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出租汽車經營業務審批程式的規定

《昆明市出租汽車經營業務審批程式的規定》是昆明市於1989年03月01日發布的地方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出租汽車經營業務審批程式的規定
  • 發布單位:82305
  • 發布文號:昆政復[1989]15號
  • 發布日期:1989年03月01日
  • 生效日期:1989年03月01日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2305
【發布文號】昆政復[1989]15號
【發布日期】1989年03月01日
【生效日期】1989年03月01日
【失效日期】暫未失效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未知
昆明市出租汽車經營業務審批程式的規定
(1989年3月15日昆政復〔1989〕15號1989年3月1日由市公用局、市公安局以市公用字〔89〕第12號昆公交發〔89〕038號文公布施行)
各出租汽車經營單位:
根據國家建設部(88)35號、昆明市政府昆政發(1986)180號、昆政復(1987)9號、昆政復(1989)2號檔案和市公用事業局、市公安局、市旅遊局聯合簽發的“關於貫徹省建委、省公安廳、省旅遊局(88)雲建城字第397號檔案的補充通知”,為加強對我市出租汽車客運市場的巨觀規劃和管理。同時增加辦理出租汽車經營業務審批工作時的透明度,方便工作,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凡屬市政府昆政發(86)180號和昆政復(87)9號檔案規定劃為出租汽車待業管理的單位及個人,均須遵守本規定。
第二條加強對出租汽車發展的規劃和控制,由昆明市公人交通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公交辦)根據我市城市建設、經濟發展、道路負荷、客流構成和民眾需求等諸多因素,對我市出租汽車的發展進行統一規劃。分別確定各型出租汽車和實行各種所有制形式(指國營、集體、個體)出租汽車營運的年度發展數報市公用事業局,由公用事業局徵求市公安局和市旅遊局的意見後審批。並報市政府備案後下達。
第三條從一九八九年三月一日起,凡購置汽車(包括小公共汽車)從事出租汽車客運業務的(含購置舊汽車)單位和個人,購車前必須到市公交辦辦理車輛購置計畫審批手續。
審批出且汽車購置計畫的基本條件和程式是:
一、國營、集體企業
1、提出購車申請書,內容包括購車理由、資金來源、經營性質、經營方式、車輛的三牌型號以及購車數量。
2、提交有關上級主管部門的批准購置檔案。
3、申請購置舊車的,要出具賣方的證明並說明車輛的技術狀況。
4、經市公交辦審核按規定辦理控辦審批手續後方可購車。
二、私營企業、個體戶(包括掛靠單位的個體戶)。除按本條第一項1、3兩款規定外,還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1、提交申請人所在地區(辦事處、鄉政府)出具的證明或待業證明書,屬退職、停薪留職者必須有退職或停薪留職證明,私營企業還必須提供確實的資金情況證明。
2、申請人必須是本市居民並持有本市(四區)居民或農村人口戶籍證明。
三、凡具備上述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在全市規劃的出租汽車年度發展數指標內,由市公交辦發給出租汽車購置申請表,經審查屬實後,發給出租汽車購車證明,市公安局車管所憑此證明辦理車輛的落戶和異動手續。否則,市公安局車管所不予辦理車輛落戶和異動。
第四條凡住本市(四區)的企業和事業單位及個人申請經營出租汽車(包括兼營)業務的,必須經市公交辦進行開業登記前的資格審查。
一、國營、集體企業的基本條件:
1、有經市公交辦批准購置的車輛,企業原有車輛改變使用性質作為出租汽車的,必須經市公交辦批准並將車輛數納入全市出租汽車年度發展數計畫指標內。
2、有固定的停車場地,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數額和從業人員。
3、有上級主管部門批准經營出租汽車的檔案和企業的章程。
4、向市公交辦呈交內容包括開業單位名稱、經濟性質、經營範圍、資金來源、機構設定等方面的申請書。
二、私營企業、個體經營戶的基本條件
1、有經市公交辦批准購買,產權屬於自己,車籍戶口在本市盤龍、五華、官渡、西山區內的客運車輛,並有市公安局核發的出租汽車專號牌照、行車證。
2、持有本市城市居民或農村戶籍證明。
3、有車輛停車場地。
凡符合本條規定的,由市公交辦發給“出租汽車開業審批表”經有關部門依程式核准後,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
第五條經批准從事出租汽車經營的車輛歇業時,需向原審批單位提出歇業申請,並填報歇業審批表,批准後註銷經營戶口簿,交回所發一切證件,併到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辦理出租汽車專號牌照變更手續。
第六條出租汽車、駕駛人員經營戶口簿建立的有關規定:
一、凡在我市從事出租汽車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實行經營車輛、駕駛人員經營戶口專戶登記冊制度,由市公交辦負責辦理。任何單位、個人不準隨意填寫,更改登記冊內容。
二、單位中的個體經營者改變掛靠單位,需向市公交辦提出申請,經批准後到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辦理車輛轉籍手續,未經批准擅自辦理車輛轉籍手續改變掛靠對象的,不予辦理經營戶登記手續。
第七條發放出租汽車《準運證》的程式和有關規定:
一、根據經營戶登記在冊核定車輛數,須由經營單位或個人填寫《準運證》發放申請表(兩台車以上還需附申請車輛明細表)到市公交辦辦理。
二、報停車輛必須填寫營運報停表,詳細寫明報停原因。經市公交辦批准後方可報停營業,凡報停車輛,該車駕駛員必須交回服務證。報停期滿後再取回。無特殊原因(如車輛大修待料,民事糾紛等)連續報停三個月以上者,令其辦理有關歇業手續。
三、市公交辦根據登記在冊車輛數和車輛營運報停表核定當月實際經營車輛數和應購經營產值定額,並按規定收繳各種稅費。
四、各經營單位必須建立車輛經營和報停情況統計台帳。
第八條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證》的辦理程式和有關規定:
一、《服務證》的發放原則是:有車辦證,無車不辦證,辦證車輛必須建立經營檔案。
二、辦證人必須持有本市城鎮居民和農村戶籍證明,私營企業、個體經營戶(含掛靠單位的個體戶)的駕駛員申請辦理服務證還必須出具有關證明(待業證、退職或停薪留職證明)。凡屬聘用性質關係者必須使用市公交辦統一制式的協定書,雙方同意並簽訂協定,但聘用時間不得少於六個月。
三、申請者必須持有本市公安車輛管理機關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
四、小公共汽車售票員依照本條規定一、二兩款核發服務證。
五、辦理程式是辦證人向所在單位(個體戶直接向市公交辦)提出申請,填寫服務證申請表,單位核准蓋章後,由單位辦事人員持經營登記冊到市公交辦辦理,個體戶直接由本人到市公交辦辦理。辦證需交近期半身脫帽半寸照片二張。
六、車、人變更異動後,服務讓必須隨之變更異動。
第九條原關於《經營戶口冊》、《準運證》、《服務證》的規定繼續有效,但與本規定有牴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昆明市公用事業局
昆明市公安局
1989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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