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無錫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無錫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是2023年無錫市出台的條例,將於2023年5月1日正式施行,標誌著無錫市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進入法治化、規範化的新階段。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無錫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 頒布時間:2023年4月13日 
  • 實施時間:2023年5月1日 
  • 發布單位:無錫市人民代表大會 
發布信息,內容解讀,條例全文,

發布信息

2023年,《無錫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頒布出台,將於5月1日正式施行。

內容解讀

《無錫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共7章88條,涵蓋市場環境、政務服務、監管執法、人文環境、法治保障等方面,具有鮮明的地方特色。
凸顯數字賦能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發揮無錫作為國家物聯網示範基地、國家區塊鏈創新套用試點城市的先發優勢,明確了數位化營商環境的改革方向,提出打造開放、有序、健康、安全的數字營商環境,注重圍繞數字政府建設、數位化技術場景套用,將數位化貫穿於市場環境、政務服務、監管執法等各方面,著力提升各領域數位化水平和辦事效率。
凸顯城市底蘊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著眼弘揚無錫深厚悠久的工商文化底蘊,提高城市國際化水平,積極呼應國家營商環境評價的包容普惠創新指標,以及《江蘇省最佳化營商環境行動計畫》關於人文環境的相關部署,通過建設優美的生態環境、完善公共服務、創建文明典範城市、維護社會平安穩定等,不斷提升市場主體關注較多的城市軟實力,有利於大眾創業、萬眾創新。
凸顯便捷服務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著眼推動政務服務標準化規範化便利化,推動政務服務事項全部納入“一網通辦”平台辦理;最佳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流程,項目審批全流程網上辦理;推動口岸“通關+物流”的一體化服務聯動,提升跨境電子商務物流服務水平,推進海外倉數位化、智慧型化、規模化發展。
凸顯試點探索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積極推動長三角與粵港澳大灣區協同創新、“一業一證”審批模式改革、混合產業用地供給、智慧財產權快速協同保護、包容審慎監管、營商環境監督員等方面創新突破,推進政務服務標準統一、資質互認、跨域通辦,提升區域整體營商環境水平。

條例全文

無錫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時間:2023-04-13 11:07
(2023年3月1日無錫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2023年3月30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市場環境
第三章 政務服務
第四章 監管執法
第五章 人文環境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踐行新發展理念,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和《江蘇省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最佳化營商環境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以政府職能轉變為核心,對標國際高標準市場規則體系,創新體制機制,完善法治保障,強化公正監管,最佳化政務服務,持續打造“無難事、悉心辦”營商環境品牌,為各類市場主體投資興業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發展環境。
第四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健全統籌推進機制,制定最佳化營商環境政策措施,協調解決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發展改革部門是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最佳化營商環境日常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
第五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結合實際,充分運用現行法律制度、政策資源,探索具體可行的最佳化營商環境創新舉措。
支持開發區、工業園區、保稅區、科創帶、科技城等區域、平台,在法治框架內探索原創性、差異化、融合式的最佳化營商環境的具體措施,並對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在全市複製推廣。
第六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運用網際網路、大數據、區塊鏈、人工智慧等現代信息技術,以數字賦能為牽引,建設數字政府,發展智慧生活場景,打造開放、有序、健康、安全的數字營商環境。
第七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長江三角洲區域相關城市最佳化營商環境的交流合作,以建設環太湖科創圈、蘇錫常都市圈為重點,推進政務服務標準統一、資質互認、跨域通辦,加大區域內市場要素自由流動,強化執法工作協同,提升區域整體營商環境水平。
探索與粵港澳大灣區在項目引入、資源共享、技術交流和產業轉移等方面的創新合作,促進區域間創新協同融合發展。
第八條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營商環境評價結果,以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滿意度為導向,及時調整和完善最佳化營商環境行動方案。
第九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最佳化營商環境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措施的宣傳,探索建立最佳化營商環境監督員制度,聘請市場主體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等,對營商環境進行社會監督,提出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意見建議。
