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陝西省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於2018年3月31日陝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18年5月1日開始實施,標誌著陝西省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進入規範化、法制化的軌道。2020年11月26日,陝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對《陝西省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修訂,修訂後的新條例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 實施時間:2018年5月1日
  • 通過時間:2018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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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解讀

《陝西省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共7章77條,主要從保護市場主體、提升政府公共服務水平、規範政府監管行為、維護市場秩序、明確監督保障措施等方面對最佳化我省營商環境工作進行了規範。
《條例》明確禁止頒布、施行歧視非公有制市場主體的政策措施,或者設定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非公有制市場主體,確保非公有制市場主體與國有市場主體享受同等待遇。《條例》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其他服務機構現行的證明事項或者蓋章環節,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能夠通過網路自行核實或者信息共享方式辦理等六種情況下的應當取消。
《條例》還強調廉潔、高效、服務的理念。明確行政執法人員實施行政檢查時不出示證件的,被檢查對象有權拒絕檢查。禁止電力、自來水、熱力、燃氣等公用服務企業向市場主體收取接入費、碰口費等。

條例全文

陝西省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2018年3月31日陝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20年11月26日陝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市場主體保護
第三章 市場環境
第四章 政務服務
第五章 監管執法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推動高質量發展,奮力譜寫陝西新時代追趕超越新篇章,根據國務院《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營商環境,是指各類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所涉及的體制機制性因素和條件。
第三條 最佳化營商環境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堅持市場主體平等,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以轉變政府職能為核心,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推進網際網路與政務服務深度融合,創新體制機制、強化協同聯動、完善法治保障,對標國內外先進水平,為各類市場主體投資興業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良好環境。
本省應當抓住用好共建“一帶一路”、新時代推進西部大開發形成新格局、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等重大戰略機遇,融入以加快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加快構建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打造內陸改革開放高地。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完善最佳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聯席會議制度,統籌推進、督促落實、研究解決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省發展和改革部門是省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主管部門,對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進行組織指導、統籌協調、監督檢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明確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最佳化營商環境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借鑑最佳化營商環境先進做法,複製推廣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
中國(陝西)自由貿易試驗區和本省行政區域內各類功能區,應當在最佳化營商環境方面發揮引領示範作用,先行先試有利於最佳化營商環境的各項改革措施。
鼓勵和支持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情況,在法治框架內積極探索原創性、差異化的最佳化營商環境具體措施;對探索中出現的失誤或者偏差,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已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且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可以予以免責或者減輕責任。
第六條 省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和完善營商環境評價指標體系,制定營商環境評價辦法並組織實施,相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鼓勵以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託第三方開展營商環境評價。
開展營商環境評價,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影響各地區、各部門正常工作,不得影響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增加市場主體負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根據營商環境評價結果,及時調整完善最佳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激勵機制,將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納入年度目標責任考核體系,對在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對營商環境考核結果不達標的本級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實行約談。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最佳化營商環境宣傳工作,及時發布、解讀、宣傳最佳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營造最佳化營商環境的良好氛圍。
新聞媒體應當創新宣傳方式,系統宣傳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措施和成效,加強對最佳化營商環境的輿論監督。
第九條 各類市場主體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恪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誠實守信、公平競爭,自覺維護市場秩序,履行安全、質量、衛生、資源環境、勞動者權益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法定義務,在國際經貿活動中遵循國際通行規則。
