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公告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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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屆] 第七十五號
《雲南省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已由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於2022年9月28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9月28日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培育壯大市場主體,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跨越式發展,根據國務院《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最佳化營商環境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營商環境,是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所涉及的體制機制性因素和條件。
本條例對最佳化營商環境未作出規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最佳化營商環境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全面落實國家關於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部署安排,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持續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強化政務服務信息化建設和數據共享,打造“雲南效率”“雲南服務”“雲南誠信”營商環境品牌,為各類市場主體投資興業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良好環境。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完善最佳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省發展改革部門和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明確的最佳化營商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最佳化營商環境日常工作。
各級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不斷改進工作作風,提高服務意識,加強效能建設,按照職責做好最佳化營商環境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開展績效考核,完善考核標準,建立健全獎懲機制,對工作成效顯著的部門、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給予表彰,對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的部門、單位和個人予以問責。
鼓勵和支持各地區、各部門在法治框架內積極探索具體可行的最佳化營商環境新經驗、新做法,複製推廣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在探索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但有關單位和個人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決策、實施,且勤勉盡責、未牟取私利的,依法予以免責或者減輕責任。
第六條 省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營商環境評價制度,以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滿意度為導向,運用第三方評估等方式開展評價工作,發揮營商環境評價對最佳化營商環境的引領和督促作用。
各地區、各部門應當根據營商環境評價結果,及時調整、完善最佳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
開展營商環境評價,不得影響各地區、各部門正常工作,不得影響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增加市場主體負擔。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營商環境評價謀取利益。
第七條 市場主體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恪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誠實守信、公平競爭,履行安全生產、質量保障、勞動者權益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生態環境保護、智慧財產權保護等方面的法定義務,在國際經貿活動中遵循國際通行規則。
第二章 市場主體培育和保護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健全市場主體培育引進機制,落實市場主體培育政策措施,堅持興產業、強企業,統籌推進市場主體培育壯大和產業最佳化升級。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法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不得制定或者實施歧視性政策,不得另行制定除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外的市場準入性質的負面清單。國家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實施管理。
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適用國家和本省支持發展的各項政策措施,依法享有平等使用資金、技術、人力資源、土地使用權及其他自然資源等各類生產要素和用水、用電、用氣、通信等公共服務資源的權利。
第十條 市場主體依法享有經營自主權。對依法應當由市場主體自主決策的內部治理、經營模式等各類事項,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參加評比、達標、表彰、培訓、考核、考試以及類似活動,不得借前述活動向市場主體收費或者變相收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市場主體有權自主決定加入或者退出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十一條 依法保護市場主體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保護企業經營者人身和財產安全。
嚴禁違反法定許可權、條件、程式對市場主體的財產和企業經營者個人財產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依法確需實施前述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限定在所必需的範圍內,不得超標的、超範圍實施。
