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機動車輛交易管理辦法

昆明市機動車輛交易管理辦法

【發布單位】82305
【發布文號】昆政復[1986]85號
【發布日期】1986-09-02
【生效日期】1986-09-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昆明市機動車輛交易管理辦法
(1986年9月2日昆政復〔1986〕85號)
為了搞活機動車輛交易,調劑車輛餘缺,保護合法經營,取締非法經營,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計畫外汽車交易管理
(一)從一九八六年六月十五日起,凡在我市交易的計畫外汽車,均應進入由雲南汽車貿易中心、中國汽車工業昆明貿易公司、雲南省汽車工業貿易公司、昆明市汽車交易中心組織的交易市場進行交易。除上述四個單位外,其它單位均無權組織交易市場進行計畫外汽車交易;原進行計畫外汽車交易業務的其他組織單位,應停止經營活動,並在一九八六年九月三十日前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營業執照經營範圍變更手續。
(二)從一九八六年六月十五日起,凡在雲南省汽車貿易中心、中國汽車工業昆明貿易公司、雲南省汽車工業貿易公司、昆明市汽車交易中心成交的汽車,其發貨票均須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驗證蓋章後,有關部門方可辦理其他手續;未經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驗證蓋章的,公安、交通監理部門不發牌照、不予立戶。
二、舊機動車輛交易管理
(一)凡需要出售或購買舊機動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均應到指定的交易市場所進行交易(暫定雙龍橋停車場),不準場外交易和自行買賣。
(二)凡需出售舊機動車輛的單位和個人,除應到公安、交通監理部門辦理車輛檢驗合格證明外,還必須持有以下證件:
(1)車輛監理部門發給的車輛行駛征;
(2)出售單位應持有本單位證明和售車發票或收據,個人應持有營業執照或街道辦事處、鄉政府的證明。
(三)價格由買賣雙方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按質論價的原則,議價成交,但嚴禁哄抬價格和謊報成交金額。
(四)買賣雙方成交後,由昆明機動車輛交易管理處開具交易憑證,並由賣方按成交金額的百分之一交納管理費。購車的單位和個人,憑車輛牌照和交易憑證到公安、交通監理部門辦理過戶手續。
(五)嚴禁出售報廢、拼裝和非法的舊機動車輛。
(六)違反上述規定者,將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罰款、沒收車輛等處理;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三、附則
(一)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原昆政復(1984)112號文批准公布實行的《昆明機動車輛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即行廢止。
(二)本辦法的解釋權屬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並由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昆明機動車輛交易管理處組織實施。
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八六年九月一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