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殘疾人專用機動車管理規定

昆明市殘疾人專用機動車管理規定

索 引 號:530100-008981-20081114-2210發文日期:2008-11-14名 稱:昆明市殘疾人專用機動車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車輛,第三章駕車人,第四章車輛行駛,第五章處罰,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道路交通管理,保障交通安全和道路暢通,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雲南省道路交通管理實施辦法》及公安部有關規定,結合我市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殘疾人專用機動車,是指專供下肢殘疾的殘疾人單人自用的代步工具,納入非機動車管理。
第三條 殘疾人專用機動車只限下肢殘疾的殘疾人本人使用,除允許附載少量本人隨帶物品外,嚴禁載客載貨或轉借他人使用。
第四條 凡使用殘疾人專用機動車的殘疾人,都應遵守本規定和有關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服從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管理。

第二章車輛

第五條 殘疾人專用機動車必須經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非機動車管理所對車輛進行檢驗,辦理手續,領取號牌、行駛證、準駕證,方能行駛。
號牌須安裝在車身前後明顯位置,並保持完好、清晰。
第六條 申請辦理殘疾人專用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的殘疾人,必須是昆明市行政轄區範圍內的常住人口。
第七條 購買殘疾人專用機動車,應先申請,後購買,否則,一律不予辦理落戶手續。購買者,應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殘疾人優待證或革命軍人傷殘證以及昆明市體檢中心下肢殘疾體檢證明,向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非機動車管理所提出申請,經審批同意後方可購買,並在購車30天內憑車輛合格證、購車發票、第三者責任保險證明,到市交警支隊非機動車管理所辦理落戶手續。
第八條 殘疾人專用機動車輛,必須是國家有關部門納入產品目錄管理,符合安全技術標準,允許生產、銷售的車輛,其設計時速不超過20公里,氣缸工作容積限定在50立方厘米以內。氣缸工作容積在50立方厘米以上的車輛不屬於殘疾人專用機動車,不得按殘疾人專用機動車辦理落戶手續。
下肢殘疾人購買和使用氣缸工作容積在50立方厘米以下的輕便三輪機車,拆除後排座椅後,可納入殘疾人專用機動車管理。
第九條 殘疾人專用機動車須到經批准經營的單位購買,其它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市交警支隊、市工商局批准,不得經營氣缸工作容積在50立方厘米以下的殘疾人專用機動車。原工商登記已辦理經營許可手續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重新辦理審核手續。
第十條 殘疾人專用機動車必須保持車況良好,車容整潔,技術狀態符合管理使用規定。每年定期接受車輛管理機關檢驗;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準上路行駛。
第十一條 殘疾人專用機動車不準牽引其它車輛或被其它車輛牽引。
第十二條 殘疾人專用機動車過戶、轉籍、異動、改裝、改變車身顏色等,必須到市交警支隊非機動車管理所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 殘疾人專用機動車原則上不允許過戶、轉籍。確需過戶、轉籍的,除按有關規定辦理外,必須符合如下條件:
1、本市五華、盤龍兩區內過戶的;
2、轉籍到五華、盤龍兩區以外其它縣區的;
3、在五華、盤龍兩區以外其它縣區內過戶的。
本市八縣的殘疾人專用機動車,一律不得過戶、轉籍到五華、盤龍、西山、官渡區。

第三章駕車人

第十四條 殘疾人專用機動車駕車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下肢殘疾;
2、年齡在十六至六十周歲之間;
3、兩眼視力(或矯正後)各為零點七以上,無色盲、聽力正常,無精神病及足以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或其它身體缺陷。

第四章車輛行駛

第十五條 殘疾人專用機動車駕車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準駕證和行駛證;
2、不準轉借、塗改、偽造或冒領準駕證;
3、不準將車輛交給沒有準駕證的人駕駛;
4、不準駕駛殘疾人專用機動車以外的其它機動車輛;
5、不準駕駛未審驗或審驗不合格的殘疾人專用機動車輛
6、不準酒後駕駛車輛;
7、不準駕駛安全設備不全或機件失靈的殘疾人專用機動車輛;
8、駕車時不得吸菸或有其它妨礙安全行車的行為。
第十六條 殘疾人專用機動車行駛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交通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服從交通警察及交通協管員的檢查和指揮;
2、在劃分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的道路上,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
3、在未劃分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靠右邊四分之一的路面上行駛;
4、行駛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
5、不得與機動車爭道搶行;
6、臨時停車須緊靠道路右邊,不得妨礙交通。

第五章處罰

第十七條 駕車人持本人準駕證,單人駕駛已落戶的殘疾人專用機動車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的,按非機動車違章處予罰款。造成交通事故的,按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八條 駕駛殘疾人專用機動車載客載貨的,一律收繳準駕證、車輛行駛證和號牌。
第十九條 殘疾人駕駛尚未批准落戶的專用機動車,交通管理機關可滯留車輛,並按《雲南省道路交通管理實施辦法》處 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駕車人將殘疾人專用機動車交給非殘疾人駕駛的,交通管理機關可滯留車輛,並對車主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200元以下罰款;無證駕車者,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200元以下罰款或15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一條 駕車人將本人的準駕證、行駛證或號牌轉借其他殘疾人或非殘疾人使用的,一律收繳轉借挪用的準駕證、行駛證或號牌。
第二十二條 凡塗改、偽造、冒領殘疾人專用機動車準駕證、行駛證或號牌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處200元以下的罰款,並收繳其準駕證、行駛證或號牌。
第二十三條 殘疾人駕駛氣缸工作容積在50立方厘米以上的機動機車,一律收繳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按駕車人負全部事故責任處理。
第二十四條 凡擅自拼裝、改裝或安裝車蓬的,按《雲南省道路交通管理實施辦法》處200元以下罰款,並責令拆除或予以沒收。
第二十五條 被滯留的違章車輛,30日內不攜帶有效憑證前來接受處理的,按無主車輛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交通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由昆明市公安局負責解釋,市交通警察支隊組織實施。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1994年7月20日起施行。市有關部門原對殘疾人專用機動車管理的有關規定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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