禁止在法律、法規規定之外要求市場主體提供財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攤派行為。市場主體有權拒絕任何形式的攤派。
第十二條 營造民營企業、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環境,保障民營企業、中小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加大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力度,完善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機制,依法保障中小投資者的知情權、參與權、收益權、監督權等合法權益,暢通中小投資者維權渠道。
發揮中小投資者服務機構在持股行權、糾紛調解等方面的職能作用,提升中小投資者維護合法權益的便利度。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司法機關應當促進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有效銜接,落實智慧財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
加強跨部門跨區域協作配合,發揮行業協會、仲裁機構、中介服務機構等組織和機構的作用,推動建立智慧財產權快速協同保護機制、維權援助機制和智慧財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
第十四條 招標投標和政府採購應當公開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對待各類所有制和不同地區的市場主體,不得以產品產地來源、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股權結構、投資者註冊地、產品或者服務品牌以及其他不合理條件對投標人或者供應商予以限制、排斥或者實行差別待遇、歧視待遇。
發展改革、財政、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水利、商務、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招標投標和政府採購監管,依法糾正和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遵循誠信原則,嚴格履行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契約,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有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違約毀約。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契約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進行,並依法對市場主體因此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
第十六條 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造成市場主體普遍性生產經營困難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制定推動經濟循環暢通和穩定持續發展的扶持政策,依法對市場主體採取救助、補償、減免等幫扶紓困措施。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維護和保障市場主體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確需實施清理整頓、專項整治等措施時應當嚴格依法進行,除涉及人民民眾生命安全、發生重特大事故或者舉辦國家重大活動,並報經有權機關批准外,不得在有關區域採取要求相關行業、領域的市場主體普遍停產停業的措施。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營商環境投訴舉報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對損害營商環境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健全完善全省統一的投訴舉報平台,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對投訴舉報反映的問題,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在10日內予以答覆,並為投訴人、舉報人保密。
第三章 政務環境
第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公布並動態調整全省統一的政務服務事項(包括行政權力事項和公共服務事項)基本目錄。
省級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制定公布本行業本系統的政務服務事項標準化工作流程,在全省範圍內規範統一政務服務事項審批流程、審批條件、申請材料、辦理時限等內容,推進同一事項無差別受理、同標準辦理。
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公布本地區政務服務事項目錄和實施清單。
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不得增設政務服務事項的辦理條件和環節。
第二十條 省政務服務管理部門應當統一建設與國家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聯通的全省政務服務平台,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務服務事項應當全部納入全省政務服務平台辦理,實現網上辦事一次註冊、多點互認、全網通行。推動智慧型政務服務大廳建設,推廣套用集成式自助辦事設備和服務終端,提高政務服務便利度和效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規範設立政務服務中心,統籌鄉鎮(街道)、村(社區)便民服務中心(站)建設,最佳化提升一站式服務功能。建立政務服務中心進駐事項負面清單制度,除場地限制或者涉及國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務服務事項均納入政務服務中心集中辦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政務服務大廳(中心、站)與政務服務平台全面對接融合,實行線上線下融合辦理。移動端、網上大廳、實體大廳、自助終端等多渠道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標準應當一致。市場主體和民眾有權自主選擇政務服務辦理渠道,政務服務實施機構不得限定辦理渠道。
第二十一條 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實行首問負責、首辦負責、一次告知、一窗受理、當場辦結、一次辦結、限時辦結等工作制度,推行預約服務、延時服務、幫辦代辦、並聯審批、聯合審批、集成辦理等最佳化服務舉措。
政務服務實施機構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統一公布的辦事指南實施政務服務,不得對申請人提出超出辦事指南範圍的要求;
(二)辦事指南應當對法律、法規、規章的兜底條款所指具體要求進行明確,凡無法明確的,不得列入辦事指南;
(三)需要申請人補正有關材料、手續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內容;
(四)能夠通過信息共享或者網路核驗獲取的信息以及前序環節已收取的材料,不得要求申請人重複提供;
