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交易市場管理暫行規定

汽車交易市場管理暫行規定是一部法律檔案,1985年9月11日由國務院辦公廳轉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汽車交易市場管理暫行規定
  • 時間:1985年9月11日
內容
汽車交易市場管理暫行規定
1985年9月11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
為加強對汽車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保護合法經營,制止非法轉手倒賣活動,保證物資流通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特作如下規定。
一、物資部門設立的汽車貿易中心(包括銷售點,下同)和中國汽車工業銷售服務公司設立的汽車工業貿易公司,可以從事汽車銷售和組織汽車的交易活動。上述中心和公司開業,必須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二、凡是國務院批准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投放市場的汽車,以及國家定點生產企業超產自銷的汽車(包括軍工生產的汽車轉入民用市場銷售部分),必須進入物資部門的汽車貿易中心或中國汽車工業銷售服務公司的汽車工業貿易公司交易。非定點廠生產的汽車,也應進入上述中心或公司交易。
屬於生產協作、調劑串換的汽車,可由雙方協商,入場成交。不準借協作串換之名倒賣牟利。
三、汽車交易可以採取多種形式。生產企業可以在場內設點自銷,也可以委託代銷或函購函銷;可以現貨交易,也可以期貨交易。凡搞期貨交易的,購銷雙方必須簽訂契約。
四、凡在物資部門的汽車貿易中心或中國汽車工業銷售服務公司的汽車工業貿易公司成交的汽車,從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一日起,其發貨票均須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驗證蓋章。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蓋章的,公安、交通監理部門不發牌照,不予立戶。
五、進入物資部門的汽車貿易中心或中國汽車工業銷售服務公司的汽車工業貿易公司銷售的汽車,凡國家有規定價格或浮動幅度的,應執行國家規定價格,或在規定幅度內浮動成交。凡國家沒有規定價格或浮動幅度的,由生產企業自行定價,掛牌銷售,隨行就市,議價成交。
六、舊的機動車輛(計畫進口的舊汽車除外),必須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市場交易,憑市場交易憑證辦理過戶手續。按規定應報廢的機動車輛禁止銷售。
七、對汽車交易市場,物資部門和汽車工業銷售服務公司要提供信息,搞好服務;工業企業要提高產品質量,適銷對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加強監督管理,協調各方的經濟關係。
八、汽車交易必須遵守國家的政策規定,照章納稅,接受監督管理。不準無照經營,不準非法轉手倒賣,不準將指令性計畫內產品議價銷售,不準倒賣計畫指標、購銷契約、發貨票和提貨憑證,不準以次充好。違者由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等機關按有關規定處理,觸犯刑律的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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