新聞媒體應當及時、準確宣傳最佳化營商環境的措施和成效,發揮輿論監督作用。
第二章 市場環境
第十條 全面落實國家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可以依法平等進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
全面落實外商投資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國家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實施管理。鼓勵外商投資,支持引進國際資本,建立健全外商投資服務體系。
第十一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功能定位、發展規劃以及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有關規定,制定產業引導政策,並向社會公開。
完善產業鏈供需平台建設,推動產業協作配套,促進產業合作交流,為企業生產經營提供便利。
鼓勵市場主體實施碳達峰、碳中和行動,對推動碳中和等綠色低碳技術革新和套用、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利用的,予以優先支持。
第十二條 有關部門應當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簡化企業登記辦理流程,壓縮辦理時間。通過省企業綜合服務平台,提供企業登記、印章製作、涉稅業務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住房公積金企業繳存登記等一站式服務。
實施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申報承諾制改革和一照多址改革,推行住所(經營場所)線上核驗,推進市場主體法律文書送達地址先行確認以及責任承諾制。
第十三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推進“證照分離”改革,對所有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實行分類分級管理,建立清單管理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涉企經營許可事項不得作為企業登記的前置條件,有關部門不得以企業登記的經營範圍為由,限制其辦理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或者其他政務服務事項。企業超經營範圍開展非許可類經營活動的,市場監管部門不予處罰。
支持“一業一證”審批模式改革,將一個行業準入涉及的多張許可證整合為一張行業綜合許可證。
第十四條 推行市場主體年度報告多報合一制度。市場監管、稅務、海關、商務等有關部門應當共享市場主體年度報告有關信息,不得要求市場主體重複提交。
第十五條 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配置土地要素資源,建立健全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加強產業用地儲備,提高土地資源利用和配置效率,依法保障各類市場主體用地需求。
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前提下,支持混合產業用地供給,鼓勵同一地塊內工業、倉儲、研發、辦公、商業服務等用途互利的功能混合布置,促進土地用途混合利用和建築複合使用。
開發區、工業園區應當依法利用低效用地,通過建設高標準廠房載體等方式,為中小企業獲得生產經營場所提供便利。
引導和支持市場主體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前提下,參與低效用地再開發。對不改變用途的現有工業用地,依法改造開發後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
第十六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勞動關係協商協調機制,完善應急處置機制,暢通勞動者維權渠道,依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為市場主體提供用工指導、政策諮詢、勞動關係協商協調等服務,支持有需求的市場主體通過用工餘缺調劑依法開展共享用工,最佳化用工結構,提高人力資源配置效率。
第十七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實施更加開放便利的人才引進政策,健全人才供求信息網路,暢通人才流動渠道,鼓勵市場主體引進各類高端、緊缺人才。培育促進人力資源行業發展,建設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全面提升人才服務保障水平。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市場主體引進外籍高層次人才,為外籍人才停留居留、往返簽證、出入境通關等提供便利;通過服務專窗統一辦理工作許可和居留許可的,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一次辦結。
第十八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融資擔保體系建設,規範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發展,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中小微企業資金扶持力度。推動完善銀擔合作機制、最佳化風險分擔機制,鼓勵各類融資擔保機構為中小微企業融資提供增信服務。
鼓勵金融機構創新融資擔保方式,擴大抵押物範圍,提升專利權、商標權等智慧財產權質押和股權質押融資權重。鼓勵金融機構開展小額貸款保證保險業務,為民營企業、中小微企業提供融資增信支持。
鼓勵徵信機構和信用評級機構發展,支持依法採集、歸集、共享各類涉企信用信息,提升徵信服務和信用評級水平。
第十九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廣運用市綜合金融服務平台,提昇平台對接成功率,提高融資便利度;健全轉貸應急機制,依託市中小企業轉貸應急資金管理平台,為中小微企業提供融資便利;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開發並推廣惠及民營企業、中小微企業的金融產品。
金融機構應當提高服務收費透明度,不得違規收費。
第二十條 支持和鼓勵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通過依法發行股票、債券以及其他融資工具等直接融資渠道,擴大融資規模。
