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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僅適用於發生在我市範圍內、由各類市場主體提出投訴舉報的損害昆明市營商環境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損害營商環境的行為是指行政機關、
公共事業單位和承擔公共職能的社會組織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導致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給營商環境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
第三條 受理原則。投訴舉報受理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和“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受理分工。昆明市最佳化提升營商環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全市範圍營商環境投訴舉報受理及統籌指導工作。市級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受理各自職責範圍內的營商環境投訴舉報事項。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國家級、省級開發(度假)園區管委會,應參照市級做法,自行明確並公布本地投訴受理方式,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營商環境投訴舉報受理。
第二章 投訴舉報受理
第五條 受理與不予受理範圍。
(一)受理範圍。對以下損害我市營商環境行為的投訴舉報,投訴受理機構應當及時受理:
1. 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制定出台的一系列惠企政策落實不力,措施不到位、打折扣、搞變通的;
2. “放管服”改革不到位,不依法依規履職,損害企業合法權益的;
3. 對符合法定條件且申報資料準備齊全的行政許可、政務服務申請不予受理,或者不按規定程式和時限辦理的;
4. 不按規定提供行政審批服務、兌現辦理承諾,讓企業重複跑,多頭跑的;
5. 不履行服務承諾、執行公務不文明、工作作風生硬、態度蠻橫粗暴的;
6. 不履行崗位職責,工作推諉、敷衍塞責、效率低下,給企業造成工作延誤或損失的;
7. 利用職權“吃、拿、卡、要”,或者故意刁難的;
8. 其他損害營商環境的行為。
(二)不予受理範圍。下列投訴舉報不予受理:
1. 匿名投訴舉報的;
2. 沒有明確的投訴對象和具體的事實、理由與請求的;
3. 屬於市場主體之間的民事糾紛的;
4. 涉及信訪、紀檢監察、行政複議、涉法涉訴等非政務服務範圍的;
5. 其他不屬於營商環境監督職責範圍的問題。
第六條 受理渠道。投訴舉報實行實名制,可以通過網站、電話、信函、傳真、電子郵件或實地到訪等方式進行。各級投訴受理機構應當公布投訴舉報信息網路平台,保證投訴舉報渠道暢通,並通過主流媒體和政府入口網站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受理方式(受理渠道詳見附屬檔案1)。
第七條 受理時限。投訴受理機構對投訴舉報材料進行審查後,一般應當場答覆是否受理,並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書。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在不予受理通知書中詳細說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三章 投訴舉報辦理
第八條 接受轉辦。昆明市最佳化提升營商環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及時將受理的投訴舉報按照職責分工轉交有關單位辦理,並出具交辦函。市級各部門直接受理的,應在時限內完成投訴舉報辦理工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國家級、省級開發(度假)園區管委會要按季度將受理、辦理情況報昆明市最佳化提升營商環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九條 調查核實。投訴辦理機構應當採取約見雙方當事人或者現場走訪等多種方式對投訴舉報事項進行調查核實分析,根據事實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提出公正合理的處理意見,督促被投訴舉報人迅速整改。需要有關單位配合查清事實或者提供相關證據的,應當協調有關單位共同參與調查核實。
第十條 辦理時限。對於較為簡單的投訴舉報事項,辦理時限自受理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對於較複雜的投訴舉報事項,辦理時限自受理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延長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對辦理過程中需啟動行政程式或者法律程式的,辦理時限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一條 反饋意見。投訴受理機構應當對辦理結果進行核查,在5個工作日內反饋投訴舉報人,並聽取投訴舉報人意見。投訴舉報人對辦理結果不滿意,並提供新的證據和理由的,應重新辦理,重新辦理時限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因政策調整、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在規定時限內辦結的,應及時告知投訴人。
第十二條 結案存檔。投訴舉報辦結後,按照案件的性質分類歸檔建立卷宗,對移交督辦的案件應向上級投訴處理機構和主管部門報送辦理結果。
第十三條 終止辦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投訴舉報終止辦理:
1. 投訴舉報人撤回投訴舉報的;
2. 投訴舉報人或者被投訴舉報人就投訴舉報事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或者申請行政複議的;
3. 投訴舉報人不予配合調查的;
4. 投訴舉報人自身存在問題或弄虛作假行為的。
投訴舉報終止辦理後,投訴辦理機構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反饋投訴受理機構。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四條 受理和辦理機構。投訴受理和辦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遵循依法依規、公正高效的原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認真處理投訴舉報事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移交昆明市最佳化提升營商環境工作領導小組“督查問效工作組”按規定處理:
1. 故意偏袒、有失公允的;
2.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法規錯誤,造成投訴舉報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
