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公安局關於市區違反機動車輛管理的處罰規定

《昆明市公安局關於市區違反機動車輛管理的處罰規定》是昆明市公安局1985年7月20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公安局關於市區違反機動車輛管理的處罰規定
  • 外文名:Kunming public security bureau on urban violations of motor vehicle management penalties
  • 發布日期:1985年7月20日
  • 公文號:昆政復〔1995〕48號批覆同意
【發布單位】82305
【發布文號】昆政復[1995]48號
【發布日期】1985-07-20
【生效日期】1985-07-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昆明市公安局關於
市區違反機動車輛管理的處罰規定
(1985年7月20日
昆政復〔1995〕48號批覆同意)
為保障,昆明市機動車、駕駛員管理考核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的貫徹執行,對市區違反機動車輛管理的處罰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凡新購或轉籍、異動的各類機動車,應在一月內(按發票或調拔單日計算)到車輛管理機關辦理手續,逾期不辦理者,分別處以以下罰款:
1.大、小型汽車,輪式拖拉機,每輛罰款50元,以後每逾期一天增罰1元。
2.二、三輪機車、手扶拖拉機、四輪翻斗車、鏟車,每輛罰款30元,以後每逾期一天增罰1元。
3.輕便機車車,每輛罰款20元,以後每逾期一天增罰1元。
二、各類機動車輛應按車輛管理部門的規定進行年度檢審,凡不按規定時間參加年度檢驗,又未向車輛管理機關申報延檢或代檢的各類機動車輛,分別處以以下罰款:
1.大、小型汽車、輪式拖拉機,每輛罰款50元,以後每逾期一天增罰1元;
2.二、三輪機車、手扶拖拉機、四輪翻斗車、鏟車每輛罰款30元,以後每逾期一天增罰1元。
3.輕便機車罰款20元,以後每逾期一天增罰1元。
三、各類機動車駕駛員,不按規定時間參加年度審驗者,對駕駛員個人罰款20元,以後每逾期一天增罰1元;逾期超過半月者,除罰款外,按《暫行規定》復考。
四、經批准報廢的車輛應同時繳銷牌號,凡將已報廢的各類機動車牌號,用於其它車輛繼續行駛者,分別處以以下罰款:
1.大型機動車類,罰款500元至1000元;
2.小型機動車類,罰款300元至500元;
3.輪式拖拉機類,罰款200元至300元;
4.二、三輪機車類,罰款100元至200元;
5.手扶拖拉機類,罰款100元;
6.輕便機車類,罰款30元。
五、從事改變車輛型號生產經營,進行車輛改裝、拼裝的企業,應經過省、市經委和車輛管理部門批准。單位對個別車輛改裝的,需經車輛管理部門批准。凡未經批准。擅自改變車輛型號及主要技術性能、用途者,分別不同情況給予以下處罰:
1.改變車輛型號及用途的,不予辦理變更手續。
2.改變車輛主要技術性能的、經檢驗鑑定符合技術標準,視其情節,給予一次罰款500元800元後,方可辦理變更手續。
3.改變車型加座的,每加一座罰款100元,並令其拆除。
4.未經車管部門批准擅自拼裝各類機動車的單位或個人,每拼裝一輛車罰款500元至1000元,並視情節令其拆除或沒收。
六、外國在我省的常駐代表機構,應聘來我省工作的專家、工程技術人員所擁有和自備的各類機動車輛及其駕駛員,違反上述規定者,按上述條款處理。外國機動車、駕駛員管理、考核收費標準按照省公安廳〔1984〕雲公治85號《關於對外籍機動車輛和駕駛員的管理考核暫行規定》的通知執行或參照我市《暫行規定》執行。
市公安局
一九八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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