第二十一條 培育發展綠色金融組織體系,鼓勵設立綠色金融專營機構,保障綠色金融業務開展。鼓勵金融機構創新綠色信貸、綠色票據、綠色保險、綠色擔保、綠色融資租賃、綠色基金等金融產品,為企業綠色轉型發展提供便利的金融服務。
第二十二條 發揮發展規劃、產業政策、行業標準等對投資活動的引導作用,完善天使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併購基金、股權轉受讓基金等全要素的股權投資基金體系,激發社會資本投資潛力和創新活力,助推企業快速成長。
第二十三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政策措施,強化創新服務,鼓勵和支持市場主體拓展創新空間,持續推進產品、技術、商業模式、管理等創新;加快蘇南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國家感測網創新示範區和其他重大創新平台建設。
支持構建眾創空間、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園區等銜接配套的企業全周期孵化鏈條,通過提供科技金融、創業孵化、技術轉移轉化、項目資助等科技服務和政策扶持,強化創新創業服務支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商業秘密保護創新試點工作,完善商業秘密保護機制體系,加強商業秘密保護政策支持和公共服務,保護企業核心競爭力。
第二十五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實施產業專利導航工程,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進行自主研發和自主創新,加大智慧財產權投入,開展高價值專利、高知名度品牌、精品著作權培育。
暢通專利快速預審通道,發揮預審資源價值,幫助創新主體快速有效保護創新成果。
引導企業與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開展智慧財產權轉化運用合作,促進智慧財產權成果轉化。
第二十六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會同司法機關完善智慧財產權快速協同保護機制,促進智慧財產權的行政執法、司法審判等工作有效銜接,依法加大智慧財產權違法行為查處力度,積極探索涉智慧財產權民事、行政公益訴訟工作,完善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機制,依法實行智慧財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保障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
鼓勵開展海外智慧財產權布局、風險預警防範以及糾紛應對,開展海外智慧財產權制度以及相關操作業務培訓,健全企業海外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機制。
第二十七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數據要素市場化建設,發展數據運營機構、數據經紀人,推進數據交易,規範數據交易行為,促進數據高效流通。
第二十八條 對依法設立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和涉企保證金,實行目錄清單管理並向社會公開,目錄清單之外一律不得收取費用。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範圍,不得以向企業攤派或者開展達標評比活動等方式變相收取費用。
對於信用記錄良好的企業,可以按照規定降低涉企保證金比例或者分期收繳。推廣以金融機構保函、保證保險等替代現金繳納涉企保證金,並在具體規範和辦事指南中予以明確。
第二十九條 政府採購和招標投標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應當公開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對待各類所有制和不同地區的市場主體。不得違規設立各類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不得以不合理條件或者產品產地來源等進行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供應商。
完善公共資源交易制度,實行交易目錄清單管理,依法公開公共資源交易的規則、流程、結果、監管和信用等信息,推行公共資源交易全程電子化,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第三十條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通過省企業綜合服務平台,集中受理市場主體辦理營業執照、稅務、社會保險、海關等各類註銷業務申請,分類處置、同步辦理、一次辦結。
對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實行簡易註銷登記全程網辦。
第三十一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契約,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違約。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變政策承諾、契約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進行,並依法對市場主體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
第三十二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慎用限產、停產等措施,確需實施的,應當減少對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紓困解難政策,建立健全重大突發事件市場主體紓困救助機制,對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造成市場主體普遍性經營困難的,及時進行紓困救助。
第三十三條 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強化內部管理和能力建設,及時反映行業訴求,組織制定和實施團體標準,加強行業自律,為市場主體提供信息諮詢、宣傳培訓、市場拓展、權益保護、糾紛處理等服務,促進行業的公平競爭和有序發展。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行業協會商會收費、評比、認證的監督檢查。
第三章 政務服務
第三十四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創新政務服務方式,加強業務協同辦理,最佳化政務服務流程,推動線上和線下融合辦理,構建標準化、規範化、便利化的政務服務體系。
