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印發昆明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本辦法自2018年2月15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 實施時間:2018年2月15日
  • 發布單位:昆明市人民政府
辦法全文,政策解讀,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網際網路融合發展,規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區域網路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網際網路技術為依託構建服務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遊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稱網約車平台公司),是指構建網路服務平台,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運輸、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
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四條 市客運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區域網路約車的行業管理。其所屬的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負責五華、盤龍、官渡、西山、呈貢區範圍區域網路約車的具體管理工作。
其他各縣(市)區網約車行業管理由同級人民政府的客運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管理工作由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實施,業務上接受市客運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做好網約車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網約車平台公司
第五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網際網路平台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互動及處理能力,具備供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路數據信息的條件,伺服器設定在中國內地,有符合規定的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三)網路服務平台資料庫接入公安機關和客運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平台;
(四)在服務所在地設立服務機構,擁有保障服務的辦公場所、培訓教育場所、企業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
(五)具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安全生產管理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包括駕駛員培訓教育、考核獎懲、車輛檢測維護、網約車服務評價和乘客投訴處理等制度;
(六)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定;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六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應當向服務所在地客運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二)省級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報告;
(三)具備網際網路平台和信息數據互動及處理能力的證明材料,具備供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路數據信息條件的證明材料,資料庫接入情況說明,伺服器設定在中國內地的情況說明,依法建立並落實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證明材料;
(四)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和委託書;
(五)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含港、澳、台、僑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含港、澳、台、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備案情況說明;
(六)在服務所在地的辦公場所、培訓教育場所、負責人員和管理人員信息;
(七)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提供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的支付結算服務協定;
(八)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
(九)建立網約車服務評價體系的說明材料,駕駛員培訓教育、考核獎懲、車輛檢測維護、乘客投訴處理等有關制度文本;
(十)法律、法規、規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客運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明確經營範圍、經營區域、經營期限等,發放《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八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經營許可有效期為8年。期限屆滿擬繼續經營的,應當在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客運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以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結果等為依據作出許可。
取得、變更、註銷《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的,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備案。
第九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服務所在地客運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並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相應《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原許可機關。
第三章 網約車車輛及駕駛員
第十條 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車;
(二)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和能向公安機關傳送應急信息的應急報警裝置;
(三)車輛的安全性能符合國家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及相關規定;
(四)持有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機動車行駛證,車輛初次註冊登記時間不超過4年;
(五)燃油(氣)車輛軸距2650毫米以上,車輛購置稅的計稅價格10萬元以上;
(六)新能源汽車軸距2600毫米以上,續駛里程200千米以上,或者安全氣囊4個以上,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10萬元以上;
(七)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
(八)在車身兩側前車門或車輛前擋風玻璃右上側,噴塗或貼上明顯的運營標識;
(九)投保交強險、賠付額度不低於10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和乘客意外傷害險;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申請辦理《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應當由網約車平台公司向服務所在地客運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
(三)安裝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證明;
(四)機動車購置稅發票;
(五)車輛投保證明;
(六)車輛所有人為網約車平台公司的,應當提供營業執照、經辦人身份證明;車輛所有人為其他企業的,還應當提供與網約車平台公司簽訂的有效委託協定;
(七)車輛所有人為個人的,應當提供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及其《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與網約車平台公司簽訂的有效委託協定;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 客運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對符合條件的車輛出具審核意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審核意見將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由客運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發放《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對不符合條件的車輛,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
《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依據車輛使用年限確定,最長不超過8年。
第十三條 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本市戶籍或者本市居住證;
(二)持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C1以上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三)年齡65周歲以下,身體健康;
(四)5年內無被吊銷出租汽車從業資格證的記錄;
(五)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六)無暴力犯罪記錄;
(七)經服務所在地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從業資格考試合格;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申請辦理《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應當由網約車平台公司向客運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申請表;
(二)本市戶籍或者本市居住證及身份證明;
(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
(四)服務所在地二級甲等以上醫院出具的健康證明;
(五)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的材料;
(六)無暴力犯罪記錄的材料;
(七)駕駛員與網約車平台公司簽訂的勞動契約或協定;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客運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人條件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申請人,到指定地點參加考試。考試合格的,發放《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取得、變更、註銷《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備案。
第四章 網約車經營行為
