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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推動雲南高質量跨越式發展,根據《
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省行政區域內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適用本辦法。
營商環境,是指企業等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所涉及的體制機制性因素和條件。
第三條 最佳化營商環境圍繞“辦事不求人”,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堅持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完善法治保障,推進營商環境法治化;圍繞“審批不見面”,實施政務服務事項“一網通辦”,破除不合理體制機制障礙,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市場資源的直接配置和對微觀經濟活動的直接干預,推進營商環境市場化;圍繞“最多跑一次”,對標國際國內先進水平,提升工作效率,提高國際競爭力,推進營商環境國際化;圍繞“全程服務有保障”,全面落實工作責任,為市場主體提供優質高效的政務服務。
第四條 全面落實國家關於加快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的部署安排,深化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促進要素自主有序流動,提高要素配置效率,吸引更多資源要素集聚。
第五條 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完善最佳化營商環境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統籌推進、督促落實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機制,及時協調、解決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各級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負領導責任。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嚴格執行最佳化營商環境各項政策規定,加強協調配合,合力推進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
省政府辦公廳負責統籌推進、協調全省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省政務服務管理局具體組織實施全省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縣級以上政府應當明確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主管部門。
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各地、有關部門結合實際情況,在法治框架內積極探索原創性、差異化的最佳化營商環境具體措施;對探索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予以免責或者減輕責任。
第七條 健全完善以市場主體和社會
公眾滿意度為導向的營商環境“紅黑榜”評價制度。各地、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區域、本行業營商環境評價制度,切實發揮營商環境評價的引領和督促作用。
開展營商環境評價,不得影響各地各部門正常工作,不得影響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增加市場主體負擔。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營商環境評價謀取利益。
第八條 市場主體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恪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誠實守信、公平競爭,開展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生產經營,履行安全、質量、勞動者權益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法定義務,在國際經貿活動中遵循國際通行規則。
第九條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營商環境
投訴舉報回應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對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對損害營商環境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第二章 市場主體保護
第十條 市場主體依法享有
經營自主權。對依法應當由市場主體自主決策的價格、內部治理、經營模式等各類事項,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十一條 保障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使用資金、技術、人力資源、土地使用權及其他自然資源等各類生產要素和公共服務資源。
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適用各類支持發展的政策。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政府資金安排、土地供應、稅費減免、資質許可、標準制定、項目申報、職稱評定、
人力資源政策等方面,應當依法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不得制定或者實施歧視性政策措施。
第十二條 招標投標和政府採購應當公開透明、公平公正。發布招標投標、政府採購項目信息,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以產品產地來源、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股權結構、投資者註冊地、產品或者服務品牌以及其他不合理條件對投標人或者供應商予以限定,或者實行差別待遇、歧視待遇。
各級發展改革、財政、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水利、商務、市場監管、公共資源交易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招標投標和政府採購監管,依法糾正和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三條 依法保護市場主體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保護企業經營者人身和財產安全。
依法對市場主體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及時查清事實,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市場主體提供的財產擔保滿足執行要求的,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財產可以分割執行的,不得超值查封、扣押、凍結。
禁止在法律、法規規定之外要求市場主體提供財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攤派行為。市場主體有權拒絕任何形式的攤派。
第十四條 落實智慧財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強化民事司法保護。加強跨部門跨區域協作配合,發揮行業協會、仲裁機構、中介服務等社會組織的作用,推動建立智慧財產權快速協同保護和維權援助機制,加大力度推進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