第二章 市場主體保護
第十條 堅持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對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適用國家和本省支持發展的政策,依法平等享有使用資金、技術、人力資源、土地使用權及其他自然資源等各類生產要素和公共服務資源的權利。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政府資金安排、土地供應、稅費減免、資質許可、標準制定、項目申報、職稱評定、人力資源政策等方面,應當依法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不得制定或者實施歧視性政策措施。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經營自主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由市場主體依法自主決策的定價、內部治理、經營模式等事項。
第十二條 市場主體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以及企業經營者的人身權利和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
依法確需對市場主體的財產和企業經營者個人財產實施查封、凍結和扣押等強制措施的,應當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條件、程式進行。禁止超標的、超範圍查封、凍結和扣押涉案財物,鼓勵採用現代科技手段實施查封、扣押,最大限度減少對涉案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不利影響。
禁止在法律、法規規定之外要求市場主體提供財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攤派行為。市場主體有權拒絕任何形式的攤派。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依法施行智慧財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健全智慧財產權保護舉報投訴平台,完善智慧財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和維權援助機制,鼓勵、引導企業建立專利預警制度。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力度,完善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機制,保障中小投資者依法享有的知情權、參與權、表決權、收益權和監督權,提升中小投資者維護合法權益的便利度。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營商環境投訴舉報機制,建立統一的市場主體維權服務平台,公布營商環境投訴熱線、電子信箱等投訴舉報方式。有關部門接到投訴舉報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在七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暢通部門電話、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等投訴舉報反饋渠道,保障市場主體合理合法訴求得到及時處理。
第三章 市場環境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構建覆蓋企業全生命周期的服務體系,在企業開辦、融資信貸、貿易投資、糾紛解決、企業退出等方面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
第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深化土地、人力資源、技術、資本、能源等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擴大要素市場化配置範圍,完善政府調節與監管,提高要素配置能力。加快水電氣等資源性產品價格改革,減少交易和供應中間環節,降低能源成本。加強土地供應利用統計監測,盤活存量土地,實行差別化的供地價格,分類保障項目用地,降低企業用地成本。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嚴格落實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不得另行制定市場準入性質的負面清單。國家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各類市場主體均可以依法平等進入。
第十九條 外商投資實施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實施管理。完善境外投資者權益保障機制,允許符合條件的境外投資者依法轉移其投資收益。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規範涉企收費,對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涉企保證金以及實行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依法核定和清理,實行目錄清單管理並向社會公開,目錄清單之外的前述收費和保證金一律不得收取。推廣以金融機構保函替代現金繳納涉企保證金。
實行政府定價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有上下限設定的,按下限標準收取。
第二十一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嚴格落實國家和本省各項減稅降費政策,研究解決政策落實中的具體問題,確保減稅降費政策全面、及時惠及市場主體。
第二十二條 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引導商業銀行加大對民營企業、中小企業的貸款投放力度,促進建立和完善監管指標體系,推動小微企業各項貸款增速、有貸款餘額的戶數、“首貸戶”占比、信用貸款和續貸業務占比等指標提升,支持開發符合中小企業發展需要的金融產品,完善中小企業融資服務平台,引導優質金融資源更便捷更有效地投向中小企業,降低融資成本。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出資新設、增資擴股、引入社會資本等方式,發展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提高融資擔保能力,加強對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建立擔保費補貼和風險分擔機制,引導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擴大擔保業務規模,降低擔保費率。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完善中小企業服務綜合平台,支持中小企業創業創新,推動中小企業健康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為中小企業提供政策諮詢、信用服務、人才培訓、法律維權、市場開拓等全方位的公益性服務。根據企業發展需要,合理安排場地和設施,為建設和創辦小微企業創業基地、孵化基地、眾創空間等創業載體提供生產經營場所和相關配套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按照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要求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支持中小企業發展。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工作協調機制,統籌推進公平競爭相關工作,協調解決公平競爭工作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大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有效預防和制止市場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及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第二十六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體系,實行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管理,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採購等依法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體系,公開交易目錄、規則、程式、結果、監管和信用等信息,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及時獲取有關信息並平等參與交易活動。推進招標、投標、開標、評標、定標等業務全流程電子化。
