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機動車輛交易市場管理規定

昆明市機動車輛交易市場管理規定

機動車輛交易市場管理規定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機動車輛交易市場管理規定
  • 發布日期:1995年5月22日
背景介紹,管理規定,

背景介紹

【發布單位】82305
【發布文號】昆政發[1995]42號
【生效日期】1995-05-2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管理規定

昆明市機動車輛交易市場管理規定
(1995年5月22日昆政發〔1995〕42號)
第一條 為加強對本市機動車輛交易市場的監督管理,保護合法經營和公平競爭,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機動車輛交易市場的正常秩序,制止機動車輛交易中的違法違章行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昆明地區機動車輛交易市場的行業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機關,統一對本市機動車輛交易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條 凡國產、進口機動車輛在本市行政轄區內進行交易(含產權變更)並落戶的,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機動車輛,系指各種國產和進口的新舊汽車、機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
新機動車輛系指尚未落戶領取車牌的機動車;舊機動車輛系指已落戶領取車牌的機動車。
第五條 凡在本市從事機動車輛經營者,必須是經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登記註冊的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含生產廠家)。在四區範圍內經營的,須向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辦理核准經營汽車審批手續;在八縣範圍內經營的,應在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有關手續,並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其它非公司的企業和社會團體不得從事機動車經營活動。
第六條 申請辦理核准經營汽車審批手續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壹百萬元,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壹千萬元;
2、具備相應的經營場所、設施;
3、經營行為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
第七條 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雲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的具有機動車輛經營資格的公司,在本市行政轄區內從事經營機動車業務的,須向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備案。
第八條 外地公司如需在本市從事機動車經營業務,須按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在本市設立子公司後,方可從事機動車經營活動(生產廠家推銷自產機動車輛除外)。
第九條 凡在本市經營機動車輛的公司,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每年按期向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如實報送各類機動車輛交易的成交量、成交額及有關進貨手續等資料進行年檢,以資審查並確認其繼續經營機動車輛的資格。
第十條 凡在本市交易的各類新舊機動車,必須在交易之日起30日內(進口車60日內)到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驗證蓋章手續。
對在本市以外購買而在本市落戶的各類新舊機動車輛,不論交易地(購買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驗證與否,落戶前須到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進行驗證或復驗。
第十一條 舊機動車輛實行集中交易、隨行就市、按質論價、議價成交的原則。四區範圍內的舊機動車輛交易必須進入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舊機動車輛交易市場;八縣的舊機動車輛交易應進入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市場或地點。
第十二條 進入市場交易的舊機動車輛,必須是經昆明市公安局機動車輛管理所檢驗合格,同意過戶的。
第十三條 辦理機動車驗證蓋章手續,區別不同車輛,買方(或賣方)應提交下列證件:
一、國產新機動車
1、購車發票;
2、產品合格證;
3、昆明市交通局簽發的(或簽章認可的)《機動車輛購置附加費繳費憑證》(或免繳憑證)。
二、進口新機動車
1、購車發票;
2、昆明海關簽發(或簽章認可的)《貨物進口證明書》;
3、雲南省進出口商品檢驗局簽發的《進口機動車輛檢驗合格證》;
4、昆明市交通局簽發(或簽章認可的)《機動車輛購置附加費繳費憑證》(或免繳憑證)。
三、舊機動車
1、昆明市公安局機動車輛管理所簽章同意過戶的《 機動車過戶表》;
2、機動車行駛證;
3、《機動車輛購置附加費繳費憑證》(或免繳憑證);
4、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舊機動車輛交易市場開具的《舊機動車入場交易憑證》;
5、售車方出具的《售車證明》。其中:售車方系單位的,由該單位出具該車售車發票;售車方系個人的,由其本人出具《居民身份證》及買賣該車書面契約或協定。
6、營運車輛交易除應按以上5點要求提供證件外,還應出具營運行業管理部門開具的營運車輛轉藉通知。
四、凡屬國家專項控制車輛,不論新舊,除須提交與以上各項有關的證件外,還須提交雲南省人民政府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辦公室批准檔案。
五、凡屬港、澳、台地區及國外捐贈車輛,除須提交與以上各項有關的證件外,還須提交經雲南省人民政府或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的檔案。
六、軍隊車輛退役轉為民用的,除必須提交本條第三款所規定的證件外,還必須提交軍級以上機關(含軍級)的車管部門開具的證明檔案。該檔案必須註明該機動車輛軍轉民的原因,車輛的型號、發動機號碼、車架號碼和成交金額。
七、國家執法部門徵收、沒收處理的機動車輛除應提交與以上各項有關的證件外,還須提交罰沒憑證等相關的法律文書和證件。
八、國家減免稅進口的機動車輛(含黑牌照車輛),在海關監管期內(或保稅期內),不許自行轉讓或變相轉讓(含無償轉讓);在海關監管期後,允許按正常車輛進行交易,但必須提交昆明海關有關證件。
第十四條 經國家執法部門罰款處罰後,準予自用的進口機動車輛,自落戶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自行轉讓或變相轉讓(含無償轉讓),三年後允許按正常車輛辦理有關交易手續。
第十五條 發生產權變更的機動車輛,按正常交易辦理驗證蓋章手續。
報廢機動車和非法組裝車嚴禁交易。
第十六條 經驗證符合規定的機動車輛,由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該車購車發票上加蓋“驗證專用章”;進口機動車輛還須開具《昆明市進口機動車輛驗證表》,同時,按國家有關規定徵收適當費用。
第十七條 對在辦理機動車輛交易驗證手續中弄虛作假、少報成交金額或成交金額明顯與現行市場價不相符的,由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物價管理部門予以勘估定價。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的,除限期補驗證外,並視情節處以5百元以內的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八條、第九條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並可視情節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八款、第十四條的,處車價10%至20%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沒收其車輛。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的,沒收其交易的車輛和非法收入。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第二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應秉公辦事,廉潔守法。違反政紀、黨紀的,給予行政和黨紀處分;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並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昆政復(1986)85號檔案批准公布實行的《昆明市機動車輛交易管理辦法》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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