第十五條 加大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力度,完善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機制,保障中小投資者的知情權、參與權,提升中小投資者維護合法權益的便利度。
第十六條 落實扶持民營企業發展的優惠政策,進一步放寬民營企業市場準入,鼓勵民營企業轉型升級、最佳化重組,健全支持金融機構服務民營企業的創新發展體系。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財政扶持、費用減免、金融支持、公共服務等方面制定專項政策,支持民營企業發展。
第十七條 嚴格落實外商投資
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暢通外商投資渠道,依法制定費用減免、用地保障、金融服務、人力資源服務等方面的外商投資便利化政策措施。依法保護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市場主體有權自主決定加入或者退出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參加評比、達標、表彰、培訓、考核、考試以及類似活動,不得借前述活動向市場主體收費或者變相收費。
第十九條 依託全國統一的市場主體維權服務平台,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市場主體維權訴求並告知處理結果,為市場主體提供高效、便捷的維權服務。
第三章 市場環境
第二十條 各級市場監管、公安、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強化企業開辦標準規範,推動企業登記、刻制公章、申領發票和稅控設備、職工參保登記、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等事項線上“一表填報”、一次實名驗證,線下“一個視窗”領取全部材料。全面推行“企業住所承諾制”和“企業名稱自主申報”,提高企業名稱登記效率。推廣套用
電子營業執照和電子印章,實現一個部門發照、所有部門流轉。
將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全部納入“證照分離”改革範圍,通過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最佳化審批服務等方式,分類推進改革。大力推進“照後減證”,探索推進“一業一證”、“一照含證”。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特定領域外,涉企經營許可事項不得作為企業登記的前置條件。
企業申請辦理住所等相關變更登記的,應當依法及時辦理,不得限制。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企業遷移後其持有的有效許可證件不再重複辦理。
第二十一條 嚴格執行全國統一的
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各類市場主體均可以依法平等進入。
第二十二條 高標準推進中國(雲南)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創新,聚焦貿易投資自由化便利化,賦予其更大自主發展、自主改革和自主創新許可權。省商務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賦權清單,推動實現省級經濟管理事權“應放盡放”。自由貿易試驗區各片區應當創新貿易監管制度,健全貿易投資促進服務體系,著力打造“環節最簡、效率最高、服務最優、成本最低”的新時代改革開放新高地。
第二十三條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協調機制,加大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力度,有效預防和制止市場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及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第二十四條 打破城鄉、地區、行業分割和身份、性別等歧視,促進人力資源有序社會性流動和合理配置。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人力資源服務標準化建設,強化
人力資源市場主體培育,完善人力資源服務誠信建設,提高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水平,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體系。
第二十五條 充分發揮市場主體在推動科技成果轉化中的作用,落實支持創新創業的優惠政策,完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保證保險、中小企業融通發展、創新創業國際合作、人才引進等支持創新創業政策措施,鼓勵和支持市場主體拓展創新空間,持續推進產品、技術、商業模式、管理等創新。加大對重大創新產品和服務、核心關鍵技術的採購力度,將科研人員在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取得的成績和參與創業項目的情況作為職稱評審、崗位競聘、績效考核、收入分配、續簽契約等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六條 嚴格落實國家各項減稅降費政策,切實降低企業生產經營成本,確保減稅降費政策全面、及時惠及市場主體。
第二十七條 對依法設立的政府性基金、
行政事業性收費、涉企保證金以及實行政府定價的
經營服務性收費,實行目錄清單管理。收費清單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社會公開。推廣以金融機構保函替代現金繳納涉企保證金。
第二十八條 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民營企業、小微企業的支持力度,向信用優良的民營企業、小微企業提供首次貸款和無還本續貸金融支持,降低民營企業、小微企業綜合融資成本。持續推進“銀稅互動”,加快“一部手機雲企貸”金融服務平台疊代升級,全面提升集金融、政務、“三農”於一體的“線上+線下”融資服務能力。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中小企業依法發行股票、債券以及其他融資工具,擴大直接融資規模。
第二十九條 鼓勵金融機構加強與符合條件的融資擔保機構合作,通過利益融合、激勵相容實現增信分險,擴大融資規模。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落實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的屬地管理責任和出資人職責,嚴厲打擊逃廢債行為,完善融資擔保機構對中小企業的風險補償措施,降低擔保費率。
第三十條 各級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生態環境、金融監管、投資促進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土地規劃、耕地占補平衡、生態環境保護、金融支持、招商引資等信息互聯互通機制,促進存量土地盤活利用,降低企業用地成本。各級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完善土地指標和價格調節制度,分類施策破解用地制約,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第三十一條 供水、供電、供氣、通信等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向社會公開服務標準、資費標準等信息,簡化報裝手續、最佳化辦理流程,向市場主體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穩定和價格合理的服務。公用企事業單位不得利用其優勢地位強迫市場主體接受不合理的服務條件,不得對不接受其不合理條件的市場主體拒絕、中斷或者削減供應相關商品,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不合理費用。