推廣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電子保函在公共資源交易領域中的運用,降低市場主體交易成本。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創新人才培養、引進、開發、流動、評價、激勵、服務等體制機制,通過政策和資金扶持吸引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支持市場主體與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聯合培養高層次人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創業創新人才引進的具體措施,吸引高等學校畢業生等各類人才在本地就業創業,在醫療、社會保險、住房、配偶安置、子女教育等方面提供保障。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交通、水利、能源、通信、環保等基礎設施的規劃和建設,完善與生產經營活動配套的醫療、教育、商業、保障性住房等公共服務設施,為市場主體創造良好的生產經營環境和生活條件。
第二十九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等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最佳化報裝流程,公開服務標準、資費標準、報裝辦理時限等信息,為市場主體提供安全、便捷、穩定和價格合理的服務。不得強迫市場主體接受不合理的服務條件,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不合理費用。
禁止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等公用企事業單位在工程建設、報裝接入、驗收開通、設施維護及轉供等環節違規收取費用。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注重培育和發展各類行業協會商會,引導行業協會商會制定符合高質量發展要求的行業發展標準、技術服務標準,發揮其在政府和企業間的橋樑紐帶作用。對各類行業協會商會的收費、評比、認證等行為依法規範監督。
行業協會商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加強行業自律,及時反映行業訴求,為市場主體提供信息諮詢、宣傳培訓、市場拓展、權益保護、糾紛處理等方面的服務。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市場主體有權自主決定加入或者退出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參加評比、達標、表彰、培訓、考核、考試以及類似活動,不得借前述活動向市場主體收費或者變相收費。
第三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依法加強公共信用信息徵集、披露、使用和管理,完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進信用信息和信用產品套用,向市場主體提供免費的信用信息查詢服務,實現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共用。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務誠信體系建設,堅持依法行政、政務公開、勤政高效、守信踐諾,建立健全政務誠信監督體系和政務誠信檔案,完善政務誠信監測評價機制和政府失信責任追究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契約,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遲延履行約定義務,由此給市場主體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契約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進行,並依法對市場主體因此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事業單位不得違約拖欠市場主體的貨物、工程、服務等賬款,不得要求市場主體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條件和違約責任等交易條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拖欠賬款行為懲戒機制,通過採取預算管理、績效考核、審計監督、責任追究等措施,防止和糾正拖欠或者隱形拖欠市場主體賬款行為,定期組織開展政府違約清欠專項整治,依法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最佳化市場主體註銷辦理流程,精簡申請材料、壓縮辦理時間、降低註銷成本,強化與稅務、社會保障、金融等部門協同辦理,鼓勵推行清稅承諾制,提高註銷便利度。
對領取營業執照後未開展經營活動、申請註銷登記前未發生債權債務或者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市場主體,適用簡易程式辦理註銷登記。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企業破產工作協調機制,推進市場主體破產市場化、法治化,探索建立重整企業識別、信用修復等機制,支持破產市場主體的債務重組和後續發展,協調解決企業破產過程中涉及的企業註銷、涉稅事項處理、資產處置、職工權益保護等有關問題。
第四章 政務服務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增強服務意識,創新服務方式,轉變工作作風,以市場主體滿意度為檢驗標準,最佳化和再造業務流程,推進政務服務事項辦理“最多跑一次”,為市場主體提供集中辦理、就近辦理、網上辦理、異地可辦等規範、便利、高效的政務服務。
第三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數字政府建設,依託物聯網、人工智慧、區塊鏈、大數據等新一代信息技術實現政務服務數位化。
縣級以上政務數據管理機構應當編制並及時更新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按照責任清單和資源目錄做好數據收集共享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依法歸集和匯交政務數據,編制本部門政務數據資源目錄清單和共享清單。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同級和上下級行政機關之間應當共享政務數據,政務數據共享許可權和流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有關部門應當深化數據共享套用,能夠通過部門間數據共享收集的,不得要求服務對象重複填報。
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共享數據使用全過程管理,確保共享數據安全,不得用於與履行職責無關的活動,不得隨意更改、編造。
第三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完善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推動線上和線下政務服務融合,加強業務協同辦理,最佳化政務服務流程,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務服務事項應當納入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辦理,實現政務服務事項全省全流程一網通辦。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政務服務移動端、自助端的標準化、規範化建設,整合集成各部門現有移動端,充分利用金融機構等第三方網點自助端服務資源,實現政務服務事項便捷便民辦理。
市場主體有權自主選擇政務服務事項的辦理渠道,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限定辦理渠道。
