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道路交通管理實施辦法》是1991年9月3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道路交通管理實施辦法
- 發布文號:雲政發[1991]155號
- 發布日期:1991-09-03
- 生效日期:1991-10-01
- 實行國家:中國
辦法內容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雲政發〔1991〕155號1991年9月3日)
辦法全文
(一)機動車是指各種汽車、電車、電瓶車、機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
(二)非機動車是指腳踏車、三輪車、人力車、畜力車、殘疾人專用車。
機關、軍隊、團體、廠礦和學校等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經常教育所屬人員遵守《條例》和本實施辦法。
對違反本實施辦法的行為,任何人都有勸阻和控告的權利。
(一)正式號牌、教練號牌、試車號牌安裝在車體前端中部或者偏右位置,後端中部或者偏左明顯位置;
(二)臨時號牌、移動證、補牌證、養路費繳訖證(免費證),貼上在駕駛室前擋風玻璃明顯位置,但不得妨礙視線;駕駛室無擋無玻璃的,應當隨身攜帶。帶他證件、標誌及物品不得在擋風玻璃範圍貼上、懸掛和堆放;
(三)掛車號牌安裝在車體後端中部或者偏左明顯位置;
(四)貨櫃車必須在車輛後端懸掛金屬板放大牌號;
(五)二、三輪機車的號牌安裝在擋泥板上,正三輪機車的後號牌安裝在車輛後端或者後左側;
(六)大、中型拖拉機號牌安裝在拖拉機前、後端的明顯位置;
(七)手扶式及小型拖拉機號牌安裝在掛車前擋板左側,後號牌安裝在車箱欄板明顯位置。
非機動車號牌應當安裝在明顯位置。
省外機動車輛進入我省駐點運輸三個月以上的,必須到駐點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接受管理。
(一)不準赤足、赤背或者穿跟高四厘米以上的高跟鞋駕駛車輛;
(二)駕駛車輛時,不準戴耳機、耳塞,不準向車外拋物;
(三)服用足以影響駕駛技能的麻醉、興奮等藥物後,在藥力直接作用的時間內不準駕駛車輛;
(四)不準偽造、塗改、轉借、挪用、重領、冒領駕駛證等有關合法通行的證件,遺失或者損毀時,應當及時向原發證機關按規定申請補發;
(五)未經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批准,不準駕駛裝載超長、超寬、超高等物品的車輛;
(六)駕駛裝載超過道路、橋、涵負荷又不可解體的超重物品的車輛,應當先報經公路管理部門或者市政管理部門同意後,經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批准,方可上道路行駛;
(七)按時參加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組織的安全教育活動。
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的駕駛員因執行任務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治安、消防、警衛部門的駕駛員因執行緊急任務,必要時,可以駕駛與準駕記錄相符的同類軍隊、武警機動車。
(一)駕駛貨車,貨廂不準載人;
(二)不準駕車牽引車輛,不準駕駛機動車試車;
(三)不準駕駛裝載超高、超寬、超長以及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的車輛;
(四)不準駕駛載客的長途客車;
(五)駕駛大型客車(只限於城區行駛的公共汽車)和營業運輸的小客車載客時,必須有正式駕駛員並坐監督指導。
外地機動車駕駛員(含省外到本省的駕駛員)駐點或者受僱駕車三個月以上的,必須到駐點或者僱請單位(僱主)所在地的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接受管理。
車輛行經事故現場,駕駛員應當主動停車,協助搶救傷員,聽從公安交通管理人員的指揮,不準強行通過,損毀事故現場。
(一)騎、駕車輛時,必須沿進行路線靠右行駛,禁止逆行,禁止在人行道上騎車;在劃有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分道線的道路上,禁止在機動車道上行駛;在非機動車道臨時不能通行時,準許在受阻的路段內駛入機動車道或者嚴格按照公安交通管理人員的指揮行進;