(五)已經線上收取規範化電子材料的,不得要求申請人再提供紙質材料;
(六)應當由政務服務實施機構調查核實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供;
(七)需要實施現場踏勘、現場核查、技術審查、聽證論證等特殊程式的,應當及時安排、限時辦結。
加快推動電子證照、電子證明、電子印章、電子簽名、電子檔案等在政務服務工作中的推廣套用和互信互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與紙質版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關聯性強、辦事需求量大、市場主體獲得感強的跨部門、跨層級政務服務事項,應當最佳化業務流程、推行並聯審批、打通業務系統、強化數據共享,實施集成化辦理。
加快推進政務服務“跨省通辦”“省內通辦”,積極拓展省際間政務服務通辦範圍,支持本省各地與省外城市開展政務服務“跨省通辦”,有效滿足市場主體和民眾異地辦事需求。
第二十三條 對符合有關條件和要求,通過事中事後監管能夠糾正且風險可控的政務服務事項,可以實行告知承諾制當場辦結,但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業審慎監管、生態環境保護和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風險較大、糾錯成本較高、損害難以挽回的政務服務事項除外。
政務服務實施機構應當對申請人履行承諾情況進行事中事後核查。對在核查或者日常監管中發現承諾不實的,行政機關要依法終止辦理、責令限期整改、撤銷行政決定或者予以行政處罰,並納入信用記錄。
第二十四條 實行行政許可清單管理,適時調整行政許可清單並向社會公布,清單之外不得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對實行行政許可管理的事項,應當通過整合實施、下放審批層級等方式最佳化審批服務。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相關管理事項已作出規定,但未採取行政許可管理方式的,不得就該事項設定行政許可;相關管理事項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可以依法就該事項設定行政許可。對國家已取消的行政許可,行政機關不得繼續實施或者變相實施,不得轉由行業協會商會或者其他組織實施。
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嚴禁以備案、登記、註冊、目錄、規劃、年檢、年報、監製、認定、認證、審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變相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許可,不得增設許可條件和環節。
中國(雲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和各類開發區、新區等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探索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深化投資審批制度改革,精簡審批要件,推行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推進重大投資項目並聯審批,推動企業投資項目承諾制改革。
強化全省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綜合作用,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通過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公開與項目有關的發展規劃、土地(水域)使用、生態環境保護、能源資源利用、準入標準等,公開審批、核准和備案結果,提高審批透明度。
第二十六條 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水利、能源等有關部門應當深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推進多表合一、多規合一、多審合一、測驗合一,統一工程建設項目網上審批報件,實現各審批階段一表申請、一口受理、一網通辦、限時辦理、統一出證。在確保全全前提下,對社會投資的小型低風險新建、改擴建項目,由政府部門發布統一的企業開工條件,企業滿足開工條件並作出有關承諾後,政府部門直接發放有關證書,項目即可開工。
第二十七條 省、州(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中國(雲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和各類開發區、新區等有條件的區域,對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評估、節能評價、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安全評價等事項統一進行區域評估,評估結果由市場主體共享使用。區域評估費用不得由市場主體承擔。已經實施區域評估的,有關部門在審批工程建設項目時,不得要求市場主體重複開展有關評估評價,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省級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公開透明、公平公正的公共資源交易制度,全面實施公共資源交易全流程電子化和全過程線上監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公共資源交易目錄製度,及時將有關項目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及時獲取有關信息,平等參與交易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公共資源交易的監管和指導,依法糾正和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九條 作為辦理行政審批條件的中介服務事項應當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依據;沒有依據的,不得作為辦理行政審批的條件。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明確辦理法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條件、流程、時限、收費標準,並向社會公開。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公布並動態調整全省統一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目錄。
對於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行政機關不得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中介服務機構。除法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外,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接受中介服務。行政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主管的社會組織及其舉辦的企業不得開展與本機關所負責行政審批相關的中介服務,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對於行政機關委託中介服務機構開展的技術性服務事項,行政機關應當通過競爭性方式選擇中介服務機構,並自行承擔服務費用,不得轉嫁給市場主體承擔。