第三十五條 政務服務事項實行清單管理。行政審批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政務服務事項標準化工作流程和辦事指南,依法明確政務服務事項的名稱、設定依據、申請條件、申請資料、審查標準、辦理程式、辦結時限、收費標準、聯繫方式、投訴渠道等內容,向社會公開並及時動態調整。依法辦理的政務服務事項,不得增設辦理環節和申請資料。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落實首問負責、首辦負責、一次告知、預約服務、延時服務、幫辦代辦、當場辦結、限時辦結等制度。
第三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覆蓋全市的四級政務服務體系,規範建設政務服務場所,推進政務服務事項一窗受理、集成辦理,實現受理、審批、辦結一站式服務。
政務服務場所應當配備政務服務自助終端機等自助設備,在有條件的銀行網點、商務樓宇、工業園區等場所設定政務服務自助終端機,方便申請人自助辦理。
第三十七條 政務服務事項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納入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辦理,實行一網通辦,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多個辦理渠道的政務服務事項,市場主體有權自主選擇辦理渠道,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限定辦理渠道。
第三十八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實施政務服務好差評制度,實現政務服務事項、評價對象、服務渠道全覆蓋,為市場主體辦事提供線上服務一事一評、線下服務一次一評。
第三十九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統籌推進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共企事業單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準確、及時、完整向公共數據平台匯集各類公共數據信息。
第四十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核發的電子證照類資料應當向電子證照庫實時全面歸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電子證照與紙質證照、電子印章與實物印章、電子檔案與紙質檔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推進電子證照、電子印章、電子檔案在政務服務等領域的套用,能夠提供電子證照的免於提交紙質證照,但依法需要收回證照原件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託全市統一的綜合惠企服務平台,歸集發布惠企政策,向市場主體提供政策推送、靶向解讀、快速兌現等便利化服務。
鼓勵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辦理模式。
第四十二條 有關部門應當公布依法確需保留的證明事項清單,逐項列明設定依據、索要單位、開具單位、辦理指南等。清單之外,政府部門、公用企事業單位和服務機構不得索要證明。新證明事項實施或者原有證明事項取消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有關部門應當完成清單更新。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證明的互認共享,不得重複向市場主體索要證明。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
第四十三條 推行工程建設項目分級分類管理。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對社會投資的小型低風險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由有關部門發布統一的企業開工條件,企業取得用地、滿足開工條件並作出相關承諾後,有關部門直接發放相關證書,項目即可開工。對社會投資的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和施工許可可以合併辦理。
重大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實行目錄管理。對重大工程建設項目中不影響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非關鍵要件,在審批流程中探索容缺後補機制,允許市場主體在竣工驗收備案或者竣工驗收前補齊相關資料。
最佳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流程,推行並聯審批,實現立項、用地、規劃、施工、竣工驗收等各審批階段一表申請、一口受理、一網通辦、限時完成、一次發證,推動項目審批全流程網上辦理。
第四十四條 依照法定程式報經同意後,符合條件的建設項目實行施工圖審查自審承諾制,辦理施工許可證無需提供施工圖審查合格證明。
工程建設項目竣工實施限時聯合驗收的,應當統一驗收圖紙和驗收標準,統一出具驗收意見。對驗收中涉及的測繪工作,實行一次委託、聯合測繪、成果共享。
第四十五條 在本市省級以上開發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區域實行區域評估,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對區域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地質災害危險性、環境影響評價、文物資源等事項進行統一評估。已經實施區域評估的,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不再對市場主體提出單獨評估要求,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區域評估的費用不得由市場主體承擔。
第四十六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最佳化不動產登記辦理流程和壓縮不動產登記辦理時限,加強與住房城鄉建設、稅務、公安、民政等部門和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金融機構等單位的信息共享協作,實施市場主體間不動產交易、繳稅、登記一窗受理、並行辦理。推行稅費、登記費線上一次收繳。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與公用企事業單位加強協作,推行不動產登記與供電、供水、供氣等事項聯動辦理。
