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試行辦法

昆明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試行辦法

發布時間:2009-07-06 來源:昆明

索 引 號:530100-008981-20081114-2240發文日期:2008-11-14名 稱:昆明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試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試行辦法
  • 施行地區:昆明市
第一條 為加強昆明市機動車停(存)車場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城市道路、交通設施的正常發揮,適應我市城市發展的需要,根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雲南省道路運輸業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城市道路管理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停(存)車場是指本市行政轄區內從事機動車停(存)放經營或兼營業務的各種立體、地下、室內、室外(含占道停車泊位)的場所。
第三條 本市機動車停(存)車場按如下分工進行管理:
二環路(含二環路)以內的機動車停(存)車場的管理,由昆明市市政公用事業局負責,市工商、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予以配合。
二環路以內經規劃部門確定的客貨運場(站)及二環路以外的機動車停(存)車場的管理,由市交通局負責,市工商、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予以配合。
占道停(存)車泊位的管理,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並向市市政公用事業局辦理占道手續和交納占道費,市規劃等有關部門予以配合。
第四條 停(存)車場建設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協調發展的原則進行,採取國營、集體、合資、股份、個體等形式多渠道籌集建設資金。
第五條 停(存)車場的新、改、擴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工程竣工後,須經本辦法第三條劃定的停(存)車場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參與驗收,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使用。
第六條 停(存)車場停車面積不得小於200平方米,並按規定設定交通標誌,施劃交通標線(車位線、車道線)。
停(存)車場必須設定兩個以上出入口和夜間照明設施,並按公安消防部門規定配置消防器材。
立體停(存)車場、地下停(存)車場必須配備消防栓、自動噴淋滅火裝置及自動報警裝置,並設定各類車輛出入導向標誌、彎道安全照視鏡、坡道、通道防滑線。
第七條 各類經營性(包括兼營)停(存)車場按照以下程式申辦:
1、向本辦法第三條劃定的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到主管部門領取“機動車停(存)車場經營許可證”;
2、持主管部門核發的“機動車停(存)車場經營許可證”到工商、地方稅務、物價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停車場必須證照齊全方能營運。
第八條 凡需停(歇)業的停(存)車場,經營者必須於停(歇)業前三十日向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到有關部門辦理有關停(歇)業手續並結清稅費,繳回證照、票據。
第九條 對符合開辦、停(歇)業條件的,主管部門必須於接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予以辦理。
第十條 經營性停(存)車場在營運過程中:必須亮證營業。使用經地方稅務部門核定的統一專用票據,並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費。
第十一條 停(存)車場車輛必須停放整齊,並保持環境整潔。嚴禁裝載易燃、易爆、易污染和危險物品的車輛進入停車場停(存)放,對裝有國家禁運、限運物品的車輛,必須持有關部門簽發的準運證,方能停(存)放。
第十二條 各晝夜停(存)車場必須按公安部門有關規定,對存入車輛、過夜車輛進行登記,並將登記表按月報公安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機動車停(存)車場必須加強場務管理人員的安全防範教育,建立和完善防火、防盜安全規章及措施,發現情況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以確保停(存)車場的安全。
第十四條 停(存)車場必須按時辦理年檢、換證手續,做到遵章守紀,文明服務。管理人員要佩戴統一制發的袖標和服務證,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證照不全、擅自投入運營的,由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補辦有關手續,並對責任人處以100—200元的罰款,對責任單位處以5000—10000元罰款。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十二、十三條規定的,由公安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責令其補辦手續並處以責任人50—200元,責任單位1000—3000元罰款。
第十八條 未按規定超標準收費的,由物價部門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經營許可證,造成事故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責令整改,並由主管部門對責任人處以50—200元罰款,責任單位處以1000—2000元罰款。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昆明市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由市政公用事業局、交通局、公安交警支隊共同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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