第三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辦理,編制並公布全省統一的政務服務事項目錄。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全省統一的政務服務事項目錄規範辦事指南,明確政務服務事項辦理條件、流程、所需材料、時限、收費標準、聯繫方式、投訴渠道等內容。辦事指南中的辦理條件、所需材料不得含有模糊性兜底要求。
第四十條 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有利於市場主體的原則辦理政務服務事項,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辦事指南的規定辦理政務服務事項,不得對市場主體提出規定以外的要求;
(二)能夠通過政府部門之間信息共享獲取的材料,不得要求市場主體提供;
(三)需要進行現場踏勘、現場核查、技術審查、聽證論證的,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及時安排,不得推諉、拖延;
(四)同一政務服務事項在同等情況下,應當同標準受理、同標準辦理,不得差別對待;
(五)遵守工作紀律,不得與市場主體有任何影響依法履職的交往。
第四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各級政務服務中心建設,最佳化和改善政務服務中心辦事環境,提高工作能力、辦事效率和智慧型化服務水平。
已設立政務服務中心的,本行政區域內各類政務服務事項應當進駐政務服務中心統一辦理,並提供一站式服務。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全面梳理、公布涉及市場主體的法律、法規,減稅降費、行政獎勵、財政補貼補助等各項優惠政策和產業促進政策,根據企業所屬行業、規模等主動精準推送政策,編制政策清單,明確流程時限,及時向社會公布,並做好落實。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招商引資工作中,應當建立全程跟蹤服務機制,對重大招商引資項目,指定政府負責人或者部門負責人及時協調解決項目報批、建設和生產經營中的困難和問題。
各級人民政府承諾的招商條件不得違背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不得提供虛假的政策優惠條件。
第四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穩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精簡、統一、高效原則,建立相對集中審批制度。將分散在各個部門,與企業和民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且經常發生、申請量大、有明確審批標準和程式、集中辦理更加便民高效的審批事項,實行集中辦理。相對集中審批事項清單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實行動態管理並向社會公布。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審管聯動機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與集中行政審批服務部門的事前銜接,在專家評審、現場踏勘、檢驗檢測等關鍵環節支持和協助。集中審批服務部門應當及時將辦理結果信息推送至行政主管部門,行政主管部門啟動事中事後監督管理並及時反饋監管行為信息。
行政審批服務部門依法辦理的行政許可等事項具有法律效力,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不得要求市場主體再加蓋本部門印章,增加市場主體義務。
省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設區的市、縣(市、區)行政審批服務部門的工作指導,開放相關信息系統,並對集中審批事項涉及的有關業務需求予以支持。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政務服務事項容缺受理制度,制定實行容缺受理的事項清單,明確事項的主要申報材料和次要申報材料。對基本條件具備、主要申報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條件,但次要材料或者副件有欠缺的登記、審批事項,申請人按要求作出書面承諾後,先予受理並一次性告知可容缺申報的材料。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納入“證照分離”改革範圍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按照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最佳化準入服務等方式實行分類管理。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經審批部門批准取得許可證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的特殊管制行業外,企業憑營業執照即可開展一般經營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省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但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業審慎監管、生態環境保護和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行業、領域除外。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的範圍、目錄由省級有關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布。
申請人承諾符合辦理條件的,有關政府部門應當作出同意的決定;未履行承諾的,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後仍未達到條件的,撤銷決定,並將有關情況納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作出虛假承諾的,撤銷同意決定,按照未取得決定擅自從事相關活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並將有關情況納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申請人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深化投資審批制度改革,健全部門協同工作機制,最佳化再造投資項目審批流程,統籌考慮用地、規劃等各類建設條件同步落實,精簡審批要件,實行與相關審批線上並聯辦理。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對項目可行性研究、用地預審、選址、環境影響評價、安全評價、水土保持評價、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評估等事項,實行項目單位編報一套材料,政府部門統一受理、同步評估、同步審批、統一反饋,推進項目落地。
第四十九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最佳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流程,推行除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領域的重大工程之外的工程建設項目分級分類審批和監管制度。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並公布相關工程建設項目的分級分類標準,會同同級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等部門實行差異化審批、監督和管理。推行工程建設項目全流程線上審批、並聯審批、多圖聯審、聯合竣工驗收等方式,簡化審批手續,提高審批效能。