第三十條 證明事項應當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依據。對通過法定證照、法定文書、書面告知承諾、政府部門內部核查和部門間核查、網路核驗、契約憑證等能夠辦理,能夠被其他材料涵蓋或者替代,以及開具單位無法調查核實的,不得設定證明事項。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組織編制並按照規定公布證明事項清單,逐項列明設定依據、索要單位、開具單位、辦理指南等,清單之外不得索要證明。各地區、各部門應當加強證明的互認共享,不得向市場主體重複索要。
第三十一條 商務、海關、稅務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國際貿易“單一視窗”建設,推動“單一視窗”功能由口岸通關向口岸物流、貿易服務等全鏈條拓展,深化通關模式改革創新,提升進出口環節單證無紙化電子化水平,不斷最佳化簡化通關流程,降低通關成本,提高通關效率,壓縮通關時間。
嚴格執行口岸收費目錄清單公示制度,清單之外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加強與境外口岸管理部門合作,推動實施對等通關便利化措施。
第三十二條 商務、海關等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口岸基礎設施和配套條件,推進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自由貿易試驗區協調發展。推動各口岸形成優勢互補、相互支撐的發展格局。
推動轉型升級貿易方式,大力發展跨境電商、市場採購等新貿易業態,發展“網際網路+邊境貿易”,構建互市貿易新體系;推動轉型升級運輸方式,建立快速轉運和多式聯運體系。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嚴格落實國家減稅降費優惠政策和本省減輕企業負擔的措施,做好政策宣傳和輔導,強化跟蹤督促,確保政策全面、及時惠及市場主體。
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國家統一部署有序推行有關稅費合併申報及繳納,依法壓減納稅次數,精簡辦稅資料和流程,壓縮繳納稅費時間,拓展線上、移動、郵寄、自助等服務方式,推廣使用電子發票和全程網上辦稅,推進申報繳稅、社保繳費、企業開辦遷移註銷清稅等稅費業務智慧型化服務,持續提升稅費服務質量和效率。
第三十四條 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稅務、金融監管等有關部門應當深化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改革,加強部門協作與信息共享,實行不動產登記、交易和繳稅一窗受理、並行辦理,壓縮辦理時間,降低辦理成本,並在國家規定的不動產登記時限內,確定並公開具體辦理時間。推廣套用不動產登記電子證照,依法降低不動產登記信息查詢門檻。推進水、電、氣、網過戶與不動產登記同步辦理,推行在商業銀行網點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不見面”服務。
第三十五條 全面實施政務服務評價制度,接受市場主體和民眾通過線上線下渠道評價政務服務,建立差評投訴調查核實、督促整改、結果反饋機制,持續提升政務服務效能。
省政務服務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全省政務服務效能監督和考核評價,健全完善效能監督機制。
第四章 創新環境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實施人才強省戰略,大力引育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緊缺的各類人才,加強企業人才引育和服務,落實科技人才、領軍人才、高層次人才、國際人才和創新團隊引育政策,加強人才引進、落戶、子女入學、交流、評價、培養等便利化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人力資源服務標準化建設,支持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區建設,強化人力資源市場主體培育,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提高勞動力市場監管和服務能力,促進人力資源有序流動和最佳化配置。
支持市場主體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職業院校、工會、園區等聯合培養人才和熟練技術工人,鼓勵企業積極引育人才。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充分發揮市場主體在推動科技成果轉化中的作用,落實創新創業、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支持政策,完善智慧財產權金融服務、中小企業融通發展、創新創業國際合作等支持創新創業政策措施,持續推進產品、技術、商業模式、管理等創新。
支持將科研人員在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過程中取得的成績和參與創業項目的情況作為職稱評審、崗位競聘、績效考核、收入分配、續簽契約等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快創新創業平台建設,逐步實現省級以上“雙創”示範基地、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台、創業孵化示範基地、眾創空間等創新創業平台對全省州(市)政府所在地城市、經濟大縣、省級本科院校、省級重點園區全覆蓋,對大學生、農民工、返鄉人員、退役軍人等重點群體全覆蓋。對於符合條件的創新創業載體,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稅收優惠和財政支持。
第三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快推進標準化現代園區、數位化智慧園區、集群化高端園區、低碳化綠色園區、科研型創新園區建設,提高園區服務質量和效率,將園區打造成為全省製造業、高新技術產業和生產性服務業聚集發展平台。
積極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園區建設,推進園區企業與金融機構深度合作,設立園區企業融資風險分擔資金池、重點產業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加強園區融資服務。
第四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構建與南亞東南亞國家多層次溝通交流機制,加快國際間高速公路、鐵路、航空、水運、能源等基礎設施互聯互通,加強跨境區域物流網、跨境電商物流體系和物流中心、物流園區、農產品冷鏈物流建設,促進跨境貿易發展。
第四十一條 中國(雲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和各類開發區、新區等有條件的地區應當在最佳化營商環境方面發揮引領示範作用,先行先試有利於最佳化營商環境的各項措施。
推進中國(雲南)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創新,聚焦貿易投資自由化、便利化,依法賦予其更大自主發展、自主改革和自主創新許可權。