市場主體可以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查詢不動產登記信息和地籍圖,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提供線上、線下查詢服務。
第四十七條 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推行相關稅費合併申報以及繳納,精簡辦稅繳費資料和流程,壓減納稅次數和繳納稅費時間。
推進智慧稅務建設,探索運用稅收大數據為市場主體提供納稅申報預填報服務,推廣使用電子發票,提升稅費服務便利化。
第四十八條 海關、商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最佳化通關流程,完善企業提前申報、兩步申報等模式,深化申報容錯機制和主動披露容錯機制,積極推行進口貨物“船邊直提”、出口貨物“抵港直裝”等便利化口岸通關措施。
第四十九條 海關、商務等部門應當依託國際貿易“單一視窗”,為申報人提供進出口貨物申報、運輸工具申報、稅費支付申報、貿易許可申報和原產地證書申領等全流程電子化服務。
推進進出口企業、船運公司、船務代理、貨運代理等不同主體之間的合作對接和信息共享,推動口岸“通關+物流”的一體化服務聯動。
第五十條 推進中國(無錫)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建設工作,健全跨境電子商務進出口便利化管理措施,提升跨境電子商務物流服務水平。鼓勵支持多元主體在主銷市場和“一帶一路”沿線等新興市場布局公共海外倉,推進海外倉數位化、智慧型化、規模化發展。
第五十一條 供電、供水、供氣、供熱、通信等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推行接入和服務的標準化,確保接入標準、服務標準公開透明,並提供延伸服務和一站式服務。推進公用企事業單位全面實施網上辦理業務,簡化報裝手續,最佳化辦理流程,壓縮辦理時限。鼓勵公用企事業單位為市場主體提供全程代辦服務。
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對收費項目明碼標價,並按照規定履行成本信息報送和公開義務。不得強迫市場主體接受不合理的服務條件,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不合理的費用。
第五十二條 行政審批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合法、必要、精簡的原則,編制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並實行動態管理;規範管理中介服務,建立和完善中介服務網上交易平台,加強對中介服務機構的信用監管,實行信用等級評價、資質動態管理。
在行政審批過程中需要委託中介服務機構提供技術性服務的,應當通過競爭性方式選擇中介服務機構,並自行承擔服務費用。
除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的中介服務事項外,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委託中介服務機構開展服務或者提供相關中介服務資料。
第四章 監管執法
第五十三條 實行政府部門權責清單管理制度,涉及行政權力事項的各類目錄清單,應當以權責清單為基礎。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以及權責清單,編制監管事項清單,明確監管的主體、對象、內容、範圍和監管責任等。監管事項清單實行動態調整並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四條 除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民眾生命健康等行業和領域外,市場監管領域的行政檢查應當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抽查事項以及查處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託全省一體化線上監管平台,建設“網際網路+監管”系統,推動各部門監管業務系統互聯互通,加強監管信息歸集共享和套用;推行遠程監管、移動監管、預警防控等非現場監管。
第五十五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鼓勵創新的原則,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實行包容審慎監管,針對不同情況制定相應的監管規則和標準,預留發展空間,同時確保質量和安全,不得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監管。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製定並適時調整涉企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和涉企一般違法行為從輕減輕行政處罰的清單,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六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建立對市場主體的信用承諾、信用公示、信用評價、信用風險管理等制度,依法開展分級分類精細化管理。對守信主體在同等條件下給予政策支持、優惠便利、降低抽查比例和頻次等待遇;對違法失信、風險較高和嚴重失信的市場主體,依法實行嚴管和懲戒。
實行信用信息異議處理和信用修複製度。對市場主體提出異議的信用信息,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採取核查、更正、刪除、回復等必要處理措施。對市場主體提出的信用修復申請,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統一入口、實名申請、流程管理、修復可溯的信用修復管理規範,推進全流程網上信用修復服務。鼓勵市場主體通過主動履行義務、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利影響等方式,修復自身信用。
第五十七條 實施行政強制應當遵循合法、適當、教育與強制相結合的原則。
行政執法部門對採用非強制性手段能夠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實施行政強制。確需實施行政強制的,應當限定在所必需的範圍內,儘可能減少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對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或者社會危害較小的,可以不實施行政強制。行政執法部門可以依法制定不予實施行政強制的清單。