第三十二條 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及時反映行業訴求,為市場主體提供信息諮詢、宣傳培訓、市場拓展、權益保護、糾紛處理等方面的服務。
各級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和行業協會商會業務主管(指導)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能,依法依規嚴格規範行業協會商會的收費、評比、認證等行為。
第三十三條 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持續推進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科研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建設,提高全社會誠信意識和信用水平,維護信用信息安全,嚴格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三十四條 嚴格履行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契約,建立政府失信責任追溯和承擔機制,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有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違約毀約。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契約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進行,並依法對市場主體因此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
第三十五條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事業單位不得違約拖欠市場主體的貨物、工程、服務等賬款,省及省以下所屬國有企業不得拖欠中小企業賬款,不得違背民營企業、中小企業真實意願在約定的付款方式之外以任何形式延長付款期限。
加大拖欠市場主體賬款的清理力度,採取加強預算管理、嚴格責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範和治理拖欠市場主體賬款的長效機制。
第三十六條 各級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市場監管、稅務、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健全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最佳化市場主體註銷辦理流程,精簡申請材料,壓縮辦理時間,降低註銷成本,實行企業註銷“一網”服務。對設立後未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無債權債務的市場主體,按照簡易程式辦理註銷。對有債權債務的市場主體,在債權債務依法解決後及時辦理註銷。
加強與司法機關協作,建立企業破產工作協調機制,統籌推進破產程式中的業務協調、維護穩定等工作。
第四章 政務服務
第三十七條 按照減環節、減材料、減時限、減跑動的要求,各級政務服務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政務服務事項(包括行政權力事項和公共服務事項,下同)基本目錄、政務服務事項標準化工作流程和辦事指南並向社會公開,實現同一事項名稱、編碼、設定依據、類型、許可權範圍、辦理時限、受理條件、辦事流程、申請材料、申請表單、收費標準、辦理結果等12個要素在省、州市、縣、鄉、村五級統一,推進同一事項無差別受理、同標準辦理。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不得增設政務服務事項的辦理條件和環節。
第三十八條 從方便企業和民眾“辦成一件事”的角度出發,各級政務服務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涉及的政務服務事項進行全面梳理,形成“一件事”的工作標準。對納入“一件事”的政務服務事項實施一體化辦理,推行“一表申請”,實現系統集成、數據共享、業務協同。規範編制“一件事”辦事指南,實現“一件事一次告知、一次辦成”。
第三十九條 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推行當場辦結、一次辦結、限時辦結等制度,實現集中辦理、就近辦理、網上辦理、異地可辦。辦理政務服務事項不得含有兜底條款,不得對申請人提出辦事指南規定以外的要求;需要申請人補正有關材料、手續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內容;能夠通過部門之間信息共享獲取的材料,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供;已線上收取規範化電子材料的,不得要求申請人再提供紙質材料;需要進行現場踏勘、現場核查、技術審查、聽證論證的,應當及時安排、限時辦結。
第四十條 以全省網上政務服務平台作為總門戶,採取省級統建、全省共用模式,不斷最佳化完善網上政務服務平台功能,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涉及國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務服務事項應當全部納入網上政務服務平台辦理,推動實現“一網通辦”。以“高效辦好常規事、完整辦成一件事、可以辦理更多事”為目標,不斷疊代升級“一部手機辦事通”,以事項上線為原則、不上線為例外,推動更多政務服務事項“掌上辦”。
加強系統整合、資源整合,加強辦事數據共享復用,加強電子證照、電子印章、電子簽名、電子檔案在政務服務工作中的推廣套用和互信互認,推動跨地區、跨部門、跨層級業務協同,強化隱私信息保護,確保共享數據安全。
第四十一條 已設立政務服務大廳的,本行政區域內各類政務服務事項(包括垂直管理部門的事項)統一進駐政務服務大廳辦理,做到事項進駐到位、審批授權到位。規範化、標準化建設政務服務大廳,實行“前台綜合受理、後台分類審批、統一視窗出件”的工作模式,提供一站式服務,完善辦事預約、全程幫辦以及錯時、延時服務等工作機制。依託網上政務服務平台,實行線上線下聯辦服務,推動線上線下深度融合。
第四十二條 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嚴禁以任何形式變相設定行政許可。實行行政許可清單管理制度,清單之外不得違法實施行政許可。
對實行行政許可管理的事項,應當通過整合實施、下放審批層級等多種方式最佳化審批服務,提高審批效率。符合有關條件和要求的,可以採取告知承諾的方式辦理。
第四十三條 加大力度推行
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整合最佳化行政審批服務機構和職責,創新審批體制和審批方式,實行“一顆印章管審批”。
第四十四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深化投資審批制度改革,根據項目性質、投資規模等分類規範投資審批程式,強化項目決策與用地、規劃等建設條件落實的協同,推行投資項目線上審批。依法開放公共服務領域,堅持公開競爭性選擇社會資本,尊重企業投資自主權,推進重大投資項目並聯審批,推行一般投資項目承諾制改革。
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各級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能源、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通過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公開與項目有關的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土地(水域)使用、生態環境保護、能源資源利用、安全生產、準入標準,公開審批、核准和備案結果,提高審批透明度。
第四十五條 依託網上政務服務平台,最佳化完善全省統一的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各級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能職責深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推進“多表合一”、“多規合一”、“多審合一”、“測驗合一”。