中國(雲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各片區應當創新貿易投資監管制度,健全國際貿易投資促進服務體系。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鼓勵創新的原則,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實行包容審慎監管,分類制定和實行相應的監管規則和標準,留足發展空間,同時確保質量和安全,不得簡單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監管。
第五章 市場環境
第四十三條 市場監管、公安、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簡化企業從設立到具備一般性經營條件所必須辦理的手續,壓縮辦理時間。推進企業開辦綜合服務平台建設,提供企業登記、公章刻制、涉稅業務辦理、社保登記、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等一站式集成服務,實現開辦企業全程電子化、全省企業開辦手續辦理時間壓縮到一個工作日,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即申即辦。
推進“證照分離”改革,依法採取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最佳化審批服務等方式,對所有涉企經營許可事項進行分類管理和簡化審批,為企業取得營業執照後開展相關活動提供便利。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特定領域外,涉企經營許可事項不得作為企業登記的前置條件。
推進市場主體住所與經營場所分離登記改革,市場主體可以登記一個或者多個經營場所;對市場主體在住所以外開展經營活動、屬於同一縣級登記機關管轄的,免於設立分支機構,可以直接申請增加經營場所登記。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辦理企業變更登記申請,不得對企業變更住所地等設定障礙。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企業遷移後其持有的有效許可證件不再重複辦理。
第四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加大對民營企業、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完善內部考核激勵機制,落實授信盡職免責制度。鼓勵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為誠信經營的中小企業提供中長期貸款、信用貸款、首次貸款和無還本續貸,支持中小企業以應收賬款、生產設備、產品、車輛、智慧財產權等動產或者權利進行擔保融資。
在依法保護市場主體商業秘密、個人信息基礎上,推動市場監管、稅務、不動產登記、社會保險等數據在金融領域開放和套用,提高企業融資便利化程度。持續推進金融科技發展,充分利用網際網路、大數據、區塊鏈等科技手段,全面提升綜合融資服務能力。
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中小企業依法發行股票、債券以及使用其他融資工具,擴大直接融資規模。
第四十五條 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向社會公開的服務標準、資費標準和辦理時限等開展服務,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在授信中設定不合理條件,對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設定歧視性要求、限制性門檻;
(二)在授信中以貸轉存、存貸掛鈎,強制搭售保險、理財等產品;
(三)無正當理由抽貸、斷貸、壓貸;
(四)違規向市場主體收取不合理費用;
(五)轉嫁依法依規應當由金融機構承擔的費用;
(六)設定其他不合理限制條件。
第四十六條 鼓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完善融資配套措施,引導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加大信貸資金投放。
鼓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融資擔保體系,完善資本補充機制和風險補償機制。建立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績效評價指標,引導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擴大擔保業務規模。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的擔保費率不得高於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用地服務保障力度。在有條件地區開展新增工業用地“標準地”供應。支持市場主體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依法依規提高現有工業用地利用強度、增加容積率,對其不再增收土地價款。
鼓勵產業項目採取長期租賃、先租後讓、租讓結合、彈性年期出讓等方式使用土地。企業利用自有的存量和閒置土地、廠房、倉庫等改造升級傳統工業及興辦先進制造、生產性及高科技服務業、創業創新平台等國家支持的新產業、新業態建設項目的,實行按照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的過渡期政策。
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完善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結餘指標省內調劑機制,按照國家規定做好結餘指標跨省域調劑相關工作,確保全省重大建設項目用地應保盡保、優先保障。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快現代綜合交通建設,提升交通與物流便利度,加強多式聯運物流網建設,推進多式聯運並行發展,全面推廣高速公路差異化收費,落實鮮活農產品運輸綠色通道政策,促進全省交通物流成本持續降低。
第四十九條 供水、供電、供氣等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向社會公開服務範圍、服務標準、資費標準、服務流程等信息;簡化報裝手續、最佳化辦理流程,在國家規定的報裝辦理時限內確定並公開辦理時間;向市場主體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穩定和價格合理的服務。不得強迫市場主體接受不合理的服務條件,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不合理費用。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公用企事業單位運營的監督管理,建立完善本地區特許經營公用企事業單位定期評估評價機制和優勝劣汰的退出機制。
第五十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不得違約拖欠市場主體的貨物、工程、服務等賬款,大型企業不得利用優勢地位拖欠中小企業賬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對拖欠市場主體賬款的清理力度,並通過預算管理、審計監督、績效考核、嚴格責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範和治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拖欠市場主體賬款的長效機制和約束懲戒機制。
第五十一條 發展改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市場監管、稅務、公安等有關部門和金融機構應當健全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最佳化市場主體註銷辦理流程,精簡申請材料,壓縮辦理時間,降低註銷成本,實行企業註銷一網服務,簡易註銷公告時間壓縮至20日以內。