第五十八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相關領域實行綜合行政執法,整合精簡現有執法隊伍,推進行政執法力量向基層延伸和下沉,減少執法主體和執法層級,防止多頭多層重複執法。
建立健全跨部門、跨區域行政執法聯動回響、協作機制和專業支撐機制,實現違法線索互聯、監管標準互通、處理結果互認。同一部門的日常監督檢查原則上合併進行;不同部門的日常監督檢查能夠合併進行的,由屬地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實施聯合檢查。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全面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維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探索區塊鏈技術在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中的套用,為獲取證據和執法追溯提供便捷手段,提升行政執法效力和效率。
第五十九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辦理涉企案件時,應當嚴格區分經濟犯罪與經濟糾紛;對涉案企業投資者、經營管理者、技術骨幹等關鍵人員依法慎用限制人身自由強制措施;對涉案企業財物依法慎用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最大限度保障市場主體開展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建立以促進企業合規為目的的刑事違法預防機制,督促企業改進風險內控制度,減少和預防企業犯罪。探索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
第五章 人文環境
第六十一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建設生態環境優美、城市文明典範、社會平安穩定、公共服務完善,有利於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有利於市場主體發展的宜居宜業城市環境。
第六十二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提高城市國際化水平,協同增強城市創新能力和產業國際競爭力,塑造高品質城市風貌,加強城市精細化管理服務,完善國際化功能設施,提高城市人文素養。
鼓勵和支持市場主體依法開展有利於促進城市國際化的經濟、社會、科技、文化等領域的交流合作。
第六十三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新型智慧城市建設,提高數字城市治理能力,完善社會治理體系,為市場主體提供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
第六十四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深入開展藍天、碧水、淨土工程,持續改善大氣、水、土壤等生態環境質量,加強自然資源保護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統籌推進長江、太湖等自然生態安全保護,推動生態優勢轉化為發展優勢,提升生態環境競爭力。
第六十五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建設全國性交通樞紐,完善綜合交通基礎設施布局,構建現代開放綜合立體交通運輸體系,推動交通運輸的市域一體化和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最佳化公共運輸服務,為市場主體提供高效、安全、便捷的運輸保障服務。
第六十六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併舉的住房制度,健全住房市場體系和住房保障體系,降低居住成本,改善居住條件,提供優質居住環境。
第六十七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人口、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合理設定教育、醫療、養老和托幼等機構,在基本公共服務標準化的基礎上,提供更高水平的公共服務。
推進城市服務移動應用程式在公共服務等領域的套用,實現各類套用場景數字身份互認,促進公共服務資源數位化平台在省域、長江三角洲區域內聯通運用。
第六十八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促進消費政策體系,培育發展數字消費、網路消費等新模式、新業態,促進消費線上線下融合,構建多層次、高品質消費平台,建設專業化、特色化的區域性消費中心城市。
第六十九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和司法機關應當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建立覆蓋全社會的信用系統,持續推進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建設,提高全社會誠信意識和信用水平。
第七十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係,健全政企溝通機制,採取多種形式及時傾聽和回應市場主體的合理反映和訴求,依法幫助市場主體協調解決生產經營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保障市場主體正常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七十一條 傳承錫商文化,踐行錫商理念,樹立新時代尚德務實開放創新的錫商形象,激發和弘揚企業家精神,提升新時代工商名城城市品牌。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世界文化遺產的保護和發掘力度,傳承和弘揚非物質文化遺產,薈萃歷史文化名人資源,深化文旅融合發展,推動文化資源整合共享,提升城市文化軟實力。
第七十二條 市場主體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商業道德,履行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勞動者權益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法定義務,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積極承擔社會責任。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七十三條 依法保障市場主體在經濟活動中的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依法保護企業經營者人身權、財產權和經營自主權。