第十六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和相應社會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建立服務標準和規程、車輛檢修、駕駛員守則、安全行車、學習和業務培訓、營運管理、服務質量管理、投訴舉報等制度;
(二)通過網約車平台及服務終端,對車輛運行和服務過程進行實時動態監控,保證線上提供的駕駛員、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車輛一致;
(三)平台資料庫向服務所在地公安機關和客運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平台實時傳輸運營動態數據,確保數據信息真實、完整;
(四)提供不間斷運營服務,並明確服務項目,公布服務質量承諾,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如實記錄車輛、駕駛員服務信息;
(五)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公布計程計價方式,提供相應的出租汽車發票;
(六)保持車輛技術狀況良好,接入平台的車輛按規定噴塗或貼上明顯的運營標識,對車輛定期檢查、保養、按規定進行安全性能檢測;
(七)承擔駕駛員甩客、故意繞道等服務問題的管理責任,對乘客提出的服務質量問題及時調查處理並在7日內作出答覆;
(八)對服務過程中發生的安全事故,承擔先行賠付責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駕駛員轉移運輸服務風險;
(九)按照規定組織實施駕駛員繼續教育,開展崗前培訓、業務培訓和日常教育指導;
(十)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十一)不得組織或幫助他人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運營服務;
(十二)保障用戶對所採集信息的知情權,採集信息不得超越網約車業務所需範圍;
(十三)除配合國家機關行使監督檢查權或刑事偵查權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用戶的個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十四)依法配合相關部門開展調取查閱數據信息等工作;
(十五)與駕駛員依法簽訂勞動契約或者協定,為駕駛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簽訂的契約或者協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減輕或者免除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向乘客承擔的承運人責任;
(十六)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十七)對乘客提出的服務質量問題及時調查處理並在7日內作出答覆;
(十八)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八條 網約車駕駛員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接入未取得經營許可的服務平台或使用未取得經營許可的車輛提供網約車運營服務;
(二)通過網路預約方式承運,不得巡遊攬客,不得在巡遊車候客區域候客;
(三)執行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主動告知乘客本次運營費用,並向乘客提供相應的出租汽車發票;
(四)按照服務平台生成的訂單提供運營服務,不得拒載或中途甩客;
(五)隨車攜帶《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六)不得將車輛交給無從業資格證、未經從業資格註冊的人員營運;
(七)保持通訊設備暢通;
(八)無法提供運營服務時,及時上報平台;
(九)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九條 乘客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向駕駛員提出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和本辦法的要求;
(二)嚴禁攜帶易燃易爆等違禁物品乘車;
(三)文明乘車,不得吸菸和拋置廢棄物,愛護車輛衛生、設施和標誌;
(四)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車的,應當有人陪護;
(五)按照規定支付車費及乘車途中所經路段發生的合法徵收的道路、橋樑費;
(六)遵守預約服務規定,按照約定的時間和地點乘車;
(七)要求駕駛員送還遺失物品的,支付運輸費用。
違反前款規定的,駕駛員有權拒絕服務。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市客運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約車的管理工作,制定網約車規範運營服務相關政策和規定。服務所在地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負責網約車運營狀況的日常監管,定期調取平台的運營數據並對調取的數據進行核對。
第二十一條 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違反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路和信息安全、套用網約車服務平台發布信息或者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並配合相關部門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平台公司進行依法處置。
公安機關、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範、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稅務、工商、質監、網信、環保、科技、旅遊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監督檢查,並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客運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公布受理投訴的電話、信箱、電子信箱等,接受投訴和監督。
乘客對網約車平台公司答覆不滿意或在辦結時限後未收到答覆的,可以向客運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投訴,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配合調查。
第二十三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平台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並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時將網約車平台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四條 出租汽車協會應當建立網約車平台公司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加強行業自律。
第二十五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聯合監管機制,制定聯席會議、信息互通、線上監管、聯合執法、案件移送、失信懲戒、媒體披露、信譽考核等工作制度。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由客運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依法查處。
第二十七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及駕駛員有違反本辦法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行為的,由客運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八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有價格違法、價格不正當競爭等行為的,由發展改革、工商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九條 對監管中發現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由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環保、商務、國稅、地稅、質監、人民銀行、網信、通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查處。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一條 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8年2月15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根據《昆明市行政機關政策檔案解讀工作實施辦法》,為使公眾更好地知曉、理解《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昆明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修訂的內容,現解讀如下:
一、 修訂的背景
為貫徹《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22號)的精神,做好“放管服”改革、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同時,按照雲南省、昆明市推進新能源汽車推廣運用的工作部署,促進本地社會經濟發展,結合行業實際,對《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昆明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兩個規範性檔案進行修訂。
二、 修訂的過程
結合新能源汽車推廣運用要求和行業管理實際,對照已提交省人大審議的《昆明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修訂)》,同時,會議徵求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發展改革委、市交警支隊意見,召開座談會向落地昆明市的北汽、江鈴、寶能、東風雲汽4家新能源汽車企業徵求意見建議,經修改完善,形成兩個規範性檔案送審稿。
三、 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取消網約車經營者的企業註冊地限制。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十五條“其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區市場”的規定,刪除《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昆明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中網約車經營者“在本市註冊登記”“本市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相關表述,營造公平、平等的市場主體營商環境。
(二)調整新能源汽車進入網約車市場的準入參數。按照省、市政府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的工作要求,為了切實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和產業化進程,本次修訂調整《昆明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中關於新能源汽車進入網約車市場的準入參數,增加“安全氣囊4個以上,車輛購置稅的計稅價格10萬元以上”的準入條件。此項設定,是行業管理服務的經驗總結,同時,也符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網約車品質化、錯位發展的基本原則以及運營安全需要。
(三)放寬網約車駕駛員的準入條件。按照提交省人大審議的《昆明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修訂)》,結合社會發展需要,將從事網約車駕駛員的年齡不分男女統一放寬至65周歲,同時取消國中以上學歷的要求。
(四)對職能機構的調整。結合政府機構改革,調整相應的機構名稱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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