在依法設立的開發區、新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區域推行區域評估,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組織對一定區域內壓覆重要礦產資源、文物勘探、地質災害危險性等事項進行統一評估,不再對區域內的市場主體單獨提出評估要求。區域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並納入相關部門管理依據。區域評估的費用不得由市場主體承擔。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規範清理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建立中介服務清單,實行動態管理。放寬中介服務市場準入,禁止通過限額管理控制中介服務機構數量,破除中介服務壟斷。對少數專業性較強、短期內無法形成充分市場競爭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應當依法核定收費標準,且不得高於外省同行業標準。
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向社會公開辦理法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條件、流程、時限、收費標準。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中介服務收費價格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
第五十一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促進跨境貿易便利化的有關要求,創新監管方式,最佳化通關流程,提高通關效率,清理規範口岸收費,降低通關成本,推動口岸和國際貿易領域相關業務統一通過國際貿易“單一視窗”辦理。
第五十二條 稅務機關應當精簡辦稅資料和流程,簡併申報繳稅次數,公開涉稅事項辦理時限,壓減辦稅時間,全面推廣使用電子發票,逐步實現全程網上辦稅,持續最佳化納稅服務。
第五十三條 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與住房和城鄉建設、稅務等部門的協作,實行不動產登記、交易、繳稅一窗受理和並行辦理。
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完善統一的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公示系統,逐步實現市場主體在同一平台上辦理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係的要求,建立政企溝通機制,通過調研、座談、問卷調查等多種方式及時聽取市場主體的意見建議和反映訴求,了解市場主體生產經營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並依法幫助其解決。
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應當定期組織召開企業家座談會,聽取意見建議,建立健全溝通成果督辦和反饋機制。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全面推行政務服務評價制度,通過意見箱、熱線電話、監督平台等方式收集評價意見,接受市場主體和社會各界評價。
第五章 監管執法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信用監管和聯合獎懲機制,依據市場主體的信用狀況及風險程度等,實施差異化分類監督管理。對信用良好的市場主體減少監督檢查比例和頻次,在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給予優先辦理、簡化程式等便利服務;對信用風險較大的市場主體加大監管力度;對嚴重失信主體依法實施聯合懲戒。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分類監管實施細則,嚴格規範聯合懲戒名單認定,依法開展失信聯合懲戒。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信用修復機制,明確失信信息修復的條件、標準、流程等要素。對於符合信用修復條件、完成信用修復的市場主體,有關政府部門應當依法依規及時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終止實施信用懲戒措施。
鼓勵市場主體通過糾正失信行為、履行法定義務、消除不利影響或者作出信用承諾等方式,修復自身信用。
第五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行政審批、市場準入、資質審核、政務服務、政府採購、公共資源交易、政府資金安排、企業投融資服務等事項中設立信用信息查詢環節,將市場主體的信用記錄、公共信用綜合評分、第三方信用評價報告等作為重要參考,最佳化公共資源配置,防範決策風險。在涉及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經濟活動中,推行第三方綜合信用等級評價制度。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鼓勵創新、確保質量和安全的原則,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實行包容審慎監管,針對其性質、特點分類制定和實行相應的監管規則和標準,留足發展空間。
第六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託全省線上監管平台,加強監管信息歸集共享和套用,推行遠程監管和移動監管,推動監管事項全覆蓋、監管過程全紀錄,提升監管的精準化、智慧型化水平。
第六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招標投標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推進工程項目領域專項治理,強化監督制約,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其所屬部門有關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職責分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應當將市場主體信用記錄和信用評分納入評標指標體系,依法建立招標投標領域信用黑名單制度,對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專家、招標投標交易場所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記錄,並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公示。
第六十二條 政府採購和招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限定潛在供應商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
(二)要求潛在供應商或者投標人設立分支機構;
(三)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
(四)違反規定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資質、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或者供應商等;
(五)其他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或者投標人的行為。
第六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推進跨部門、跨行業綜合行政執法,減少執法主體和執法層級,規範行政執法行為,防止重複執法和執法缺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全面落實行政執法公示、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通過考核、定期報告、協調指導、執法數據共享等方式,推進執法信息互聯、監管標準互通、處理結果互認。
第六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態環境保護和人民民眾生命健康等特殊重點領域外實行的行政檢查,應當通過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抽查事項及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的方式進行。對於同一檢查對象的多個抽查檢查事項,應當採取合併檢查或者部門聯合抽查檢查的方式,原則上一年抽查檢查一次性完成。
第六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開展清理整頓、專項整治等活動,應當嚴格依法進行,除涉及人民民眾生命安全、發生重特大事故或者舉辦國家重大活動,並報經有權機關批准外,不得在相關區域採取要求相關行業、領域的市場主體普遍停產、停業的措施。
