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公路客運和城市公共運輸管理規定
- 發布文號:昆政發[1986]180號
- 發布日期:1986-08-26
- 生效日期:1986-08-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以昆政發〔1986〕180號文公布)
1.凡經營盤龍、五華、西山、官渡四區範圍以外的公路客運的單位和個人,由當地交通局(站)負責審批,並辦理有關手續。實行定點、定線、定班、定時經營(非定線行駛的出租汽車和旅遊包車除外)。其中:凡縣境內經營公路客運的路線、班期、班次,由縣交通運輸管理站審批;跨縣的公路客運路線、班期、班次,由縣交通交通管理站提出意見,報市交通局審批;跨市或省的公路客運路線、班期、班次、由市交通局提出意見,報省交通廳審批。
2.城市公共汽車和盤龍、五華、西山、官渡四個區以內的單位和個人,經營計程車或包車業務的,由公用事業局負責審批並辦理有關手續;駐市屬各縣的單位和個人,經營本條所指客運業務的,仍由各縣客運主管部門審批;外專州縣進昆經營盤龍、五華、西山、官渡四區範圍內的出租、公共汽車和包車業務的,由公用事業局審批,其餘分別由其所在經營的縣區或市交通部門審批。市公共汽車公司目前經營的郊縣或跨市區的線路、班次不變,但應按省政府的規定向市交通局補辦有關手續,免交管理費。今後新增遠郊縣和跨市路線,應按規定報交通部門審批。
3.出租汽車的經營範圍,原則上不受區域的限制。其中,在市轄行政區的內經營出租汽車和包車,以及跨市轄區經營12座以下(含12座)計程車的,使用市公用事業局的統一客票,跨市轄區經營12座以上(不含12座)計程車的,使用交通部門統一的公路客票,服從公路客運管理。
4.參加城市客運的所有出租汽車,應按規定安裝明顯並有區別的出租標誌,並嚴格實行按里程和時間統一明碼標價,照章收費。不準將應實行“四定”的客運班車擅自改為包車出租使用,未經物價部門批准,不準擅自提高運價。
5.外專州縣經營的客車終點在盤龍、五華兩城區的,必須持省交通廳批准的經營許可證,到市交通局辦理客運業務註冊手續,由市交通局會同市公安、城建等部門“划行歸市”,指定客車停靠作業場所及售票點(包括市屬各縣區進入兩城區的客車停放及售票點),具體停放點由交通局商請有關部門確定。
1.國營、集體客運企業單位須持本單位證明,個體(聯戶)持所在街道辦事處或區(鎮)政府的證明,按本規定第三條劃分的管理許可權,分別向市、縣交通局(站)和市公用事業局提出申請,申請內容是:業務範圍、車輛情況、管理能力、駕馭員狀況、車輛維修條件和行駛路線、班期、班次、站點等情況,經審查同意發給客運“營運許可證”,“通勤車附搭旅客許可證”,“城市客運準運證”,並分別購領規定的統一客票,按指定的路線、班次、營運範圍從事營運活動。
2.參加汽車客運的車輛和駕駛員,須經公安、交通部門審驗合格,到工商和稅務部門辦理工商和稅務登記手續,並辦妥有關保險業務。
3.客運經營者必須保持車輛機械性能良好,嚴格執行載客定員標準,不得超員運行,保證旅客乘車安全,客運管理部門有權對不符合安全規定的車輛令其停駛。
4.經批准的客運經營者,應按客運管理部門安排的行車班次、站點、到發時間營運,必須在指定的售票點及發車點辦理業務,不得任意變動。
5.客運經營者要努力提高服務質量,做到安全、準點,文明行車,營運車輛的車容要保持整潔衛生、服務設施齊全,並按規定安裝各類標誌牌。
6.客運經營者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令,服從市交通、公用事業局的管理、指導和物價、工商、稅務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健全管理制度,依法納稅,嚴禁欺哄乘客,擅自提高運價或敲詐勒索等。
1.交通專業營運企業(包括國營出租汽車公司),上繳客運總收入的0.3%。
2.非交通專業客運單位和集體、個體戶參加營業性汽車客運的,上繳客運總收入的1%。
1.“四定”班車未經批准隨意變更營運路線和班次,無故甩班停發車輛,棄置旅客不管的,每次處予車輛定員數全程往返票價的50%的罰款。
2.無許可證擅自經營和未經批准任意擺攤設點售票、停發車輛,不使用規定的統一客票,一經查到,第一次批評教育,勸其改正,第二次處予10~100元的罰款,三次以上處予100~200元罰款,並令其停駛,扣收有關證照。
3.不服從管理,無理取鬧,圍攻管理人員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10~100元罰款或扣繳有關執照,謾罵、毆打管理人員,觸犯刑律的,依法論處。
昆明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六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