對設立後未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無債權債務的市場主體,可以按照簡易程式辦理註銷。對有債權債務的市場主體,在債權債務依法解決後及時辦理註銷。
第五十二條 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反映行業訴求,化解行業糾紛,維護會員合法權益。行業協會商會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非法向市場主體收費或者強制要求市場主體捐贈、贊助等變相收費;
(二)沒有法律、法規依據,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參加評比、認證等活動;
(三)組織市場主體達成壟斷協定,排除或者限制競爭。
第六章 法治環境
第五十三條 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規定,充分聽取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統籌協調、合理把握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等的出台節奏,全面評估政策效果,避免因政策疊加或者相互不協調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造成不利影響。
沒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和命令依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不得減損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不得設定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不得干預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涉及市場主體權利義務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式予以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管理依據。
第五十四條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民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外,市場監管領域的行政執法檢查應當通過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的方式進行,並及時向社會公開抽查事項及查處結果。針對同一檢查對象的多個檢查事項,應當儘可能合併或者納入跨部門聯合抽查範圍。
對食品藥品、醫療器械、特種設備、危險化學品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民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依法依規實行全覆蓋重點監管。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深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統籌配置行政執法職能和執法資源,整合精簡執法隊伍,在有關領域推行綜合行政執法,提高監管執法效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建立健全跨部門、跨區域行政執法聯動回響和協作機制,實現違法線索互聯、監管標準互通、處理結果互認。
各級行政執法部門應當細化、量化行政執法自由裁量基準,規範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行政執法自由裁量基準應當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市場主體輕微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包容審慎監管制度,明確輕微違法違規經營行為的具體情形,並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第五十六條 行政執法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應當推廣運用說服教育、勸導示範、行政指導等非強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實施行政強制。
對採用非強制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實施行政強制。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可以不實施行政強制。對不涉及安全生產和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市場主體輕微違法行為,應當依法慎用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
第五十七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工商聯等部門和單位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務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整合律師、公證、司法鑑定、調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務資源,加快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加強涉外商事法律服務,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務能力和水平,為最佳化營商環境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務。
第五十八條 完善和解、調解、仲裁、公證、行政裁決、行政複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統籌最佳化資源配置,暢通訴求表達渠道,為市場主體提供高效、便捷的糾紛解決途徑。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與同級人民法院建立企業破產處置協調聯動機制,統籌推進業務協調、民生保障、風險防範、破產經費保障等工作,依法支持市場化債務重組,及時協調解決企業破產過程中的有關問題。
支持人民法院探索建立重整識別、預重整等破產拯救機制,幫助具有發展前景和拯救價值的困境企業進行重整、重組;建立破產案件繁簡分流、簡易破產案件快速審理機制,簡化破產流程。
第六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採取聽取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詢問、質詢或者組織代表視察等方式,加強對本地區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監督。
第六十一條 各地區、各部門應當深入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提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職的能力,落實“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工作責任制,引導市場主體合法經營、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不斷增強全社會的法治意識,為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提供基礎性支撐。
