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道路客運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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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簡介

【發布單位】82302
【發布文號】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9號
【發布日期】1998-09-16
【生效日期】1998-09-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雲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69號)
《雲南省道路客運交通安全管理規定》已經1998年9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省長 李嘉廷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六日

安全管理規定

雲南省道路客運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道路客運交通安全管理,維護道路客運交通秩序,保障道路客運交通安全和暢通,保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核心定載人數7人以上的機動車輛從事營業性道路客運活動的,以及核定載人數20人以上的機動車輛從事非營業性道路客運活動的,適用本規定。
城市公共汽車的道路客運活動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縣以上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客運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做好道路客運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持有A類準駕車型駕駛證的駕駛員申請從事道路客運活動的,必須經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查驗合格。
持有B、C類準駕車型駕駛證的駕駛員申請從事道路客運活動的,必須具有3年以上B、C類車型的安全駕駛經歷,並經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復考合格。
第五條駕駛員在申請客運車輛準駕資格前1年內被弔扣駕駛證5個月以上的,不準申請駕駛客運車輛。
駕駛員在取得客運車輛準駕資格後,1年內被弔扣駕駛證3個月以上的,必須重新復考合格後,方可繼續駕駛客運車輛。
第六條符合規定的客運車輛及其駕駛員,由縣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核發《雲南省道路客運交通安全查驗卡》(以下簡稱《安全查驗卡》)。
《安全查驗卡》有效期為1年,每年換髮1次。更換客運車輛或者更換客運車輛駕駛員的,應當重新換髮《安全查驗卡》。
《安全查驗卡》由省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統一印製。
第七條客運車輛駕駛員必須定期接受駕駛適應性檢測或者身體檢查。
發生負有責任的重大交通事故或者負主要責任以上的一般交通事故的,以及1年內駕駛證有3次以上違章記錄的客運車輛駕駛員,必須重新接受駕駛適應性檢測或者身體檢查。
經駕駛適應性檢測或者身體檢查為不合格的客運車輛駕駛員,應當取消其客運車輛準駕資格。
第八條客運車輛的車主、承租人不得指使、強迫駕駛員違法駕駛。
第九條客運車輛必須按規定在車身明顯位置漆噴行駛證上核定的載人數和“嚴禁超員”的字樣。
客運車輛載人時禁止超過行駛證上核定的載人數。
第十條客運車輛白天連續行程400公里以上、夜間連續行程200公里以上或者駕駛員白天連續駕駛8小時以上、夜間連續駕駛5小時以上的,必須有持相同準駕車型駕駛證的駕駛員換班駕駛。
第十一條客運車輛駕駛員必須定期安排休息,每周安排的休息日不得少於1天。
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指導組建的交通安全組織或者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設立的交通安全組織,應當定期召集客運車輛駕駛員進行交通安全教育。
客運車輛駕駛員應當增強法制觀念,自覺接受交通安全教育。
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對交通安全教育負責督促和檢查。

督促和檢查

第十三條客運車輛的車主應當落實客運交通安全責任制。對客運交通安全責任制不落實,造成交通肇事的,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四條客運運輸的車主應當按規定參加第三者責任保險和司乘人員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五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需並處弔扣駕駛證的,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一)未取得《安全查驗卡》或者使用失效的《安全查驗卡》從事道路客運的;
(二)未取得客運車輛準駕資格的人駕駛客運車輛的;
(三)車主或者承租人指使、強迫駕駛員違法駕駛客運車輛的;
(四)超過客運車輛行駛證核定載人數載人的;
(五)超過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連續行程或者連續駕駛時間,駕駛員未換班駕駛客運車輛的;
(六)酒後駕駛客運車輛的;
(七)駕駛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客運車輛的;
(八)未按規定參加駕駛員審驗或者經審驗不合格仍駕駛客運車輛的;
對有前款第(四)項情形的,公安交通管理機關還應當責令將超載乘客就地卸客轉乘。轉乘費用由被處罰的當事人自行承擔。
第十六條公安交通管理人員違反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公安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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