體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級或同級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主管部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按相關規定予以查處。
(一)對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主管部門提出的營商環境投訴舉報事項處理建議和要求無正當理由拒不辦理、拖延辦理或未按要求時限辦結的。
(二)對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主管部門調查營商環境投訴舉報事項處理情況拒不配合,或者故意隱匿事實真相、提供虛假材料、欺上瞞下的。
(三)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認定事實不清,或者適用法律錯誤,使國家利益或投訴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重大損害的。
(四)對投訴舉報人實施威脅、刁難或者打擊報復的。
第二十六條 各級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主管部門應該建立健全損害營商環境行為移送紀檢監察或司法機關工作機制,加強對嚴重損害營商環境行為依紀依法查處的力度。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各縣市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發改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0年8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從2020年8月28日起至2022年8月27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