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公共運輸管理規則

《昆明市城市公共運輸管理規則》於1987-05-11發布並生效,屬於地方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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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82305
【發布文號】昆政發[1987]92號
【發布日期】1987-05-11
【生效日期】1987-05-1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全文

昆明市城市公共運輸管理規則
(1987年5月11月市政府
以昆政發〔1987〕92號文批轉)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城市交通管理,現根據國家城建總局《關於加強城市公共運輸工作的若干規定》,國家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城市車、船乘坐規則》和省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我市城市公共運輸的管理範圍包括國營公共汽車、出租汽車以及五華、盤龍、西山、官渡區內各單位和個人從事出租汽車及其它營運性客運的車輛。
第三條 凡參加城市公共運輸客運業務的,必須按市政府昆政發〔1986〕180檔案的規定到市公用事業局辦理有關手續,並做到交通監理手續齊全,車況良好,車容整潔。
第四條 市區站點的設定,由公用局徵得市公安、規劃部門同意後,根據道路條件和方便民眾,利於集散、轉乘等情況設定,近郊和遠郊的站點,應按沿線工礦企業、學校、風景點和集鎮的分布合理設定。
站牌應按國家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的統一規定設定,做到標誌明顯,並標明線路、全線站點、票價、行車方向、本站站名及頭班車、末班車時間等。
調整或撤換站點、站牌、調整線路的應經審批機關同意。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隨意侵占、毀壞、拆用城市公共運輸設施,違者,除負責賠償損失外,視情節輕重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因城市建設或其它原因必須改動城市公共運輸設施或變更運行線路時,須徵得市公用事業局同意,並應提前在沿線公布。工程完工後,需要修復的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復原或重建。
第六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妨礙公共汽車車輛的正常運行。
禁止在公共汽車的站點旁邊或候車棚內擺攤設點,公共汽車站牌二十公尺內不得停放其他車輛或堆放物品。
第七條 乘客乘車應遵守下列規定:
(1)按順序排隊依次上車,先下後上。不得翻越圍欄搶上搶下,對老、幼、病、殘、孕婦乘客應給予優先上車,主動讓座。
(2)不攔車、扒車、掛車、追車、爬窗乘車,不辱罵毆打駕售人員,車到終點站應下車。
(3)車輛因故障或事故停駛或車上發生突發案件和其它緊急情況時,要聽從駕售人員指揮,積級給予配合,不自行開啟車門強行上下。
(4)赤膊者、酒醉者、衣服嚴重油污者,無人護送的精神病患者及無人帶領的學齡前兒童,不得乘車。
(5)乘車時應注意安全,不得將頭部及手臂伸出窗外。
(6)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腐爛物品及其它危險品乘車,攜帶易碎物品乘車,應妥善包紮好,不影響其它乘客。
(7)保持車廂內衛生,禁止在車內吸菸、吐痰、亂扔果皮紙屑等廢棄物,不在車內打鬧、鬥毆、大聲喧譁,不在座位上躺臥,不占據座席放置物品。
(8)愛護車內的各種設施,不污損和隨意搬動車內的設備,違者,視情節輕重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
(9)行車途中不得與駕駛員談話,非本車駕售人員不得從駕駛門上下。
(10)乘客在車內拾到錢物應交給售票員或交到調度室,不得自行處理,乘客在車內丟失物品,可到車隊查詢。
對違反本條第一、二、三款規定而造成意外事故的,由肇事者本人負責。
第八條 乘客乘坐公共汽車,應遵守下列購票規定,違者按下列規定處理。
(1)乘客上車後,應主動購票。下車時,主動出示車、月票。拒絕駕售人員驗票的,按無票乘車處理。
(2)每一乘客可免費攜帶一名身高不超過一百一十公分的兒童乘車,超過一人的,按規定購票。
(3)每一乘客可免費攜帶重量不超過二十公斤、體積不超過50×50×50公分的行李包裹,超過的,按規定購票。
(4)兒童集體乘車,按實際人數購票。
(5)售票員按規定報站,越站超乘但主動補票的,按所超站數補票;故意越站超乘又不補票的,按全程票價補票。
(6)無票乘車的,按全程票價的2倍補票。
(7)使用廢票乘坐市區、近郊區路線的,罰款二元;乘坐遠郊路線的,按全程票價的3倍補票。
(8)使用過期月票乘車,自票面月份的次月一日起補票;冒用、塗改或更換月票照片的,自當月一日起補票。補票辦法,按其所乘路線全程每日往返兩次計價,補至被發現之日止,並沒收其廢、假月票。
(9)車票限當日次乘坐有效,特殊情況,經售票員安排換乘時,所持車票繼續有效。
(10)市區、近郊路線車票出售後,一律不退票。
第九條 城市公共運輸企業要不斷改進服務工作,提高服務質量。調度員、駕駛員、售票員要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積極做好工作,主動熱情為廣大乘客服務。要求做到:
(1)調度員要忠於職守,嚴格執行行車作業計畫,合理調度車輛。
(2)駕駛員要嚴格遵守交通規則,服從調度、做到起停平穩,不甩站、靠站準確,安全準點運行,認真執行操作規程,愛護車輛設備,保持車容整潔。
(3)售票員要嚴格執行服務規程,文明服務、禮貌待客,不夾傷、擠傷乘客。沿途認真報站,積極走動售票,認真驗票,主動照顧老、幼、病、殘、孕婦等乘客,對乘客間的爭吵,應予勸阻。服從調度安排,配合駕駛員保持車輛整潔。
對違反本條款規定的駕、售人員,由其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罰款、停職檢查、警告、記過等處分。
因調度不當或公共運輸企業的過錯而造成車輛停運的,追究直接責任者及其領導人的責任。
第十條 本規則經市人民政府同意,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昆明市公用事業局
一九八七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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