(二)停放車輛必須停放在存車處或者指定地點,未設存車處的地段,必須停放在人行道以外不影響交通的地方;
(三)不準在道路上學騎腳踏車、三輪車;不準在車行道、人行橫道上停留;
(四)騎腳踏車必須坐在座位上;
(五)非機動車不準推拉車輛或者被車輛推拉。
(一)載運散落、飛揚、流漏的物品時,必須封蓋嚴密,如有溢漏、潑散,必須立即停車密封並及時清除溢漏物;
(二)載運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蝕性和劇毒等危險物品的車輛,必須經縣以上公安機關批准,並由技術熟練,責任心強,熟悉道路的駕駛員按指定的時間、路線和規定的速度行駛。包裝應不牢固,不準與其他貨物混裝。應當有專人押運,不準搭乘其他人員。沿途停車時押運人員不得離開車體,裝卸必須在指定的地點進行;
(三)客運汽車車頂上設有固定行李架的,其載物高度從地面算起,大型客車不準超過四米,小型客車不準超過二點五米;寬度和長度不準超出行李架;重量不準超過原廠標定的載質量;
(四)機動車車身的外部不準懸掛、捆綁超出車體的物品;
(五)二輪機車載物時不準載入,載質量不準超過七十千克;側三輪機車載物時,載質量不準超過一百千克,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一點五米,寬度和長度不準超出車斗,所載物品不得影響駕駛員操作。
(一)機動車貨廂欄板高度不足一米的,乘坐人員不準站立;
(二)大型貨運汽車運輸貨物運距不超過五十公里時,車廂內準許附載押運或裝卸人員一至五人,並必須留有安全乘坐位置。貨運汽車的掛車內不準乘人;
(三)短途運輸的大、中型拖拉機掛車準許附載押運、裝卸人員一至五人;小型拖拉機掛車、後三輪機車以及三輪汽車,準許附載押運、裝卸人員一至三人,並必須留有安全乘坐位置;
(四)手扶拖拉機不準經營客運。空車短途行駛,準許乘坐一至六人,但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車輛必須符合安全運行的技術要求;
2、駕駛員必須有二年以上的安全駕駛經歷;
3、必須經公安車輛管理部門批准。
(五)手扶拖拉機重車在留有安全乘坐位置的前提下,準許附載押運、裝卸人員一人;
(六)手扶拖拉機的駕駛員座位兩側不準坐人;
(七)二輪、側三輪機車駕駛座前不準坐人,不準滿載後又附載物品。
同向行駛的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和交通標誌控制的交叉路口需左轉彎時,應當在距離路口一百米至三十米處開左轉向燈,減速靠路中轉彎,不準妨礙直行車或者右轉彎車行駛。
夜間遇有公安交通管理人員或者其他有權的執法人員發出停止信號或者手持紅色信號燈面對來車上下移動時,前方車輛必須在距指揮人員五米處靠右依次停放。
(一)在執行緊急任務時方可使用;
(二)兩輛車以上一道行駛時,第一輛使用警報器,第二輛以後的使用標誌燈;
(三)警報器及標誌燈具的音調、顏色、形狀必須符合有關規定;
(四)二十二點至次日六點不準在城市道路上使用;
(五)不準在禁止使用警報器的地方、路段使用。
(一)在環形道、單行道、商業集中路段、步行街和設有交通隔離設施的道路,不準停放車輛;
(二)路面寬度不足十米的道路,一側有障礙物時,障礙物對面一側前後二十米內的路面不準停車;
(三)同向車輛不準兩車並列停車;
(四)在允許停車的街道和公共汽車、職工接送車到站(點)停車時,前後輪距離路邊緣或者站台不得超過四十厘米。
(一)按公路交通管理機關規定的時間、路線行駛;
(二)不準乘坐與試車無關的人員,不準載運物資;
(三)不準妨礙其他車輛行駛;
(四)車體前後必須懸掛試車號牌;
(五)試車距離不得超過二十公里。
(一)不準在人行道上進行妨礙他人通行的活動;
(二)醉酒的人、精神病患者、行動不便的人和學齡前兒童在道路上行走時,必須有健康成年人陪同照料;
(三)不準在車行道上玩耍、溜冰、打鬧或者進行其他有礙交通安全、暢通的活動;
(四)不準攀登、跨越交通護欄;不準移動、污損交通標誌和其他交通設施;
(五)背、扛較長物體在道路上行走時,不準橫背、橫扛,妨礙交通。
(一)不準與駕駛員閒談,不準催促駕駛員趕路或者進行其他妨礙駕駛員安全駕駛的活動;
(二)乘車人下車後應當注意觀察,不準從車前、車後突然橫穿道路;
(三)乘坐公共汽車、長途客車必須遵守秩序,聽從司乘人員指揮;
(四)乘坐貨車應當從車廂右側或者尾部上下車;
(五)乘坐職工接送車應當按指定站點依次候車;
(六)不準在車上燃放煙花、爆竹和向車外拋撒物品,不準在車上賭博或者進行妨礙他人乘車安全的活動;
