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持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暢通,明確公安道路交通協管員(以下簡稱協管員)的條件和職責,特制定的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聘任公安道路交通協管員暫行辦法
- 地區:雲南省
- 內容:聘任公安道路交通協管員
- 隸屬:政府檔案
一、協管員是我省各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聘請參與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的專職或者兼職人員,在業務上受轄區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的領導。
二、聘任協管員的範圍及辦法:
(一)專職協管員由各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根據轄區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向社會招聘;
(二)兼職協管員由各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在轄區內有車單位和與道路交通安全有關的其他單位中聘任;
(三)向社會招聘的協管員,招聘機關必須與本人簽訂臨時用工契約,契約內容參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四)向社會招聘協管員所需的臨時用工指標,由招聘機關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報。
三、協管員必須具備折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作風正派,有為人民服務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二)能秉公辦事,不謀私利,認真負責,遵紀守法,服從命令,聽從指揮;
(三)具有相應的文化、業務、技術水平;
(四)身體健康,能適應正常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五)經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的業務培訓和考核合格。
四、協管員的職責:
(一)負責在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指定的工作區域指揮、疏導交通,宣傳交通法規,糾正交通違章,取締交通路障,維護交通秩序;
(二)專職協管員在受交通警察的委託時,可以使用帶班交通警察的法律文書,對違章者進行當場處罰,但罰款不得超過50元。罰款數額超過50元或者需暫扣牌、證及車輛的,應當在四小時內交給帶班交通警察或者值班領導處理;
(三)兼職協管員在道路上進行檢查時,以檢查本單位、本部門、本系統的車輛為主;如受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委託,可以檢查社會車輛,發現違章,及時處理,交登記在冊,給予批評教育後放行;對嚴重危及交通安全的違章行為(公安部《交通管理處罰程式補充規定》第二條所列行為),可以滯留車輛,並及時就近交通警察或者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處理;
(四)遇有交通事故,應當組織人員保護現場,搶救傷員,維持交通秩序,並及時報告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協助交通警察勘察現場,指揮、疏導交通;
(五)經常向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反映交通安全方面的情況和問題,提出改進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五、協管員上道路工作,應當有交通警察帶班,持全國統一的公路檢查證,佩戴“公安交通協管員”盾眚臂章及紅白相間的袖套。
全國統一的公路檢查證、“公安交通協管員”臂章由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統一製作(檢查證、臂章及袖套式樣附後),由當地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發放。
六、各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招聘專職協管員的經費,由招聘機關在交通管理經費中列支。
七、對工作積極、秉公辦事、成績突出的協管員,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應當給予表彰獎勵。對徇私舞弊、索賄受賄、以權謀私、違法亂紀的協管員,一經查實,招聘機關有權辭退或者解聘,並收回證件;違反黨紀政紀的,建議有關部門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本暫行辦法由雲南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九、本暫行辦法自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