第七章 人文環境
第六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引導社會各方面共同參與最佳化營商環境建設,營造人人最佳化營商環境、全社會親商、重商、安商的濃厚氛圍,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影響營商環境行為的監督。必要時可以建立最佳化營商環境監督員制度,聘請企業經營者、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新聞媒體記者等作為監督員,對營商環境進行社會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與同級監察機關建立聯絡溝通機制,對監察機關提出的最佳化營商環境建議,應當及時處理、回復,自覺接受監察機關的監督。
新聞媒體應當及時、準確宣傳最佳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和成效,推廣典型經驗,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及時、客觀曝光損害營商環境的行為和典型案件,發揮輿論監督作用。禁止捏造虛假信息或者歪曲事實進行不實報導。
第六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各級領導幹部掛鈎聯繫企業工作制度、招商引資工作機制和投資建設重大項目全程服務保障工作機制,暢通政企溝通渠道,可以通過下列方式主動聽取市場主體的反映和訴求,依法依規幫助解決生產經營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構建親清政商關係:
(一)組織企業家座談,通報經濟運行等情況;
(二)邀請企業家開展調研,了解行業發展現狀;
(三)組織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相關人員參加經貿交流、產業提升、人才培養和推廣套用新技術、新模式等活動;
(四)組織或者應邀參加旨在幫助企業解決發展中重大問題的其他活動。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構建親清政商關係行為清單,在參加或者組織上述活動中,應當遵守住宿、交通、就餐等公務管理有關規定,不得接受饋贈,牟取私利;不得干擾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不得向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轉嫁應由所在單位承擔的費用支出。
第六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以居住證為主要依據的義務教育入學保障機制,落實有關入學就學優待政策;提高醫療衛生服務質量,加大異地就醫醫保報銷力度;完善交通、住房、生態、公共空間等城市功能,提高公共文化、社會保障服務水平,加強養老服務體系建設,打造宜居宜業良好環境,增強對各類市場主體投資興業的吸引力。
第六十五條 各級工商聯組織應當發揮聯繫民營經濟的橋樑紐帶作用,把服務民營經濟發展作為主責主業,推動政策落實,反映企業訴求,助力最佳化營商環境。
第六十六條 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健全完善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持續推進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建設,提高全社會誠信意識和信用水平,維護信用信息安全,嚴格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以信用為基礎的分級分類監管制度,創新和完善信用監管,依法依規開展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
根據信用等級高低採取差異化的監管措施。對信用較好、風險較低的市場主體,可以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頻次;對違法失信、風險較高的市場主體,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
失信市場主體在規定期限內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可以通過作出信用承諾等方式開展信用修復。修復完成後,按照程式及時停止公示其失信記錄,終止實施懲戒措施。
第六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梳理公布惠企政策清單,建立統一、便捷的惠企政策申報系統。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符合條件的企業免予申報,直接享受惠企政策;確需企業提出申請的惠企政策,應當合理設定並公開申請條件,簡化申報手續,實現一次申報、全程網辦、快速兌現。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落實對市場主體支持性政策措施的;
(二)違法違規干預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
(三)強制市場主體接受任何形式攤派的;
(四)為市場主體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中介服務機構,或者違法強制市場主體接受中介服務的;
(五)拒不履行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契約約定的;
(六)違反規定增設政務服務事項辦理條件和環節,限定辦理渠道的;
(七)違反規定增加或者變相增加辦事事項、證明事項,擅自提高收費標準、延長辦理時限的;
(八)超標的、超範圍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九)違法強制相關行業、領域的市場主體採取普遍停產停業措施的;
(十)對損害最佳化營商環境的投訴、舉報拒不辦理、拖延辦理的;
(十一)侵害市場主體利益、損害營商環境的其他情形。
違反前款規定,有關部門不給予處分的,由最佳化營商環境主管部門督促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分;有關部門仍未予以處分的,最佳化營商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提請其上級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十九條 供水、供電、供氣等公用企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不向社會公開服務範圍、服務標準、資費標準、服務流程、辦理時限等信息的;
(二)在材料齊全的情況下,辦理報裝超過期限的;
(三)強迫市場主體接受不合理的服務條件的;
(四)向市場主體收取不合理費用的。
第七十條 行業協會商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入會、退會的;
(二)非法向市場主體收費或者強制要求市場主體捐贈、贊助等變相收費的;
(三)沒有法律、法規依據,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參加評比、認證等活動的;
(四)組織市場主體達成壟斷協定,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