(七)乘坐二輪、側三輪機車必須坐在設定的座位上,雙手扶牢,不準側坐、倒坐。
檢查站工作人員必須佩戴統一的檢查證,按指定的地點、路段和分管的項目進行檢查。對違反規定檢查車輛的,駕駛員有權拒絕檢查。
公路養路費徵收稽查、公路路政管理部門因工作需要可以在轄區內上道路履行職責。
海關、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等執法部門因執行任務需要,經省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批准,可以持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核發的證件上道路檢查車輛。
由廠礦等企事業單位修建的通行社會車輛的專用道路,應當按國家標準設定交通標誌、標線和其他安全設施,並加強維護,保持完好。
新建大型建築物和公共場所,必須設定相應規模的停車場(庫)等公共運輸設施,出入口道不得妨礙道路交通。規劃設計方案應當經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參與審核同意,方可實施。
一人有兩種以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行為的,分別裁決,合併執行。
(一)非法拆卸、扣留、收繳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核發的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或者在證件上記錄的;
(二)未經批准挖掘道路施工的;
(三)在道路上開啟地下管道、井蓋未設定安全護欄、警告標誌、夜間警示信號或者無人看管的;
(四)未經批准在道路兩側安全範圍內進行爆破、取土、取沙、伐木、採礦等活動危及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
(五)故意損毀道路標線或者拆除、盜竊、擅自移動道路交通標誌、信號燈和其他交通安全設施的。
(一)在特殊情況下,公安交通管理人員明令停車而不停車的;
(二)駕駛無號牌或者無行駛證車輛的;
(三)駕駛車輛故意危及其他車輛和行人安全造成輕微後果的;
(四)違反載運危險物品規定的;
(五)駕駛未經批准改裝、改型的機動車輛的;
(六)實習駕駛員不按規定駕駛客車載客的;
(七)偽造、塗改、冒領、重領機動車牌、證、駕駛證或者使用失效的機動車牌、證、駕駛證的;
(八)未經批准駕駛總質量超過橋涵限載標準的車輛通過橋涵的。
(一)掛車不按規定安裝、使用制動裝置的;
(二)駕駛拖拉機類車輛改變原廠設計速比提高車速的;
(三)違反規定,互駕軍隊、武警、地方機動車輛的。
(一)教練車標誌和設施不全或者失效的;
(二)違反試車規定的;
(三)機動車駕駛員遇交通事故不服從公安交通管理人員指揮的;
(四)大型客車長途運行超過規定里程或者時間無駕駛員換班的;
(五)未經批准在車輛外表漆噴單位代號或者行業標誌的;
(六)發生故障的車輛不按規定移開的;
(七)遇前方交通阻塞不按規定依次停放車輛的。
(一)機動車不按規定配備滅火器的;
(二)故障車不設警告標誌牌或者不開危險信號燈,夜間不開示寬燈、尾燈的;
(三)機動車不按規定漆噴單位名稱、放大牌號、核定的載質量或者載人數的;
(四)計程車不安裝標誌或者安裝有色玻璃、貼上有色薄膜、掛簾的;
(五)車輛外表漆噴、貼上圖案、廣告的;
(六)車輛載物在行駛中散落、飛揚、流漏影響交通的;
(七)駕駛車輛違反規定載人的;
(八)用物體遮擋號牌或者倒掛號牌的;
(九)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
(一)號牌號碼或者入大牌號殘缺、字跡不清的;
(二)赤足、赤背或者穿跟高四厘米以上高跟鞋駕駛機動車的;
(三)駕駛車輛時戴耳機、耳塞的;
(四)駕駛載客汽車,不按規定停靠的;
(五)客運汽車起步不關車門或者車未停穩即開車門的;
(六)駕駛二輪、側三輪機車不按規定載人載物的;
(七)向車外拋散物品的。
(一)貨運車輛(含掛車)超過行駛證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二十五以下的,處五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超過行駛證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的,處五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可以並處弔扣十五天以下駕駛證;超過行駛證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處五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可以並處弔扣一個月以下駕駛證;