禁止非法向市場主體實施任何形式的收費和攤派行為。市場主體有權拒絕任何形式的非法收費和攤派。
第七十四條 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充分聽取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等方面的意見,並建立健全意見採納情況反饋機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於三十日。
制定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和其他政策措施時,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第七十五條 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仲裁機構應當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複議、訴訟等有機銜接、協調聯動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暢通糾紛解決渠道。
第七十六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最佳化律師、公證、司法鑑定、調解、仲裁等法律服務資源配置,保障公共法律服務供給,加快建設覆蓋城鄉、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
第七十七條 人民法院應當完善綜合訴訟服務平台,提高民商事案件訴訟服務全程網上辦理水平,依法執行民商事案件延長審限和延期開庭的規定;加強一站式訴訟服務中心建設,設立跨域立案專窗,推進訴訟服務智慧型化、便利化。
人民法院應當推進民事訴訟繁簡分流機制改革,提升審判的質量和效率。
第七十八條 人民法院應當完善執行聯動機制,加強與有關部門、人民檢察院以及企事業單位的協作,健全信息共享機制。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應當配合人民法院依法查詢有關市場主體的身份、財產權利、市場交易等信息,支持人民法院對涉案不動產、動產、銀行存款、股權、智慧財產權以及其他財產權利實施網路查控和依法處置,提高財產查控和強制執行效率。
人民法院應當推進智慧執行系統建設,拓展物聯網技術在執行領域的套用場景,將物聯網技術運用於強制執行中的計量、查封財產、監管等環節,建立善意文明高效的執行模式。
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應當探索建立重整識別、預重整等破產拯救機制,幫助具有發展前景和挽救價值的危困企業進行重整、重組,推行破產案件繁簡分流、簡易破產案件快速審理等機制,簡化破產流程。
人民法院應當與自然資源規劃、公安等部門建立破產案件財產處置聯動機制,統一破產企業土地、房產、車輛等處置規則,提高破產財產處置效率。
人民法院應當推進與個人破產制度功能相當的試點工作,加強對誠信債務人的救濟,暢通市場主體退出渠道。
第八十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履行刑事檢察、民事檢察、行政檢察、公益訴訟檢察等職能,綜合運用提起公訴、不起訴、抗訴、檢察建議、提起公益訴訟等方式,促進本行政區域內營商環境持續最佳化。
第八十一條 在營商環境改革創新、先行先試工作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符合規定條件且勤勉盡責、未牟取私利的,對有關單位和個人依法予以免責或者減輕責任。
第八十二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暢通投訴舉報反饋渠道,通過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政務一網通平台等,保障市場主體合理、合法訴求得到及時回響和處置。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認真核查投訴舉報事項,在規定時限內辦理完畢並回復,無法解決的,應當及時告知並說明情況。
第八十三條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誰執法誰普法”的原則,加強最佳化營商環境法治宣傳工作,探索適合市場主體的法治宣傳新模式,引導市場主體合法經營、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八十四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通過聽取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質詢、詢問或者組織代表視察等方式,加強本行政區域內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監督。
第八十五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在目錄清單之外收取費用,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範圍或者變相收取費用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違規設立各類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以不合理條件或者產品產地來源等進行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供應商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契約,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違約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辦理政務服務事項,違法增設辦理環節和申請資料的;
(五)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三款規定,要求申請人委託中介服務機構開展服務或者提供相關中介服務資料的;
(六)其他不履行最佳化營商環境職責或者損害營商環境的情形。
第八十七條 公用企事業單位、中介服務機構和行業協會商會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害營商環境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承擔法律責任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將違法情況納入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七章 附則
第八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