禁止將罰沒收入與行政執法機關利益掛鈎。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六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作為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內容,組織開展行政效能督察,對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存在的問題及時糾正。
第六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適時對現行有效的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以及相關政策措施,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進行清理和評估,對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存在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侵害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規定,及時修改或者廢止,並予以公布。
第六十八條 司法行政部門、仲裁機構和司法機關應當建立完善調解、行政裁決、行政複議、仲裁、訴訟等相互協調、有機銜接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為市場主體提供高效、便捷的糾紛解決途徑。
推進“一帶一路”國際商事法律服務示範區建設,為國際商事業務發展提供法律服務和法治保障。
第六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制定產業發展、資金支持、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經營行為規範、資質標準等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政策措施,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第七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市場監管,維護市場秩序,根據職責許可權和分工查處下列違法行為:
(一)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等危害生產經營秩序的;
(二)偷稅、騙稅、騙匯、製販假幣、非法集資等危害金融稅收秩序的;
(三)在工程建設中弄虛作假,轉包、違法分包等危害建築市場秩序的;
(四)侵犯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的;
(五)採取不正當競爭或者壟斷等行為破壞市場秩序的;
(六)其他侵害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破壞市場秩序的。
第七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哄搶財物、強迫交易、滋擾衝擊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和侵犯市場主體人身財產安全等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制止,依法懲處,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有關單位和個人。
第七十二條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特約監督員制度,從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企業負責人、職工、城鄉居民代表中聘請特約監督員,協助開展最佳化營商環境監督工作。
第七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執法檢查,開展專題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方式,對本地區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進行監督。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五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害營商環境的,依法給予政務處分,取消單位當年評先評優資格;工作人員受到通報批評、停職檢查、調離工作崗位等責任追究的,取消其當年評先評優資格,情節嚴重的,當年度考核評為不稱職等次。
第七十六條 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發現損害營商環境行為的,應當督促同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或者下級人民政府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提出處理建議。
第七章  附 則
第七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修訂

2020年1月1日,國務院《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正式施行。《陝西省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與國家條例在框架結構、內容表述等方面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亟須修訂完善。在全省上下共同努力下,《條例》修訂工作圓滿完成。修訂後的《條例》與國務院《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框架結構保持一致,共七章77條,包括總則、市場主體保護、市場環境、政務服務、監管執法、法治保障、附則。
《條例》修訂過程中主要考慮了以下方面:
一是貫徹中央要求。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最佳化營商環境的重要論述,保持與國務院《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的銜接,將國家條例的新思想、新要求、新任務落細落實,力求更具體更可操作。
二是對標先進水平。積極複製借鑑北京、上海等地最佳化營商環境的相關規定,複製推廣創新,切實發揮法治引領作用。
三是堅持問題導向。針對市場主體反映強烈的營商環境突出問題,提供法治化和制度性解決方案,切實提升《條例》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四是固化已有成果。在延續《條例》有益條款的基礎上,將近些年來陝西省最佳化營商環境的新成果、新做法上升到法治層面固化下來。
《條例》貫穿了奮力譜寫陝西新時代追趕超越新篇章的總體目標,落實陝西省委《關於凝心聚力埋頭苦幹奮力譜寫陝西新時代追趕超越新篇章的意見》要求,將打造內陸改革開放高地、構建企業全生命周期服務體系、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等新思想、新提法、新要求寫入《條例》,體現了新時代我省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新使命新任務。
此外,《條例》還充分體現了公平性、創新性等特點。
《條例》明確提出“對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保護”,強調“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適用國家和本省支持發展的政策,依法平等享有使用資金、技術、人力資源、土地使用權及其他自然資源等各類生產要素和公共服務資源的權利”,充分體現了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的思想。
《條例》對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政務服務數位化、招商引資跟蹤服務、告知承諾、容缺受理、工程建設項目分級分類審批監管、信用修復、“一帶一路”國際商事法律服務示範區建設等具有前瞻性、創新性且被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做法作出了規定。
修訂後的《陝西省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於2021年1月1日開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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