(二)大型客車超過行駛證核定載人數百分之十以下的,處五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超過行駛證核定載人數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處六元至五十元罰款,可以並處弔扣一個月以下駕駛證;超過行駛證核定載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的,處五十元至一百元罰款,可以並處弔扣三個月以下駕駛證;
(三)小型客車除執行特殊任務或者搶救傷、病人員外,超過行駛證核定載人數二人以下的,處五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超過行駛證核定載人數三人以上的,處六元至五十元罰款,可以並處弔扣一個月以下駕駛證。
(一)駕駛未經過年度檢驗的機動車的;
(二)駕駛轉向、制動等機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機動車,當場不能修復的;
(三)駕駛無號牌或者無行車證的機動車的;
(四)駕駛轉借、塗改、偽造、挪用、冒領車輛號牌的機動車的;
(五)車輛號牌或者發動機、底盤號碼與行車證記錄不相符的;
(六)未持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核發的使用證而使用特種車輛警報器和標誌燈具的;
(七)造成交通事故或者有重大肇事嫌疑的;
(八)涉及犯罪案件有重大嫌疑的。
(一)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二)患有影響駕車的疾病或者剛服過影響駕車的藥物以及過度疲勞時駕駛機動車的;
(三)無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
(四)持轉借、挪用、塗改、偽造、冒領、作廢的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
(五)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機動車的;
(六)實習駕駛員違反《條例》第二十八條或者本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駕駛車輛的;
(七)學習駕駛員違反《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
(八)違章停放車輛,駕駛員不在現場的;
(九)違反本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未經批准載運不可解體的超限物品,危害交通安全的。
滯留原因消除後,應當隨即放行。
(一)需要給予裁決處罰的;
(二)對交通民警當場處罰有異議的;
(三)受罰款處罰,當場不能交納罰款的;
(四)違章行為需要進一步查清處理的。
被暫扣駕駛證副證的駕駛員,可以持本人駕駛證正證和公安交通管理機關開具的暫扣憑證,在憑證有效期內繼續駕駛車輛。
(一)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造成交通事故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無駕駛證副證又無暫扣憑證的;
(四)超過暫扣憑證有效期限駕駛車輛的;
(五)在暫扣憑證有效期內再次違章的;
(六)持轉借、挪用、塗改、偽造、冒領的駕駛證駕駛車輛的。
被暫扣證件、號牌、車輛的人超過半年不到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接受處理或者經通知超過半年不來領取的,應當將車輛上繳財政部門,證件、號牌予以註銷。
(一)組織學習交通法規,進行交通安全教育;
(二)協助民警維護交通秩序,宣傳交通法規;
(三)給違章人所在單位發違章通知書。
採取(一)、(二)項措施的時間,機動車駕駛員不超過三天,每天不超過六小時;其他人員不超過四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