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對汽車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保護合法經營,制止非法轉手倒賣活動,保證物資流通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85〕65號文轉發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汽車交易市場管理暫行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製制定本暫行實施辦法。
【發布單位】81308
【發布文號】廈府辦[1986]001號
【發布日期】1986-01-02
【生效日期】1986-01-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廈府辦[1986]001號
【發布日期】1986-01-02
【生效日期】1986-01-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廈門市汽車交易市場管理暫行實施辦法
(1986年1月2日廈府辦〔1986〕001號)
為了加強對汽車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保護合法經營,制止非法轉手倒賣活動,保證物資流通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85〕65號文轉發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汽車交易市場管理暫行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製制定本暫行實施辦法。
一、廈門市物資部門的機電設備公司,同安、郊區物資公司和廈門市汽車貿易中心,中國汽車工業廈門貿易公司等五個單位,經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可以從事汽車銷售和組織汽車的交易活動,其他任何單位均不得插手經營此項業務。
國家計畫內分配的汽車,特區內進口自用車,按原渠道調撥供應和申報審批,不受此限。
國家計畫內分配的汽車,特區內進口自用車,按原渠道調撥供應和申報審批,不受此限。
二、進入汽車交易市場的範圍:
1.經國務院批准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投放市場的汽車(包括經批准的本島進口組裝汽車);
2.國家定點生產企業超產自銷的汽車(包括軍工生產的汽車轉入民用市場銷售部分);
3.非定點廠生產的汽車;
4.舊的汽車(計畫進口的舊汽車除外)。
屬於生產協作,調劑串換的汽車,可由雙方協商,入場成交。
1.經國務院批准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投放市場的汽車(包括經批准的本島進口組裝汽車);
2.國家定點生產企業超產自銷的汽車(包括軍工生產的汽車轉入民用市場銷售部分);
3.非定點廠生產的汽車;
4.舊的汽車(計畫進口的舊汽車除外)。
屬於生產協作,調劑串換的汽車,可由雙方協商,入場成交。
三、汽車的交易形式可以現貨交易、期貨交易,也可以委託代銷或函購函銷。凡是期貨交易的,購銷雙方必須簽訂契約。
四、進入上述單位銷售的汽車,凡國家有規定價格或浮動幅度的,應執行國家規定價格,或在規定幅度內浮動成交。凡國家沒有規定價格或浮動幅度的,按生產企業自行定價,加合理經銷手續費,掛牌銷售,隨行就市,議價成交。
五、凡廈門市地區用車單位在上述中心和公司成交的汽車,其發貨票均須經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驗證後,加蓋“廈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汽車交易市場管理專用章”,並可逕自聯繫車管部門、石油供應部門辦理申報牌照和供油手續,未經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驗證蓋章的,公安、交通監理部門不予申報牌照,供油部門不予供油。
六、舊的汽車(計畫進口的舊汽車除外),包括國產汽車、進口汽車一律交廈門市機電設備公司經銷,買方憑市場交易憑證辦理過戶手續,按規定應報廢的汽車禁止銷售。
七、進口汽車(包括舊車)必須按照規定辦理全國準運證方可出售。
八、對汽車交易市場,上述中心和公司要提供信息,搞好服務;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加強監督管理,協調各方的經濟關係。
九、汽車交易必須遵守國家的政策規定,照章納稅,接受監督管理,不準無照經營;不準非法轉手倒賣或借協作串換之名倒賣牟利;不準將指令性計畫內產品議價銷售;不準以次充好。違反者由工商行政管理、稅務機關按有關規定處理,觸犯刑律的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各條自檔案公布之日起執行。
以上各條自檔案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