在中國(雲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新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區域組織開展區域內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環境影響評價、節能評價、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安全評價等多個事項的區域評估工作,實施區域評估的不再對區域內市場主體單獨提出評估要求,區域評估費用不得由市場主體承擔。
第四十六條 依法規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行為,各級政務服務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並按規定公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未納入清單的不得作為行政審批等政務服務的受理條件。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明確辦理法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條件、流程、時限、收費標準並向社會公開。
行政機關不得為市場主體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中介服務機構;除法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外,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接受中介服務。行政機關在行政審批過程中需要委託中介服務機構開展技術性服務的,應當通過競爭性方式選擇中介服務機構並自行承擔服務費用,不得轉嫁給市場主體承擔。
第四十七條 各級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並按規定公布證明事項清單,逐項列明設定依據、索要單位、開具單位、辦理指南等,清單之外不得索要證明。
對沒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依據的,法定證照、法定文書、契約憑證、部門核查、網路核驗等可以證明的,採取書面告知方式可以解決的,能夠被其他材料涵蓋或者替代的,以及開具單位無法調查核實的,不得設定證明事項。
第四十八條 各級商務、農業農村、交通運輸、發展改革、供銷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快電子商務發展,擴大“一部手機雲品薈”覆蓋套用,完善“網際網路+商貿+物流”融合發展機制,鼓勵社會物流平台提升物流信息電子化、智慧型化水平,降低物流成本,提高物流便利度。
各級海關、商務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國際貿易“單一視窗”與銀保監、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合作對接,加快推行進出口“提前申報”、“兩步申報”、“先放後驗”等通關模式和無紙化通關作業,簡化通關流程,降低通關成本,提高通關效率。
第四十九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拓展辦稅繳費渠道,精簡辦稅資料和流程,簡併申報繳稅次數,公開涉稅事項辦理時限,壓減辦稅時間,提高辦理效率。深入開展“非接觸式”辦稅繳費服務,推行全程網上辦稅,推廣套用“一部手機辦稅費”,推廣使用區塊鏈技術電子票據。
第五十條 各級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稅務、金融監管、公安、民政等有關部門應當深化
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改革,加強部門協作與信息共享集成,實行不動產登記、交易和繳稅一窗受理、並行辦理,壓縮辦理時間,降低辦理成本。推廣不動產登記電子證照,依法降低不動產登記信息查詢門檻。推進水、電、氣、網過戶與不動產登記同步辦理,推行在商業銀行網點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不見面”服務。
第五十一條 按照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係的要求,建立暢通有效的政企溝通機制,通過調研、座談、問卷調查、新媒體等多種形式,及時聽取市場主體反映和訴求,依法依規幫助解決市場主體生產經營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第五十二條 全面實施政務服務“好差評”制度,政府有關部門、各類政務服務平台和工作人員在開展政務服務工作時,都應當接受企業和民眾評價,對“好評”成效鞏固提升,對“差評”情況進行調查、整改並及時反饋。
第五章 監管執法
第五十三條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監管全覆蓋的要求,依法編制職責範圍內的監管事項目錄清單,明確監管主體、監管對象、監管措施、設定依據、處理方式等內容,實行動態管理並定期向社會公布,以公正監管維護公平競爭。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及時互通信息,推行以信用為基礎的分級分類監管制度。對信用較好、風險較低的市場主體,減少檢查比例和頻次,反之則提高檢查比例和頻次。
建立健全企業信用修復和信用信息異議投訴制度,在規定期限內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市場主體,可以採取作出信用承諾、完成信用整改、提交信用報告等方式開展信用修復。對市場主體提出異議的信用信息,經核實有誤的應當及時更正或撤銷。對已完成信用修復的市場主體,終止實施懲戒措施。
第五十五條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民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外,市場監管領域的行政檢查應當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的方式進行。對同一檢查對象的多個檢查事項,儘可能合併或者納入跨部門聯合抽查範圍。
第五十六條 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實行包容審慎監管,針對其性質、特點分類制定和實行相應的監管規則和標準,在留足發展空間的同時確保質量和安全,不得簡單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監管。
第五十七條 依託“網際網路+監管”系統,規範監管事項、匯集監管數據、追溯監管過程、分析監管結果,提升規範監管、精準監管和對監管進行監管的能力。融合“網際網路+監管”、“網際網路+督查”系統並與網上政務服務平台對接聯通,推進審批、監管、督查聯動,運用信息化手段落實“寬進嚴管”的要求。
第五十八條 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最大限度減少不必要的行政執法事項,規範行政執法行為,進一步明確具體操作流程。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全面落實行政執法公示、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建立健全跨部門、跨區域行政執法聯動回響和協作機制,實現違法線索互聯、監管標準互通、處理結果互認。統籌配置行政執法職能和執法資源,在相關領域推行綜合行政執法,整合精簡執法隊伍,減少執法主體和執法層級,提高基層執法能力。
第五十九條 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遵循合法、適當、教育與行政強制相結合的原則,慎重實施行政強制。採用非強制性手段能夠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實施行政強制;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或者社會危害較小的,可以不實施行政強制;確需實施行政強制的,應當儘可能減少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除涉及人民民眾生命安全、發生重特大事故或者舉辦國家重大活動,並報經有權機關批准外,不得在相關區域要求相關行業、領域的市場主體普遍停產、停業。