3. 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以權謀私或者依法應當作為而不作為的;
4. 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外,泄露投訴舉報人、被投訴舉報人商業秘密的;
5. 無正當理由不受理投訴舉報或者推諉、敷衍、拖延投訴舉報處理工作的。
第十五條 投訴舉報人。投訴舉報人應當遵循誠實、守信、自願、合法的原則,不得弄虛作假、歪曲虛構事實、蓄意誣陷被投訴舉報人,有上述情形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被投訴舉報人。被投訴舉報人應當積極配合核實調查工作,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據材料,並遵照投訴處理意見,在規定時限內執行。對故意拖延拒不執行,或者威脅、刁難、打擊報復投訴舉報人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紀檢監察機關予以查處,對直接責任人及相關人員按其情節輕重給予黨紀政務處分。
被投訴舉報人存在問題和過錯,造成較嚴重後果或者不良影響的,應當以約談、通報批評等方式進行問責;涉嫌違法違紀的,按照有關規定移交有處理權的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對於有明確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定行業的投訴舉報,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昆明市最佳化提升營商環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印發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國家級、省級開發(度假)園區管委會,各直屬機構:
《昆明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投訴舉報回應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3月27日
解讀
《昆明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投訴舉報回應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經市人民政府同意,於2020年3月27日印發實施。為便於社會公眾更好地理解《暫行辦法》,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 出台背景
為全面貫徹落實《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加強和規範營商環境投訴舉報處理工作,維護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進一步最佳化提升我市營商環境,按照《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雲南省最佳化營商環境投訴舉報回應制度的通知》(雲政辦函〔2019〕150號)相關要求,結合昆明實際,制定了《昆明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投訴舉報回應暫行辦法》,對我市範圍內,各類市場主體投訴舉報損害營商環境行為的受理、辦理、責任追究等事項予以規範。
二、 主要內容
《暫行辦法》共有五章,十九條:
第一章是總則,共四條:第一條是介紹《暫行辦法》起草背景和依據;第二條是適用範圍;第三條是受理原則;第四條是受理分工,由市營商辦負責全市範圍營商環境投訴舉報受理及統籌指導工作。市級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受理各自職責範圍內的營商環境投訴舉報事項。
第二章是投訴舉報受理,共三條:第五條是受理與不受理範圍;第六條是受理渠道,可以通過網站、電話、信函、傳真、電子郵件或實地到訪等方式進行;第七條是受理時限,投訴受理機構對投訴舉報材料進行審查後,一般應當場答覆是否受理,並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書。
第三章是投訴舉報辦理,共六條:第八條是接受轉辦,由市營商辦將受理的投訴舉報按照職責分工轉交有關單位辦理,並出具交辦函;第九條是調查核實;第十條是辦理時限,對於較為簡單的投訴舉報事項,辦理時限自受理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對於較複雜的投訴舉報事項或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辦理時限自受理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第十一條是反饋意見,投訴受理機構應當對辦理結果進行核查,在5個工作日內反饋投訴舉報人;第十二條是結案存檔;第十三條是終止辦理。
第四章是責任追究,共三條:第十四條是受理和辦理機構,投訴受理和辦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遵循依法依規、公正高效的原則,認真處理投訴舉報事項;第十五條是投訴舉報人,投訴舉報人應當遵循誠實、守信、自願、合法的原則,並對相應行為承擔法律責任;第十六條是被投訴舉報人,被投訴舉報人應當積極配合核實調查工作,並遵照投訴處理意見。
第五章是附則,共三條:管轄原則;第十八條是解釋;第十九條是實施日期。
三、 主要特點
《暫行辦法》以維護好各類市場合法權益為目標,堅持依法、高效、便民原則,構建起科學完整的最佳化營商環境投訴舉報回應閉合機制,是我市建設市場化、法治化、國家化一流營商環境政策支撐的重要組成部分。一是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以方便市場主體投訴舉報,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為出發點,多渠道公布投訴舉報方法途徑,簡化流程材料,完善保障措施,確保各領域投訴舉報進得來、辦得好,增強市場主體滿意率、獲得感。二是規範辦理流程。突出市營商環境辦統籌全市範圍營商環境投訴舉報受理及指導的職能職責,提出市級各職能部門受理原則和分工,規範投訴舉報受理範圍、渠道、時限,以及各個環節工作內容,提高辦理效率、質量。三是受理範圍全覆蓋。市營商環境辦受理全市範圍內全領域投訴舉報,同時對照市營商環境指標體系,分指標精準受理各領域營商環境投訴舉報,做到辦理工作及時、高效、專業。四是問題整改及時有效。對於確實存在損害營商環境的行為,投訴辦理機構根據事實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提出公正合理的處理意見,被投訴舉報人必須遵照處理意見,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整改,投訴辦理機構將對整改工作進行督促。五是明確各方責任。分別明確了投訴舉報人、受理和辦理機構,以及被投訴舉報人的責任,違反有關規定的,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被投訴舉報人存在問題和過錯,造成較嚴重後果或者不良影響的,將追究相關行政責任,涉嫌違法違紀的,將按照有關規定移交有處理權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