第六十條 健全完善行政執法自由裁量基準制度,規範本行業、本領域行政執法
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明確實施行政處罰的具體情形並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六十一條 根據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需要,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提出修改、廢止有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的意見,制定或者修改、廢止有關行政規範性檔案。
最佳化營商環境的改革措施涉及調整實施現行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等有關規定的,依照法定程式經有權機關授權後,可以先行先試。
第六十二條 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起草或者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充分利用報紙、網上政務服務平台、“兩微一端”、“一部手機辦事通”等渠道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於30日。
第六十三條 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起草或者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和政策措施,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第六十四條 制定涉及市場主體權利義務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合法性審核。涉及市場主體權利義務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式予以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管理依據。
第六十五條 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和政策措施,除公布後不立即施行將有礙施行的情形外,應當在公布後一般預留不少於30日的適應調整期。
第六十六條 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複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為市場主體提供高效、便捷的糾紛解決途徑。
第六十七條 各級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法治宣傳教育,落實國家機關普法責任制,提高工作人員依法履職能力,引導市場主體合法經營、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不斷增強社會法治意識。
第六十八條 各級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務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整合律師、公證、司法鑑定、調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務資源,加快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務能力和水平。
第六十九條 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主管部門可以採取下列方式開展最佳化營商環境監督工作:
(一)組織重點檢查、專項檢查、個別抽查;
(二)受理投訴舉報,開展個案調查;
(三)提出整改意見並督促整改落實;
(四)約談有關單位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
(五)通報並公開曝光損害營商環境的典型案件;
(六)視違反本辦法情節輕重的情況,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監督方式。
第七十條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或者侵犯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公用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商會、中介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損害營商環境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七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印發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
現將《雲南省最佳化營商環境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雲南省人民政府
2020年6月30日
解讀
7月28日,省政府召開新聞發布會,就即將於8月1日施行的《雲南省最佳化營商環境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行解讀。
發布會上,省政府辦公廳副主任兼省政務服務管理局局長尹燕祥介紹,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營商環境工作,國務院頒布《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後,雲南省迅速行動制定配套措施。《辦法》與今年上半年出台的《雲南省2020年深化“放管服”改革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要點》《雲南省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實施方案》,共同構成了雲南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推進營商環境不斷最佳化提升的遠、中、近期相結合的政策體系。同時,《辦法》把市場主體評價作為衡量改革成效的唯一標準,精準聚焦破解企業投資生產經營中的堵點、痛點、難點,回應市場主體關切,對去年出台的《關於進一步最佳化營商環境的若干措施》《雲南省營商環境提升十大行動》中,市場環境指標、政務服務水平、監管執法要求、法治保障措施等內容進行了補充完善,對量化指標進一步提標提質,著力打造雲南省最佳化營商環境“升級版”。
《辦法》圍繞全面貫徹《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明確了7個方面共71條內容。內容包括:保護各類市場主體,提出各類支持政策、服務措施;為企業全生命周期方面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方便企業和民眾辦事,提出政務服務改革新內容;以公正監管維護公平競爭;為最佳化營商環境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務法治保障等。
《辦法》把“辦事不求人、審批不見面、最多跑一次”和“全程服務有保障”與打造法治化、市場化、國際化營商環境結合起來,作為最佳化營商環境的工作目標。提高可操作性,
堅持問題導向,聚焦解決問題,有針對性地細化、增加了相關內容。同時突出雲南特點,保持政策連續性,總結提煉近年來由雲南省創建的行之有效、市場認可的相關措施。堅持改革創新,對自貿試驗區改革、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政務服務“一件事一次辦”改革等均作了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